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所謂外物
所謂外物當然不容易說。就常識說,它是有形色狀態而又占特殊時空位置的。占特殊的時空位置就是存在。定義上所能陳述而又為情感之所能滿足的外物似乎要滿足以下諸點。請注意這裏所談的外物是常識中的外物如椅子,桌子,張三,李四等等,它可以包括“科學物事”如電子,原子等等,然而它不限製到科學物事。科學物事可以從外物建立起來或推論出來,而本段所要表示的是外物不能從官覺內容建立起來或推論出來。
1.非唯主的共同的外物。就官覺者說本書要求主觀官覺者所接觸的外物不是“他底”外物。如果A,B,C……官覺者所接觸的外物是A底或B底或C底……等等,則外物是私的。各人所私的外物與各人所私的官覺內容一樣;對於它彼此都沒有交換意見底可能。在此情形下,我們雖可以找出某一種標準或定義說這樣的外物仍是在“外”的;然而這所謂“外”決不是我們所需要的外。從常識中所認為正常的要求說,這樣的外物不是在外的,它不能自外於主觀官覺者,而主觀官覺者也沒有法子把它安排到真正的外麵去。本書認為我們不能讓外物成為官覺者之所私有。這就是說我們要求它是“公”的。這就是說外物要是非唯主的共同的外物才行。隻有非唯主的共同的外物才是“公”的外物。隻有這樣的外物才是 A,B,C……所共有的外物。隻有這樣的外物才能的確是在外的。
2.獨立存在的外物。就官覺者說,本書要求他所接觸的外物是獨立存在的而不是靠他底官覺而存在的外物。當官覺者官覺到外物時外物存在,當他不官覺到外物時外物也存在。也許讀者馬上就會發生這樣的問題:我們怎樣能夠知道我們不官覺到外物時它依然獨立地存在?對於此問題我們有幾點可說。頭一點,我們在這裏隻談外物這一概念,我們實在隻是說外物這一概念有獨立存在這一概念夾在裏麵,我們還沒有談到外物底有。第二點,知道外物獨立存在和怎樣知道或如何能夠知道外物獨立存在不是一件事。在某種情形下,我們知道一件事體,然而不知道我們如何知道該件事體。一個人很可以知道另一個人要做某件事體,然而假如你問他如何知道,他隻是知道而已,卻不知道他怎樣地知道。這裏當然有“知道”兩字底定義問題。第三,我們知道外物獨立存在,當然能夠知道外物獨立存在,至於理解如何能夠也許是整個的知識論問題。第四,這問題本身就有知識論上某一種的假設。無論如何,我們所要求的外物是獨立存在的外物。
3.有本來的形色狀態的外物。我們要求外物底形色狀態是它本來有的,不是我們給它加上去的。也許有人會說外物雖不是主觀官覺者之所私有,它雖然是獨立存在的,然而它底形色狀態是我們所賦予的。這裏牽扯到用字問題,這思想底涵義中有對於“外物”及形色狀態等字底特別用法。也許持此思想的人會說這本書是紅的,其實它本身無所謂紅,它為人眼所視才是紅的。如此說法,則所謂形色狀態是官覺內容不是對象。以視覺而論,色是目遇而成的色,不是目遇之而成色那個“之”字所代表的性質。也許另外的人會說那個“之”所代表的根本不是性質,它隻是光波震動之某一速度而已。這說法也牽扯到用字法,它所說的外物是普通所謂科學物事,不是經驗世界底官覺物事。本書所要的不僅是科學物事而已,主要的還是經驗中或日常生活中的外物。本條說這樣的外物有它底形色狀態,而它底形色狀態是本來有的,不是官覺者所賦予的。可是說它底形色狀態是他本來有的是說它本來有x,y,z……等,目遇之而有視覺內容,手觸之而有觸覺內容,耳聽之而有聽覺內容……等,而x,y,z……等都不是官覺者所賦予的。
