A.何以提出性質

1.所與底項目大都有性質上的分別。前麵已經說過好幾次,所與項目底分別,一方麵靠關係,另一方麵靠性質。上節A段(1)條所說的何以要時常談到關係的話,對於性質同樣地可說,此處不贅。在同時呈現的所與中,性質上的分別也很重要;因為雖然沒有性質上的分別,我們也可以區別這與那,然而沒有性質上的分別的所與究竟很少。在不同時的所與中,這個與那個底分別性質更是重要,可見所與中的項目之各有性質也非常之重要。不僅如此,從某一方麵說,關係上的分別比性質上的分別重要;從某另一方麵看來,性質上的分別比關係上的分別重要。

2.各官分用底直接對象都是性質。關係殊相雖然可以覺到,然而沒有專官去司官覺關係殊相底責任。各官分用底直接對象都是所與底性質,或性質上的分別。後者當然牽扯到關係,可是雖然如此,各官底直接對象仍是性質而不是關係。或者我們可以這樣地說,在各官分用中,我們所注重的是所與底性質,不是性質底關係。我們能區別這與那,一方麵固然有關係上的分別,另一方麵也因為有性質上的分別。這是從所與底分別著想,若從官覺者底區別著想,一方麵我們固然能以關係區別所與,另一方麵也因為我們能以性質去區別所與。各官分用本身就是區別所與,也就是表示所與底分別。在知識論表示官覺重要,也就是表示性質重要。

3.分種分類底辦法主要的根據是性質。官覺者對於所與有分種分類的辦法。分種分類底辦法一方麵固然要靠關係,另一方麵也要靠性質。分種分類雖然要靠關係,而關係不直接地是主要成分,直接地主要成分仍是性質。“人”類之所以為人類雖然牽扯到關係,例如“人”之所以為人可以解釋成一套共相底關聯,這個人與那個人底分別,牽扯到他們底關係,其它不能不牽扯到關係的地方還有,例如內在外在關係底兼容並收;可是,我們對於人類所注重的地方主要的仍是有某某性質的動物。這也表示在區別所與底程序中,性質非常之重要。

4.就動說關係容易交換。從個體方麵說,在不同的時間,一個體很容易變更它底關係。個體不但可以移動,有些還會自動。動了的個體,在動了之後,不但變更它本身底關係,而且變更了沒有動或不能動或動而不一致地動的個體底關係。我在房子裏走動,不但我與許多東西的關係改變,它們與我底關係也改變,比較起來,性質沒有這樣容易改變。一個體之為某一個體,或一個體在變更的關係中仍為某一個體者,總是靠性質的地方多。山川河流也許靠關係去維持它底個體底統一性,但是,大多數的個體要靠性質。從這一方麵著想,我們也不能不提性質問題。

B.所謂性質

1.所謂“性質”。我們這裏所談的,也可以說是性質“類”,這意思與前此談關係一樣。所提出討論的,不是這一性質,那一性質,而是各性質之所以為性質。我們仍可以從以上所說的謂詞著想。有些謂詞是能單獨地引用於呈現或所與中的一項目的,例如紅、白、方、圓……等等。這些謂詞當然也可以引用到多數項目,例如“眼所見的都是綠的”,可是,這仍然是單獨地引用所謂綠於各項目,所謂“都是”不過是總其成而已。若就整個的集體說,它無所謂綠,好象桌子類不是桌子,椅子類不是椅子一樣。關係與性質底分別應該清楚。

2.性質共相與性質殊相。所與所呈現的性質,和官覺所得的性質,都是現實的性質,而現實的性質和現實的關係一樣有共相與殊相底分別。紅的個體或白的個體所共有的紅或白,我們叫作普遍的紅或白,或共相的紅或白;某紅個體底紅某白個體的白,我們叫作特殊的紅或白,或殊相的紅或白。前者為共相,後者為殊相。在這一點上,性質與關係底情形相同。所與之所呈現的性質是性質殊相,官覺者得自所與的性質是性質共相。官覺者所利用以為區別工具的,是性質共相,以此工具去區別,所區別的是性質殊相。

