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自然底類型性

1.自然是相對於一官覺類的特別世界。論自然的那一章已經表示自然是有觀的本然,所謂有觀是一類官覺者底觀,自然是相對於一官覺類底觀感的本然。這裏所謂類型性不是離開官覺類的本然性質,而是在可能的官覺中相當於官覺類的關係質。我們在這裏說關係質,意思是表示本然的現實,在可能的官覺關係中,因此關係而得到的質。關係質不必是性質,也可以是性質。有關係質的本然不必與無此關係質的本然不同,他們當然也不見得一樣。無論如何,相當於不同的官覺類的本然確是不同的自然。可是,雖然如此,相當於一官覺類的不同的官覺者的本然不一定就是不同的自然;各官覺者底所得也許相同,也許不相同。這要看他們底官覺關係是外在的,還是內在的,或者說這要看他們官覺是客觀的,還是非客觀的。如果一官覺者底官覺是客觀的,他在官覺中之所得,就是相對於他所屬的那一類的官覺者的自然,或者說他所得的就是相對於該類的特別世界底項目。

2.以“如果—則”方式去表示自然。自然底類型性可以用“如果—則”的命題表示,設以U表示本然的現實,S1,S2,S3……表示不同的官覺類,而N表示自然,自然底類型性可以用以下的方式表示:如果U為S11,S21,S31……等等客觀地所覺,(S11,S21,S31……是S1類中不同的官覺者)則U為NS1;如果U為S12,S22,S32……等等客觀地所覺,則U為NS2;如果U為S13,S23,S33……等等客觀地所覺,則U為 NS3……NS1,NS2,NS3……是相對於S1,S2,S3……的自然,它們不隻是N而已,它們是NS1,NS2,NS3……這後者就表示自然底類型性。

3.普遍的相對性。請注意,我們用如果—則的命題表示自然底類型性,也就是表示它底相對性。這既不表示S1,S2,S3……底有無,也不表示U是否真在官覺關係中。S1,S2,S3……底有或無和以上的說法不相幹,有S1,S2,S3……也有NS1,NS2,NS3……;沒有前者,也沒有後者;可是無論有沒有前者,後者總是有相對性的。U是否真在官覺中也同樣地不相幹。照我們底說法,自然之所以為自然總是有相對性的,這相對並不靠事實如何。這也就是說自然不必是事實。自然隻是相對於官覺類的本然而已。一自然界中的項目是否為某類中的某官覺者所覺,完全是另外一回事。

4.自然沒有“已經”或“既成”或“正在”成分。上麵所說的非常之重要。他表示自然與事實底分別。自然隻是有以上所說的類型性的本然而己,它不必有普通所謂“已經”,或“既成”,或“正在”底成分。事實總有這成分。我們現在隻好利用常識。從常識著想,我們對於自然,的確不要求自然是已經成為自然的自然,或正在進行的自然。我們對於事實,的確有某一種的時間上要求,某種經驗上的要求,我們要求它在時間上或經驗上已經發生或者正在發生。常識上的要求有好些是有困難的,我們以後會提出一部分的困難來討論,現在不注意這一方麵的問題。我們現在表示我們對於自然和事實底看法有和常識的看法相同的地方。就這看法說,自然和事實雖然都牽扯到官覺,然而不是一樣的。此所以討論了自然之後,我們還要討論事實。

B.自然與時空

1.自然界有普遍的。自然之有普遍的是毫無可疑的。自然是有觀的本然,本然既有普遍的,自然不因有觀而失去本來就有的普遍的。自然界底普遍的就是前此已經討論過的自然律或自然律所表示的對象。有普遍的底“有”,對於大多數的人,也許是奇怪的有,好些人根本不承認這樣的“有”。這一問題前此似乎也已經討論,此處不再討論。有普遍底“有”和有特殊底“有”的確不同,隻要我們不根據後者以概前者,自然界之有普遍不成問題。

2.自然界有特殊的。自然界不但有普遍的,更顯而易見地有特殊的。論自然的那章不僅談到種種等等,而且談到這這那那,形形色色。形形色色,這這那那,就是自然界底特殊的。各不同的自然界有共同世界,這就是自然底普遍的,各自然界有它底特別的世界,這不同的特別的世界就是不同的形形色色這這那那。形形色色這這那那底分別當然是特殊的。有普遍底“有”也許是許多人之所不承認的,有特殊的底“有”似乎沒有人不承認。

3.自然界有自然的時空。自然界有自然的時空,這在從前一章已經提出討論過。自然界有川流,有居據,也有二者底架子。對於官覺者,這川流與居據及架子都在呈現或所與中呈現出來。說自然界之有普遍的也就是說自然界有超時空的;說自然界之有特殊的,也就是說自然界有在時空中的。這也就是說自然界有時空。自然既有時空,它本身不在自然界的時空中,隻有自然的項目在自然的時空中而已。我們這裏當然是說自然的時空,不是說我們引用時空意念於呈現或所與之後的時空。簡單地說,後者就是事實上的時空。這二者底分別,我們可用比喻的方式表示:設有X所與,我們以甲方式或意念去接受,(例如我們看X而見樹),自然的時空是屬於X方麵的,而事實上的時空是屬於樹方麵的。自然界底類型性既如A段所述,自然的時空也隻是相對於官覺類的本然的時空而已,它不限於任何現在。事實上的時空總限於某一現在。

