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事體底定義
1.所謂事體。所與中有性質與關係上的統一性,而又以時間位置為終始的是事體。我們在這裏也是從呈現或所與說起,而從所與說起,一方麵我們固然要意識到所與中的形形色色,這這那那,另一方麵我們也得要意識到接受所與底方式。事體也是一接受方式,凡滿足這一方式的所與都是事體。有一點我們在這裏提出一下。上節論東西底時候,我們沒有表示有我們所未曾親自經驗的東西。這一點對於事體是一樣的。或者我們可以這樣地說,有Smm、Sm+1m、Sm+2m……官覺者,對於Sm官覺類有所與,而所與中有Smm所沒有直接官覺到的東西或事體。Sm類中的各官覺者有客觀的所與,有共同的接受方式,東西與事體都是Sm類所有或所能有的接受方式;從Sm類中的任何官覺者說,有他自己所未曾直接官覺而為其他官覺者所直接官覺到的東西與事體。這就是所謂官覺者所未曾親自經驗的東西或事體。
2.也有統一性。事體和東西一樣也有統一性。對於東西,我們注重居據上的疆界。對於事體,我們注重時間上的終始。事體與時間底密切關係,有點像東西與空間底關係,一想就想到。事體當然也是不能逃出空間的,好像東西不能逃出時間一樣。雖然如此,對於事體,我們會感覺到時間成分重要。時間對於事體雖重要,我們也不要以為事體就是時間底一階段。它雖以時間上的位置為終始,然而它不就是時間上的位置。除時間上的終始外,事體仍有其統一性。這統一性也是關係與性質上的統一性。從事體著想,這統一性更難表示清楚。可是雖難表示清楚,然而事體之有統一性毫無問題。“今天的早飯”表示一件事體。這一件事體究竟包含些甚麽,頗不敢說,也不容易說,它包含許多別的事體。而且包含許多別的東西。但是,它有它底統一性,也在某時開始,某時完畢。
3.所與中的事體也是特殊的。能以事體去接受的所與當然是特殊的,這與別的意念所接受的所與一樣,有所謂紅,有紅的東西,有所謂四方,有四方的東西。前者是所謂,後者是所指,所謂是普遍的,所指是特殊的。所謂事體是普遍的,以此所謂去接受的是特殊的。可是,事體和東西有一點相似。對於事體,我們習慣於注重特殊的,好象對於東西我們習慣於注重特殊的一樣。從另外一方麵著想,事體與東西也相似,有許許多多不同種的東西,也有許許多多不同種的事體。歐戰是事體;吃早飯,洗臉也是事體。除它們同為事體外,它們沒有別的共同點。別的相同點我們不一一提出。
B.事體與所與
1.所與中有事體和所與中有東西一樣。所與一方麵是居據,一方麵是川流。前者是從靜的方麵著想,後者是從動的方麵著想。所與不僅在居據上有形形色色,這這那那,種種等等;在川流上也有。川流中的形形色色,這這那那,靠事體,而事體也靠川流中的形形色色,這這那那。所與中二者都有,我們或者從形色這那說到事體,或從事體說到形色這那,說法雖有不同,而結果一樣,所與中有事體。說所與中有事體也就和說所與中有關係、有性質、有東西一樣;有事體殊相,也有事體共相,而這兩“有”是不同的有法。
2.事體沒有東西那樣界限分明。有一說法是不讚成此說法的,這就是所與不能分割說。對於這一說法底部分,在上節已經討論,現在不再提及。我們已經表示過,就其某一看法說,所與的確是不能分割的,可是我們底問題與這樣的分割是不相幹的。說所與中有東西用不著把所與四分五裂起來,說所與中有事體也用不著把所與四分五裂起來。有一點似乎要提到一下。東西與事體和所與底關係有一點不一樣。所與中的東西比較地似乎界限分明一點,所與中的事體比較地不甚分明。理由也許很多。從官覺說,所與中的東西有好些是可以重複的,例如戰後我們仍可以去看頤和園樂壽堂底玉蘭,可是過去的事體我們沒有法子重複地官覺到它,這一方麵的問題牽扯到旁的問題,而這些旁的問題是本段所不預備提出的。也許因為東西在官覺上可以重複,我們感覺到東西在所與中的界限比較地分明。除此以外,所與中有自然單位的東西也許比較地多,而所與中有自然單位的事體也許比較地少。有自然單位的東西很容易給我們以界限分明底感覺,沒有自然單位的東西不容易給我們以那樣的感覺。所與中有自然單位的事體也許比較地少,果然如此,則界限分明底感覺當然是不大容易得到。
