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性質底定義

1.重行提出關係與性質。第三章提出了關係與性質問題,第五章曾討論這兩問題。讀者也許已經厭惡這兩問題。可是本章還是要重新提出討論一下。重複的地方也許難免,本段所說的在第五章已經提出過。本章底觀點與從前不一樣,討論雖有重複,然而我們仍不能因此就不再提出這兩問題。第八章既認歸納原則為接受總則,第九章從本然中劃分出自然,第十章安排了時空格式,在本章我們不能不提出其餘的接受大綱來討論。性質與關係都是接受方式中的大綱。本章討論性質與關係實在是就其為接受大綱著想。

2.定義所牽扯的名稱。在第五章我們已經表示,對於一呈現或一所與能有所雲謂的謂詞之所表示的為性質。這裏當然有“一”底問題。所謂一呈現或一所與底一究竟應如何說法,是一很麻煩的問題。可是這問題本段根本不提出討論。所謂謂詞也有問題。邏輯上的謂詞,和普通文法所謂謂詞也不一樣。普通文法中所謂謂詞與名詞不同,謂詞是形容詞,名詞不是。例如“桌子”與“紅”,前者是名詞,後者是謂詞。從現在的邏輯底看法,“桌子”也是形容詞或謂詞。說X是桌子,就是對X有所雲謂,而桌子也形容X底狀態或X底用處。也許有人會說,“桌子”是否是謂詞,要看它是如何用法的。在“X是桌子”這一命題裏,“桌子”是謂詞,但是在“這張桌子是四方的”這一命題裏,“桌子”就不是謂詞了。

3.文法上和邏輯上的分別。在文法上也許我們可以有此看法,但是照現在邏輯底看法,在這兩不同的命題中“桌子”都是謂詞。在“這張桌子是四方的”這一句話中,我們也許要承認“桌子”是名詞,而“四方的”是謂詞。但是照現在邏輯的分析,這句話視為命題底表示等於說X(即“這”或所指的東西)是“桌子”而且X是“四方的”。句子在文法上的形式和命題在邏輯上的形式不一樣。就句子說,“桌子”是主詞或名詞。這說法,我們可以接受。就文法說,名詞與謂詞究竟應如何解釋,我們毫無成見。就邏輯上的分析說,我們不能不認桌子與四方的都是謂詞。

4.如上解釋的理由。其所以要把桌子與四方的都解釋成謂詞,或把“這張桌子是四方的”解釋成“X是桌子而且X是四方的”,當然是有很好的理由的。假如X(或所指的呈現或所與)是箱子,可是,的確是四方的。“這張桌子是四方的”就有問題了。X既的確是四方的,所以說它是四方的當然是一句真話或表示一真的命題。但是X不是桌子。那句話是假的嗎?也許我們會說它是假的,不過理由如何呢?箱子決不能視為假的桌子。趙高雖指鹿為馬,然而他所指的那個X或Y或Z,決不是假的馬,鹿也不是假馬。說X或Y或Z是假馬,實在有點對不起X或Y或Z,說鹿是假馬當然也對不起鹿。說“這(指以上所說的箱子)張桌子是四方的”是假的,不是因為箱子是假桌子而是因為所指的X不是桌子,可見原來的話或命題實在是兩句話或命題相聯係的話或命題:“這是桌子而且這是四方的。”這樣的命題,要兩部分都是真的,它本身才是真的。如果所指的是箱子而不是桌子,雖然它是四方的,所以後一命題是真的,然而它既不是桌子,前一命題是假的。兩部分之中既有一部分是假的,整個的命題也是假的。我們既把“這張桌子是四方的”解釋成“X是桌子而且X是四方的”,桌子和四方的顯而易見都是謂詞。性質就是對於一呈現或一所與能有所雲謂的謂詞所表示的。

B.性質與呈現

1.從這這那那說起。呈現中有形形色色,這這那那,種種等等。種種等等就是不同的關係不同的性質,形形色色是特殊的關係與性質,不過官覺者所特別注重的是性質,這這那那也是特殊的關係與性質,不過官覺者所特別注重的是關係。我們可以從這這那那說起。這當然有繞圈子底問題。我們可以從性質與關係說到這這那那,也可以從這這那那說到關係與性質。無論從哪一方麵說起,說法底秩序不代表知識底秩序或邏輯底秩序,隻是討論底程序而已。

