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東西底定義
1.所謂“東西”。所謂“東西”當然是一接受呈現的工具或方式。就摹狀說,它來自呈現或所與,它是以呈現或所與抽象地摹狀呈現或所與。就規律說,它是接受方式。我們可以給東西以最簡單的定義:所與中有性質與關係上的統一性而又有居據以為疆界的都是東西。在中文裏東西兩字已經表示空間底重要。我們以四季中的春秋表示時間上的川流,以四方向中的東西表示空間上的居據。東西兩字這一說法得之於陳寅恪先生。所謂性質與關係上的統一性,在第五章已經討論過;這統一性,就性質說,是性質底相似,就關係說,是關係底一致,就時間說,是呈現或所與在時間上所綿延的統一性。談認識底時候,我們特別注重這統一性。現在我們所談的是東西,在談東西底立場上,我們特別注重空間,所以特別注重以居據為疆界。
2.東西和別的意念一樣。我們現在仍從呈現說起。就知識論說,我們當然應該從呈現說起。在第三章我們從個體說起,在本章第一節,我們提出個體底性質,無非是表示呈現或所與底種種等等,有本然的根據而已。現在討論東西,一方麵是以東西這一意念視為接受方式,另一方麵是表示所接受的是甚麽樣的所與或呈現。我們先就意念說。從意念說,東西這一意念和別的意念一樣,有摹狀,有規律。就摹狀說,所謂東西也是以呈現或所與抽象地摹狀所與或呈現。就規律說,它是接受呈現底方式。就意念說,它和紅、綠、四方、長方……一樣,它同樣地有所謂。我們也許習慣於說這東西、那東西,遂以為東西就是所指所談的呈現或所與而已。其實所指的呈現或所與不就是東西。雖然假如肯定“它是東西”是一真的命題底時候,它的確是東西。我們在這裏,無非是要表示,呈現中的東西,是我們以“東西”這一意念去接受的呈現。這好象呈現或所與中的紅,是我們以紅意念去接受的呈現或所與,呈現或所與中的四方,是我們以四方這一意念去接受的呈現或所與一樣。不然的話,東西沒有所謂。這一點非常之重要。東西果然沒有所謂,我們根本不能討論它。在生活中,我們習慣於所指的東西,所指的東西是呈現或所與中的特殊。我們習慣於特殊的東西,很容易忘記東西一樣地有所謂。我們在這裏不是主張我們應該注重所謂,不應該注重所指;就呈現或所與說,就我們生活中的接觸說,我們當然應該注重所指的東西。不過我們要表示東西和別的意念一樣有所謂而已。
3.不能離時間。就意念說,東西底定義既如上述,它所要求的有性質與關係上的統一性與居據中的疆界。在第五章,我們已經表示,所謂性質與關係上的統一性,有性質底相似,與關係底一致問題。這所謂相似,是不同時間的相似,所謂一致也是不同時間的一致。所以這統一性牽扯到時間上性質與關係底綿延。在日常生活中,我們也許以為東西不牽扯到時間,它也許給我們以呆呆板板地擺在某處,平鋪在某處的意味。其實東西是不能夠逃出時間的或時間底川流的。從呈現或所與說,這思想也許可以表示得清楚一點。假如我們隻有一次的官覺,而且官覺底時間是官覺上不能再短的時間,我們不會有現在所有的東西感;在此假設下,呈現至多隻是一張畫那樣的形色圖案,沒有深度,沒有動,也沒有性質與關係上的綿延,其結果是不會有東西感,因為根本就不會有“個”底感覺。有時間底間隔或川流或有相當長的時間使官覺者感覺“個”,感覺到性質與關係底統一,才能有普通所謂的東西感。
4.東西這一意念照我們在這裏所說的看法與日常生活中的用法頗有出入。照我們的說法,日月山川都是東西,日常生活中也許不把這些叫作東西。在日常生活中,叫人作東西,總難免有罵人底意思,然而一個人的確是一東西,雖然他同時是人。可是,有時我們也許說這樣的話:“哲學那東西麻煩得很”。照我們底說法,哲學不是東西。我們這裏的說法,和日常生活中的用法,在視覺、觸覺、味覺、嗅覺底呈現或所與中大都一致。這是生活中的東西感底大本營,這張桌子,那張椅子,這一碗蒸的雞蛋,那一碟紅燒的魚……等等。也許最普通的用法是把形色狀態不同的呈現項目,籠統地叫做東西,例如拍賣行裏各色各樣的東西很多。這用法是非常之重要的用法。這用法就是我們所以在本章討論東西底理由。我們有時需要近乎總類底分類法,東西就是一種廣泛的接受方式。指一呈現或一所與說它是東西,即令這一命題是真的,這一命題沒有給我們以多大的消息,我們隻知道所指的有性質與關係上的統一性而又有居據以為疆界而已。可是,如果我們指出一呈現說它是四方的東西,我們所得到的消息稍微多一點,如更進一步說它是紅的四方的東西,消息就比較地多一點。假如我們更進一步說紅的四方的桌麵,消息也就更多一點。東西這一接受方式是比較廣泛的接受方式。這樣的接受方式是方式中的大綱。
