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章 王霸之道——兩漢(3)
兩漢郡一級的主官為郡守,一般稱之為太守,或者以其官秩稱為二千石。秦漢實行的是類似承包主義的地方官製,地方主官對所轄地方全麵負責,不僅負責賦稅,而且要勸業農桑,不僅主管刑獄,而且要掌管風化,負有教化之職,同時,地方主官還要負責屬下官員的考核與監督,以及擔任當地軍隊的首領。簡而言之,地方上所有的事務,嚴格講來都是可以歸地方主官打理的。特別需要指出的是,兩漢地方官的權力並不是停留在紙麵上,而是確確實實實行著的。對於治下的老百姓,地方官握有生殺予奪之權,雖然在名義上地方官並沒有被賦予專殺的權力,但是在實際的刑獄操作中,如果郡太守先斬後奏,一般不會因此而丟官去職。地方主官還擁有最大限度的人事權,除了少數副職之外,幾乎所有的屬員都由主官自己選拔調配。同時,地方官往往是本地統兵的將領,親自掌握一支聽命於他的軍隊。東漢末年,州郡甚至獲得了自行募兵選將和自行發兵的權力。更重要的是,兩漢地方官可以支配的財權很大,不僅可以按上繳的賦稅比例提取一定量的經費,而且每個地方都有一定數量的公田和山澤,其收入全供主官支配。地方主官的這種全能全管的權力狀況,以太守最為突出。所以,在那個時候,地方主官,主要是郡太守,實際上等於一方諸侯,陳登原先生考據出,“漢時太守,可以自稱為朝,可以被稱為君,可以被呼為萬歲,可以有社稷之稱、閣下之稱,淵源近似公侯”。不僅“名義崇高”,而且“事權之專擅”(陳登原:《國史舊聞》,第一分冊,334、335頁,北京,三聯書店,1958。)。隻不過,這時的“諸侯”需要中央政府任免,而且不得世襲。不僅如此,從整個官僚體製上講,郡太守的地位也是非常高的,太守品級與九卿同,如果入朝,就可以擔任九卿,升為三公也是很平常的事情,戰國時期宰相起於州部的傳統,兩漢依然。
郡太守的佐官有郡丞、長史和都尉。前兩者負責輔佐太守總理政務,都尉則是協助太守領兵的副將,但由於都尉在級別上略高於郡丞和長史,所以自己開府,有屬於自己的屬員。這些佐官都是由朝廷任命的,級別一般都比較高,均在六百石左右,但是由於體製的緣故,無論是官階還是職掌都無法與太守相抗,所以,往往不是聽命於太守,就是被太守排擠。真正得到太守信任,而且具有實權的是那些官秩不足二百石,由太守自己選拔(辟除)的屬吏,即各種的曹、掾,主要有功曹、五官掾、督郵和主簿。功曹和五官掾是太守麾下數一數二負責全麵事務的屬吏頭目,主簿負責文書檔案,而2督郵則負責對屬縣的監察。這四者之下,則是幾十上百的曹、掾和小吏。這些屬吏,由於是太守自己選拔的,隻對太守負責,所以使用起來得心應手,對於王朝行政體係中經常感到困擾的效忠問題,在這個框架內幾乎不存在,而且,主官由於提拔了屬吏,所以等於是屬吏的恩主,屬吏如果要講忠誠,那麽首先是對恩主,然後才是皇帝。
縣是國家的基本行政單位。有漢一代,如果細究起來,縣一級單位的名稱挺雜,所謂“列侯所食縣曰國,皇太後、皇後、公主所食曰邑,有蠻夷曰道。”(《漢書》卷19《百官公卿表》)就是說,指定為縣侯食邑的縣叫“國”,指定為皇家女眷食邑的為“邑”,凡有少數民族雜居的地方叫“道”,但是在當時,人們習慣上還是將這一級行政單位泛稱為縣。
