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關係底定義
1.對多數所與聯合地有所雲謂,此雲謂底對象是關係。對於多數呈現或所與能聯合地有所雲謂的謂詞所表示的對象是關係。我們仍以呈現或所與為出發點。頭一點所注重的,當然是所雲謂的呈現或所與底數目問題。第一節沒有討論“一”底問題,本節也不討論“多”底問題。假如對於所謂一有所討論,所謂多也許容易討論。但是既然沒有討論一底問題,最好也不討論多底問題。所雲謂的呈現或所與,從關係著想,需要多數,這表示一方麵數目不止於一,另一方麵數目可以非常之多。這兩方麵都有問題,可是,本段都不討論。實際上數目不大,這就是說:所雲謂的呈現或所與底數目不大,最普通的是兩項,其次是三項,我們可以在呈現或所與中官覺到“一本書在桌子上”,用我們底術語說,這就是表示對於呈現中的一項目我們可以用“書”去接受,對於呈現中的另一項目我們可以用“桌子”去接受,而對於書與桌子我們聯合地有所雲謂。說“一本書在桌子上”。這“在上”所表示的就是關係。論性質時,我們費了功夫解釋“單獨地”或“各別地”。有了那解釋之後,“聯合地”就容易表示了。我們可以利用P.M.(Principia Mathematica)底符號表示單獨地與聯合地雲謂:φx表示單獨地雲謂,φ(X,Y)表示聯合地雲謂。假如有許多X有φ性質,我們表示如下:φX1·φX2·φX3……φXn;假如有許多的X,Y有φ關係,我們表示如下:φ(X1,Y1)·φ(X2,Y2)·φ(X3,Y3)……φ(Xn,Yn)。
2.另外的說法。我們當然可以說,關係詞所表示的對象就是關係。這說法似乎簡單得多。我們可以說“在上”、“在下”、“比大”、“比小”……等等表示關係。從一方麵看來,這說法的確簡單,例如“這本書在桌子上”中的“在上”,我們就可以說是關係詞,而它所表示的是在上那關係。可是,這說法容易發生誤會,並且我們問甚麽樣的詞是關係詞,我們也許還是要回到以上的說法。我們既從關係詞著想,我們似乎不能不從別的詞底關係去表示關係詞是甚麽樣的詞。我們也許要說介乎兩名詞之間而有聯係作用的詞是關係詞,或者與此相似的話。但是這樣的話很容易發生誤會。即不發生誤會而意義也非常之不清楚。所謂“兩名詞之間”是怎樣的“之間”法呢?在“這本書在桌子上”這一句話中,“在上”可以說是介乎兩名詞之間而有連係作用的詞,可是,“書和桌子”中的“和”也是介乎兩名詞之間而有聯係作用的詞,它是不是關係詞呢?它是書與桌子底關係呢?還是這兩名詞底關係呢?還是這兩名詞之間的關係詞呢?在“書”、“桌子”裏,就名詞底顯現說,有關係,書字在桌子兩字底左邊,可是,它們彼此之間沒有關係詞。凡此都表示這說法可以有不同的解釋。如果我們要把這說法解釋得比較堅決一點,我們也許要反過來說,關係詞是表示關係的詞,而反過來說之後,也許仍得利用前此的說法。
3.類似的問題。關係也有前此討論性質時所提出的問題。在 第一節A段我們曾提出幾點,其中之一是“這張桌子是長方的”這樣的問題。我們所以提出這問題者,因為我們要表示文法上的主詞,從邏輯的分析說,仍得視為謂詞。關係也有類似的問題。假如我們指一山說,“這比麗江雪山還高的山比麗江雪山還大”。從大小著想,問題似乎簡單,如果所指的山比雪山小,這命題是假的。可是,如果它比雪山大,這命題不一定是真的。顯而易見,它雖比雪山大,然而不一定比雪山高,也許它沒有雪山那樣高。如果實際上它沒有雪山那樣高,這命題是真的呢?還是假的呢?根據第一節A段底討論,或根據同樣的理由,我們隻能把這一命題解釋成“這(所指的山)比麗江雪山高而且它比麗江雪山大”。如此看來,原來的命題成為兩命題聯合起來的命題,要求二者都是真,然後整個的命題才真。在這一點上,關係與性質雖有同樣的問題,然而我們的反感也許不一樣。從我們底反感說,關係方麵的問題沒有性質方麵的問題大,因為即在文法上我們也許習慣於認“這比麗江雪山還高的山”這樣的話為縮短了的句子,可是大致不習慣於認“這張桌子”中的“桌子”為謂詞,雖然如此,問題仍是一樣的。