3.所注重的是性質共相。本節與第三節一樣,我們所要討論的是性質上的共相。殊相可覺而不能討論,除非所討論的是殊相之所以為殊相。所能討論的總是共相。殊相不能與特殊的個體分開,語言也無法表示。一性質共相獨立於任何有此性質的所與,共相的紅獨立於任何紅的x,y,z,……但紅既為共相而不隻是可能,它不能獨立於所有的紅的x,y,z,……等。我們可以討論紅之所以為紅而不能討論這本紅書底“紅”。當它呈現的時候,我們雖然可以指著它說許多話給同時看見它的人聽,然而離開呈現的時候地點,我們沒有法子形容給沒有看見過它的人,使他得到那本紅書底紅。

4.性質意念得自性質共相。這裏所討論的性質,是能引用到所與中一項目底謂詞之所表示的共相。現實底性質上的分別,不必為官覺者所覺,而官覺者所覺的性質上的分別都是現實本來有的分別。此所以我們在第二節論所與的時候,頭一段就提出現實底分別。其所以要如此表示的道理,就是說明我們底區別不是我們底創作。我們所談的性質與關係都是共相,既是共相,都是現實的,不止於我們底意念而已。我們也可以這樣地說,我們雖利用關係意念與性質意念去區別所與,然而這些意念既得自所與,當然得自現實的共相,這些意念底來源不是虛的;反過來,我們既能引用這些意念以為區別所與底工具,它們也洽合於當前的所與,也不會是空的。

C.所與中的性質

1.所與中確有性質殊相。性質共相既然是從所與得來的,這當然表示所與中本來是有性質的。但是所與在官覺中所呈現的是性質殊相。性質殊相有些為專官所司,例如耳之於聲,目之於色;有些雖不為專官所司,然而既有前項的性質,它們底存在不成問題。所謂存在大都是所謂占時空位置,而從所與說,是所與中的項目。所與中的確有性質殊相底項目。問題是所與中有沒有性質共相。

2.所與中有性質共相。我們在本章所談的所與是客觀的所與,客觀的所與是有觀的現實。有觀的現實和無觀的現實當然有分別,此分別即有觀與無觀,可是這分別前此已經說過不影響到共相。有觀現實中的共相就是無觀現實中的共相。無觀的現實中有共相,有觀的現實中也有。所與不過是有觀的現實而已,當然也有共相。前此已經表示它有關係共相,現在我們表示它有性質共相。可是,所與有共相底有和有殊相底有大不相同。有殊相底有就是上麵所說占時空的存在,或是所與底項目的存在,所以有殊相底有是存在的有。如果我們把所謂“有”限製到存在的有,我們當然要說所與中沒有性質共相。也許大多數的人對於“有”隻有這個用法,果然如此,他們會很自然地說所與中沒有性質共相。

3.狹義與寬義的有。存在的有是狹義的有。如果所謂實在是限製到這狹義的有的,則實在的東西未免太少了。有好些情形,我們明知其為實,而照此說法也就不實了。從前對於因果底問題感覺到困難者,一部分的理由,就是在無形之中,我們把實在限製到存在,而把存在又限製到所與中的項目。一部分對於“力”底問題底困難也是如此。甲因與乙果都是所與中的項目,然而甲因致乙果底“致”,不是所與中的項目。照狹義的實在說,甲乙雖實在,而“致”就不實在,因果當然有問題了。“力”底問題同樣。在上條我們已經表示所與中有共相,不過所謂“有”不限製到存在而已。共相不存在。顯而易見,共相不占時空,如以占時空為存在底標準,共相當然不存在。共相也不是所與中的項目。可是,雖然如此,共相的確實在。“人”之為“人”,“樹”之為“樹”,我們無法否認其實在。在這裏我們不分析各種不同的實在,實在兩字底意義至少有二十種,有好些是常用的。在這裏我們隻表示共相是實在的,而所與中不僅有關係共相而且有性質共相。

4.認識需要區別工具。在收容上,我們對付性質和對付關係底辦法一樣。官覺者收容所與之所顯示的共相去應付所與之所呈現的殊相。大致說來這就是以所得治所與,或以官覺之所得還治官能底所與,或以經驗之所得繼續地經驗。上節所談的是所得中的關係,本節所談的是所得中的性質。本章所注重的是認識,認識雖不是以普遍治特殊,而是以特殊套特殊,然而認識總得要利用區別工具去區別所與。關係與性質一方麵固然是所與底分別底經緯,另一方麵也是區別的工具。既討論認識,當然要討論區別工具,既討論區別工具,當然要討論關係與性質。