漢代也是按縣的大小和治理的難度,將縣的長官分為縣令和縣長兩種,大或者難治者為縣令,秩六百石;小或者易治者為長,秩三百到五百石。縣令、長跟太守一樣,都是類似全能主義的官僚,隻不過管轄的範圍要小一些,權力也要小得多,有少量的常備的軍隊可供支配,主要是負責捕盜。縣也設有佐官,主要是縣丞和縣尉,前者輔佐縣主官管理全麵的政務,後者負責治安和捕盜。在佐官之外,則是若幹曹掾,基本上與郡的曹掾分工對口。
4.王國官
漢代經過文、景、武三代的努力,諸侯王國已經被削弱到了跟郡差不多的水平,而且,諸侯王國的所有事務,均由國相承擔,而國王們隻不過是一些享受租稅的地主,百事不理,也不許理。王國的官製一般分為兩個部分,一部分是境內事務管理機構,負責人是相,官階與郡太守同,職權幾乎跟太守一樣。其佐官為中尉和丞,再就是一大批的掾史,承擔具體的國內事務管理。另一部分是國王的宮廷官員,地位最高是傅,即國王的師傅,負有教導國王“歸正”的職責,一旦國王有不當之舉,師傅要負連帶責任。其次有負責警衛的郎中令、掌管車駕的仆、管理文書的治書、當然使者的大夫等等。這兩部分官均由中央政府任免,國王不得過問。所以,前一部分是管理王國的官員,相當於郡縣首長,後一部分是監視國王的官員,相當於特務。
四、禮儀製度
秦朝雖說以法立國,但對於朝廷禮儀也是相當講究的。雖然由於文獻的缺乏,我們對秦禮無從考證,但從零星的資料來看,秦朝的禮儀從宮室、婚配、朝儀等方麵,依然有周禮的影子。從某種角度上來說,春秋戰國以來雖說禮崩樂壞,但禮作為一種儀式,其源頭依然是周朝的東西,隻不3過,秦禮沒有了附在周禮上的宗法氣息。
西漢王朝建立,由於漢高祖劉邦出身低賤,開國功臣也大多屬於下層人士,其中不乏屠狗殺豬之輩,對於禮儀和禮儀之學沒有任何知識。在楚漢相爭之際,君臣均無禮儀的需要。待到仗打完了,需要建立秩序了,發現沒有禮儀,真是非常的不便。朝堂之上,群臣飲酒吃肉,相互爭功,喝醉了大呼小叫,甚至拔劍擊柱,令做了皇帝的劉邦非常不快。於是,劉邦集團中唯一的儒生叔孫通站了出來,告訴劉邦他可以解決這個問題。劉邦由是命令叔孫通製訂朝儀,叔孫通找來自己的弟子和一些魯地的儒生,開始製訂朝儀。聽說叔孫通製禮,部分魯地的儒生都對之持否定態度,認為一來文獻無征,二來時機未至。事實上,由於秦朝焚書坑儒的緣故,儒生們對於秦禮大多持否定和批判態度,但是叔孫通卻沒有理會這種迂腐的看法,在他看來,孔子是聖之時也,製禮就是為了解決現實的政治問題。他恰是采用了儒生所不齒的秦禮,加以改造,製成了漢朝的朝禮。
在漢高帝七年(公元前200年)的十月朔日,漢朝首次朝儀大典進行演練。天還沒亮,長樂宮已經戒備森嚴,衛兵列隊站好,各色旗幟排開,天一亮,群臣被依次引人殿門,讚禮者高叫“趨!”則大家彎著腰趨行而前,東向文,西向武,分兩列在殿前站好。禮官安排好儀式,於是皇帝乘輦駕臨,諸侯王、群臣以班次奉賀朝拜,禮畢,皇帝賜酒,酒過九行,讚禮者高叫:“罷酒!”整個儀式過程,群臣無不戰戰兢兢,不敢稍稍違儀,有動作不合式的,朝堂上虎視眈眈的禦史立刻就將他們帶走。朝禮罷,劉邦高興地說,今日才嚐到了做皇帝尊貴的滋味。
叔孫通製訂的朝禮,後來又有所增刪,東漢時增加了“百戲”,即今天所謂的雜耍和雜技,禮拜過後,君臣一起欣賞。某些特殊的人物,可以上殿不趨,還可以帶著劍穿著鞋。大朝每年舉行一次,一般在一年之始的元旦;次規模的朝會每月一次,每月朔日舉行;小規模的常朝每天的天亮舉行(不是每天都舉行),屬於朝廷議事的一種形式。