2.對這這那那總可以接受或有所雲謂。對於這一呈現或所與或那一呈現或所與,官覺者都可以有所雲謂。我們前此已經表示過,有相當的意念上的準備的官覺者,對於呈現或所與,不至於毫無辦法。說不至於毫無辦法,就是說總可以有所雲謂。有所雲謂不必是事實上說些甚麽。事實上官覺者不一定要說甚麽話。雲謂就語言說是字或句子。就意義說是意念、概念或命題。此雲謂當然是普遍的,特殊的我們無法以語言表示,特殊的我們隻能指出,或直接官覺,沒有法子以語言或意念傳達。雲謂從意念說就是接受方式。說對於一呈現或一所與不至於毫無辦法,就是說對於一呈現或所與總可以設法接受。呈現總呈現這這那那,形形色色,種種等等。對於這些官覺者總可以利用已得的方式去接受去雲謂。

3.單獨地有所雲謂,此雲謂底對象即為性質。對於一呈現或一所與單獨地有所雲謂,此雲謂所表示的對象就是性質。在這裏我們說表示,因為雲謂隻能表示,不能指出。雲謂是普遍的,雲謂所表示的對象也是普遍的。對於普遍的我們隻能表示,不能指出。對於特殊的,我們隻能指出,不能表示。我們所談的性質是普遍的性質。可是呈現中沒有可以指出的性質,能指出的都是特殊的形形色色,這這那那。呈現或所與中雖沒有可以指出的性質,然而仍有種種等等。呈現中之有種種等等,和呈現中之有這這那那,形形色色,這二者底有是不同的有。後者是可以指的底有,前者是隻能表示而不能指出的。我們能以意念去接受呈現,也是呈現中本來就有種種等等以為根據。這種種等等既是意念之所自來,也是接受之所引用。這種種等等之中,有些是謂詞單獨地對於一呈現或一所與有所雲謂的,這些就是種種等等中的性質。

4.注重單獨地或各別地引用的謂詞。這裏說的是對於一呈現或一所與有所雲謂的謂詞,這也許會發生誤會。顯而易見,謂詞底引用不限於一呈現或一所與。呈現中可以有一大堆的樹或一大群的人,而樹與人,就謂詞之所表示的說,是性質。我們要注意單獨地引用。也許我們應該說各別地引用。所謂一大群人或一大堆樹,是說單獨地或各別地能以人去接受的呈現或所與是一大群,不隻於一呈現或一所與而已;而單獨地或各別地能以樹去接受的呈現或所與是一大堆,不止於一呈現或一所與而已。呈現中有一大群的人,我們仍隻是單獨地或各別地表示他們都是人;用符號表示,我們可以表示如下:由φX1·φX2·φX3·φX4……φXn。呈現或所與底數目雖多,X雖多或n雖大,而φ仍是單獨地或各別地對於它們有所雲謂。大致說來,就這一點說,性質與關係大不一樣。

C.性質底分類

1.初級次級底分別。我們在本章討論性質當然是普遍地討論性質。這一點前此已經提及,此處不再提。普遍地論性質也和別的問題一樣,有分類底問題。性質有許多的分類法,有些本段隻提及而已。最容易或最初想到的是所謂初級性質與次級性質。這分類法似乎有很長的曆史。擴張可以說是一初級性質,形色可以說是次級性質。這兩者的確有不同點,可是,原來分類底意思似乎不僅是表示這兩種性質底不同而已,而且是說初級性質產生次級性質。這思想是否能維持頗不易說。也許從現在很流行的說法,依照以小釋大底程序,我們可以作如是主張,但在知識論,我們不大容易接受此主張。若不從呈現著想,把性質看成都可以分析成關係或其它性質的,性質當然是可以分為等級的,而且從分析底曆程說,有些比較地基本,有些比較地不基本。可是這基本與不基本之間,是否有產生關係,就不容易說了。無論如何,從呈現著想,或從我們接受呈現或所與著想,性質之為性質,總有一完整的、頓現的、原料式的成分,它是官覺中的呈現,或隨呈現而來的,而不是推理底結果。本書隻提及這一分類法而已,不從長討論。

2.簡單與複雜。其次有所謂簡單與複雜的性質。也許我們可以說簡單的性質“紅”、“白”、“四方”這樣的性質,而複雜的性質是“城市”、“大學”那樣的性質。這二者也的確有分別,並且還有官覺上的分別,也許官覺者見紅一下子就覺其為紅,見四方也許一下子就覺其為四方(真假對錯問題根本不提出討論);看一城市或一大學不見得就覺其為一城市或一大學。其所以如此者,也許是因為官覺者官覺到紅他用不著任何推論,而他官覺到城市或大學也許免不了推論,也許官覺者所看見的是城牆而推論到城市,也許官覺者看見的是一大堆房子而許多青年手拿著書跑來跑去,他推論到大學。這分法有它底道理,但本書不采用此分類法。就謂詞所表示的對象說,性質是共相,而性質共相沒有簡單的,它總是別的共相底關聯。就謂詞所接受的呈現或所與說,它總是性質殊相,性質殊相總有它的單純性、純一性、頓現感,它不隻於殊相底綜合而已。就意念說,所謂紅,所謂四方,總不是簡單的,就呈現或所與說,總是單純的、統一的。在官覺中官覺到紅也許快,也許沒有推論,官覺到大學也許慢,也許有推論,但這隻是快慢而已,引用接受方式底時候有無推論而已;這與性質底複雜與否似乎是兩件事。在短距離內,官覺到水也許很快也許沒有推論,在長距離內,官覺到水也許慢也許有推論。在別的方麵,這分類法也許有用處,在本章似乎沒有特別的用處。

