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係辭》稱黃帝、堯、舜之德,首舉“垂衣裳而天下治”。其義至可疑。治天下之法多矣,何以首舉垂衣裳乎?顧君惕森謂古“衣”字象覆二人之形,衣何以覆二人,義亦不可解。“衣”字之下半,當即“北”字。古代北方開化之人,知有冠服,南方則多**文身。故“衣”字象北方之人戴冠者。其說至有思想。衣裳之原,起於禦寒。西北氣寒,而東南氣燠,故《禮記·王製》述四夷,惟西北之人有衣,東南無衣也。

顧惕森,作者的一位友人。具體事跡不詳。

《王製》:“東方曰夷,被發文身。南方曰蠻,雕題交趾。西方曰戎,被發衣皮。北方曰狄,衣羽毛穴居。”

以文字證之,南北曰袤,

《說文》:“袤,衣帶以上。從衣,矛聲。一曰南北曰袤,東西曰廣。”

邊地曰裔。

《方言》:“裔,夷狄之總名。”郭璞曰:“邊地為裔。”

固皆以衣分中外,而衣服之服,古以為疆界之名。

《書·皋陶謨》:“弼成五服。”《禹貢》:“五百裏甸服,五百裏侯服,五百裏綏服,五百裏要服,五百裏荒服。”

五服,夏王朝以國都為中心,按照距離京師遠近,以每五百裏為一“服”區,由近及遠將所有方國劃分為甸服、侯服、綏服、要服、荒服五個級別,以示與王室的隸屬關係。

推其引申假借之由,必非出於無故。以事實證之,禹時有裸國。

《呂氏春秋·貴因篇》:“禹之裸國,裸入衣出。”

當商時,荊蠻之俗,文身斷發。

《史記·太伯世家》:“太伯、仲雍二人,奔荊蠻,文身斷發。”

至戰國時於越猶然。

《莊子·逍遙遊》篇:“宋人資章甫而適諸越,越人斷發文身,無所用之。”

中夏之文明,首以冠裳衣服為重,而南北之別,聲教之暨,胥可於衣裳覘之。此《係辭》所以稱“垂衣裳而天下治”歟!

衣服之原料古惟有羽皮。

《禮記·禮運》:“昔者先王未有麻絲,衣其羽皮。後聖有作,然後治其麻絲,以為布帛。”

若卉服,則惟南方有之。

《禹貢》:揚州“島夷卉服”。

不知何人發明織麻養蠶之法,世傳伏羲作布。

《白氏帖》:“伏羲作布。”

世又稱伏羲化蠶桑為穗帛,《皇圖要覽》:“伏羲化蠶桑為穗帛,西陵氏始養蠶。” 說均未足據。

然羲、農時已有琴瑟。琴瑟皆用絲弦,則絲之發明久矣。《禹貢》載九州貢物,凡六州有衣服原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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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洪水以後,吾民之利用天產者,其地甚廣矣。

冠服進化之跡,以冠為最著。太古之時,以冃複首。

《說文》:“冃,小兒及蠻夷頭衣也。”段注:“小兒未冠,夷狄未能言冠,故不冠而冃。荀卿曰:‘古之王者,有務而拘領者矣。’楊注:‘舊讀為冒,拘與句同。’《淮南書》曰:‘古者有鍪而綣領以王天下者。’高注:‘古者蓋三皇以前也。鍪著兜鍪帽,言未知製冠’……務與鍪皆讀為冃,即今之‘帽’字也。後聖有作,因冃以製冠冕,而冃遂為小兒蠻夷頭衣。”

其後則有弁、

《說文》:“覍,冕也。弁或覍字。[img alt="" class="inline" src="images/092715043126.jpeg" /],籀文覍。”段注:“‘[img alt="" class="inline" src="images/092715045424.jpeg" /]’為籀文,則‘覍’本古文也。”按覍從皃,其[img alt="" class="inline" src="images/09271504985.jpeg" /]象形。蓋古者簡易之製也。

有冕、

《說文》:“古者黃帝初作冕。”

有冠,

《說文》:“冠,豢也,所以豢發,弁冕之總名也。從冖,從元,元亦聲。冠有法製,故從寸。”

而法製漸備。黃帝之冕有旒,

《世本》:“黃帝作冕旒,垂旒,目不邪視也。”

