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變底定義

1.所謂變。一東西在時間上有性質上的不同為變。我們在這裏不說關係底不同而隻說性質底不同,一方麵是遵守習慣,另一方麵也的確表示我們底意思。從習慣著想,如果我們把一張桌子從房間裏搬到院子裏,我們不說桌子變了。可是,在以上所說的情形之下,關係的確改變了。可見在習慣上我們不以一東西在關係上改變,遂以為該東西改變,我們的確是從性質上的不同,而說一東西改變。同時照我們所說的外在關係底說法,關係不同不一定性質不同。搬到院子裏的桌子也許顏色不同了,也許沒有不同,也許有別的性質不同了,也許任何性質都沒有不同的地方。究竟有沒有不同的地方,我們不能由從房子裏搬到院子裏而推論得到。內在關係是可以作如此推論的關係,既可以作如此推論,我們當然無需乎直接官覺到性質底不同。至少有些性質底不同是要從直接官覺中去發現的。我們從外在關係論著想,我們底意見也恰恰與習慣一致。

2.變更是普有的情形。但是性質不同不一定是直接官覺得到的,有些是間接地知道的。有好些性質是關係維持的,這些性質就是內在關係底關係質。這要內在關係相同,性質才能相同,因此我們雖不一定官覺到性質不同,而從關係底不同我們可以間接知道性質不同。假如有某一種顏色,年代久了,它就淺了,而且X有那樣的顏色,在此情形下,我們雖不能官覺到顏色底不同,然而我們可以推論到顏色不同。既然如此,一部分的性質不同不都是直接官覺得到的。(1)條定義所說的性質不同,也不是限於官覺所得到的。一東西底關係網在兩不同的時間,沒有完全一樣的。從這一點著想,大致說來,一東西底性質,在不同的時間,不會完全一樣的。大致說來,一東西在任何時間不至於完全不變。變更是普有的情形。

3.改變性質不是性質本身底改變。以上的定義是說一件東西在時間上有性質底不同為變。這不是說性質變了,這隻是說一件東西改變了它底性質。這一點非常之重要,它底重要前此已經提到。一件東西不隻是一性質之下的所與。方才說到桌子,這張桌子,它是一件東西,就它是一件東西說,它不隻是這張桌子而已,它也是這長方的東西,木頭做的東西,米白色的東西。假如我們把它漆紅,原來的米白色沒有變成紅色。無論我們從普遍的或特殊的著想,情形都是一樣。從普遍的說,所謂米白當然沒有變成紅,所謂米白根本無所謂變;從特殊的說,那特殊的米白色沒有變成那特殊的紅;在把桌子漆紅之後,前者滅而後者生而已。在變更中的是那東西,那東西由米白變成紅,它由可以用“米白”去接受的所與變成以“紅”去接受的所與。如果我們不從所與著想,而從本然的現實著想,我們說變是個體底變。但我們現在不從這一方麵立論。無論我們從所與說或從個體說,變總是東西或個體底變而不是性質和關係底變,變是東西或個體變更了它底關係或性質,而不是關係或性質本身變了。

4.統一性有時發生問題。所謂有統一性是說一件東西可以改變它底性質或關係,然而統一性不見得變。在大多數情形之下,一件東西變更某性質或某關係,而不變更它底統一性。這也許不是徹底的說法,但是相對於官覺者底官覺或知識,一件東西不容易變到連統一性都整個換上另外一套,實際上的變更總是部分的變更,部分地變也就表示部分地不變。隻要部分地不變,一件東西底統一性不至於發生問題。發生問題底時候是劇烈的變更。我們會不會碰著一件東西變成完全另外的東西?如果這樣的變發生於一次在時間上費時候相當長的官覺中,我們仍然沒有問題,因為我們可以官覺到變更底曆史而此曆史有它在事體上的統一性。問題是在不同時間的官覺中的劇烈的變更。在不同時間的官覺中,我們不能官覺到變更底曆史。這情形又可以分為兩種。一種是我們雖然不能官覺到變更底曆史,然而我們有許許多多的原則供我們底推論;在此情形下統一性依然保存。另外一種是我們既不能官覺到變更底曆史,而又沒有原則或自然律供我們底推論,在此情形下,問題的確麻煩了。我們既沒有官覺到變,也沒有根據推論到變,我們當然沒有法子肯定一件東西變了。請注意這是從官覺或知識著想,若是不從官覺或知識著想,一個體在時間上有性質底不同,它就變了。

