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現實底分別
1.這裏所談的是正覺底所與。第一點須表示的是這裏所說的是所與,當然是客觀的所與。非客觀的呈現,僅是呈現非客觀而已,至於“某某有非客觀的呈現”這一命題所表示的情形或事實仍是客觀的。客觀底意義與前此所談的客觀的意義一樣,不同點隻在層次不同而已。我們要知道這一命題所表示的情形或事實仍然根據我們正覺上的所與,情形或事實客觀也就是所根據的所與客觀。
2.所與是逃不了的根據。假若在很高的體溫熱度中,甲看見了乙,甲以乙為鬼,甲底官覺不類型,呈現不客觀,認識也錯誤,但是對於旁觀者清的丙,甲底呈現雖不客觀,而“甲以乙為鬼”這一命題所表示的是客觀的事實。假若這事實不是客觀的,則原來甲底所與是否客觀就發生問題了。其所以說“甲以乙為鬼”這一命題表示一客觀的事實者,就是表示甲底呈現不是客觀的。事實總是客觀的,不然不成其為事實,可是關於這一點,我們現在不討論。現在所注重的是客觀的事實,一方麵雖有範疇問題,而另一方麵總同時有客觀的所與。仍以“甲以乙為鬼”而論,丙可以說丙看見甲以乙為鬼,而丙底所與是客觀的。
3.把非客觀的呈現撇開沒有不妥處。照第(2)條底說法,我們雖限製客觀的所與,不談非客觀的呈現,我們不必因此限製而有所遺漏。以上的討論已經表示甲底非客觀的呈現,可以見之於丙底客觀的所與之中。我們當然不是從官覺者底特殊的經驗著想,若從這一方麵著想,則甲底非客觀的呈現,當然不會為任何丙丁戊己……所經驗,尤其是甲底呈現本來就是非客觀的。如果不從特殊的經驗著想,而從多少非客觀的呈現著想,則每一非客觀的呈現都可以容納到另一層次的客觀的所與。此所以從這一方麵說,一層次的所與雖有限製,然就不同層次的所與說仍無遺漏。
4.有觀無觀問題。所談的既是客觀的所與,一部分關於所與底問題根本用不著提出。客觀的所與就是有觀的,有關係的,有性質的,具體化的,個體化的,現實。從論道書中所談的現實底曆程著想,此有觀的現實當然也是該曆程中的現實。不從知識論著想,這就是說不從任何知識者或官覺者底立場著想,現實不是二分的,無官覺者或知識者與非官覺者或非知識者底分別,我們不管,所以論道書中所談的曆程中的現實是無觀的現實。從知識論著想,以某種官覺者或知識者底立場為立場,則現實二分,現實二分之後,當然就成為有觀的現實了。有觀與無觀底分別,以後會提出討論,現在不詳論。大致說來,從共相說,有觀與無觀沒有分別,從殊相說,有觀與無觀有分別;從普遍說,有觀與無觀無分別,從特殊說,有觀與無觀有分別;從抽象的說,有觀與無觀無分別,從具體的說,有觀與無觀有分別。
5.無觀的現實底本來的分別。無觀的現實本來是有具體的,有個體的,有特殊的,有時空的,而時空又是位置化的。無觀的現實本來是有分別的,有彼此的。官覺者不曲傳現實,這一點非常之重要。也許從這一點著想本知識論是所謂實在論者底知識論。一官覺種在官覺中之所得一方麵是無觀的現實中的一部分,另一方麵是無觀的現實底一看法,我們以後會以無觀的現實為本然,有觀的現實為自然。自然的一方麵是本然底一部分,另一方麵是本然底一看法。就前一方麵說,本然不必是一官覺種底自然,例如電子原子世界不是對於猴子的世界,所以也不是猴子底自然界,可是反過來猴子底自然界也是本然界底一部分。就後一方麵說,猴子底自然界與人底自然界兩樣,前者有猴觀而後者有人觀,而本然界根本無觀。本然雖無觀然而猴子與人既均在本然界範圍之內,相當於它們底自然界也就是本然界中不同看法的本然界而已。