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官能底特點

1.所謂“認識”及例。官能作用可以無覺官能作用也可以無認識。我們暫以普通所謂認識為例。假如一個人睡在轎子裏旅行,走了多少裏之後,忽然眼睛睜開,他在最初幾秒鍾之內,他也隻有官能作用,也許他隻官覺到各種顏色,各種形式,……等等。假如他隻有這些,我們說他不“認識”這地方。假如過了幾分鍾之後,他說:“這不是十裏鋪嗎!”我們說他認識這地方。所謂認識這地方實在是把以往所得的圖案綜合地引用到當前的所與上去。這裏有兩層的綜合,一是當前的所與底綜合,或綜合底所與,一是已往所得的綜合圖案或意像。這個坐在轎子裏的人在幾分鍾之前,隻有官能或官覺,而在幾分鍾之後,不僅有官能或官覺而且有認識。常識中的認識似乎就是這裏所談的認識。

2.官覺和認識不同。官覺是由官而覺,各官底官能不同,所覺也不同,顯而易見視官之所能覺或所覺是顏色形式等等,味官之所能覺或所覺是味,聽官之所能覺或所覺是聲音……等等。普通我們隻說看見紅或聽見響。單就紅或響說,我們隻有看見與否或聽見與否底問題,沒有認識與否的問題。單就視能說,隻有色有形,如果兼有覺也許是紅是四方;單就聽能說,隻有聲,如果兼有覺,聽覺也許是鍾聲。覺非常之重要,是知識論底大問題。這問題我們當設法從詳討論,但是他和認識的確兩樣。

3.官覺是由不同的官能得到不同的所覺。從有官能的個體說,他在官能作用中無所謂錯誤,雖然呈現於他底官能作用中的所與可以有主觀客觀底分別。他的呈現或所與可以是主觀的而他底覺不因此就錯誤,他底呈現或所與可以是客觀的,而他底覺不因此就沒有錯誤。呈現底客觀與否是官能問題,生理問題,官能與生理是類型的,呈現大致也是類型的,呈現既類型,當然就客觀。色盲的人底呈現可以是客觀的,但是如果他以所見的某顏色為別人底紅,也許他錯了,“覺”所牽扯的問題複雜,它有引用意念於所與底程序,有引用的標準問題,當然也有對錯底問題。本書覺字底用法也許不是傳統的用法。我們從前也分官覺與感覺,以前者為無錯誤的而後者是有錯誤的。後來覺得隻要有覺就有錯誤底可能,而無分於官或感。隻要有覺,官能作用中底呈現或所與,就不隻是生理的,官能的,對於顏色,隻看而不見,雖有所與,而無所謂紅綠,對於形式,隻看而不見,雖有所與,而無所謂方圓。有見,不但有紅所與,而且有所謂紅;不但有方所與而且有所謂方;這是就對的覺而言,若就錯底覺而言問題更難於表示了。無論如何,所覺是分別的相。

4.所覺不是有綿延的個體。從官覺者底各官底所得而言,官覺之所得不是一個有綿延的個體。這當然就是說各官之所覺不是一綿延的綜合的個體。本條與(2)條(3)條都是要從官能或官覺方麵表示官能或官覺不是普通所謂認識。官能中的呈現我們無法表示,對於官覺中的所與也許是紅的或綠的,……是四方的,圓的,長方的,……硬的,軟的,……等等,而不是“這一本紅的書”或“那一張四方的桌子”。認識總有這有那。假如有兩張地圖,一張是有相同的顏色的,一張是沒有相同的顏色的,對於前一張,官覺者要覺到這一塊紅與那一塊紅,而對於後一張,他根本用不著這與那。普通所謂認識不但要空間上平擺著的這與那,而且要時間上綿延的這與那。

B.認識

1.利用類似特殊的意像。所謂認識,以上已經說過是把已往的所得的綜合的圖案綜合地引用到當前的呈現上去。請注意照此用法,圖案是意像不是意念。我們可以想一想我們所認識的人,不想則已,一想則整個的輪廓就出現了。我們也許很喜歡所想像的朋友,很想間接地介紹給第三者,也許我們想法子形容這位先生,也許形容了好久之後會說:“不行,你們非會麵不可”。其所以非會麵不可者就是意念不能傳達“張先生”之為人,如果要第三者欣賞他,第三者得親自得到印象而由印象得到意像。第二點我們得注意這圖案不是抽象的,是類似具體的。張先生在我們底想像中占想像中的時間與空間。意像雖不是具體的東西那樣的具體,然而它是類似具體的。第三點我們得注意這圖案不是普遍的,是類似特殊的。我們對於張先生的意像雖然不是特殊的東西那樣的特殊,然而不是任何其它的意像之所能共的。