4.關係質。有一問題是關係所有而性質所無的,這就是關係所有的關係質。這問題我們得提出一下,雖然我們不預備從長討論。關係質中有自反質,有對稱質,有傳遞質。對稱質與傳遞質我們不預備討論,我們隻就自反質稍微說幾句話。有自反質的關係並不多,簡直可以說是非常的少。所謂自反質即關係自反到關係者本身,例如X與X相同,X與X相等,X與X相似。如果我們從呈現說,以呈現或所與為關係者,我們在關係上對於呈現或所與有所雲謂的時候,我們不必要求所雲謂的呈現或所與為多數即可以表示關係。這有自反質的關係似乎是關係中的例外。從這類的關係說,原來關係底定義似乎發生問題。這問題頗有困難,但是我們根本就不從長討論。大多數的關係沒有自反質,說X比X大,或X比X高或X是X底父親,……都是廢話。本人以為有自反質的根本不是關係而是關聯,它潛存於共相之間,而在殊相之間根本就沒有。就呈現或所與說,根本沒有這種關係。這看法不必在本文中發揮,本段不過提及而已。
B.關係與呈現
1.呈現或所與中沒有一項目是性質或關係。有一說法說呈現中根本沒有關係。這說法似乎是總說法底一部分。此種說法不但可以引用到關係上,而且可以引用到性質上。我們可以從官覺到桌子或樹著想,也許我們應該從樹著想。持此說的人也許會說(一)呈現中沒有普遍的樹,有的隻是目所能視而口不能說的那麽一呈現而已。(二)“樹”是以意念加諸呈現或所與,而呈現或所與中本來無所謂樹。(三)是樹的那X隻是那呈現,也許有別的是樹的呈現,但是沒有“樹”呈現。這一類的話也許可以增加,但說到這幾點已經足夠表示這看法。對於(一)我們承認呈現或所與中沒有普遍的樹,象它有特殊的樹那樣的有法。我們的確不能說,呈現或所與中,有一呈現或所與,而該呈現或所與是普遍的樹。對於(二)我們也可以讚成,呈現中的確沒有現成的意念。可是,呈現與所與中雖沒有現成的意念,然而的確有意念的根據,官覺者底意念仍是從呈現或所與中得來。對於(三)我們用不著討論,說呈現中有關係或性質,並不是說呈現或所與有某某項目,而該項目是性質或關係。這說法對於性質底影響小,我們比較地習慣於呈現或所與中有性質這一思想。
2.呈現或所與確有關係殊相。至少有一部分人不習慣於呈現或所與中有關係這一思想。這也有緣故。對於關係,我們習慣於普遍的看法。對於好些性質是有特別的官能以為官覺底工具的,例如色之於目或聲之於耳。大多數關係似乎沒有這種情形。同時貓在屋上和書在桌子上,除在上外,沒有別的共同點,即就此“在上”這共同點而論,這兩在上法也大致相同,在這情形下,我們很容易把“在上”視為普遍的。我們既習慣於認關係為普遍的,我們很容易根據以上(一)項意見遂以為呈現或所與中根本就沒有關係。其實關係和性質一樣,有普遍的,也有特殊的,前者我們可以叫作關係共相,後者我們可以叫作關係殊相。呈現或所與中之有性質殊相我們既不以為怪,呈現或所與中之有關係共相我們似乎也應該接受。如果呈現或所與中有“這本書在這張桌子上”所肯定的情形,呈現或所與中就有“在上”這一關係殊相。這一“在上”不是任何其他的特殊的“在上”,它是唯一的,不可重複的,它的確是特殊的,它底特殊性與其它的特殊的東西底特殊性一樣。它底特殊性和特殊的“紅”底特殊性一樣,這就是說關係殊相和性質殊相之為殊是一樣的。如果呈現或所與中有性質殊相,當然也有關係殊相。就關係殊相說,呈現或所與中當然有關係。我們當然不說有一呈現而該呈現是“在上”,好象我們說有一呈現而該呈現是紅的,因為在上是關係不是性質。我們可以說有兩呈現而此兩呈現呈現“在上”關係。無論如何,呈現中有關係殊相。
