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何以提到關係
1.本書底陳述方式隨時牽扯到關係。所與底分別一方麵靠性質,另一方麵靠關係。這與那底分別當然也有這方麵。因為有以下的理由,我們先論關係。在未提出理由之前,我們得說,我們實在是不得已非常常提出關係來討論不可。以前已經論到過關係,以後還要提出。我們不必說關係如何重要,它雖然重要,然而不見得比別的問題更重要,我們似乎也不必說本書牽扯到關係的地方多,因為我們也可以提出另一題目作為討論別的問題底關鍵,果然如此,許多問題也會牽扯到某另一問題。大致說來,我們實在是引用了某陳述方式,而引用了此陳述方式之後,我們不能不隨時牽扯到關係。我們當然可以用另一方式陳述本書底知識論,引用另一方法,我們也許可以專章論關係,而不必零零碎碎地論關係,可是那樣一來,也許我們要零零碎碎地討論另一問題了。如果我們把本書各章論關係的都聚起來,我們也有對於關係底專論。
2.照外在關係底說法,“關係”底外延比“性質”大。頭一理由,使我們先論關係而後論性質,是因為我們主張有外在關係論。在第一章,我們曾論到外在內在關係,但是,沒有詳細地討論,雖然沒有詳細討論,然而如果我們順著那意旨討論下去,我們會感覺到主張外在關係的人也許要主張“所有的性質不同,雖蘊涵關係不同,然而關係不同,不蘊涵性質不同”。照此說法,關係底外延比性質大,也許從某一方麵著想,關係比性質基本。此所以我們先論關係。
3.這與那底關係不會完全一樣。第二理由前麵已經說過。我們在這裏所注意的分別是這與那底分別,或這個與那個底分別。這分別雖兼有關係與性質上的分別,然而這個與那個之間,或這與那之間,可以有不能區別或沒有分別的性質,決不會有不能區別或沒有分別的關係。也許在事實上二者非並重不可,而在理論上關係比性質重要。這與那底分別,或這個與那個底分別,本來就是以關係為主要區別工具的分別。假如有一對雙生子,也許我們不能分別誰是誰,然而在同時呈現中,這不是那那不是這。無論他們底性質如何一樣,他們底關係決不會一樣。這也是先談關係底理由。
4.呈現或所與中本來有關係。關係既是呈現或所與所有的,也是所得所有的。所得中之有關係,也許沒有問題,我們有對於關係的意思,至少在傳統哲學中不至於有甚麽問題。我們以後,再論關係,所論的是關係意念,而關係意念是在所得中的。至於說呈現中或所與中也有關係,問題也許麻煩得多。也許有人以為嚴格地從官覺著想,或從官能著想,呈現或所與中沒有關係。本書不接受這主張。我們以為呈現或所與中有關係,並且以為假如沒有的話,官覺者不能以關係為工具去應付所與。其所以官覺者能以所得的關係去應付所與,已經表示呈現或所與中本來就有關係。
5.所與中有這那就表示所與中有關係。關係是可以官覺得到的。其所以說呈現中或所與中沒有關係者,實在是因為官能中沒有特別接收關係的專官。它和顏色形式聲音等不一樣。這至多是說各官分用沒有關係。其實即令各官分用仍有關係,例如顏色不同,有深,有淺,而這些都是視覺中所呈現的。何況官能不止於分用,而且可以合用。官能既可以合用,就有同時呈現的這這那那,而呈現中或所與中的這這那那,總有呈現或所與中的關係。我們現在不但是說呈現中或所與中有關係,而且是說官覺者可以官覺到關係。官覺者至多沒有專覺關係的官而已,它不因此就不能官覺到關係。
B.所謂關係