B.東西與所與底分割
1.所與如何它就如何。上麵的討論也許特別注重意念一點,其實我們既可以引用“東西”於所與,所與中當然有是東西的所與,這也就是說,所與中有東西。有一看法是不讚成這說法的。這看法認為呈現或所與是不能分割的。所謂分割頗不易說。照某一說法,所與中即令有本身是單位的所與,它依然是不能分割的;可是,照某另一說法,本身是一單位的所與是可以分割的。我現在的窗外有樹有屋,我不能把樹和屋從所與中提出來,和別的呈現分開來。請注意我們這裏所談的是就所與談所與,而不是就居據的空間談東西底位置。就後一方麵說,我們當然可以請木匠把房子拆去,可以用斧頭把樹斫掉。這樣一來,房子和樹同別的東西分割出來,但這是就居據談東西底空間位置。從純所與著想,這不是分割呈現或所與,因為它是加上接受方式,加上官覺者底動作之後的情形。加上接受方式,加上官覺者底動作,就是官覺者劃分所與,而不是所與自己分割本身。從純所與說,我們似乎要承認,無論本身是單位與否,所與決不會分割本身的。也許簡單的說法是說,所與如何,它就如何。
2.所與本來有的分別。以上所論的情形和另外一情形不能相混。說所與如何,它就如何,我們不能把它分割,是一件事;這不是說所與本身沒有分別。果然它本身沒有分別,它也沒有所謂“如何”。說它如何如何就是表示它本身仍是有分別的。窗外不僅有樹,有房子,有雞,有洗衣木盆,有掛在繩子上的手巾。即令我們不以“樹”、“房子”、“洗衣木盆”、“手巾”去接受這些所與,它們仍是有分別的。在第五章我們曾分別“區別”與“分別”,我們能夠區別所與,所與本身總是有分別的。我們至多說就所與談所與,或單就官能說,不就官覺說,所與本身無所謂“樹”、“房子”、“木盆”、“手巾”,我們決不能說相當於這些意念的X、Y、Z、W沒有分別,隻有這些意念彼此底區別。顯而易見,假如所與中的X、Y、Z、W沒有分別,我們決不能以“樹”、“房子”、“木盆”、“手巾”去區別它們。(1)條底意思也許沒有表示清楚。我們可以利用本條的X、Y、Z、W來簡單地說一兩句話。我們也許不能夠把Y從X、Z、W底場合分割出來,使它不成其為所與。也許所與的確不能夠讓我們有這樣的分割。但是,這與所與本身之有分別完全是另外一回事。我們這裏的問題實在就是普通所謂“黑漆一團糟”底問題。這問題前此已經提到。其所以在這裏又提到者,就是要表示即令(1)條所說有它底理由,而所與仍不是黑漆一團糟,它本來是有分別的。
3.實際上的困難不能證實所與中沒有東西。實際上區別所與是有問題的,但是,這些問題並不重要。所謂關係與性質上的統一性頗不容易決定。在一相當長的時間的官覺中,官覺者對於所與所有的統一性也許不發生問題。在有時間間隔的兩官覺中,這問題就非常之麻煩。我昨天用以洗澡的木盆和今天擺在院子裏的木盆是一件東西。就所與說,它們是兩不同的所與,然而我認它們為一件東西,或以一件東西去接受它們。就所與說,它們之為“一”是有問題的。這是就統一性說,就居據底疆界說,也有困難。窗外的樹與地各有界限,然而樹底界限和地底界限連在一塊。連在一塊的界限總有那既樹且地,或非樹非地這一類的問題。除此之外,尚有推論問題。意念彼此底區別有不是一次官覺中的所與所能呈現出來的。“樹”意念之中有“根”意念,可是,窗外的“樹所與”、“地所與”連在一塊並沒有呈現“根”。我們當然可以把土挖開顯出根來,但是,這與原來的所與不相幹。就原來的所與說,我們在接受所與底程序中,已經加上意念上的推論。這類的問題當然是有的,但是它們都不重要,它們都不能建立所與中根本沒有東西之說。
4.所與中有東西和有關係有性質一樣。說所與中有東西和說所與中有性質有關係一樣。說所與中有東西,當然不是說,所與中有一所與,而這一所與就是“東西”底普遍的所謂,也不是說這東西與那東西毫無連接。所與中有東西也就是說,就東西殊相說,所與中有東西殊相,就東西共相說,所與中有東西共相而已。有東西共相之有和有東西殊相之有不一樣;這也和性質關係一樣。說所與中有東西殊相存在,就是說所與中有形形色色,這這那那,而形形色色,這這那那,在居據中各有疆界。疆界是否容易劃分,也許有困難,本身是單位的所與沒有困難,本身不是單位的所與也許有(3)條所提出的困難。但是這與所與中之有東西沒有多大的相幹。山有山峰,我們不容易移動山峰,也不容易說,這個山峰與那個山峰底界限,究竟在哪裏。可是,這個與那個底分別仍有。本段所要表示的是:就所與論所與,它的確隻有如何如何而已,可是,雖然如此,不但我們可以區別所與,所與本來是有分別的,我們能夠把所與分為這個東西,那個東西,所與中本來是有這個與那個底分別的。
