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事實與東西

1.事實和東西在表示上的分別。肯定事實的是命題,而表示命題的是陳述句子;在語言上我們要表示事實,我們得用陳述句子。在語言上表示東西的是名詞或名字。事實和東西都不必有語言上的表示,就東西說,顯而易見,我們可以用手指出東西。可是如果我們要表示事實和東西,對於前者我們得用陳述句子,對於後者我們可以隻用名詞或名字。這分別的確是有的而同時也是相當基本的。下段我們要論事實與事體底分別。這分別我們現在不談,但是我們可以說,在這一點上,事實與事體一致或相像,與東西不相像。單就這一點說,東西與事體底分別也就是東西與事實底分別。當然我們有這樣的話“第一次歐戰是事實”。這實是簡單的話,是事實的歐戰仍不是東西,雖然我們用名字表示(或名詞)。

2.東西底主要成分是空間上的居據。一件東西不就是一件事實。這句話底意思是說,如果我們不分析一件東西所包含的成分,不管它和別的東西底關係,一件東西隻是一件東西而已。東西兩字似乎與春秋兩字相同。四時中取第一第三兩字表示時間上的綿延,四方向中取第一第三兩字表示空間上的居據。照此說法,對於東西,我們所特別注重的是空間上的居據。就東西之為東西說,情形似乎是如此。談到東西的時候,我們很容易忽略它在時間上的位置。單說一件東西是東西,不是一“十分具體”的說法,因為這也許隻就其有空間居據而已,而事實不隻有空間居據的。比較具體的說法是把時空上的位置都表示出來。

3.一件東西是一大堆的事實。假如解析兩字可以引用到東西上去,我們可以把一件東西解析一下。我們也許會發現許許多多的事實,我們也許要說,一件東西是一大堆的事實底簡單的所在底樞紐。即以我這張書桌子而論,我們可以說,這塊平麵板在四個洋油箱上,桌腳就是四個洋油箱子,桌麵沒有漆,桌子沒有抽屜,……等等。這些命題都表示事實。所有的東西都可以如此形容。可見這張桌子是一大堆的事實底簡單所在地底樞紐。可是雖然如此,是東西的桌子,可以用手指的書桌子本身不是一件事實。我們在日常生活中不會指出一書桌子而說“這件事實”。一件事實也可以解析成一大堆的事實,就這一點說,東西與事實有相同點。可是,反過來,一大堆的事實不一定可以凝固成為東西。東西有一種特別的完整性,而這種完整性是事實所沒有的。

4.就東西和其它的東西底關係說,一東西也牽扯到許多事實。如果我們注重一件東西與其它東西底關係,我們也會發現許多的事實。仍以上麵所說的書桌子而論,我們可以說它在窗子下,它在床底西邊,它在衣櫥底南邊……。這些命題也表示事實。不但一件事實本身是一大堆事實底簡單所在地底樞紐,而就它和別的東西底關係說,它也牽扯到另一堆的事實。這另一堆的事實也不是一件東西。我們可以利用這樣的事實去表示某一件東西是那一件東西,例如利用這些事實去表示一件東西底所在地,或者表示它在時間上的位置。可是,這些事實隻能慢慢地把某件東西擠進它底所在地點,所占時間,它們也不是該件東西本身。方才所說的許多話雖然可以表示書桌在那裏,或所談的書桌是那一書桌,然而決不表示該書桌本身。

5.動的東西。對於東西,我們雖然特別注重空間上的位置,然而它不一定占某一位置,或者老是占著某一位置。雖然有好些東西是不能移動的(相對的不能移動),然而許許多多的東西是可以搬來搬去的。尋常的搬家雖然表示某所房子沒有搬走,然而的確表示家具……等等底搬走。事實似乎是沒有法子搬走的。假如我們搬到另一所房子裏去,而搬了之後,我的書桌仍擺在床底西邊,我們雖然搬了我底書桌與我底床,然而對於書桌在床底西邊這一件事實,我不能說我搬了這件事實。搬家之後,新房子裏的東西仍是那些東西。從這一點著想,我們對於東西底意見非常之堅決。對於事實,問題就大不相同了。我們底意見至少不至於那樣堅決。我們雖然搬了房子,然而對於書桌子底擺法,我也許隻能說,在從前書桌子在床底西邊,在現在仍是事實,無論如何,我不能說,這件事實也搬到房子裏來了。對於這情形之下的事實,我們究竟應該說它是一件事實或者兩件事實頗有問題,可是,事實之沒有法子搬動似乎沒有問題。