後者也許要用比喻表示。假若一間房子裏有帶不同顏色的眼鏡的人,每一個人對於房子的陳設都有一套不同顏色的呈現,可是,因為每人及其不同顏色的眼鏡都在房子裏,各不同顏色的呈現也都在房子裏。雖然從各人底立場說,房子裏的陳設就隻是他所得的呈現,然而不從任何人的立場上著想,各不同的呈現都是房子裏的陳設,而所謂房子裏的本來的陳設,或共同的陳設是無觀的。要它無觀它才能是任何有觀的陳設底底子,要它無觀,它才不狃於所觀,才能兼容並包,承認各不同的呈現同為陳設,不過看法不同而已。
我們在這裏所以費這樣大的工夫討論這一點的理由,就是表示各官覺種底自然雖不同,然而自然並沒有曲傳本然,它也許曲傳別的官覺種底自然,它決不能曲傳本然,因為本然就是無觀的。本然雖無觀,它是自然底底子。它本來就是有彼此底分別的現實,所以相當於各官覺種的自然也是有彼此底分別的現實。
B.官覺者底區別
1.官能官覺都是區別。官覺者有區別能力,這一點毫無疑義。官覺就是區別,官能作用本身就是區別的作用。從官覺者底官覺說,各官分司,而分司就是區別所與,顯而易見,目之所視異於耳之所聞,耳之所聞也異於手之所觸。不僅如此,目之所視不限於一色,耳之所聞不限於一聲,各官能本身也區別它所獨有的對象。官覺本身雖是區別而區別不限於官能底區別。官覺者還有別的區別,例如同樣地紅而此紅非彼紅,同樣的聲而此聲非彼聲。官覺者不但有官覺上的區別也毫無疑義。本條所要表示的是區別能力。就這能力說,我們叫區別,就所區別的所與說,我們叫作分別。能區別總有分別,有分別不必能區別。從官覺者著想,我們當然隻說區別。
2.區別這個與那個。本段所注意不在官覺本身是區別,也不隻在區別形色聲音,而在區別這個與那個。分別這與那有時不僅有官覺上的分用而且有官覺上的合用。這與那常常不僅是形色味聲不同,而且是形色味聲底連絡也不一樣。就前一點說,不同點隻是像底不同,就後一點說,不同點且是這與那底連絡或組織不同。這與那底區別不必是這個與那個底區別。如果我們要區別這個與那個,僅有官覺上的區別與連絡仍是不夠。這與那不必有個體底問題,而這個與那個總有個之所以為個底問題。後一點牽扯到內在的結構及時間上的綿延問題。結構也許是官能之所直接得到。綿延總不會是官能之所能直接得到的。
3.官覺者直接得到個體底個性。個體底結構我們可以叫作個性。官覺攝取個性也許隻要各官或多官合作即可得到,也許還要各趨勢或多數趨勢合作才能得。無論如何,有各種趨勢的官覺者可以直接得到個體底個性,這裏所謂直接不但沒有推論而且是沒有時間上的間隔。後一點也許發生誤會。也許有人以為有經驗即有時間上的間隔,因為有經驗就有引用以往到現在的程序上去。這引用總牽扯到不同的時間,總有時間上的間隔。這話當然不錯。但是沒有時間上的間隔,並不是說官覺者沒有經驗。我們在這裏所要表示的是說認識個體底個性可以是直接的。不必是先一部分,然後另一部分,可以是在多官合用下頓現的。單就個體底個性說問題似乎簡單。
4.綿延問題麻煩得多。時間上的綿延問題似乎麻煩得多。這一個性與那一個性底區別,可以是同時的,這是(3)條的問題,在官覺中,官覺可以遇著一呈現個性的所與,我們叫它為甲,多少時候以後,又遇著與甲相似的所與;他可以遇著另一呈現個性的所與,我們叫它為乙,多少時候之後又遇著與乙相似的所與。我們底意思當然是說這兩套相似呈現個性的所與為兩個體在時間上的綿延。可是從官覺者底官能作用說,此官能作用有四次,所得的所與有四次。然而他把四次的所與區別為兩個個體,這兩個個體中當然有這個與那個底分別,要區別這個與那個,彼此在時間上的綿延至為重要。假若沒有綿延性,則官覺者隻能區別同時的這與那,而不能區別不同時的這個與那個。