3.呈現或所與中同樣地有關係共相。問題是呈現中有沒有關係共相。談性質時,我們也談到這問題,我們曾表示呈現或所與中之有性質共相,和呈現或所與中有性質殊相,是兩不同的有。後者底有是存在,前者隻是實在底有而已。我們的確不能指出一關係說它是關係共相,好象我們不能指出一性質說它是性質共相一樣。我們可以指一紅的東西說它是紅的,然而我們不能指出紅底性質共相。我們也可以指出一關係集合說其中有在上那一關係,然而我們不能指出在上底關係共相。可是,這隻表示關係共相不存在而已,這並不表示呈現或所與中沒有關係共相。呈現或所與中一定有關係共相,不然我們不能指出一關係說它是在上那一關係。能夠指出一特殊關係說它是在上那一關係,從所與說就是說所指的有在上這一關係底類型,從意念說,官覺者能以“在上”這一意念去接受,這都表示呈現或所與中有關係共相。說呈現或所與中有關係共相,實在就是說有關係殊相以為代表。說呈現或所與中有在上底關係共相,就是說呈現或所與中有在上底關係殊相以為代表,顯而易見,如果我們能夠指出一匹馬來,不但所指的在呈現或所與中存在,而且呈現或所與中有馬那樣的東西。
4.這這那那靠關係的地方更多。我們已經表示過呈現或所與中有這這那那。這這那那一方麵固然靠性質,另一方麵也靠關係,並且靠關係底地方更多。假如呈現中有許許多多的紅的東西,假如就它們之各為紅的東西著想,它們彼此沒有分別。可是,這許多紅的東西之中,也許有別的性質底不同,例如有方的東西,有圓的東西,……等等。我們雖然不能從紅這一方麵去區別這許多的紅的東西,然而我們能夠說這個方的紅東西或那個圓的紅東西,……等等。這當然仍是利用性質去區別這這那那。但是,假如這許多的紅的東西不但沒有紅方麵的分別,而且沒有別的性質上的分別,又如何呢?在此情形下,我們仍可以說在左的紅的東西,在右的紅的東西,……等等。這就是利用關係去區別這這那那。實際上也許沒有在性質上完全沒有區別的東西;可是,我們可以想像在性質上完全沒有區別的東西。實際上沒有在關係上完全沒有區別的東西,同時,我們也不能想像在關係上完全沒有區別的東西。就後一點著想,我們似乎要承認對於區別這這那那底分別,關係比性質重要。
C.關係底分析
1.關係、關係者、關係結合。本章雖又討論性質,可是沒有分析性質。性質也許同樣地有分析上的困難問題,從前的人也曾提出過這一方麵的困難;但是性質方麵的困難問題似乎不甚顯著,普通談到的時候也不多,同時一部分的困難是與關係相連帶的。我們隻提出關係方麵的困難問題。關係似乎有一種結構方麵的困難問題。這些問題,不提出討論一下,誤會滋多。我們得先介紹名詞。上麵的討論曾引用“書在桌子上”這樣的話。我們可以用X、Y代替書與桌子,以R代替在上,這樣的表示當然是普通的兩端的關係底表示。我們叫XRY為關係結合;X、Y為關係者,R為關係。
2.這三者不能相混。這三者不是巧立名目,它們彼此都不同。關係結合可以說是一件事實或一件事體。“這本書在這張桌子上”表示一關係結合,這一關係結合是一件事實;“他和我辯論”表示一關係結合,這一關係結合固然表示一件事實(假設這一命題是真的),也表示一件事體。關係結合,除用名字時不計外,是用語言中的句子或辭匯表示的,而關係不是。我們表示關係結合底例有“這本書在這張桌子上”這一句話,可是,“在上”兩字就表示一關係。普通一點地說,我們用“XRY”表示關係結合,可是“R”隻表示關係。關係者可以是事實、事體或東西,在“這本書在這張桌子上”所表示的關係結合中,這本書和這張桌子都是關係者,它們都是普通所謂東西。這三者都是不同的,把它們混亂起來,問題就麻煩了。
