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章 王霸之道——兩漢(5)

我們都知道,漢武帝是獨尊儒術的始作俑者,用夏曾佑的話來說,就是開始了一場統一宗教的運動。他所謂的宗教,等於是今天所謂的意識形態。中國式的思想統一,往往意味著融合,而不是排斥。漢武帝時的所謂儒術也是這樣,它可以說是先秦思想的大雜燴,不僅僅像人們所說的外儒內法,實際上包含了法家、黃老、陰陽、墨家等等學說。無疑,在那個時代,“內多欲而外好仁義”的漢武帝,尊儒往往帶有很強的形式化色彩,更多的是借助儒家儀式對王朝的功用。隨著王朝曆史的演進,統治者逐漸感受到了儒家思想和文化體係對於統治的好處,發現這種思想和文化對於解決政治效忠問題,有著莫大的益處。這對於在效忠和效率這對矛盾中特別在乎效忠的傳統國家而言,真是再合適不過了。儒學與儒術,逐漸變成了儒教。特別是東漢王朝建立以後,朝野上下對於經學的迷戀和對孝悌節義的講究,已經到了近乎病態的程度。皇帝幾次三番主持開會,討論經義問題,雖然是為了給社會定一個官方的標準,但由此可見其重視程度。漢朝的今古文經之爭,實際上也是一個儒學經典的文本之爭。最後國家不得不將五經刻在石頭上,作為官方標準文本公布,讓士人遵循。士大夫講求道德,有時往往並不是在乎這些道德信條的本身,而是借講求道德而求名。為了追求名節,任何矯情和不近人情的事情都做得出來。有人可以在父母的墓道裏守孝十年,有人屢次推卻皇帝的征召,有人要跟妻子過**,都要次次事先聲稱是為了子嗣計,以便向世人展示,他做這種事情,隻是考慮“不孝有三無後為大”。許多變著花樣的孝悌之行,都是那個時代的產物。

士林風尚也往往反映在太學生身上。東漢末年太學生不斷聲援朝中清流,抨擊時政,一次次掀起“學潮”。這跟士林講究名節、激濁揚清的風尚顯然有著直接的聯係。當然,最本質的問題還在於東漢時期的製度安排和政治運作出現了難以克服的矛盾。一方麵,統治者對儒家倫理和儒學經義的提倡過了頭,太學和各種學校過於膨脹,而選舉和征辟又已經完全失去了過去強調行政與司法才能的標準。過去的“四科”隻剩下了通經和求道兩部分。太學裏學生自然也就隻有做名節的追求和經義的探究,才有可能出頭。學校裏出息的渠道,事實上隻有進入仕途這華山一條路,當官僚體係變得難以容納消化這些學生的時候,太學生勢必會出現不安和躁動。另一方麵,依照官僚與皇權政治的規律,政治運作隻能是越來越黑暗,缺乏透明,自然也就越來越背離統治者所講求的儒家道義和理想框架。當皇帝和2專權的宦官居然將日益稀缺的仕途資源進行買賣的時候(這種行為本身,實際上暗示了原有製度已經失效,官僚資源按原來渠道分配已經出現了巨大障礙),太學生與當道者的激烈衝突也就不可避免了。

九、漢代的監察製度

帝國時代的監察製度是秦朝創立的。監察製度與行政司法製度、軍事製度一樣,是支撐皇權的三大支柱之一。這三者恰好構成了皇權之下的結構製衡。皇權之下的權力製衡,是帝國體製的基本原則,而監察製度在其中扮演了舉足輕重的角色。

秦朝在中央設禦史台,由禦史大夫督率從事監察事務,而地方則每郡派一名監禦史監察地方官工作。由於文獻缺乏,秦朝的監察製度到底是怎樣運作的,誰都語焉不詳。漢承秦製,同樣中央由三公之一的禦史大夫統領禦史台,負責監察。而地方上則將天下郡國分為13部州,分設刺史監察地方。其運作狀況和機構變遷如下:

在西漢初年,由於官僚體製還不夠完善,所以行政和監察體係之間的界限還不甚明了。丞相總理朝政,往往也行使監察權,可以隨意地彈糾百官。隨著官僚製度的逐漸完善,監察權開始集中到監察體係上來,形成了足以製約行政體係的強大力量。