6.東西總是特殊的而事實可以是“普通的”。東西雖然可以疊起來成另一東西,例如把八個洋油箱疊成一書桌,或廿個洋油箱疊成一書架,然而多數的洋油箱堆起來不會成為一個洋油箱。如果能夠疊成一個洋油箱,原來的洋油箱似乎就不是一個一個的了。假如我們把四張桌子擺成一張大桌子,就全體之為一張大桌子說,它底成分已經不是“四張”桌子,就部分之為四張桌子說,全體不是“一張”大桌子。就這一方麵著想,東西與事實也有不同的地方。我底知識論班上底學生底頭發是黑的是事實,不僅這班上的張三底頭發是黑的是事實,李四底頭發是黑的是事實,……而已。也許我們應該用另外方式表示,也許我們應該說一件東西總是特殊的,無論形成它的部分底數目多少及其性質如何;一件事實可以是“普通的”。這裏所謂“普通”不是尋常,不是平凡;它底意思是介乎特殊與普遍之間的某情形,例如上麵所說的我底知識論班上底學生底頭發是黑的這件事實。這事實不是普遍的,因為它是限於特殊的時間與空間的,可是,它雖限於特殊的時間與空間,然而它不是特殊的,如張三底頭發是黑的那件事實那樣的特殊。東西雖有尋常與否或平凡與否底分別,然而照這裏“普通”兩字底用法,東西沒有普通的。我們決不會有介乎普遍與特殊之間的東西,東西隻是特殊的東西而已。

7.東西總要存在,事實可以存而不在。東西與事實另外有一分別,而這一分別也非常之重要。假如孔夫子有一張桌子,那桌子在孔夫子有它底時候或者在它底終始之間,是一件東西;可是現在不是東西,或者說現在的世界沒有那件東西。東西隻能存在,不能存而不在。事實則不然。如果“孔夫子有那張桌子”在那時候是事實,在現在它仍是事實。這件事實雖然不是現在存在的事實,然而在現在它仍是事實。可見執任何時間以為現在,在那一現在的事實總不隻是當時存在的事實。事實可以存而不在。我們也可以從命題方麵說,“孔夫子有那一張桌子”是一真的命題,而這一真的命題在現在仍然是真的,所以在現在它仍然肯定一件事實。可是,“現在有孔夫子所有的那一張桌子”是一假命題,它所肯定的不是事實,這就是說,現在沒有孔夫子底桌子那一件東西。在我們底假設之下,孔夫子有某一張桌子在現在雖仍是事實,而那一張桌子在現在不是一件東西。事實之可以存而不在也就解釋這樣的命題:“事實上諸葛武侯不是一個老道樣子的人”。在研究曆史上,發現古物,和發現曆史上的事實,可以是兩件非常之不同的事體。所謂古物總是現在存在的。曆史上的事實雖仍是事實,然而既可以存而不在,我們與它也許就無法發生直接關係了。

B.事實與事體

1.就表示說事實和事體相同。事實與事體比較地相近。有好些地方相同。這二者中間都有“事”底成分,都與時間有特別的關係。第一點就是表示它們底語言。表示事實的直接地是命題,間接地是陳述句子,表示事體的也是大都如此,雖然對於事體,我們也常常用名詞表示。就這一點說,事實或事體都異於東西。表示一情形之為事實,總要用命題或陳述句子,表示一情形之為事體或東西,也要用命題或陳述句子,這是判斷而判斷總離不了肯定或否定,所以總離不開命題。已經承認的事體我們常常可以用名詞表示,例如“今天底早飯”。雖然如此,有些事體我們用句子表示。這一方麵表示東西與事體不一樣,另一方麵也表示事體與事實也不完全一樣。