4.各有其同一性的外物。本條底意思是說每一外物都各有其在時間底綿延上的同一性。時間底長短是另外一件事。外物當然變,世界上沒有不變的東西。可是外物無論如何地變,一件東西是該件東西底時候,它總是某一件東西而不是某另一件東西。一件東西可以變到我們不認識它了,然而它仍然是它。也許有人會說一件東西A變成不是A了,怎麽辦呢?我們可以給一件東西起名字為“米”。“米”有x,y,z……性質,它與別的東西有r,s,t……關係。它雖在T1時間Sl地方為x,而在T2S2它變而為y,它與另一件東西B在T1S1有r關係,而在T2S2它與B底關係變而為s,然而它仍然是“米”。我們不要把“米”視為名詞或形容詞或關係詞,它不表示這些詞之所表示,它隻是名字而已,同張飛,趙雲一樣。假如我們把孫猴子當作名字看待,無論它變一千次也好,一萬次也好,它依然是孫猴子。這就是本條所要說的,一外物在它變更它底性質與關係底時候,它仍然有它底同一性。其實不但外物是如此的,官覺者也是如此的。在本章某節中我們已經表示唯主學說根本沒有有同一性的“他人”,有些唯主學說甚而至於不能有有同一性的主觀官覺者。我們現在不把同一性限製到這一方麵,我們普遍地談外物底同一性。本條說外物——是外物的東西——都各有其同一性。
B.對於外物之有的安排
1.肯定其有。以上隻表示外物這一概念而已。以上說外物這一概念有上段(1)(2)(3)(4)諸條所說的條件。滿足這些條件的才能是外物,或者說才能是經驗中的外物;不然不是。可是,概念或它底條件是一件事,有沒有滿足該概念或該概念底條件的東西又是一件事。也許我們有外物這一概念而世界上根本沒有外物那樣的東西。本書所要的是承認有知識而去理解知識底知識論,對於沒有外物這一可能根本不討論。本段也不過是提到這一可能而已。本段底問題是如何安排外物之有。最直捷的就是肯定外物之有。有外物這一命題是真的,可是,它雖然是一真命題,然而現在流行的知識論大都不願意直率地承認這一命題。在日常生活中我們對於有外物這一命題毫無疑問。在知識論之所以有問題者實在是因為思想家承認哲學上某一類的前提和引用某一類的方法使然,例如以主觀官覺者底官覺內容為出發題材,以無可懷疑為出發原則。如果我們不引用該類辦法,不承認該類前提,我們斷不至於不接受有外物這一命題。直捷地承認這一命題知識論也許枝離,也許鬆懈;但是,這樣的知識論也許能夠滿足知識論者在知識論範圍之外的要求。
2.假設其有。也許有人以為肯定外物之有太過分而且不必須。太過分因為肯定一命題之為真難免牽扯到證實問題,而證實外物之有也許很簡單,也許很複雜,在理論上或者還有是否繞圈子底問題。另一方麵肯定外物之有也許是不必須的,因為所要求的隻是外物之有而已。我得到外物之有不必出之於強烈的肯定方式,隻須假設其有已經夠了。假設它已經可以理解官覺內容底某種情況。這裏所謂假設是英文中所謂assumption。頭一點,我們得注意假設不必是假的,雖然中文譯名中有一“假”字。我們實在已經相信它是真的,不過我們不證明或證實它而已。第二,在此假設下,我們就官覺內容底狀況表示某特別的官覺內容是外物。這就是說在普遍地或籠統地假設外物之有這條件之下我們可以證實有某某狀況的官覺內容或者是外物或者代表外物。假設外物之有是一安排外物之有的辦法,它比肯定外物之有弱些,也許問題簡單些。