漢代的監察機構是禦史台,禦史台的組織結構是這樣的:禦史大夫之下,禦史台的實際負責人是禦史中丞;禦史中丞下轄兩丞,分別負責禦史台的兩個部分,一是侍禦史組合,有15人,負責對中央各級官員特別是對他們上朝時的禮儀監察。其中有兩位被稱為治書禦史,地位特別重要,特選明了法律的官員擔任,凡禦史參與審訊重大案件時,由他們掌握量刑的依據。同時,禦史台還留有禦史這個官職原始的功能,負責管理國家檔案(最早,禦史是由史轉化來的)。檔案管理處被稱為蘭台,蘭台的管理也歸侍禦史負責。二是禦史組合,有30人,負責對軍隊和地方的監察。漢武帝時,為了強化對地方的監察,將全國行政區劃分為13部州,即13個監察區,分設12個刺史和1名司隸校尉(管京畿地方)負責地方的監察。西漢末年,設立三公官,禦史大夫變成了位高但無權的司空,禦史中丞成為禦史台的領導者。而原來與州刺史並列的司隸校尉,由於擔任京師的監察並兼及負責京畿治安,往往要管到在京師的王公高官的頭上,地位也大大提高,與尚書令三人上朝專席獨坐,號稱“三獨坐”,威勢壓過百官。注意,這時的“三獨坐”中有兩位屬於監察官。

與龐大的行政機構相比,監察機關隻是一個小係統,人員少而且官階低。當禦史大夫不再3領銜禦史台之後,主官禦史中丞官階尚不及九卿。但監察係統足以跟行政體係抗衡的原因,恰在於它實際上是皇權的耳目,因而被賦予了特別的權力,擁有特殊的行動規則。任何官員,無論官階多高,隻要被監察機關盯上,而且找出錯處,就麵臨著丟官的可能,除非這個人得到了皇帝格外的信任,才可能幸免。即使有這種信任,受到監察機關的彈劾,對官員的名聲也很不利。官卑而權重,是監察官的一個最重要的特征。雖然禦史們官階低,但由於他們手中有無所不在的監察職能,因而有了某種針對各級官員的“管官”功能,所以說話的分量不可能不重。另外,監察機構雖然很小,但卻是一個獨立的、直接對皇帝負責的係統,禦史雖然官不大,但除了皇帝和自己的上級之外,誰也管不著他們。其三,禦史可以采取他們認為合適的行動來從事監察,可以聞風彈奏,不必核實準確。其四,除了監察權之外,禦史台還經常被皇帝賦予某些特別的權力,禦史中丞和他的下屬們,經常性地參與司法案件的審理。作為京師監察官的司隸校尉,是京師地方事實上的第一號執法官。一個有威嚴的司隸校尉,不僅可以使當地的不法之徒銷聲匿跡,而且足以震懾那些來自王公貴門的紈絝子弟,使他們作威作福的行為有所收斂。

東漢桓帝時,李膺為司隸校尉,深受皇帝信任的宦官張讓之弟張朔不法,躲入張讓家中,李膺居然親自帶人闖入張府,找出藏匿罪犯的密室,將其抓走,打入天牢,不等張讓向皇帝求情,就將張朔殺掉。