3.關係結合和關係底分別。關係結合當然不是關係,也不是關係者,這在以上已經表示清楚。顯而易見,“R”不是“XRY”,“在上”不是“這本書在這張桌子上”。關係也不是關係者,“R”不是“X,Y”,“在上”既不是“這本書”也不是“這張桌子”。關係在一關係結合中不但不是關係結合或關係者,而且不能是。關係結合與關係者都可以有動態。在“我和他辯論”中我和他都是可以有動態的,“我和他辯論”這一關係結合也可以,這一關係結合也許使我底太太生氣,也許使他的醫生擔憂。“辯論”是沒有動態的。也許因為“這本書在桌子上”,我就看了那一本書,可是,我們決不會因為兩頭無牽掛的空空洞洞的“在上”,我就看了那一本。關係結合可以產生別的事實或事體,關係則不能,關係結合可以是因果關係中承上接下的樞紐,關係則不是。
4.關係結合可以是關係者。關係結合與關係者可以易地而居,關係則不能。關係結合可以是另一關係結合底關係者,例如在(XRY)S(ZRW)關係結合中(XRY)和(ZRW)都是關係者,可是這兩關係者本身都是關係結合。在“張先生和李先生打架之後接著就是張太太和李太太打架”這一關係結合之中,“張先生和李先生打架”、“張太太和李太太打架”都是關係者,可是,它們本身都是關係結合。反過來,在XRY關係結合中,X和Y也許本身都是關係結合,它們雖然都是一關係結合中的關係者,然而它們本身都可以是,並且大約都是關係結合。這就是所謂關係者可以與關係結合易地而居。關係與關係者不能有以上易地而居的情形,關係與關係結合也不能有這易地而居的情形。(3)條所說的動態也就是表示這裏所說的情形。說關係沒有動態也就表示它不能成為關係者或關係結合。關係不會在兩不同的情形中居兩不同的地位。
5.沒有最複雜的關係結合也沒有最簡單的關係者。關係結合與關係者由繁到簡或由簡到繁可以成一串連級。以任何關係結合甲為出發點,我們可以往更複繁的或更大的方向推,甲關係結合可以是乙關係結合底關係者,乙關係結合可以是丙關係結合底關係者,丙關係結合又可以為丁關係結合底關係者。我們也可以由甲關係結合出發往更簡單的方向推,甲關係結合之中有A關係者,A關係者本身是一關係結合;在A關係結合之中,有B關係者,B本身是一關係結合,在B關係結合中,C是一關係者,C本身是一關係結合;……在這一串連級中,我們要說沒有最大的或最複雜的關係結合,也沒有最小的或最簡單的關係者。這當然也就是說沒有隻是關係結合的關係結合,也沒有隻是關係者的關係者。
6.關係者和關係結合是相對於層次而說的。以上可以說是表示任何關係結合和關係者都同時是關係者或者關係結合。指任何呈現或所與說它是關係結合,總有一相對的層次,指任何一呈現或所與說它是關係者,總也有一相對的層次。設以XRY底層次為n層次,(XRY)S(ZRW)為n+l層次,而X、Y為n-l層次。就n層次說,XRY是關係結合,就n+l層次說它是關係者。關係也有層次問題。也許有無分於層次的關係,這就是說,也許有在任何層次上它都是關係的關係。至少有些關係是限於某一層次的,這就是說,有些關係隻在某某層次上它才是關係,而在別的層次上它不是關係,即令我們用同樣的謂詞去表示它。
D.衝突問題
1.意念上的衝突。以上的分析可以說是針對於關係意念底衝突而說的。關係不會有衝突,隻有關係意念才有衝突問題。對於關係發生困難的都是對於關係意念發生困難。有一說法是說關係意念是不可能的。這意見大約可以分作三點討論;頭一點是說:如果有X、Y,它們或者有關係,或者沒有關係;如果它們有關係,它們用不著我們把它們聯係起來;如果它們沒有關係,我們根本不能把它們聯係起來;我們或者用不著把它們聯係起來,或者不能把它們聯係起來。我們在這裏用兩套名詞,一為關係,一為聯係。原來的問題是一套名詞底問題。引用一套名詞,則不但聯係或者用不著或者不可能,關係也或者用不著,或者不可能。用兩套名詞之後,則聯係方麵的問題和關係方麵的問題,完全是兩樣的。聯係是我們去聯係,也許有用得著或用不著底問題。如果聯係是我們用意念去表示關係,聯係沒有不可能底問題。即令有這一問題,也與關係不相幹。關係不會有用不著或不可能底問題。