後世因之,以玉為旒。

《尚書》(大小夏侯說):“冕版廣七寸,長尺二寸,前圓後方,前垂四寸,後垂三寸,用白玉珠,十二旒。”

為冠製之至尊者。然冕之布以麻為之,而施以漆,仍存尚質之意。惟麻縷細密,異於餘服耳。

《禮書通故》(孔安國、鄭玄說):“麻冕三十升布為之。”蔡邕雲:“周爵弁,殷[img alt="" class="inline" src="images/092715051473.jpeg" /],夏收,皆以三十升漆布為殼。”賈公彥曰:“布八十縷為升。”

《禮書通故》,清人黃以周(1828~1899)著。該書從辨析是非的角度入手,分析三禮,並附有各種禮節圖表及名物圖。

弁製用皮,而別其色。

《釋名》:“以爵韋為之,謂之爵弁。以鹿皮為之,謂之皮弁。以韎韋為之,謂之韋弁。”

亦以示法古尚質之義。

《白虎通》:“皮弁者,何謂也?所以法古至質冠之名也。弁之為言攀也,所以攀持其發也。上古之時質,先加服皮,以鹿皮者,其文章也。《禮》曰:‘三王共皮弁素積’,言至質不易之服,反古不忘本也。戰伐田獵皆服之。”

太古冠亦以布,其色白。齋戒之時,則著黑色之冠。

《儀禮記》:“太古冠布,齋則緇之。”

後世則易以皂繒,此其進化之概也。

《儀禮記》:“委貌,周道也。章甫,殷道也。毋追,夏後氏之道也。”

《禮書通故·續漢誌》:“委皃,以皂繒為之。孔疏雲:三冠皆緇布為之,蓋非。記曰:太古冠布,則毋追、章甫,委貌不以布矣。”

古之男子,上衣下裳。

《白虎通》:“聖人所以製衣服何?以為[img alt="" class="inline" src="images/092715054248.jpeg" /]絡蔽形,表德勸善,別尊卑也。所以名為‘裳’何?衣者,隱也;裳者,障也,所以隱形自障蔽也。何以知上為衣、下為裳?以其先言衣也。”

其材或以絲,或以布。

周製,朝服用十五升布,裳用白素絹,爵弁服純衣。鄭注:“純衣,絲衣也。是衣之材,或用布,或用絲也。”

其色上玄而下黃,

《續漢·輿服誌》:“乾坤有文,故上衣玄,下裳黃。”

間亦有他色。

《禮記·玉藻》:“狐裘黃衣以裼之。”是衣亦有黃色也。

《儀禮》:“玄端,玄裳、黃裳,雜裳可也。”是裳亦有玄色也。若皮弁服之用白布衣,爵弁服之[img alt="" class="inline" src="images/092715056799.jpeg" /]裳純衣,各視其冠帶而為色,初非一律玄衣黃裳也。其進化之跡不甚可考。觀孔子述黃帝之衣裳,知其時已尚彩繪。

《大戴禮·五帝德篇》:“黃帝黼黻衣,大帶,黼裳。”注:“白與黑謂之黼,若斧文。黑與青謂之黻,若兩巳相戾。”

帝嚳、帝堯之衣,皆與黃帝同。

《大戴禮》:“帝嚳黃黼黻衣,帝堯黃黼黻衣。”

《史記》稱帝堯黃收純衣。是其衣亦有時不繪黼黻也。”

《史記·五帝本紀》:“帝堯黃收純衣。”《索隱》:“純,讀曰緇。”

虞舜欲觀古人之象,以五采彰施於五色,於是衣裳之文繡,盛行於中國者數千年。

《書·益稷》:“予欲觀人之象,日、月、星辰、山、龍、華蟲,作會;宗彝、藻、火、粉米、黼、黻,[img alt="" class="inline" src="images/092715059620.jpeg" /]繡,以五采彰施於五色,作服,汝明。”

雖其說頗多聚訟,不能確定何說為得真。唐虞衣服之製有二說。

《尚書大傳》曰:“天子衣服,其文華蟲、作績、宗彝、藻火、山龍;諸侯作繢、宗彝、藻火、山龍;子男宗彝、藻火、山龍;大夫藻火、山龍;士山龍。故《書》曰:天命有德,五服五章哉!”又曰:“山龍,青也;華蟲,黃也;作繢,黑也;宗彝,白也;藻火,赤也。天子服五,諸侯服四,次國服三,大夫服二,士服一。”