以上諸點顯而易見,我們借此機會說一說,一方麵表示常識上的用法即此用法,另一方麵也表示本書何以叫作知識論而不叫作認識論。常識上我們的確說這樣的話:“我不認識某某”,或者“我知道有某某而不認識他”。我們不認識的人,何以知道其有呢?即在常識我們也承認知識不必親知,而認識總是親認。我們也許知道萬有引力,決不至於認識它。常識既有這樣的用法,我們不必更改。但是,照此用法,認識是類似具體的,特殊的,不是抽象的,普遍的;它不能表示本書底題材,本書的主旨實在是要表示我們從官能中收容普遍的與抽象的以為應付所與或環境底用處。這樣的程序及由此程序之所得,我們隻能以知識兩字表示,不能以認識兩字去表示。

2.多官合用。認識既是以往的所得底綜合的圖案綜合地引用到當前的呈現上去,它牽扯到兩層的綜合。一是當前的綜合,一是以往的綜合,前者是現在的綜合,後者是原來的綜合。無論是原來的或是現在的綜合,綜合總不止於一官能底引用而已,一定是多官合用。多官合用當然不隻是覺形覺色,而且是覺硬覺軟,或覺聲,或覺味……等等。一所與也許是紅的軟的雞,也許是紅的硬的桌麵;要在官覺中得到休謨所謂複雜的印象如雞與桌麵(複雜的程度不高,然而仍為複雜)總要多官合用。對於雞與桌麵也許我們不覺得需要多官合用,因為就日常的生活說,我們沒有多官合用,在日常生活中,我們引用了以前的經驗,看見雞就覺其毛軟,看見桌麵就覺其木硬。我們實在是利用綜合的圖案去免除一一的親覺。綜合的所與有直接與間接底分別,我們認識某人,當我們看見他的時候,他雖然沒有說話,而他底聲音已經在我們的想像中;我們看見一塊大理石,雖然不以手去摸,也能感覺到硬性。這可以說是間接的合作。可是假若有人看見一顆圖章,他除看顏色與形式之外,也許他要摸,而且從觸覺所要得的不止於軟硬,潤澀粗細也是要從觸覺去得的,這是直接的同時的多官合用。要求多官合用,當然不是五官全用,需要五官全用的時候是非常之少的。

3.認識有錯誤。官能無錯誤,官覺有錯誤,認識也有錯誤。官覺有錯誤上麵已經說過,錯誤不在官而在覺。認識底錯誤,各人經驗中都有。我們錯認了人是很平常的事。認識既然有兩層綜合,當然可以有兩方麵的錯誤。一是意像本來就不足以代表某人,二是意像根本不能引用到當前的呈現上去。前者是意像對於原來的所與不符合或不恰當,後者是意像對於當前的所與不符合或不恰當。除此之外尚有別的錯誤。此即原來的某人變了,而當前的所與雖然意像相符而不是某人。官覺到紅是引用意念到當前的所與上去,認識這條河,是引用意像到當前的所與上去,二者雖不同,然而有對錯問題則一樣。

4.認識是對個體說的。從所認識的所與說,它總是一整體或一綜合的個體。從視覺說隻有顏色上的分界或形式上的不同,不必是個體的彼此。從聽覺說有聲音底不同,從觸覺說有軟硬溫涼底互異,也不必有個體底彼此。認識總有個體的彼此,而此個體底彼此,大都不是各官分用之所能得的。個體兩字也許有不妥的地方。它給人以非常之小的,一件一件的,可以搬動的東西;我們的意思不止於此,雪山是個體,昆明湖也是。有些也許界限不清楚,有些清楚。無論如何,認識總是認識個體,總是引用類似個體的意像到一官覺區的某某所與上去,而此某某所與本身是個體,而它們的彼此也是個體底彼此。

C.認識中的經驗成分

1.有經驗成分在內。經驗是官能與認識及官覺底分別底主要成分。官能作用可以完全是生理的,自動的,或直接的作用。官覺與認識則非有經驗不可。蟲魚鳥獸之中不僅有官能而且有官覺者,也許有人以為它們的官覺不靠經驗,這當然可以說。但是如此說法,才不是所謂覺,非這裏所談的覺,就是所謂經驗,非這裏所謂經驗。照這裏所談的覺,說有覺即有經驗。蟲魚鳥獸之中之有覺者,也就是其中之有經驗者。家畜顯而易見都有經驗,野獸野鳥如何,不容易說,也許有毫無經驗的野獸。照我們的說法完全沒有經驗的野獸也沒有官覺,隻有官能。經驗底多少,豐富與否,等等,當然是另外的問題。官覺是這樣的,認識也是這樣的。