D.關係與性質

1.關係與性質二者底牽連。我們底討論雖然是分別地討論性質與關係,然而二者彼此相牽。它們之間的一部分的問題已經在論外在關係時討論。在本段我們特別注重類底問題。類總有類共相,例如人類有“人”共相,樹類有樹共相。相當於類共相底意念就是類意念。類有空實,有個體為類底份子的為實類,沒有個體為類底份子的為空類。空類底問題在官覺與認識上尚談不到。大多數的類也許是實類,至少我們從討論官覺與認識著想,我們應該注重實類。“鬼”類“龍”類也許我們要說是空類,“人”類“樹”類我們要說是實類。談到實類我們不能不注重到個體的份子,講到人類總有張三李四的問題。實類底份子在所與上為項目。項目底性質不同一定也有關係底不同,可是,項目底關係不同不一定也有性質底不同。這可以說是從份子著想。

2.類的性質靠內在關係。若從類說,性質與關係底密切更可以因類而表示清楚。沒有內在關係不能有類。從xl,x2,x3,……之屬於人類而言,xl,x2,x3……底性質共相,即類共相,總牽扯到共相底關聯,而此關聯現實於x1,x2,x3……的都是內在關係。人之所以為人總是共相底關聯,例如人是直行的,無毛的,有頭腦的,有五官的,……,等等,x1,是人,它當然也是有它底直行性,無毛性,有頭腦性,有五官性,……而這些性質在x1是殊相,它們底關係是內在的。假如這些關係不是內在的,則x1是否為人就發生問題。任何類都有這樣的情形。指著某x,說它是一點水,它果然是一點水,它就不能逃氫氧兩氣底內在關係,指著某乙,說它是牡丹,它果然是牡丹,它就不能逃它那葉形與枝形底內在關係。前者之為水,後者之為牡丹,都靠內在關係。總而言之,就x類中的x1,x2,x3……說,它們底性質共相,總是共相底關聯,它們底類性質總是內在關係構成的。這就是說,它們之屬於x類,總要靠內在關係。

3.類性也靠外在關係。可是,類也靠外在關係。說類靠外在關係者是說類之所以為類,非有外在關係不可。x1,之能屬於x類,因為它現實一套內在關係。假如我們叫這一套內在關係為RX,x1之屬於x類,就是因為它有RX。假如所有的關係都是內在的,則RX套關係不能維持。x1在不同的時候不同的地點,它底關係就改變了,別的不說,它底左右前後……等等改變了。假如所有的關係都是內在的,則這些關係底改變都影響到x1底RX,而RX當然不能維持。假如x1不能維持RX,x2不能維持RX,x3不能維持RX,……則x類當然取消。要x1能夠維持RX套關係,所有的關係不能都是內在的。這就是說,有些關係非是外在的不可。x1之能屬於x類,總要有些外在關係去維持x1底x性,不然的話,x類無由成立。類之所以為類,不僅靠內在關係而且靠外在關係。類之所以為類要靠類共相,而類共相總是性質。可見性質之為性質靠關係,不但靠內在關係,而且靠外在關係。

4.個體之間要有內在關係與外在關係才能有性質。所有的性質,就共相說,是共相底關聯,就殊相說是一套內在關係的結合。從共相底關聯說,性質也許無所謂簡單與複雜,可是,就我們底分析能力說,或就我們底知識說,性質確有簡單與複雜底分別。“水”這一性質也許比較地簡單,“人”這一性質我們似乎不能不說複雜。對於簡單的性質殊相,我們很容易表示它是一套內在關係底結合,對於複雜的性質,我們也許不大容易作此表示。無論如何,性質殊相總是一套內在關係底結合,無分於簡單與複雜。從這一套內在關係底結合能夠維持到不同的時間不同的地點著想,總要有外在關係。個體與個體之間要有內在關係才能有性質,要有外在關係才能有性質。性質與關係底交相為用,更可以因此表示清楚。

5.二者同樣重要。性質底重要與關係同樣,雖然重要點不同。從知識中,尤其是科學知識中的分門別類說,性質特別地重要。顯而易見,分門別類是根據於性質的。可是,分門別類,就分而言,就別而言,依然是利用關係。從我們底習慣說,也許關係底重要隱,而性質底重要顯。但從認識所利用以為區別底工具說,二者同樣地重要。在本章我們所注重的是所與底分別和官覺者底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