5.有相當於區別的分別。官覺者底區別總是對於官覺所與有所區別,官覺者底區別能力雖是一件事,官覺所與底分別雖然又是一件事,然而此能力之能引用到官覺所與,總可以表示官覺所與不但有分別,而且有相當於區別的分別。官覺者底區別能否引用是一重要問題,而這一問題以後會以另外的方式討論,因為這也是知識論底重要問題,可是現在我們不提出討論。本段所要表示的是我們不承認官覺者有區別能力而官覺所與無相當於此區別的分別。果然所與沒有相當於官覺者底區別的分別,所謂官覺者底區別能力也就不成其為區別能力了。
C.所與底分別
1. 重提A段底(1)(3)兩條。經過A、B兩段底討論,我們可以說現實本來是有分別的。無分於有觀與無觀。官覺者有區別能力,而相當於此區別的分別至多隻是有觀的分別而已。在A段(1)條,我們已經表示所談的所與是客觀的所與,同時也表示那一條所說的限製雖是一限製,然而從官覺者所能接觸的現實著想,它仍沒有遺漏的地方。非客觀的呈現,在不同層次的事實上或不同條件的情形上,仍是客觀地非客觀。非客觀當然要是客觀地非客觀,不然它就不是非客觀,它既然是客觀地非客觀,它一定有客觀的所與上的根據,此所以說雖有限製而無遺漏。
2.指底區別和所指底分別。客觀的所與不僅有相當於官能區別的形色味聲觸底分別而且有這與那底分別。這裏的這與那底分別不是官覺者所注意的區別而是所與底這與那底分別。也許有人以為這與那就是指而已。指此就成為這,指彼就成為那。這與那不僅是指而已。我們現在所談的不是指底區別而是所指底分別,這裏所談的所與底分別有兩層意思,一是所與在呈現時所呈現的分別,一是所與被收容後官覺者所得的分別。所得的或者是意念或者是意像,在認識上我們所注意的是意像。這一點暫且不談。無論如何,官覺者底區別能力不是空的,他的官覺與經驗同時,他不但能區別而且既有經驗,他可以利用所得的分別去區別呈現的分別。
3.收容呈現中的這這那那。從所與所呈現的分別著想,我們不能不注重到同時呈現的這與那。同時呈現的分別中一方麵固然是形形色色,聲聲嗅嗅,……等,另一方麵也是這這那那。沒有呈現上的這這那那,官覺者不能把這這那那收容起來。前麵已經說過認識有兩層的綜合,一是來自已往的印象而成為現在的意像的綜合,一是綜合當前的呈現。綜合當前的呈現就是區別當前呈現中的這這那那。已往的印象也是從已往的這這那那所綜合的,認識方麵所收容的就是呈現中的這這那那,不能收入呈現中的這這那那,或所與本來沒有這這那那讓官覺者收容,官覺者根本不能利用經驗去應付這這那那。
4.收容以往的分別以作當前的區別。從官覺所收容的分別來說,我們不能不注重一時之所收容能夠引用到異時之所呈現。這當然就是說官覺可以根據所收容的分別去作區別。若是沒有這樣的引用,官覺者雖有區別能力,而這能力隻能引用以區別當時的呈現,而不同時間的呈現,他沒有法子連係起來。果然如此,官覺者根本無所認識。須知在這種情形之下,官覺者好象一個沒有記憶的聰明人。對於當前雖有區別,然而在每一次所與呈現的時候,他的區別總是新的。在此假設的條件之下,他可以知道好些東西,然而毫無見識。這種假設的情形,當然是不會有的,我們不過是借此以表示收容分別以作區別的重要。
D.所得與所與底符合問題