朝禮之外,祭神之禮也是禮儀製度的重要組成部分。祭神首先是郊天和祭地,郊天即祭天,由於秦時祭祀地點在國都的南郊,因此得名。秦國由於地處偏遠,受西方民族的影響很大,所以,他們的天帝不是商人的帝,也不是周朝的天。秦朝祭天的對象不是獨一的,而分為白、青、黃、赤四帝。漢朝建立以後,不僅繼承了秦之四帝,而且又加了一個黑帝,變成五帝。漢武帝獨尊儒術之後,開始向獨一的天帝概念靠攏,期4間受到方士的影響,創造了至上天帝“泰一”,後來逐漸變成郊天的主要對象,五帝概念消淡。祭地的對象主要是後土,從漢武帝開始,為了跟祭天相配,於是北郊祭地。此外,對於日月星辰、風雨雷電和大的山川河流都有祭祀。對於中國人來說,雖然很早就形成了一神獨大的概念,但萬物有靈的意識始終沒有消除,所以,皇家的禮儀也要對此有所反映。
對祖先的祭祀,在夏、商、周三代都是最隆重的禮儀,但是由於春秋戰國宗法製的破壞,原來附在宗法製上的等級的大小製度也被破壞了。漢初的宗廟,往往沒有規矩,每個皇帝自己建自己的廟,而且雜亂無章,到了東漢,光武帝開始統一宗廟,規定隻保留長安和洛陽兩地的高祖廟,所有漢代皇帝,均附在兩廟之中。然而,光武帝死後,漢明帝另為他起世祖廟,東漢的諸帝均附在世祖廟。漢代對祖先的祭祀分月祭、袷祭(3年一次的合祭)、稀祭(5年一次),這是正祭,此外還有按季節分的閑祭,即當月有什麽收獲,就讓祖宗嚐什麽東西。
除了上述日常禮儀之外,秦漢時有一項重大的禮儀活動,那就是封禪。古人的地理知識比較缺乏,認為四境之內拔地而起的泰山最高,因而離天最近,所以,有重大事項需要禱告上天的時候,應該到泰山頂上。既然在泰山上祭天,那麽就得在泰山的附近找個地方祭地,這個地點選在了泰山腳下的梁父山。在泰山上祭天日“封”,在梁父山祭地曰“禪”。所謂封禪,無非是皇帝炫耀自己的功績,滿足虛榮。秦漢封禪之禮非常煩瑣,而且興師動眾前往泰山,一路上攪擾得沿途地方不堪應付。秦漢之際,實行過封禪大典的皇帝隻有三個:秦始皇、漢武帝和東漢光武帝。其中漢武帝先後五次封禪,每次都兩封兩禪,極盡奢費之能事,以至於漢武帝之後,西漢後來的皇帝再也沒有力量封禪。光武帝封禪一次以後,後麵的皇帝也沒有再行這種過於消耗國力的大典。
五、司法製度
漢朝之興,是以反對秦之苛政,即消除嚴刑峻法為號召的,所謂約法三章,即“殺人者死,傷人及盜抵罪”。但是,這種複原為原始狀態的約法三章,顯然隻能作為一時的權宜之計,無法用它來實行常態的統治,所以,得了天下之後,秦法又逐漸地恢複了。由於西漢繼承的基本上還是秦朝的官僚結構,以儒家倫理為核心的新意識形態也一直到西漢末年才算確立,所以,至少在西漢時期,支配國家治理的依然是與秦朝一脈相承的酷吏,法律雖然較之秦朝酷刑有所減少,但依然相當煩苛,關鍵是嚴刑峻法的治理思路還在起作用。西漢的酷5吏相當有名,以至於司馬遷寫史要特意為他們立傳。酷吏實際上是廉吏,他們類似於法國作家雨果的小說《悲慘世界》裏的沙威,是嚴格忠實於官僚程序的官員,但執行法律的時候嚴酷無情,不肯稍假通融。然而,隨著察舉製度的推行,官僚政治儒學化,人仕途的儒生和文吏逐漸合流,以儒家倫理為核心的正統意識形態開始形成,並且滲入司法體係,酷吏逐漸被淘汰,而國家禮治的份額漸次增加,走上了禮法兼治、以禮為主的軌道。
1.司法過程