B.變不可能底說法

1.變這一意念底困難。有一說法是說變更是不可能的。這說法底理論非常之多,可是,大致說來,我們要注意這不是說我們根本沒有經驗到變,或變不是事實。這是從意念說,說變這一意念不可能通。說變這一意念不可通雖然是說變那樣的事體不可解,然而不是說那樣的事體根本沒有。官覺上或經驗上有我們以變去接受的所與似乎不成問題,也許它從來就沒有成為問題。究竟它從來成為問題與否,我們也可以不必討論。在本段我們隻談變這一意念底困難。一個很容易想到的困難是說一件東西或者變了或者未變。如果未變它是本來的東西,如果變了,它根本就不是本來的東西。一件東西或者是本來的東西或者不是本來的東西;如果是的,它沒有變,如果不是,那麽有兩件東西,而彼此都是彼此也就無所謂變。照此說法,一件東西變了,它既是它自己,又不是它自己。如此說來,變當然是不可能的意念。

2.無論從共相或殊相著想。另有一說法是上段已經提到的說法。我們可以從一件紅的東西著想。如果這件紅的東西變了,它就不是紅的了,如果它仍是紅的,它就沒有變。假如這件東西在t1為紅,而在t2為綠,那麽在t1有件紅的東西,在t2有件綠的東西,而它們是兩件東西,因為紅沒有法子變成綠。就共相說紅根本無所謂變,它當然不能變成綠。表示共相的是意念,就意念說,無論所說的那件東西如何地和我們為難,所謂紅,即紅這一意念,沒有變成所謂綠,或綠這一意念。意念如此,共相亦然。就殊相說,在t1的紅不是任何其他時間其他地點的紅,它隻是t1的紅而已,它也無所謂變。即令在t2該件東西仍是紅的,t1的紅也沒有變成t2的紅,何況在t2該件東西是綠的。總而言之,無論從共相或殊相著想,紅不能變而為綠。假如所謂紅的東西隻是紅的東西而已,則因紅不能變而為綠,紅的東西也無法變為綠的東西。根據同樣的說法,紅的東西當然也不能變而為黃的東西。由此類推,紅的東西根本不能變。紅的東西不能變,根據同樣的說法,一件四方東西也不能變,由此類推,任何東西都沒有法子變。此所以變根本不可能。

3.對於(1)條的批評。照常識著想,或照常識所有的潛在的假設著想,第(1)條底說法說不過去。(1)條說一件東西或者是本來的東西或者不是本來的東西;如果是的,它沒有變,如果不是,那麽前後有兩件東西,這兩件東西彼此都是彼此,也無所謂變。常識承認這房間的桌子無論從昨天、前天、今天著想,都是一件東西。前天的桌子雖不是昨天的桌子,昨天的桌子雖不是今天的桌子,它們彼此雖都各是彼此;然而它們不是三件東西。所謂本來的東西很有問題。在今天底立場說,就今天談昨天,所謂本來的東西是指昨天的桌子呢?還是指前天、昨天、今天的桌子之為一件東西的桌子呢?就前一看法說,今天的桌子的確不是本來的東西,可是,就後一看法說,今天的桌子是本來的東西。說今天的桌子不是前一看法的本來的東西,並不表示桌子變了(變底定義為A段所說),說今天的桌子是後一看法的本來的東西並不表示桌子沒有變,這當然就是說一件東西變了,它雖不是前一說法的本來的東西,然而它是後一說法的本來的東西。所謂“自己”有同樣的問題。如果“自己”底意義是同一的,一件東西雖變,它不至於既是它自己又不是它自己。這就是說變更這一意念不至於有(1)條所說的不可能。