1.認識中的所得能否引用到所與。所收容的分別,我們簡稱為所得,所呈現的分別,我們簡稱為所與。區別能力雖是官覺者所有,不是從官能作用中所得,然而所用以為區別的方式標準等,仍是得自收容,所以仍是所得。本段底問題既是官覺者的區別能否引用到所與的問題,而不是區別能力底大小精粗等問題,所注意的當然是所得與所與底符合問題,這問題似乎前此已經說過是非常之重要的問題,以後還要討論。本段不從官覺及知識著想,僅從認識著想。可是我們在這裏雖隻從這一方麵著想,我們的思路與以後所要提出的相同。
2.一部分的問題撇開。我們的問題不是各不同的官覺者底不同區別能力底問題,也許一官覺者底所得有時能引用到所與上去,有時不能,這就是說所得與所與有時符合,有時不符合,而另一官覺者底所得,也許能引用的時候多,不能引用的時候少,與所與符合的時候多,不符合的時候少,這在本段不成問題。在不能引用的時候,官覺者既有區別能力,他當然繼續地有所得,而此新的所得,當然加入固有的所得,以備以後的引用。如果他能夠增加經驗,推廣見聞,他底所得底引用,以後會增加。不然的話,他也會依然故我。無論如何,這是各官覺者底自己底問題,而不是我們這裏所要討論的問題。
3.不能引用的“所得”不是所得。問題是所得根本是否能引用到所與上去?假如所得根本就不能引用到所與上去,那怎樣辦呢?我們至少得注意以下兩點:(一)在這個假設下,我們根本就無所得。所謂所得不是圖書館中得了無用的書那樣的得,或店裏得了賣不出去的貨物那樣的得,收容根本不是藏之名山那樣的藏,它本身就有繼續地引用成分。沒有繼續地引用成分,也沒有收容。此所以前章提出收容與應付時,我們曾說有收容才能應付,能應付才有收容。如此看法的收容,當然影響到所得,所得也是能引用的,不能引用的所得,根本不是所得,本條所假設的前件,根本就否認了所得之為所得。
4.收容的意像能否符合新的所與。可是(二)另一點我們也得注意。所謂收容不是保留以往的特殊的呈現,那是既往則不返無法收容的。如果所收容的是特殊的呈現,則(3)條所假設的前件的確可以成立。但是所收容的不是特殊的呈現。本段所注重的既是認識,不是官覺,所注重的所得不是意念,是意像。我們在本段底問題不是所得的意念能否範疇新所與,而是所得的意像能否符合新的所與。前一問題非常之重要,在以下幾章會提出討論,在這裏我們不討論。這裏所要談的仍是意像能否符合新的所與。顯而易見,以往的所與和現在的所與無法比較,現在的所與雖在當前,而已往的所與已經一去而不複返。所能比較的隻是類似特殊的意像與特殊的當前的呈現。
5.一個體牽扯到兩所與底同樣。認識個體總是以已往的所與與當前的所與為一個體在時間上的綿延。這總牽扯兩所與底一樣或同樣。兩所與底一樣與否,我們無法知道,我們隻能化不同時候的所與底一樣與否底問題為同時間意像與呈現底符合與否底問題。所謂認識就是感覺這符合,這感覺是直接的,頓現的。這一點非常之重要,認識不是結論,它不是從當前的呈現推論出來的結果,而是直接的感覺。這感覺是頓現的。不是先把意像和當前的所與兩相比較得到相同或一致處之後,才開始認識。我們已經說過,認識是有錯誤底可能的。對的時候,意像與所與不一定一致或同樣,錯的時候,意像與所與也不一定不一致或不同樣。認識發生對錯底問題底時候,才有何以對何以錯底問題,才有意像與所與何處一樣何處不同底問題。關於這問題,我們到第五節還要回到。現在還要繼續以上所論的分別。從分別著想,我們不能不回到關係與性質問題,因為分別總是關係上的或性質上的分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