4.自然和事實不同。以上(1)(2)(3)諸條也表示自然和事實不一樣。自然有普遍的,事實沒有普遍的,這一點以後會再提出討論,現在不談。自然界雖有特殊的而它底形形色色這這那那不必是事實。自然界與事實界都有時空。自然界不在自然的時空中,而事實界在自然的時空中。事實界和事實上的時空同終始,它當然不在事實上的時空中。自然界和自然的時空範圍或外延相同,自然界也不在自然的時空中。我們這裏所談的自然是普通所謂大自然,這就是說,不把人方麵的事體自別於自然範圍之外。照以上的用法,不但牛馬四足是自然而且絡馬首穿牛鼻也是自然,自然界雖不在自然的時空中,事實確在自然的時空中。這又表示自然界和事實界不一樣。

C.事實與自然的時空

1.事實在自然的時空中。事實是在自然時空中的項目。我們談歸納的時候曾經說歸納原則是接受總則,而歸納就是以種種方式去接受所與或呈現。接受底最基本方式就是把所與安排在時空架子中間。這同時也是把事實上的時空套在自然的時空上去。時空意念是非常之基本的接受方式。這當然不是說他們可以單獨地為我們所引用,我們引用時空意念底時候,同時也引用許多別的接受方式。現在的主要點是表示,引用任何別的接受方式,同時也引用時空兩方式。引用時空方式去接受自然,就是把事實上的時空,套在自然的時空上去。不但事實在自然的時空中,就是事實上的時空也在自然的時空中,它們本來就是自然的時空底一部分。事實不但在事實上的時空中,而且在自然的時空中。

2.用比喻說明。如果我們用比喻說法說,我們可以說,自然界有點象圖書館,自然的時空有點象書架子,所與有點象未曾整理的書,接受方式有點象分門別類的節目。接受了的所與就是引用節目之後的整理了的書,而整理了的書總是安排在某某架子上的書。有書安排在其上的架子有點象有事實安排在其中的時空。在這情形之下,我們不但以架子安排書而且以書安排架子,顯而易見不但書因此安排是在某某架子上的書,而且架子因此安排就是有某某書的架子。可是,有書的架子仍是原來的架子。比喻總有不妥的地方,讀者也許一下子就可以想到,在許多方麵,圖書館不足為例。我們沒有意思表示所舉的比喻在種種方麵都能表示實在的情形。如果我們能夠借比喻以達意,我們並不苛求。有一點我們得注意,圖書館中安排在某某架子上的書是有條理的書;它是文學方麵的書,或是哲學方麵的書,或是政治方麵的書……。事實的確有點象圖書館中的書,事實的確是有條理的。接受與安排就是使所與事實化,事實總是有接受與安排底條理的。

3.比喻底不妥處。上麵已經說過比喻總有不妥的地方。圖書館的架子是我們安排的,而自然的時空不是我們安排的。我們安排書架子很有自由,而我們對於自然的時空毫無自由。這我們也承認。可是我們不要因此就以為書是隨便擺的。就書底安排說,目錄室的人的確要看書是甚麽書,是政治方麵的書,他們才擺在政治書的架子上,是文學方麵的書,他們才擺在文學書架子上……就圖書館說,我們安排架子雖有自由,而我們安排書沒有自由;就自然的時空說,不但我們安排事實上的項目——這件事實與那件事實——我們沒有自由,而且我們安排時空也沒有自由。圖書館的書是在目錄室裏分了種類,掛上了符號,安排好了的書,事實也是接受了的,分了種類,安排好了的所與。上麵曾說事實總有既經和正在底成分,事實既是我們所接受了的所與,或安排了的所與,我們當然或者接受了安排了它,或者正在接受或安排它。

4.重要的是時空中的接受和安排。就事實論事實,我們注重接受與安排,最重要的接受與安排就是時空上的安排。別的接受方式,我們在這裏可以不必提到,無論我們如何接受,所接受的總已經安排在時空中,即以這間房子裏有一個“橘子”而論,這是一件事實,或這一命題所肯定的是一件事實。這件事實表麵上看來沒有標出時間空間,其實當然是有時間空間上的安排的。我們在日常經驗中用許多“這”字,我們利用經驗者所在地底前前後後的情形,就知道所謂“這”底所指是甚麽。假如我們不在當時的經驗場中,我們不知道所謂“這”底所指。要間接地表示這間房子是那一間房子我們要利用特殊的空間或地點。同時那間房子也不老是一間房子,而當它是房子的時候,也不老是有橘子的;這就是說,它本身占特殊的時間而那間房子之有一個橘子也占特殊的時間。如果我們不用“這”這樣的字眼去表示事實,我們非用特殊的時間與空間去安排它不可。我們所用的時空,直接地是事實上的時空,可是間接地仍是自然的時空。