此今文家說也。

鄭玄曰:“自日月至黼黻,凡十二章,天子以飾祭服。凡畫者為繪,刺者為繡。此繡與繪各有六,衣用繪,裳用繡。天子冕服十二章,以日月、星辰、山龍、華蟲繪於衣,以宗彝、藻火、粉米、黼黻繡於裳。諸侯九章,自山龍以下;伯七章,自華蟲以下;子男五章,自藻火以下;卿大夫三章,自粉米以下。尊者繪衣,卑者不繪衣。”

此古文家說也。然觀《堯典》及《皋陶謨》之文,

《堯典》:“車服以庸。”

《皋陶謨》:“天命有德,五服五章哉!”

則此繪繡之法,非第為觀美也。文采之多寡,實為階級之尊卑,而政治之賞罰,即寓於其中,故衣裳為治天下之具也。

階級之製雖非盡善之道,當人類未盡開明之時,少數賢哲主持一國之政俗,非有術焉辨等威而定秩序,使賢智者有所勸,而愚不肖者知愧恥而自勉,則天下脊脊大亂矣。黃帝、堯、舜之治天下,非能家喻而戶說也。以勸善懲惡之心,寓於尋常日用之事,而天下為之變化焉,則執簡馭繁之術也。《尚書》之文簡奧,讀者多不能喻其意。惟《尚書大傳》釋之最詳:

古之帝王,必有命民,能敬長矜孤、取舍好讓者,命於其居,然後得乘飾車、駢馬、衣文錦。未有命者,不得衣,不得乘。乘、衣者有罰。……未命為士者,不得乘飾車朱軒,不得衣繡。庶人單馬木車,衣布帛。

觀此文,則知古之車服,以為人民行誼之飾,非好為區別,故示民以異同也。不究其勸勉人民為善之心,第責其區分人民階級之製,則曰此實不平之事,或愚民之策耳。

衣服之用,有賞有罰,故古代之象刑,即以冠履衣服為刑罰。

《尚書大傳》:“唐、虞象刑,而民不敢犯。苗民用刑,而民興相漸。唐、虞之象刑:上刑,赭衣不純;中刑,雜屨;下刑、墨幪。以居州裏,而民恥之。”“唐、虞象刑,犯墨者蒙皂巾,犯劓者赭其衣,犯臏者以墨幪其臏處而畫之。犯大辟者,布衣無領。”

象刑,相傳上古無肉刑,僅令違法者穿著不同色質的衣巾服飾,象征施以不同刑罰,給予羞辱與懲戒。

荀子嚐斥象刑之非。

《荀子·正論篇》:“世俗之類說者曰:治古無肉刑而有象刑。墨黥(楊注:“墨黥當為墨幪,但以墨巾幪其頭而已。”),慅嬰(楊注:“當為澡纓,謂澡濯其布為纓,澡或讀為草,《慎子》作草纓。”),共艾畢(楊注:“共艾未詳,或衍字。艾,蒼白色,畢與鞸同”),菲,對屨,(楊注:“菲,草屢也。對,當為[img alt="" class="inline" src="images/092715062758.jpeg" /];[img alt="" class="inline" src="images/092715065358.jpeg" /],枲也。”),殺,赭衣而不純。治古如是。是不然,以為治耶?則人固莫觸罪,非獨不用肉刑,亦不得用象刑矣。以為輕刑邪?人或觸罪矣,而直輕其刑,然則是殺人者不死,傷人者不刑也。罪至重而刑至輕,庸人不知惡矣,亂莫大焉。”

按《書》之象刑,與流宥五刑、鞭、撲並舉,初非專恃象刑一種。

《書·堯典》:“象以典刑,流宥五刑,鞭作官刑,撲作教刑,金作贖刑,眚災肆赦,怙終賊刑。”

人之知有羞恥者,略加譴責,已惕然自愧,若無所容;其無恥者,雖日加以桁楊桎梏,而無所畏,是固不可以一概論也。後世犯法者,衣服亦異於常人,殆由古者嚐以是為罰,後雖用刑,猶治其製而不廢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