4.綿延的同一的東西。以上的說法底中堅要求是貫穿前天、昨天、今天的某一張桌子。這當然就是說要有在時間上有綿延性的東西。說東西是有關係與性質上的統一性的,也就是要表示它是在時間上有綿延性的。這樣的東西在官覺上的確不容易建立。本書第五章表示認識東西是直接的,不是由關係底一致或性質底相似推論出來的。關於這一點我們似乎隻能說官覺者或認識者有此能力而已。我們似乎不能再說甚麽。如果我們不就認識說,而就所謂認識的東西說,問題似乎更麻煩。在由一個蛋變到一隻雞,或由一粒鬆子變成一棵鬆樹底曆程中,我們會說那個蛋和那隻雞不是一個東西,那粒鬆子和那棵鬆樹不是一個東西。這兩個曆程似乎牽扯到四個東西,而每一個東西雖都有在時間上的綿延性,然而也都有時間上的終始。這由一個蛋變成一隻雞底變,不隻是一件東西底性質不同,而是一件東西變成另外一件東西,為維持定義起見,我們也許要說蛋與雞之間有貫穿二者的同一的東西,不過一直到現在,我們沒有相當的意念去接受這東西而已。我們可以用符號表示如下,如果m這一件東西變成n這一件東西,則必有一件 L東西貫穿m與n。楊布白衣而出黑衣而歸,對於狗隻有m與n而已,對於人還是有貫穿m與n底L。有些情形顯,有些情形晦,雖然如此,如果我們承認常識或常識中潛在的假設,我們似乎不能不作如此說法。可是照此說法,我們雖然有壽命很短的東西,也有壽命非常之長而且長到以永恒為極限的東西。這樣的東西超出官覺範圍之外,在知識論我們不必討論這樣的東西,我們隻承認所與之中有東西這一說法已經夠了。

5.貫穿時間的東西改變它底性質。我們既承認有貫穿時間的東西,(2)條所說的困難可以克服。所謂一件東西底變不是它底性質底變而是它變了它底性質。假如一件東西在t1是紅的,在t2是綠的,紅雖沒有變成綠,然而該件東西不隻是紅的東西而已,該件東西仍為該件東西,不過它由在t1是紅的變而為在t2是綠的而已。該件東西之是該件東西有點象我是我一樣。我可以早上穿中服,下午換西裝,我還是我,中服還是中服,西裝還是西裝,中服雖沒有變成西裝,然而我的確改變了我底衣服。一件東西既不是它底任何一性質,它當然可以改變它底某一性質。一件東西雖改變它底某一性質,然而它本身底同一或統一沒有因此取消。照此說法,一件東西X可以由紅(A)變綠(B),然而紅沒有變成綠,A沒有變成 B,根本沒有A是B而又不是B,或B是A而又不是A底問題,隻有 X在從前是A而現在是B而已。

C.變與呈現

1.同一官覺或正覺中呈現或所與底變。所與中有變。從所與或呈現著想,有兩不同的所與上的變。一是兩次不同的官覺中的呈現或所與,一是一次官覺中的呈現或所與。我們現在不談頭一種的呈現或所與底變。這樣的變有官覺上的間隔問題。這問題有官覺上的種種問題而不隻是變底問題而已。所與在官覺上既有間隔,這這那那底統一性都發生官覺上的問題,而這些都不是變更本身底問題。這一方麵的問題在第五章已經討論過。這一方麵的問題一方麵已經討論過,另一方麵又不是變更本身底問題,我們在本段以不提到為是。我們既然把不同時間的官覺中的所與底變撇開,所餘的隻是一次官覺中的所與底變更這一問題而已。