1.所謂“關係”。我們這裏所談的可以說是關係“類”底類意念。這意思是說所提出討論的,不是這一關係,那一關係,而是各關係之所以為關係。我們說關係“類”,這“類”是假借的名稱。也許我們對於關係根本不應該引用類底意念,我們不過是假借名詞以為表示方式而已。任何東西都有它底類概念,人類有“人”概念,桌子類有“桌子”概念;如果我們把所有的關係視為關係類,當然也有“關係”概念。概念與意念既尚未討論,我們暫且用別的方式表示此概念。我們可以從文法上所謂“謂詞”著想,把謂詞移到命題上去。如果我們對於呈現或所與有所肯定,我們會感覺有些謂詞隻能引用於呈現中或所與中多數項目,而不能引用到單獨的或單一的項目,例如“在上”“在下”,……等等,說多數者就是表示不能引用到單一項目而又不限於兩項目。
2.現實了的關係。所與與所得的關係是現實的關係,它不隻是可能的關係而已。現實的關係有共相與殊相底分別,例如xl在 y1之左,x2在y2之左,x3在y3之左,……w1在z1之上,w2在z2之上,w3在z3之上……。此中與x1y1或x2y2或x3y3俱呈的是“在左”這一關係殊相;與wlzl,w2z2,w3z3俱呈的是“在上”這一關係殊相。就殊相說,x1在y1之左與x2在y2之左這二者中的“在左”不一樣;就共相說,前一排的“在左”是“在左”這一關係,後一排的“在上”是“在上”這一關係。所與之所呈現的關係為關係殊相,其所顯示而為官覺者所得而又以為應付底工具的是關係共相。
3.關係共相。我們所談的是關係共相,不是殊相。殊相可覺,不可談。關係殊相總是特殊的關係結合中的關係,它與特殊的關係者分不開。就關係殊相說x1在y1之左與x2在y2之左不一樣。頭一在左與x1y1分不開,第二在左與x2y2也分不開,x1y1與x2y2既不同,頭一在左與第二在左也彼此互異。關係共相獨立於任何特殊的關係。獨立二字意義如下:假如有x1Ry1,x2Ry2,x3Ry3……,R不受 x1y1或x2y2或x3y3……等底影響。可是,所談的既是共相,R不獨立於所有的特殊的關係,這就是說,它受x1y1與x2y2與x3y3……底影響。這實在是轉一大彎來表示關係共相不是關係殊相。關係殊相雖不能談,而關係共相是可以談的。
4.引用於多數這這那那底謂詞之所表示。關係共相是能引用於所與中多數的這這那那底謂詞之所表示的共相。能引用於所與中的單一的這或單一的那底謂詞之所表示的不是關係共相。這差不多可以說是毫無例外。有一兩特別的關係例如相同相等,我們可以引用到一所與本身上去,說它與它本身相同或它與它本身相等。在命題上這兩關係仍得用多數名詞之間的謂詞去表示。這兩關係底特別情形也許是很好的專題研究,但是在這裏我們不特別提出討論。
C.所與中的關係
1.關係殊相是可以覺到的。我們底意念中的關係,或表示關係共相底意念是從所與中抽出來的。這照本書底說法當然表示所與中本來是有關係的。前此已經提到這一點,意見與此一樣。但是,所與在官覺中所呈現的是關係殊相。這關係殊相雖沒有專官去司(動詞)覺它的責任,然而官覺者能夠覺到關係殊相,此聲比彼聲大,此紅比彼紅深,都是可以官覺得到的。我們雖沒有專官去司覺“比大”“比深”底責任,然而隻要有收容底工具,我們能夠官覺到“比大”“比深”。隻要我們承認這一點,則所與中之有關係殊相毫無問題。
2.所與中有關係共相。問題是所與中有沒有關係共相。這裏所說的所與既是客觀的所與,它當然就是相對於官覺的有觀的現實而已。無觀的現實本來是有共相的,這與它之有具體,有個體,有特殊一樣。有觀與無觀雖有分別,然而不影響到共相。無觀的現實既有共相,有觀的現實當然也有。現實之有共相也可以從現實這兩個字著想。所謂現實是可能底現實,而現實的可能就是共相。客觀的所與既是有觀的現實,當然有一部分現實所有的共相。現實所有的共相不必是所與所顯示的,不都是所與所顯示的,但是,所與所顯示的共相總是現實所本來有的共相。“有”字當然有問題。說所與“有”關係殊相和說所與“有”關係共相這二者中間的“有”當然不同。有特殊的“有”和有普遍底“有”根本是兩件事。