兩漢承襲秦製,縣政府負責屬民的訴訟,郡縣主官也是司法官。凡司法過程的發生,或由民間自行訴告(告狀),或為官府糾舉罪犯。縣政府是基礎的審判機關,凡是縣裏無法審斷的案件,就送交郡政府,郡政府無法審決,則送交廷尉,如果廷尉也斷不了,那麽就交由皇帝決斷(實際上這種情況很少見)。在一般情況下,廷尉在司法過程中,起著決定性的作用,廷尉和他的府衙是王朝的最高司法機關。不僅維護法律的尊嚴,而且決定著法律的走向。在開始的時候,往往沿襲秦朝舊習,民間觸犯法律的事項由鄉裏政權人員送交縣府,鼓勵民間告發,實行連坐。但是,由於漢初人民稀少,朝廷以休養生息為基本國策,治理以不生事為宗旨,所以,逐漸鄉裏政權的“公舉”不行,而鄉裏政權也漸漸變成了非政權性的鄉裏自治組織,結果訴訟就演變成以當事人告狀為主的形式,所謂民不舉,官不糾。官員審理案件,由於偵查手段的有限,不得不依賴口供,故刑訊逼供勢不可免。而且,當時沒有重大案件多級審判製度,隻要地方官主官拿得準,就可以定案,甚至執行死刑,不需要由中央司法機關來最終審核。由於地方官主要的職責是維護地方治安,捕盜往往要比審理民間案件更為重要,隻要抓獲盜賊,一般都按律定罪,甚至當場處決。可以說,在兩漢時期,司法的目的還停留在治盜(包括各種犯罪)階段,與現代的司法概念相去甚遠。
一次,漢文帝出行,路過一座橋,有一人突然從橋下走出,驚了皇帝輿馬,於是皇帝隨從抓了這個人,送交廷尉張釋之法辦。張釋之審理完之後,奏告文帝說,此人應該課以罰金。文帝大怒,說,此人驚了我的馬,幸虧此馬性情柔和,若是換了其他的馬,豈不傷了我!而你怎麽能居然隻判他交罰金!?張釋之說:法是天下之公器,不能隨便更改,現在法律就是這樣規定的,此人就該罰金,如果因冒犯了皇帝而加重,是不取信於民。當初你抓他的時候如果一刀殺了也就殺了,現在交給了我,就必須按法辦事,廷尉是掌握天下法律平衡6的,一旦傾斜,天下的司法就亂了,讓老百姓如何措手足?
2.法律的演變
與秦律相比,盡管說漢律依然煩苛,但還是逐漸有減輕的趨向,特別是某些過於殘酷的肉刑,比如刖刑(砍腿)、髕刑(去掉膝蓋骨)等都廢除了。而且,隨著法網的疏漏,秦朝那種連坐製也逐漸廢弛,鄉村自治有了更多的禮治的意味。隨著儒家倫理對司法過程的滲透,儒家經義開始滲入司法過程,以董仲舒“春秋折獄”為起點,儒家經義逐漸成為某種斷案的根據。東漢的經學大師馬融、鄭玄等都以經義解釋法律,而且被朝廷所認可。兩漢的法律對於倫理關係有更多的考慮,有意維護“三綱五常”的觀念,維護父權的地位。對於血親複仇保留了較多的寬容。
董仲舒春秋折獄事例之一:某甲的父親與人發生爭執,以至於相毆,對方拔劍相向,某甲抄起一根棍子幫父親,不想一棍子打偏,反傷了自己的父親。審理此案的官員想要按毆父定某甲的罪,但又拿不準,於是請教董仲舒,董說春秋之義,君子原心,赦而不誅,意思是說,判罪要講究動機,某甲本意是要救父,不是毆父,毆父是無意之失,所以應該無罪釋放。(《太平禦覽》卷640)
六、漢代的鄉裏結構
1.類政權的管理機構
鄉裏設置伍裏編製,是秦朝實行社會軍事化的產物,到了漢代,這種鄉裏結構顯然是難以為繼,但在伍裏之上的鄉和亭,卻依然是漢代的基層單位。據專家考證,漢代的鄉和亭屬於一個等級的基層建製,亭一般設在城裏和交通要衝,亭長負責接待來往官員和維護道路交通的治安。而鄉則是農村基本的社會和行政建製。小說.中國政治製度史導論(第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