2.我們沒有把關係兩字當作動詞用的習慣。一部分的問題是文字或語言底問題。英文中有relation與relate兩字,前者是名詞後者是動詞,前者底意義是我們所謂關係,後者在中文沒有相當的字。至少我們不把關係當作動詞用,我們不會說“我們把X和Y關係起來”。我們也不至於把X和Y底關係當作我們底動作,也不至於把我們底動作當作它們底關係。即就我們底動作說,我們對於X也許有某動作,因此我們對於X有某關係;也許我們對於X沒有某動作,因此沒有某關係。我們與X也許有某關係也許沒有某關係,無論有某關係或沒有某關係,這總與X和Y底關係是兩件事。我們不至於把我們底動作和X與Y之間的關係相混,因為我們不至於把關係當作動詞用,不至於把X和Y之間的關係視為我們“關係了”它們。這問題和以上的是一個問題,不過我們從另一方麵討論而已。
3.無量推延底說法。關係意念之不可能還有另一說法,我們得提出一下。這說法說關係意念牽扯到無量的推延。假如XR1Y是可能的,則X和R1之間必有R2關係,不然的話則X和R1就有彼此無牽無掛的情形。X與R1之間既有R2,則同樣X與R2之間須有R3才行,如果X與R2之間須有R3,則X與R3之間又必須有 R4才行,……由此類推,X與R1之間須有無量的關係,X與R1才能有關係。R1與Y之間,根據同樣的理由,要有無量的關係才能有關係。這是不可能的。這實在是以無量的關係為必要條件使任何一關係能夠成其為關係,而無量數的關係之中每一關係都須要無量數的關係以為必要條件。這就是所謂關係底無量推延說。無量這一意念不一定是可怕的意念,說一與二兩整數之間有無量的數目似乎毫無問題。無量推延也不一定有毛病,一尺之捶,日取其半,萬世不竭,就有無量推延問題,這似乎沒有毛病。可是,以上所說的關係底無量推延,的確有毛病,因為它不但牽扯到無量推延而且牽扯到繞圈子的無量推延。照這樣的無量推延說法,任何關係都不可能,因為必要的條件無法滿足。
4.關係不能視為關係者或關係結合。以上似乎是一極大的困難。如果以上的說法說得通,關係意念的確說不通。這問題牽扯到上段底討論。我們要分別關係、關係者、關係結合,一方麵固然是因為它們本來是有分別的,另一方麵也是針對於(3)條的理論而作如是的區別的。上段已經表示關係、關係者、關係結合不能相混,尤其是關係不能與後二者相混。在(3)條底理論中就有混關係為關係者底步驟。說X與R1之間須有R2關係,就是把R1當作關係者。照C段底分析,關係不是關係者,根本不能是關係者。關係者雖可以在另一層次為關係結合,關係結合雖可以在另一層次為關係者,而關係沒有這問題。說關係不能成為關係者就是說X與 R1根本沒有有無關係底問題,X雖可以是關係者,而R1不是關係者。照C段底說法,以上的理論說不過去,這當然就是說以上的困難不成其為困難。頭一步的理論既不能成立,其餘的當然同樣地不能成立。在XRY這一關係結合中隻有X、Y是關係者,R根本不是關係者。對於X和Y隻有有無R關係問題,沒有無量推延問題。
E.關係底分類
1.不同關係質底重要。顯而易見,有種種不同的關係好象種種不同的性質一樣,性質有不同的分類法,關係也有。我們現在提出幾種略為談談。一即從關係質著想去分關係底種類。這在今日已經是老生常談,不必多所討論。關係質中有自反質、對稱質、傳遞質。自反質已經稍微提到,此處不再提及,對稱與傳遞質各可以分為三種:對稱、非對稱、反對稱;傳遞、非傳遞、反傳遞。它們彼此底聯合可以有九種不同的關係。就知識論說,對稱與傳遞兩質最為重要。論思議時,曾經論及意念或概念底圖案。這圖案或結構在知識上非常之重要。這圖案或結構底重要顯而易見,所謂推論或理論都靠此圖案;所謂計算或利用算學以為工具的估計也得利用這圖案或結構。從知識論著想,由直接知覺而推到間接的知識也得利用這圖案或結構。這圖案或結構底重要經緯大都是對稱的傳遞的關係或反對稱的傳遞的關係。傳遞的關係更是重要。談到推論總離不了傳遞的關係,可是,本段在這一方麵不預備多所討論。