C.東西底分析
1.雖有時間性,然而我們特別地注重空間性。我們已經表示過,東西是不能離時間的。我們現在所討論的,是東西這一意念所接受的所與。這當然就是官覺中的東西。照定義,東西要有性質與關係上的統一性,我們已經表示過這統一性牽扯到時間。雖然我們表示東西底時候,我們大都不必表示時間,然而有時也表示時間。我們說“這張桌子那本書”底時候,我們實在是利用生活背景中的時間,去安排這張桌子那本書所需要的時間,在這種情形之下,我們在語言上沒有表示。可是,有時候我們要說這樣的話:例如“在北平底時候,我那客廳裏的紅椅子”,這就是利用一東西所占的時間以表示該東西是如何的東西。東西雖牽扯到時間,然而大多數的時候,我們不特別地表示時間。對於東西,我們所注重的是空間。在這一點上,東西和下一節所討論的事體大不一樣。可是,與其說我們所注重的是空間,也許不如說東西之所以為東西使我們特別地注重空間上的位置。
2.利用名字、時空位置、指詞和指以表示特殊。如果我們要表示特殊的東西,我們或者用名字,或者用指詞和指。對於特殊的,我們隻有這辦法。有時候我們說“房間裏的桌子”,這好象利用單獨的名詞去表示特殊的東西,其實這樣的話是沒有意思的,我們不能用普遍的名詞表示特殊的東西。如果它有意思,如果它的確表示特殊的東西,那一定是因為說話的人和聽話的人,都懂得所謂房間有所指,而所指的是某一房間,不然所謂“房間裏的桌子”可以是任何房間任何桌子,既然如此,當然不能表示特殊的東西。要表示特殊的東西,我們可以利用名字,例如“天安門前的石獅子”、“昆明底西山”……,石獅子也許很多,可是天安門前的石獅子就隻有那兩隻。西山也許不少,可是昆明底西山就隻有那一座。至於“曹孟德”、“李克用”……它們本身都是名字,它們都可以顯示特殊。除名字外,隻有指詞與指可以顯示特殊的東西。我們這裏說指詞與指,因為指詞單獨地不能指出特殊的東西來,我們不能說“這張桌子”,而盼望不在場的人知道所說的是哪一張。說要指不一定是說要有手指上的動作。幾個在一塊說話的人,談到這張桌子,那張椅子,不必指出那張桌子或那椅子,早已知道所說的是那張桌子。這當然是因為當場的人,在耳聞目見中,已經表示這與那底所指。指詞要手指,或者當場的官覺者底直觀底幫助,才能表示特殊的東西,單單的指詞是不夠的。
3.一東西可以有別的東西以為部分,也可以是別的東西底部分。東西之中有東西,例如這張桌子有抽屜。反過來一東西可以在另一東西之中,例如桌子可以在房子中。這種情形,當然是如此的。東西可以有部分,它底部分可以有統一性,有居據上的疆界,這就是說,它底部分可以是東西。一東西也可以是別的東西的部分,有此東西以為部分的全體也可以有統一性,有居據上的疆界,所以也可以是東西。東西與東西之間底部分與全體底關係,有點像關係者與關係結合底關係,但是有很不同的地方。部分兩字底用法很有不一致的地方。說桌子是房間底陳設底一部分,和說抽屜是桌子底一部分,就不大一樣,而二者與說腸胃是人身體底一部分又大不一樣。可是,這問題我們不願多所討論,我們現在隻說一句比較起來籠統的話。
4.種類非常之多。東西底種類非常之多,這一點前此已經提到。顯而易見,有一性質,也許就有有該性質的東西。有一關係,也許就有發生此關係的東西。說“也許有”底理由,當然是因為不必有。性質與關係都不必是現實的,可是,假如它們是現實的,則有一性質就有有該性質的東西。有一關係也就有發生該關係的東西。這當然就是說,有紅的東西,綠的東西,方的東西,圓的東西……,有在上的東西,有在下的東西,在左的東西,在右的東西……。這不是表示東西這一類底特別,這隻表示東西這一類底外延大。任何其他的類有同樣的情形,有是桌子的紅東西,有是橘子的紅東西,有是綢子的紅東西……,有在上的紅東西,有在下的紅東西,有在左的紅東西,有在右的紅東西……,可是,這情形雖相似,而東西底外延的確比紅的東西底外延大的多。紅之為紅雖不因許多不同的紅東西而中止其單純處,東西之為東西也不因為有許多的不同的東西而中止其純淨處。東西意念底純淨和別的意念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