3.推論外物之有。我們所要討論的第三辦法就是推論到外物之有。頭一點我們要注意這裏所謂推論外物之有不是先肯定或假設外物之有,然後就官覺內容中之有某某特征者推論其為外物。這不是推論到外物之有,這隻是推論到某某官覺內容之為外物或代表外物而已。所謂推論到外物之有是不先假設或肯定外物之有,單從官覺內容本身推論到外物之有。羅素直到現在還有這企圖,可是直到現在他似乎承認他雖努力,然而他仍然失敗了。這安排方法當然有動人處,尤其是對於習於邏輯的知識論家。這辦法如果能行得通,知識論的確簡單而美麗,的確可以滿足一個理論上非常之基本的要求。可是,我們要知道這安排法底中堅問題。它實在要求我們從官覺範圍之內的內容推論到官覺範圍之外的外物。假如我們肯定或假設外物之有,也許我們可以承認我們直接經驗到外物,常識即有此看法。果然如此,外物並不一定在官覺範圍之外。說外物在官覺範圍之內和說官覺內容在官覺範圍之內雖然牽扯到不同的“內”法,然而我們不因此就說外物在官覺範圍之外。本條底安排法預先承認外物不在官覺範圍之內。其結果它劃了一道鴻溝,我們隻在溝底一邊而已。這安排法要求我們根據一邊底情形推論到另一邊底外物。它先假設經驗不能過河,而又要求思想單獨地能夠過去。
4.建立外物之有。建立外物之有和(3)所說的又不一樣。建立照本書底說法是以定義方式產生所要達到的東西。在歐氏幾何上我們用定義方式從直線與直角產生四方,四方的確和三角,長方……等等不一樣。這就是本條所謂建立。所謂建立外物之有是給外物以定義,從官覺內容中找出合乎該定義底標準,以該標準引用到官覺內容上去說有如何如何的官覺內容。這裏沒有推論,因為如何如何的官覺內容之有是直接經驗到的,隻是這些官覺內容之有和別的官覺內容之有不同而已,它同時是外物之有。這也的確是安排外物底一個辦法。但是本書所要的外物是上段各條所說的外物。假如所推論出的或所建立起來的不是那樣的外物,本書對於推論或建立沒有興趣。也許有些知識論者根本不要那樣的外物。這些人底要求和本書底不一樣,問題當然就大不相同了。
以上四個安排法之中唯主學說大都隻引用(3)(4)兩辦法,其實它也隻能引用(3)(4)兩辦法。在以下我們也隻討論(3)(4)兩辦法。其所以把(1)(2)兩辦法提出者,因為以後本書要采取該兩辦法中之一。
C.推論底困難
1.所謂外物是A段所說的外物。本段底問題是從唯主學說底立場去推論到A段所說的外物之有。A段所說的條件是必要條件,不滿足那些條件的根本不是外物,可是滿足那些條件的也許不隻是一種外物。常識中的桌子,椅子和前此所謂科學物事不是同樣的外物,它們雖不是同樣的外物,然而它們或直接地或間接地滿足A段底條件。在這裏我們不必討論如何樣的外物,所要求的隻是滿足A段所說的條件的外物而已。同時B段(3)條已經表示所謂推論到外物之有不是先肯定或假設外物之有,然後推論到在某官覺內容中某某項目是外物。這隻是決定何者是外物而已,這不是推論到外物之有。這裏所談的是完全從並完全隻從官覺內容推論到外物之有。假如我們先假設或肯定有外物然後從事於推論,我們底辦法不是站在唯主學說底立場底辦法。
2.推論底例(一)。也許有人會說我們今天看見一張桌子,它有某某顏色,某某形式;手去摸時它有某種硬度,它底位置是如此如此的;它與別的東西有某某關係……等等;我們前天看見它是這樣的,昨天看見它是這樣的,今天看見它仍是這樣的。可是,官覺底內容是隨官覺而生滅的,我們底官覺打住,官覺內容也沒有了。官覺雖有間斷,每一次的官覺內容雖不是任何另一次的官覺內容,然而它們底性質相同關係一致,可見一定有獨立存在的外物支持著這些不同次數的官覺內容。假如這是推論的話,這推論當然不行。何以一定有獨立存在的外物呢?假如我們真的不假設外物之有,我們不至於說一定有獨立存在的外物在支持著不同次數底官覺內容底性質相同關係一致。顯而易見我們沒有任何理由盼望這些官覺內容性質相同或不相同關係一致或不一致。就官覺內容說,它隻是如此這般而已。也許原來持此說的會說:我們雖然不能說一定有外物,我們至少可以說大概有外物。可是這大概底根據是甚麽呢?不先假設有外物哪裏來的大概呢?大概總是有根據的,例如擲骰子,紅一點底出現底機會大概是六分之一,因為骰子有六方而每一方出現底機會恰為六分之一;這大概底根據是關於骰子構造底知識。假如我們所知道的隻是官覺內容,大概底根據也隻在官覺範圍之內。對於外物底存在得不到大概。這推論如果要說通,仍隻是在假設或肯定外物之有這一條件下才說得通。