2.個體底性質和共相底性質;個體底關係和共相底關聯底分別。論性質底時候,我們沒有分個體(或呈現或所與)底性質與共相底性質。這二者是有分別的。共相底性質和個體底性質顯然有不同的地方;最容易想到的是個體底性質是靠直覺才能得到的,這是就呈現或所與說的。或者反過來說,呈現或所與底性質是不能由推論而得到的。我們不能指出一呈現或一所與而請沒有官覺到它的官覺者推出它的性質來。請注意我們這裏說的是呈現或所與而不是普通所謂東西。我們的確可以指出一方的東西,請沒有官覺到它的官覺者推論到它有四邊、有四角……等等。這是從“四方”底性質推出來的,這不是從呈現或所與推出來的。個體底性質有偶然的綜合,而共相底性質沒有偶然的綜合。別的分別我們暫且不論,關係也有這分別。對於關係在這一方麵的分別,本書早就注意到。本書所謂關係實在隻是個體與個體底關係,至於共相與共相之間的,本書叫作關聯。關聯和關係不一樣。關係顯而易見可以是偶然的,而關聯不是偶然的。關聯能夠給我們以至當不移的意味,而關係不能給我們以那樣的意味。本書早已介紹關聯這一名稱,這二者底分別早已談到,此處不多論。
3.內在和外在關係。關係有內在、外在底分別,這分別前此已經討論過。詳論請參觀Moore底Philosophical Studies與清華學報。在這裏我們不再表示這分別底所在,隻表示本書底主張而已。主張內在關係論底人們實在是主張所有的關係都是內在的關係,不止於說有內在關係而已。本書不讚成內在關係論,並不是不讚成內在關係。本書承認有內在關係,可是同時也承認有外在關係。這當然就是說既不是所有關係都是內在的,也不是所有關係都是外在的。內在、外在的關係不一定就是對稱的。在XRY中,R所給與X和Y的影響不必一樣,可以對於X為外在,而對於Y為內在,或者反過來,對於Y為外在而對於X為內在。這內在、外在底分別似乎隻是對於關係而說的。對於關聯,我們能否作如此分別頗有問題。作者從前對於這一問題頗感覺困難。一方麵感覺關聯都是內在的,另一方麵又感覺到有外在的關聯。現在仍感困難。也許我們要說關聯都是內在的,但是共相與共相可以沒有關聯。這就是說共相與共相之間可以沒有關聯,假如有的話,關聯一定是內在的。作者個人雖認為共相都有關聯而關聯又都是內在的,然而關於這一點本書沒有堅決的主張。對於關係本書肯定地說既有內在的也有外在的。
4.關係共相和關係殊相底分別不是關係和關聯底分別。別的關係底分類法,本書不提。在第(2)條我們已經談到關聯與關係底分別,這分別非常之重要,可是,這分別不是前此所談到的關係共相或關係殊相底分別。任何關係都有它底關係共相,也有它底關係殊相。設以R表示某關係,則它所表示的為關係共相,而 X1R1Y1、X2R2Y2、X3R3Y3……所表示的都是R底關係殊相。設以S表示某關聯,則它所表示的是關聯共相,而假如有X1S1Y1、X2S2Y2、X3S3Y3……,這些也表示關聯殊相。照此說來,關係與關聯都有共相與殊相底分別,而關係共相與關係殊相底分別不是關聯與關係底分別。假如因果之間有因在前而果在後底關聯,而A為B底因,B為A底果,A、B之間有前後,而且如果a1發生之後,b1就發生,a1底發生在b1發生之前;在此情形下,A、B底前後不是時間上的前後關係,它是共相底關聯。 a1與b1之間的前後既是關聯又是關係,可是,無論從關聯或關係著想,a1與b1之間的前後是殊相,至於前後底關係共相隻是所謂前後之所表示的對象而已,此對象潛伏於共相之間即為關聯,此對象現實於個體與個體之間即為關係或關聯。關係之中有些代表共相底關聯有些不代表共相底關聯。大致說來,代表關聯的關係是內在關係,不代表關聯的關係是外在關係。可是,關於這一點,我們不從長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