3.主屬性底分別。性質還可以分成主性與屬性。這分法有兩方麵,一方麵沒有甚麽用處,另一方麵有用處。單就引用意念於呈現或所與說,主屬性底分別似乎沒有多大的用處。呈現或所與就其本身言無所謂主性或屬性,它隻有性質而已。假如當前有一呈現X,我們對於它可以用φ,θ,λ,……等等去接受,這些之中無所謂主,也無所謂屬,φ,θ,λ……等等都是平行的。在我們當前的呈現或所與之中,有一呈現或一所與是可以引用“白”、“紙”、“長方”……去接受的。這一呈現就是那樣,沒有所謂主性與屬性,我們可以說它是白的,或者它是紙,或者它是長方的,這要看我們底興趣所在。如果我們底興趣是顏色,我們會說“這白如何如何”,如果我們底興趣在寫字,我們會說“這紙如何如何”。但是主屬性底分別,引用到接受了呈現之後的東西,確有用處。仍以以上的白的,長方的紙而論,假如我們所注重的是“白的東西”,則“白”為主性,則它為紙為布都不相幹。“白”的東西有主性有屬性,而“紙”性不是白的東西底主性,假如我們注重的是“紙”的那東西,“白”性與“長方”性都不是主性。所謂白,所謂紙,所謂長方,都有定義,定義所需要的性都是主性,定義所不需要的都是屬性。就這一“白”的東西說,它有白之所以為白底所需要的性質,而它所需要的性質之中,沒有“紙”這一性質,也沒有長方這一性質。這二者都不是這白的東西底主性,雖然它們就“紙”或“長方”的東西而言,都是主性。從這一方麵著想,主屬性底分別有用處。這分別雖有用處,然而本書亦不必利用,本書隻承認有種種不同的分類法而已。

4.性質殊相與性質共相。本書雖不特別劃分性質底種類,性質當然是有種類的,不過在現在的場合上,我們不注重任何分類法而已。我們所注重的是性質底兩方麵,一方麵是特殊的,一方麵是普遍的。前者我們叫作性質殊相,後者叫作性質共相。性質殊相可指,可覺,不可思。性質共相可思,不可指,不可覺。呈現中二者都有,不過前此已經提及“有”法不同而已。呈現中有特殊的紅色,官覺者可以看見它,可以指出它來使別的官覺者可以看也可以見,可是,就這特殊的紅色之為性質殊相說,官覺者不能思議它,它不是思議的對象。可思議的是紅之為紅或紅共相,可是紅這一性質共相,是不能看見的,無法指出來的。普通所謂特殊的,是就殊相說的,不過不止於性質殊相而已。普通所謂普遍的,是就共相說的,不過不止於性質共相而已。任何性質都有這兩方麵。我們固然可以說紅這一性質,我們最好不說紅這一特殊的性質,因為紅這一性質,雖有性質殊相,然而也有性質共相,而說紅這一特殊的性質,好象給人家以印象,說紅這一性質沒有共相。大約說紅這一特殊的性質底時候,所要表示的,是紅是一性質,它屬於性質類,可是它又不是性質類中別的性質,所以說它是一特殊的性質。性質類中沒有隻是特殊的性質,所以在此情形下,與其說紅這一特殊的性質,不如說紅這一特別的性質。本條特別注重性質之有共有殊就是避免“紅這一特殊的性質”這樣的誤會。

D.個體底性質

1.何以能談個體。我們本來用不著談個體,其所以談個體者,一則因為我們在第三章即從個體出發,我們要表示一下我們何以能從個體出發,另一方麵個體雖不可覺然而仍可以知。n類中的m個體Omn,對於P類的m官覺者SmP底客觀的官覺是,對於Q類的m官覺者SmQ底客觀的官覺是。我們現在不談主觀與客觀底問題,我們假設都是客觀的。前此已經表示即令SmP底官覺客觀,他隻能官覺到,即令SmQ底官覺客觀,他也隻能官覺到。無論也好,也好,它們都是有觀的。SP與SQ底官不同,底觀也不同。Omn是無觀的本然。不但彼此互異,而且與Omn都有不同的地方。既然如此,我們在第三章何以能從個體說起,談到呈現與所與呢?所謂本然的個體就是Omn那樣的個體,而這樣的個體和呈現或所與不是一樣的。