2.不同時地的似乎不是一件事體。事體可以堆起來成一件事體。歐戰這一件複雜事體是許多事體堆積起來的事體,中日戰爭也是。事實也可以是許多事實堆集起來的事實。這一點也相似。可是關於事體,有些情形特別。張三李四同在一起吃飯;張三吃飯是一件事體,李四吃飯是一件事體,而張三李四吃飯也是一件事體。但是假如他們在不同的地方吃飯,則他們吃飯似乎不是一件事體,雖然彼此單獨地都是事體。如果這說法說得過去,我們所假設的命題,即“他們在不同的地方吃飯”隻肯定一件事實,而不表示一件事體。

3.事體也不好搬動。不但事實搬不動,而且事體也搬不動。在一個地方發生的事體我們不能夠搬到另一個地方發生。也許有人以為我們可以在一間房子裏吃早飯,沒有吃完,又搬到另一間屋子裏去吃,也許這是所謂事體搬家底例子。其實這不能說是事體搬家,如果我們注意這兩間房子底不同或地點底改變,我們實在是想兩件事體;如果我們所注重的是,兩間不同的房子裏進行的,都是某一天的早飯,我們所想的實在是一件事體,它底地點為一,不過它開始與完畢底地點不同而已。早飯的確可以搬家,可是,早飯不一定是事體,明天的早飯就不是事體。我們可以計劃明天的演戲在某處舉行,臨時又換地方。這顯而易見不是事體底搬家,因為在換地方之前,演戲不是事體。事體在某地方發生,它就在某地方發生,如果它在另一地方打住,它也就隻在該地方打住。就這一點說,事體和事實一樣,和東西兩樣。

4.事體可以解析成許多事體。上段論東西與事實底分別時,我們曾說一件東西可以解析成許多事實。事體也可以如是解析。一件事體也可以解析成許多的事體,不僅可以解析成許多事實而已。事實雖不必是事體,然而事體就其為句子所表示這一方麵說,總是事實。一件事體既可以解析成許多事體,當然也可以解析成許多事實。一件東西可以與別的東西(或事體)發生關係,一件事體也可以與別的事體(或東西)發生關係。這些關係結合也是事體或事實。就這一點說,東西和事體相似,而二者和事實底關係都密切。

5.事體和東西一樣要存在不能存而不在。有一點事實與事體不大相同。以上(1)(2)(3)大都表示事實與事體底相似,本條表示它們二者底不同。事體總要當其時才是事體,過時就不是事體。在這一點上事體和東西相似。我們的確常常說這樣的話:“前一天有一件事體發生”。這一命題肯定一件事實,它明明白白地說事體是前天底事體,它沒有說前天底事體在今天仍是事體。這命題和“我從前有一件皮袍”相似。我從前有一件皮袍在現在仍是事實,可是,我從前所有的是皮袍的那一件東西現在已經沒有了。假如“張飛在某時在長阪坡大吼一聲”是一真的命題,那麽張飛在某時在長阪橋大吼一聲是事實,而在該時該地他大吼一聲是一件事體;可是現在沒有張飛這一個人,也沒有他在長阪橋大吼一聲這一件事體。事體往則不返,從前是事體的現在已經不是。事體和東西一樣,它可以存在,不能存而不在,事實既可以存在也可以存而不在。

6.事體雖在時空中而某件事體之在某時某地是事實不是事體。事體和東西當然都是在時空中的,可是某件事體或某件東西之在某時間某地點不是事體或東西,而是事實。這張桌子是一件東西,但是,“這張桌子在書房裏”所肯定的不是東西,是事實;今天街子上有兩人打架,兩人打架是一件事體,但是“今天街子上有兩人打架”所肯定的不是事體,是事實。這一點很重要。所謂某件東西就是以某某方式去接受的所與,所謂某件事體也是以某某方式去接受的所與。但是,我們所用的方式不隻是某某方式而已,我們也同時把所與安排在特殊的時空中。在日常生活中,我們也許不感覺到我們有這種安排,因為經驗中的這這那那底所指,我們都不必有語言文字上的表現。有時也許要用手指,就是用手指,我們也不感覺到時間空間上的安排。等到我們利用時空上的位置去表示這這那那底所指底時候,我們才感覺到所謂接受已經有時空上的安排。這時空上的安排是事實底最基本的成分。事體雖都在時空中,然而它們之在某時某地隻是事實,不是事體或東西。這也就是說所要安排的雖可以是事體或東西,而它們底安排不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