D.事實與判斷

1.事實是接受了的或安排了的所與。事實既是接受了或安排了的所與,當然牽扯到對於所與有所接受有所安排;執任何事實甲以為例,它總牽扯到以某方式甲去接受某所與X。頭一點請注意,我們這裏所談的是所與。我們常常談呈現或所與,現在隻談所與者,就是要把非所與的呈現撇開。這限製不是抹殺非所與的呈現。我們前此已經表示過,非所與的呈現仍可以在所與中呈現出來,例如某甲有非所與的呈現,他的呈現雖非所與,可是,他之有此非所與的呈現可以在某乙底所與中呈現出來。我們把事實限製到所與,例如乙底所與,並不是抹殺呈現,例如甲底非所與的呈現。這裏的限製隻是要求事實底材料是客觀的呈現或所與而已。事實總是客觀的,它底材料總是所與。

2.事實牽扯到判斷。在化所與為事實底程序中總有官覺經驗,不僅有官能而且有正覺。這就是說,在化所與為事實底程序中,不僅有官能而且有化所與為東西或事體底部分。後者就是以普遍的接受方式去接受所與,例如以桌子去接受X所與,以午飯去接受Y所與。這接受當然有判斷夾雜其間。判斷這一題目,以後要提出討論,現在不就判斷論判斷,隻表示事實上牽扯到判斷而已。判斷底材料雖是所與,例如上麵所說的X,而判斷底對象仍是事實,例如“X是桌子”所表示的事實。我們底意思是說,既有官覺,就有判斷,既有對的判斷,就有事實。我們可以叫這種官覺中判斷底對象為官覺底事實,或接受底事實。在日常生活中,我們也許不承認我們接受所與有判斷夾雜其間。在大多數時間,我們的確不意識到,在接受程序中,我們同時也是在那裏判斷。我們以桌子去接受X,以椅子去接受Y,的確隻說“這張桌子”或“那張椅子”,而不必肯定“這是一張桌子”或“那是一張椅子”。這種語言文字上的習慣也就表示接受方麵底實在情形。在我們所習慣的環境中,我們雖有官覺,然而我們並不意識到我們以種種方式去接受所與。不但我們不意識到判斷,而且可以不意識到接受。

3.接受底錯誤是接受中判斷底錯誤。我們不意識到接受並不表示我們沒有接受,我們不意識到判斷也不表示我們沒有判斷。顯而易見,接受有錯誤,而接受中的錯誤總是判斷底錯誤。(2)條所說的不自覺的情形,差不多都是在沒有錯誤這一條件之下的情形。一旦錯誤發生,我們很自然地會說這樣的話:“我以為如何如何,原來……”或者“我根本沒有看清楚”,……。這裏說的是錯誤,不是呈現底不客觀。接受底對錯是一件事,呈現底客觀與否是另外一件事。後者是官能方麵的問題,它隻有客觀或不客觀,類型或非類型底分別,沒有錯誤底問題;客觀的呈現無所謂對,非客觀的呈現也無所謂錯。專就耳目說,呈現客觀與否是聽與看方麵底問題,不是聞與見方麵底問題。聽與看無所謂錯誤。(1)條把事實限製到所與,已經把客觀與否底問題撇開了。本條所談的錯誤是聞與見方麵底問題。說到聞與見就是說到接受,看某一所與而見桌子就是以桌子去接受所與。錯誤是覺方麵底錯誤。

4.注意規律成分。接受方式都是意念。意念一方麵是摹狀,一方麵是規律。把意念視為接受方式,我們所注重的是規律成分。就規律說,意念是標準。合乎某一意念底標準的所與,我們才能以某一意念去接受它。可是,有時對於不合乎某一意念底標準的所與,我們也以某一意念去接受它,這就是錯誤。有官能活動,不必有正覺,有正覺總有接受或應付。有時雖有正覺有應付,有接受,然而我們不是自覺地去接受或應付;因此我們也不自覺地判斷。同時如果我們底接受沒有錯誤,我們大都不自覺我們在那裏接受。所謂接受沒有錯誤,就是在接受中,我們底判斷是對的;反過來,接受有錯誤,就是在接受中,我們底判斷是錯的。不發生問題的接受,不是無所謂錯誤的接受,而是沒有錯誤的接受。即令我們在接受上不發生問題,我們不因此就沒有判斷。在化所與為事實底曆程中,我們離不開判斷。事實既是接受了的,安排了的所與,事實中總有判斷成分。自然沒有判斷成分。就這一點說,自然和事實底分別也很大。

5.事實是所與和意念底混合物。本節底討論用意在從各方麵表示事實與自然底不同。自然雖有類型性,然而它隻是與官覺類或知識類相對而已,它不隻是一種混合物。事實是一種混合物,它是意念與所與底混合物,我們既可以說它是套上意念的所與,也可以說是填入所與的意念。這是用分析的方式表示。在我們底感覺中,我們並不感覺到事實是混合的,反過來我們很習慣於它底單純性。可是就本書底說法,事實確是混合物。本書底頭五章注重所與,六, 七,八章注重意念,十, 十一, 十二, 十三, 四章討論幾種接受底總方式。接受了的所與就是本章所討論的事實。關於事實的問題尚多,以下分節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