2.所與底形色狀態間接地就是個體底形色狀態。如果第三章底說法能夠說得通,那一定是因為呈現中所與底形色狀態,也就間接地是個體底形色狀態。可是,這似乎是不可能的,因為本然的個體是不可覺的,可覺的隻是所與。無論從個體說到所與,或從所與說到個體,似乎都有一道通不過的橋。這不是一官覺類的不同的官覺者底問題,假如是的,那問題就成為主觀與客觀底分別底問題,也就是第三章所討論的問題。在(1)條我們已經假設呈現是客觀的,所以我們底問題是類與類之間的、客觀的所與底問題。所與雖客觀而仍然有觀。既然如此,我們怎樣可以說,所與底形色狀態,間接地是本然的個體底形色狀態,或者反過來說,本然的個體底形色狀態,間接地是一官覺類底所與底形色狀態。

3.所與底相對性是普遍的。這問題當然又回到第九章已經討論過的問題。呈現底相對性可以是特殊的也可以是普遍的,所與底相對性是普遍的。底相對性是On—SP, 底相對性是On—SQ;這二者都是普遍的。說它們都是普遍的也就是說它們是共相底關聯,共相底關聯是四通八達的。這當然是說它們彼此相通,不但On是知識底對象,On—SP,On—SQ也是。這不是說就是,它們的確不同,並且SP不能得,SQ也不能得,可是SP和SQ都可以知道On,都知道Omn是能以n去接受的,不過SP由覺而知On,SQ 由覺而知On而已。前此已經談到人與牛既有不同的官能,當然也有不同的官覺,人與牛彼此不能交換其所覺,但是假如牛有知識,人與牛仍可以彼此知其所知。假如這兩官覺類都知道n類的東西,他們都懂得n之為n,可是懂得n之為n也就是懂得相當於n底共相底關聯。這相當於n底共相底關聯包含On—SP與On—SQ。人雖不能見牛所能見之紅,牛雖不能見人所能見之紅,然而人類既是知識類,人能夠知道紅之為紅。在人類對於紅底知識中,不僅可以有物理方麵關於紅底種種等等,或心理方麵關於紅的種種等等,而且可以有動物方麵關於紅的種種等等,後者之中有牛對於紅的種種等等。本然的個體雖不能直接地覺然而能夠因覺而間接地知道它。(2)條所說的所需用的橋就是共相底關聯。

4.主要條件是客觀的呈現。問題是呈現是否客觀,或呈現是否所與。隻要呈現是所與或呈現是客觀的,它底相對性就是普遍的或類型的,呈現底性質共相,或呈現所現實的性質共相,就是本然的個體底性質共相。隻要呈現是客觀的,官覺者可以由官覺到某呈現或所與,而得到關於相當於該所與或呈現底本然的個體底知識。這一所與既是有觀的,當然不就是無觀的Omn,但是,它既是客觀的,它是SP類型官覺中的On,這就是說,它是有On—SP相對性的。這就是說,既是客觀的,它對於SmP顯示n—P底共相底關聯。這關聯不僅為SP所得而且可以為SQ,SR,ST,……所得。就呈現或所與底性質殊相說,任何一官覺者無所逃於一官覺類底有觀的所與,但是,就呈現或所與底性質共相說,隻要該呈現或所與是客觀的,任何一官覺者都不必狃於一官覺類底有觀的所與。如果我們記住思議與想像底分別,或意念與意像底分別,我們比較地容易抓住這一點。意念是抽象的、普遍的,它所表示的是共相或共相底關聯;意像是類似具體的,類似特殊的;一官覺者底意像無所逃於一官覺類底有觀的所與,一官覺者底意念則不狃於一官覺類底所與。對於性質殊相,例如對於所看、所見、所想像的紅,我們無所逃於人類底所與,可是,對於性質共相,例如所思議的紅,我們不必狃於人類底所與。人類雖不能看見牛類所能看見的紅,然而隻要人類對紅的呈現或所與有客觀的官覺,他可以知道他所看見的紅的東西可以使牛發生某種反感。這裏的討論無非是表示呈現或所與雖不就是本然的個體,然而由呈現或所與底性質殊相,我們可以得到本然的個體底性質共相。關係也是如此。下節論關係,但關於這一點,下節不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