3.推論底例(二)。也許我們可以利用普遍原則和官覺內容聯合起來推論到外物之有。我現在在房間裏坐著,這間房子東西南北都有牆,我朝西坐著,隻看見南、北、西牆,這些都是我底官覺內容,我沒有看見背後的東牆,我回頭看看,看見了東牆。同時我在別的經驗中得到了一普遍原則,屋頂是牆負著的,牆倒屋頂也就坍下來。我可以更進一步說我親自經驗過好些次牆倒屋頂坍下來底情形。這原則是從官覺內容中得到的,這情形也是官覺內容中的。我現在不看見東牆,我雖然不看見東牆,我底官覺內容中雖然沒有東牆這一官覺內容;然我根據以上的原則推論到是外物的東牆依然獨立地存在,因為不然的話屋頂要塌下來。這推論也是假設或肯定外物之有的推論。當然這假設或肯定也許隻是無形的假設或肯定而已。不先假設或肯定外物之有,我們不至於有是外物的東牆。所謂屋頂沒有塌下來,是官覺內容的屋頂沒有塌下來,在我不看見東牆的時候,官覺內容中根本沒有東牆。屋頂之不塌也許有鬼有神在那裏撐著並不必有外物撐著。也許有人會說這辯論太過分了;把鬼神和外物相比,外物近乎常識多了或有理多了。本書認它們同樣地無理,不過以外物解釋屋頂之不塌的確近乎常識。可是如果近乎常識是一接受外物底理由,那麽,為甚麽不老老實實先就肯定或假設外物之有呢?推論到有是外物的東牆在那裏撐著,已經假設了或肯定了外物之有。顯而易見,單就官覺內容說或單就原則說,或就二者聯合地說,外物之有無,我們無從知道。我們決不能因屋頂不塌而說有是外物的東牆。這推論底例子與以上的不同,它正式地引用了一普遍原則,表麵上似乎說得通些。但是推論仍然說不通。本書認為在唯主學說底立場,獨立存在的外物推論不出來。
4.推論中的兩難。以上兩例表示一種情形,不先假設或肯定外物之有我們不能從官覺內容或原則推出外物來,而先假設或肯定外物之有我們的確可以推出外物來;可是既然肯定或假設了外物之有我們又何必推論呢?總而言之,不先肯定或假設外物之有,推論說不通,而先假設或肯定外物之有推論用不著。有些知識論家根本不要外物,這當然很簡單;可是本書不讚成這辦法,所以也不討論這主張。對於要外物的知識論家,的確有以上的兩難。在此兩難之中好些人還是要選擇不先假設或肯定外物之有而從事於推論到外物之有這一辦法。其所以然者因為他們受了邏輯學底影響,要把知識論組織成一近乎邏輯係統那樣的係統,從無可懷疑的出發點推論到其它的東西。外物既然是他們所要的也就是所謂“其它的東西”之一。硬要把外物推論出來,所推出的不是A段所說的外物。他們當然可以把A段所說的條件列入定義;可是官覺內容是否滿足這些條件或這些定義底標準,他們隻能在官覺內容中去找,而在官覺內容中他們找不著。所找得著的也許名為“外物”,而其實仍隻是官覺內容。
本書老老實實地要求A段所說的外物。唯主學說之下的知識論既推不出那樣的外物,本書不能不認為這是唯主學說底困難。
D.建立外物底困難