3.有自然單位的事體問題簡單些。所與中有自然單位的事體,和有自然單位的東西,二者底比率究竟如何,當然不容易說。假設有自然單位的事體少,接受方麵的問題當然困難的多。有自然單位的事體,例如竹竿上的衣服掉了,或樹上的果子掉了,官覺者沒有多大的問題。沒有自然單位的事體,問題複雜的多。“老彭挖地”是一件事體,可是他有時在院子裏走來走去,這是不是挖地底一部分的事體呢?他有時拔草,這是不是挖地這一件事體底一部分呢?他有時拾碎石子,這是不是挖地底一部分的事體呢?這當然有意念方麵的問題。所謂挖地有寬義有狹義,就狹義說,老彭正在用鋤頭的時候是挖地,不然不是;就寬義說,隻要其他的事體都是為挖地(狹義)而進行的,它們都是挖地這一件事體底一部分的事體。可是除意念問題外,確有界限難於劃分的問題。照我們底說法,如果界限難於劃分,也就是所與底分別本身不甚明顯。
4.劃分事體不是分割所與。與這問題有關的情形,一部分在下段提出,這裏不談。無論如何,所與中有事體和所與中有東西一樣,不牽扯到某一種分割問題。官覺者對於所與,總是以意念去接受的,以意念去接受所與,不僅官覺者有意念,而且所與中有該意念所接受的所與。這就是說,我們既能以事體這一意念去接受所與,所與中當然有事體這一意念所接受的所與。換句話說,所與中有事體。說所與中有事體,並不是說,官覺者把事體提出所與範圍之外,也不是把普遍的意念安插到所與範圍之內,使它本身成為所與,我們雖不能把事體提出所與範圍之外,而所與中仍有事體,並且此一事體不是彼一事體。彼此底分別,就是所與中的形形色色,這這那那,種種等等。官覺者根本就沒有把意念擺進所與使它成為所與底問題。總而言之,官覺者底官覺不是分割所與。
C.事體底分析
1.事體底主要成分是時間。對於東西我們注重空間,對於事體我們注重時間。上節已經表示過沒有不在時間中的特殊的東西,本節也表示過沒有不在空間中的特殊的事體。也許因為我們對於東西所注重的是空間,我們感覺到東西可以移動。也許因為對於事體我們所注重的是時間,我們感覺到事體不能移動。事體的確是不能移動的,某時某地發生的事體決不能移動到另一時另一地發生。我們當然可以安排在院子裏吃早飯,而不在飯廳裏吃,這實在隻把早飯這樣的或類似的事體改在院子裏進行而已。如果這辦法實行,在院子裏的早飯隻是在院子裏的一件事體而已。這件事體既在某時某地發生,它決不能在別的時候別的地點發生。這就是這裏所說的事體不能移動。其實如果我們注重東西底時間,我們也沒有法子移動的,我們感覺到東西可以移動,是就空間說的,而不是就時間說的。如果我們注重時間,一東西所占的整個的時間,東西也無法移動,它決不能在它所不在的地點存在。這問題牽扯到動底問題,在本段我們不談動底問題。
2.事體有時用句子表示。表示事體和表示東西有一點不一樣。特殊的東西是不能以單獨的名詞表示的,要表示它需要名字或指和指詞。指和指詞要名詞底幫助,才能間接地表示特殊的東西,例如指出的某時某地底河或某時某地底樹。單獨的“河”與“樹”雖然不能表示特殊的東西,然而加上指出的某時某地底限製,特殊的東西是可以表示的。事體也是這樣。單獨的名詞也不能表示特殊的事體,例如早飯;可是,加上指出的某時某地底限製,特殊的事體也可以表示出來。例如某時某地底早飯,從表示著想,有一點非常之不同。東西不是用句子表示的,事體有時是用句子表示的。事體既有時須用句子表示,所以有時也須命題肯定。我們現在所談的是特殊的事體,肯定特殊的事體底命題也是特殊的命題。“我們今天(民國三十一年四月一日)七點半吃了早飯”表示一件事體。可是,就是用句子表示特殊的事體,我們仍然逃不了用“今天”、“民國三十一年四月一日”這樣的詞匯,不用這些詞匯,特殊的事體仍無法表示。這就是說,不加上這樣的詞匯,句子也不能表示特殊的事體。我們在本條沒有提名字。東西與事體同樣可以用名字表示出來。表示兩字有問題,我們沒有想到好的字眼代替表示兩字。
3.東西事體與事實。每一件用句子或名詞表示的事體,與名詞表示的東西,都是以後所要討論的事實,關於事實,以後專章討論,此處不論。事實雖不就是事體或東西,而以句子表示的事體,與以名詞表示的東西(二者均需指與指詞底幫助),都是事實。在這一點上,東西與事體底分別似乎很大。以句子表示的事體顯而易見是事實,上條已經表示過這一點。我們不以句子表示東西。就東西之為東西說,它似乎不是事實。一件東西也許在關係網中,例如這張桌子,它就在這間房子裏,它是營造學社所有的,它是沒有加上顏色的,而所謂關係網都是事實,好象這幾句話都是肯定事實一樣。但是“這張桌子”所表示的隻是東西而已。其實照我們以上所說的,關於邏輯上與文法上的謂詞底分別那說法,“這張桌子”也得要分析成“這是一張桌子”,並且要承認“這是一張桌子”這一命題底真是“這張桌子”這一詞匯底實底條件。從這一方麵著想,用名詞與指詞及指所表示的東西,也是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