概括起來,監察係統的功能有三:一是維護王朝秩序的穩定運轉。這首先表現在這個係統對禮製的看護上。作為禦史中地位最高的侍禦史,其最重要的工作就是在上朝時監督群臣的舉止,如有失禮失儀者,立刻帶下去,當場彈劾。令劉邦第一次感到過足了皇帝癮的朝儀,正是在禦史們的虎視眈眈中才得以實現的。其次,表現在對貪贓枉法官吏的揭發彈劾上。一般官吏在俸祿之外為自己和家人撈些好處,往往是官場上的慣例,官吏的行為隻要不逾越這個慣例,基本上就不被視為違法,可是隻要他們的行為越過了官場慣例的底線,那麽就會造成結構的緊張(民眾的不滿,左右官吏的不安),從而危及秩序,所以必須製裁。其中禦史就是製裁重要的發起者。最後則表現在參與司法和維護社會治安方麵。在這方麵,某些監察官,如司隸校尉實際上在扮演著現代社會警察的角色。監察係統的第二種功能是保障官僚體係對王朝的效忠。在效忠和效率這對困擾所有國家官僚機構的矛盾中,中國傳統國家一向著意點就是前者;4作為一個傳統的農業國度,生活節奏相當緩慢,不在軍情緊急情況下,行政效率一般不是大問題,而效忠與否往往關係到王朝的生死存亡,任何官員個體或者群體對皇權的不忠,都是皇帝無法容忍的。但是,效忠實際上也有兩種,一是對王朝的效忠,二是對某個皇帝個人的效忠,這兩者經常是攪在一起的,但皇帝經常更看重對自己個人的效忠,要求禦史們特別維護他個人的權威與尊嚴,而那些為了王朝根本利益著想的禦史往往會得到惡報。監察係統第三種功能是根本性的,那就是作為王朝權力結構的製衡因素。很明顯,一個龐大的全能式行政體係,本身存在無限擴張的可能性,如果沒有另外一種機製製衡,後果將難以設想。這將會導致皇權無法有效地控製局麵,形成尾大不掉之勢。事實上,任何形式的國家結構都是存在權力製衡關係的,隻不過有的製衡機製有效,有些效果則差一些。傳統中國的製衡機製,跟其他的古代國家相比,應該說是比較好的。當然,其缺陷也是很明顯的,那就是受皇帝個人素質的影響過大,受皇帝製度的影響更大。由皇權派生的外戚、宦官、女主等非製度性權力因素都會對原本平衡的政治局麵產生影響,甚至傾覆之,當然,到了這個時候.一個王朝的命運也自然陷入了危機。由於監察不能針對皇帝,而針對皇帝諫議又不帶有強製性,所以,在麵對由皇權派生的衍生物時,監察的有效性就要大打折扣。

十、官員的任用規則與考核製度

官僚體製形成之後,勢必對官員的任用有一些規矩和限製,而且逐漸派生出一套對官員的考核程序和辦法,否則體係的運轉就會出現問題,這是官僚製自身的要求。隻要官員具有皇帝雇員的性質,任用和考核製度就是免不了的。在秦漢時期,由於官僚製確立的時間還不長,相應的任用和考核規則還不完善,有些基本上還處在行政習慣的範疇。

1.官員任用的習慣規則

首先,主要官員任用權歸於中央,這是集權體製下官僚製的一個基本原則。在秦朝,這個原則得到了完全貫徹。西漢初年,諸侯王國一度獲得了對自己王國官吏的任用權,後來,隨著諸侯的逐漸削弱,中央任用主要官員的原則再次得到了遵行。但是,對於主要官員的屬吏,任用權卻依然掌握在官員自己手裏,形成了早期的“地方主義”,也是門閥政治的源頭。其次,秦漢時期對官員的任用方式分為“真”、“守”、“假”、“領”等形式,真為實授,守為試用,假為暫時攝事,領為兼任,又稱“錄”。另外,在本職之外,另加虛銜官職為“加官”,有加官者雖然不管5所加官職之事,但卻享受虛銜官職的特權。沒有印綬,也不管具體事務的官員被稱為“散官”。散官無管事的權力,但有議政的權力。準備任用、但一時還沒有任用的官員候補者,被稱為“待詔”,沒有薪俸,隻發一點補貼。再次,在習慣上,兩漢對於官吏的任用在籍貫上有一定限製,實行籍貫回避製度。一般來說,本地人不當本地官,州刺史不用本州人,郡太守不用本郡人,縣令不用本縣人。而且,婚姻之家,也不能到相互的州郡為官。然後,對於宗室和外戚,在習慣上也有一定限製,不許他們擔任近畿地方的地方長官,不許擔任九卿等等。最後,官員的任期沒有限製,隻要沒有過錯,或者皇帝高興,任期多長都行。反過來,頻繁地變易也是可以的。地方官如果自己不想幹了,或者發現有司已經覺察到了他的過錯,自行去官,一般不會被禁止。不過,上述規則都屬於一種行政習慣,實際實行起來並不嚴格,比如對外戚的任用限製,碰上強有力者就被打破。西漢晚期和東漢時期,實際上一直處於外戚專權的陰影之下。

2.官員的考核 小說.中國政治製度史導論(第2版) 最新章節第15章 王霸之道——兩漢(5) 網址:html/5/51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