1.建立與推論底不同點。建立和推論底不同點我們在這裏不妨重複地說一次。建立是以定義方式產生所要的東西。在幾何我們可以利用直線,直角,相等,平麵……等等去給“四方”下定義。如此我們就建立了四方。四方的確和三角,長方……等不一樣。我們也可以利用類似Principia Mathematica的方法去建立“類”與“關係”。建立和推論有一點相似,推論逃不出前提,建立逃不出建立的工具和所從建立的材料。上段已充分地表示我們不先假設或肯定外物之有不能推論到外物之有。本段要表示有同樣的情形。在這裏我們要說幾句關於建立逃不了工具和材料底提綱挈領的話。幾何上的四方雖建立了,然而它沒有增加甚麽東西,幾何本來就有四方這一可能,不建立四方這可能依然在那裏,不過關於它底公理或定理我們不容易簡單地表示而已。建立四方之後,我們的確得到了簡單便利……等好處,可是沒有在原來可能之外增加了任何東西。這一點非常之重要。
2.以建立“他人”為例。假如出發方式中本來隻有“紅,此時此地”,逃不了要建立“我”底問題。建立“我”——從一時一地底官覺內容中建立——很困難。我們不從建立“我”著想,而從有“我”之後建立“他人”著想。如果官覺內容有某項目x,x項目就形色狀態說和我相似,就表情說,他也有喜怒哀樂……等,就對其它的官覺內容項目說,他和我有一致的或相同的語言行動上的反應……等;在此情形下,我們可以利用這些相似的情形為“他人”的標準,給“他人”下定義,因而斷定x是一“他人”。官覺內容中既然有x這樣的東西,當然有“他人”。我們底官覺內容中的項目很多,也許好些內容不能滿足“他人”底定義,這些不是“他人”;另外一些也許滿足“他人”底定義,這些都是“他人”。“他人”與非“他人”底分別很清楚,我們的確可以利用類似如此的方法去建立“他人”。在本條我們用建立“他人”之有為例,一方麵因為容易提出;另一方麵,所謂“他人”有同時是外物的他人和不同時是外物的他人底分別。如果所謂“他人”是同時為外物的他人,則建立他人之有也就建立了外物之有。
3.所謂建立了“他人”是如何的他人呢?在(1)條我們已經表示建立不能逃出所利用以為建立底工具和所從建立的材料。頭一點我們要注意的就是建立“他人”底工具和材料都是官覺內容,也都隻是官覺內容。上條所說的x是我底官覺內容;它底喜怒哀樂,它底形色狀態也是;如果x對於某激刺有和我底相同的語言行動上的反應,這些反應雖是x的反應,然而就我說它們仍是我底官覺內容。所謂是“他人”的x當然是我底官覺內容。問題是它隻是我底官覺內容呢?它還同時是外物呢?以上已經表示清楚外物可以有定義,外物之有決不能因定義而得。我們可以把A段所說的條件安排在外物底定義之中,可是那樣的外物之有仍不能從定義而得。不先假設或肯定外物之有,所建立的“他人”隻是官覺內容中的“他人”而已,不同時是外物。一主觀官覺者的確可以說他底官覺內容中有“他人”;但是他既沒有同時是外物的“他人”,我們不能用建立“他人”底方式去建立外物。我們也不能以建立別的東西底方式去建立外物。即令我們想直捷地建立外物本身,結果依然是一樣,我們隻能得到以外物相稱的官覺內容,而不能得到滿足A段所說的條件的外物。那樣的外物,完全從官覺內容著想,是建立不起來的,除非我們先假設或肯定外物之有。可是,假如我們先假設或肯定外物之有,我們又何必推論或建立外物之有呢?
4.此出發方式底缺點。本章討論的是出發方式。此方式以無可懷疑為原則去找出發點。以心理上的無可懷疑為知識論底出發點,以主觀者底立場為立場;我們稱這出發方式為唯主方式,用此方式的學說為唯主學說。本書不采取這一方式;因為本書認為我們有知識,我們底知識論是理解知識底學說;我們不能把知識這一對象中任何部分抹殺下去,這一對象中有知者,有被知者,而被知者是獨立存在的外物;對於此獨立存在的外物,我們有共同的客觀的知識。上麵已經表示唯主學說得不到“真正”的共同客觀和真假。本節表示它也得不到A段所說的外物。就本書底立場說,這是唯主學說底兩大缺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