2.有經驗就是有收容有應付。有經驗的官覺者就是有以上趨勢,或工具或類似以上的趨勢或工具的官覺者。各官覺者都有收容與應付所與的工具,也許一官覺種所有的趨勢或工具不是另一種所有的,也許沒有兩不同的官覺種有相同的工具或趨勢,但各官覺者之有類似以上所說的趨勢或工具是毫無問題的。假如沒有趨勢或工具則官能者不會為官覺者,因為沒有收容與應付所與的工具,就沒有經驗。所謂經驗就是收容與應付官能底所與。經驗多就是收容多而應付的本領大。如果普通所謂聰明是生理上本能方麵的聰明,它也就是本能上收容與應付底本領大。這本領大所收容的東西多,應付的能力也大;不隻於說覺底範圍大,覺底能力大,而且認識的東西多,而認識底準確程度也高。

3.注重經驗。在本段我們注重經驗。從這一點著想,本書所主張的知識論是采取經驗派底主張的。但是從第六第七兩章起,我們又注重理性,所以也可以說是采取理性派底主張。那是以後的事,無論如何,在這裏我們要表示經驗底重要。上章論收容與應付就是論經驗,不過沒有籠統地談經驗而分別地談工具而已。不論經驗,以後的問題無從討論起。沒有經驗根本就沒有材料,根本就不能化所與為材料,沒有材料,無論本領如何的大,官能者不會有可靠的或有內容的知識。對於知識,我們不能不注重抽象的範疇,也不能不注重到具體的內容。也許有人以為如果我們注重內容,我們才注重經驗,其實我們注重範疇也好,注重內容也好,我們都得注重經驗,經驗底重要不僅在供給內容而已,它也供給範疇。

4.注重所得。本書底主旨可以說是以官能之所得還治官覺,或以經驗之所得還治經驗或去作更精確的經驗。有所得才能還治,無所得不能還治。從有所得到還治底程序比較地複雜,本書一大部分就是論這程序。也許我們從日常生活著想還治重要,可是從所以能還治說,所得至少同樣重要。如果我們從理性派底主張我們可以說,我們無所得也能應付所與,因為我們有先天的範疇,如果我們從純官能說,我們也可說,我們無所得仍能應付所與,因為我們有本能的反應。可是這都是兩極端的說法,這無非是把應付兩字底意義改變。前一說法實在是把應付視為純理意念底控製所與,後一說法,實在是把應付視為隨自然而生存著的應付。其實純理意念不能應付所與,而隨自然而生存不是有意識地應付所與。關於頭一點,以後會討論,現在不談。無論如何照我們底說法,非有經驗不可。無經驗,不但無官覺而且純理意念也不能控製所與。

D.工具底引用

1.大致說來官覺和認識底工具同樣。認識既與官覺一樣非經驗不可,當然也和官覺一樣非有收容與應付底工具不可,認識底收容與應付底工具是否另外有一套呢?還是一樣地就是第三章所提出的那一套呢?我們底意見是說認識與官覺不但同樣地有收容與應付底工具,而且所用的工具就是第三章所提出的工具中的一部分的工具,這就是表示有些工具為官覺所特別需要,而為認識所不十分需要者,例如抽象。有些為二者所同樣的需要者,例如想像。這是引用甚麽樣的工具問題。

2.工具沒有合用分用問題。除甚麽樣的工具外,還有如何引用底問題。官覺嚴格地說是各官分用,認識總要各官合作,可是這是自官能著想。對於官能作用,官覺是分開來引用,認識是合起來引用,至於趨勢或工具沒有分用的可能。隻是合用的。這一點前此已經提到,例如記憶要聯想,聯想也要記憶,語言要抽象,抽象也要語言。官能本來就是單獨的,趨勢或工具本來就不是單獨的,官能本來可以單獨地引用,而趨勢或工具本來就不能單獨地引用。官覺與認識對於官能雖有分用合用底分別,而對於趨勢或工具沒有。

3.第四章所論都是工具。這些趨勢或工具是收容與應付所與底工具。談到收容所與使人一想就想到記憶,因為記憶本身就是收容。記憶雖是收容,也許是很重要的收容,然而收容不止於記憶。若收容隻限於記憶,則記憶好的,一定也就是經驗豐富的,而經驗豐富的一定也是記憶好的。顯而易見經驗豐富的不一定是記憶好的。可見收容的方式不止於記憶。習慣也是收容而習慣不是記憶。習慣是收容,因為在官覺上有某習慣就等於說有某種應付所與底方式。從能應付即表示有所收容著想,第三章所提出的工具都可以說是收容底工具。

4.認識更要各工具合作。認識與官覺相比似乎更需要各工具底合用。認識底對象是個體或者是一件一件的“東西”,或者是一件一件的“事體”(東西兩字包括人)。個體是綜合的我們認識一綜合的個體不容易指出我們所引用的是哪一工具。不僅不容易指出,而且如果我們執一以為例,加以分析,分析之後,我們之所以收容難免是多數趨勢底合用。我們認識張先生,我不但記得他,而且能夠想像他,並且習慣於某一姿態而不習慣於另外的姿態。經驗兩字視為動詞固是收容與應付,也是各趨勢合用的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