2.相對的變和不變是彼此底標準。所與中的變總同時有所與中的相當的不變。這裏要表示的是變與不變底相得而形成。我們官覺到變是以官覺到的不變為標準,我們官覺到不變也是以官覺到的變為標準。變與不變彼此是彼此底標準。假如一切都不變,我們當然不會官覺到變。假如一切都變,而又同樣快慢地變或同樣方法的變,或同樣程度的變,……我們也無從官覺到變;因為根本就沒有標準。要我們官覺到變,或要所與呈現出變,我們得有所與中的變底標準,而不隻是要官覺者有意念上的準備而已。要所與中有標準也就是要所與中有相當的不變。我們要求有相當的不變當然不是要求不變。我這衣服袖子上有一條一條的顏色不同的地方,有些近乎原來的顏色,有些比較原來的顏色淺的多。所謂近乎原來的顏色就是以原來的顏色為標準,而以原來的顏色為標準,有的淺的多。即令我們沒有原來的顏色擺在當前,我們也可以說原來的顏色是一樣的,而現在的衣服袖子有不同的顏色,有的地方淺,有的地方深,無論淺或深的是比較近乎原來的顏色,它們總呈現顏色上的變更。即令顏色都變,隻要有慢快不同,程度不同,所與就呈現變更。

3.就官覺說,變總是不一致的變。變更底不一致是非常之重要的。如果我們不從官覺著想,我們可以承認普有的變,說“天下無不變的事體”。可是,即令我們承認變是普有的,變也許是一致的,如果變是一致的,我們也不能官覺到變。所謂一致的變頗不容易表示,其實所說的變就是變底快慢、程度、方法……等等底結果,使官覺者不能官覺到有變而已。這一致的變是不容易想像的,我們可以從某某方麵著想,例如從長短著想,假如所有的一切都增加一倍或減短一倍,就長短說,我們不能官覺得到有長短上的變更。如果我們把這一假設推廣到任何變更,那就是本段所談的一致的變。在這一致底變底條件之下,我們決不能官覺到變。這就是說我們要求所與底變是不一致的變,官覺者才能官覺剄變。官覺者既可以官覺到變,所與底變一定是不一致的變。這種一致的變,從官覺著想等於不變,雖然從定義說,或完全從意念說,它仍是變。從官覺談變,變總是不一致的變。

4.完全的變不能官覺到。以上表示變是不一致的。除此之外,變也不是完全的。一致的變不是完全的(Complete)變。變不一致,也不完全。所謂完全的變也許可以這樣地表示。如果我們把問題限製到一所與區,而在一區之內所有的所與都變,並且都不一致地變,我們可以說這一區底所與完全變了。完全的變有可能與否底問題,這問題前此似乎已經提到過,我們現在不提出討論。完全的變是不能夠想像的,也許是可以思議的。想像底內容是意像,意像是類似具體的,類似特殊的,它要有時空上的安排,它要有川流,有居據。在完全的變這一假設之下,沒有居據,沒有川流,沒有東西,當然沒有性質與關係上的統一性。未變之前與既變之後的情形脫節,就所與說,它們成為完全不相同的兩套所與。所謂變也就說不通。變總有變者,在本條所說的完全的變更中,變等於沒有變者,因為任何綿延的同一都已取消。

5.官覺到的總是相對的變和不變。所與底變總有相當的變,相當的不變;相對的變,相對的不變。這當然不是說所與中有完全不變的所與,或絕對不變的所與。完全不變或絕對不變的所與也許有,究竟有否我們不必討論。也許西山在它呈現自己底短時期內沒有變,但是,我們可以不必顧慮到這一可能。我們所要求的是所與中有相當的變,有相當的不變,有相對的變,有相對的不變。要有這樣的變,我們才能官覺到變。我們既能官覺到變,所與底變一定是這樣的變。變當然不限製到所與,所與有變也就是表示本然的現實有變。由本然到所與或由所與到本然底理論此處不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