3.關係共相為收容工具所收容成為關係意念或概念。所與所顯示的共相可以收容而不可覺,所與所呈現的殊相可覺而不可收容。所與雖兼有二者,然而在官覺者底官能對象中隻有殊相,此所以就關係言,也隻有關係殊相。可是官覺者不但有官能作用而且有收容與應付所與底工具,這些工具使官覺者收容所與所顯示的關係共相。收容了關係共相之後,官覺者又能把所得的關係意念引用到所與上去,作為區別所與的工具。這這那那靠關係,區別所與中的這這那那也靠關係。此所以第三章所提出的趨勢或工具非常之重要。要如此地引用所得於所與,這引用才不至於空。關於這一點,以後再討論,現在不談。
4.區別方式與工具之中一部分就是關係。區別能力,官覺者本來有的。區別方式與工具,要靠官覺者底經驗才能豐富起來。方式與工具之中,一部分就是關係。在上與在左是關係,然而我們可以利用以為區別底工具,例如這與那不同,“這在桌上”而“那在椅子底左邊”。經驗愈多,這樣的區別工具也愈多,同時我們也可以說愈精,工具愈多且精,區別底能力也愈大。區別底能力底增加,是幾何式的增加率。愈增加不但增加愈大,而且增加愈速。
D.關係底重要
1.可以有性質完全相同的個體。從所與底分別說,這與那至少因關係而定。從官覺者底區別說,關係是區別這與那底工具。不僅同時呈現的這與那是這樣,不同時的呈現而表示有綿延繼續的這個與那個也是這樣地不能離關係。所謂這個與那個所牽扯的問題,雖不止於這裏所討論的,然而就這裏所討論的說,隻牽扯到關係而不牽扯到性質。雖然在事實上,我們也不容易找著在性質上完全相同的兩個體,然而在理論上,可以有這樣的個體。在理論上既有在性質上完全相同的個體,則所謂個體不必牽到性質。事實上個體也是個性,性質上的問題撇不開;可是雖然撇不開,然而關係仍然比較地重要。
2.不同的個體決沒有完全相同的關係。執任何某個體以為例:x之所以別於w,y,z,……等,除性質外,就是關係。x與y絕對不至於有一套完全相同的關係。x也許在y之左,在z之上,在w之旁……等等。假如把x所有的關係排列起來,我們可以想見,沒有任何的特殊個體,有x所有的整套關係。有些個體也許有x所有的一部分的關係,有些底關係也許和x底關係相同的多,有些底關係也許和x底關係相同的少。但是決不會有一個體而它底那一套關係和x底那一套完全相同的。這就是x之所以為獨特底理由,這也就是x之所以為個。
3.在不中斷的官覺中這與那底分別至少是關係。上麵已經說過,雙生子可以在性質上毫無分別,而在關係上不能毫無分別。在不同的時間,不同的官覺,假如我閉上眼睛幾分鍾,也許我們不能分別這個與那個,但是在一不中斷的官覺中,我們總可以分別這與那。同時間的這與那,和不同時間這個與那個,本來就有問題不同的地方,它們底不同處,在這一點,很容易明白地表示。關係不同的,在同一官覺中,總表示此非彼而彼非此底情形,關係不同的,在不同的官覺中,不一定表示這個不是那個,那個不是這個,因為它們可以對換它們底關係,而在性質上它們又沒有分別。即以以上所說的雙生子而論,在同一官覺中,他們既占不同的地方,總呈現此非彼彼非此的情形,但是,如果過了幾分鍾再看他們,我們雖然能分別彼此,然而誰是誰我們也許弄不清楚了。
4.“多”要靠關係。普通所謂“多數”當然靠關係,普通所謂多數,大都是一共相之下的多數的個體,或者說一共相之下的個體底數目不止於一。二十個人,十張桌子,一百張紙……等等也靠關係。二十個人之中,也許有許多別的性質都不同的情形,十張桌子也許有顏色不同形式各異的情形,但是我們可以想到新式製造廠底出品,我們可以找不出性質上的分別,然而關係各不相同。也許就性質說,我們已經能夠分別數目底多少,例如人與桌子,可是無論如何,個體底關係總是不同。個體之所以為個體總是靠關係,而一共相之下的個體也靠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