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1章 元朝的地方行政係統

元朝的疆域是曆朝曆代中最為廣闊的,因此在地方行政管理上,也最為粗獷。這種粗獷集中的表現就是行省的設置。金朝也有行尚書省的設置,但一來不是全局性的,二來也是臨時措施。元朝繼承了這個體製,並將之固定化。在蒙古草原之外的統治區域,除大都周圍的“腹裏”外,元朝設置了十個行省。所謂的行省,就是“行中書省”,屬於中央政府中書省在地方的派出機構。本來,“省”的稱謂是宮禁的意思,當年設置三省,本是君權集中的體現,但是隋唐以後,省的設置逐漸脫離了原本宮廷附屬機關的本義,變成純粹的行政機構。到了金元,又進一步演變成了地方建製的代稱。

行中書省是地方最高行政機構。人員參照中書省,設置丞相、平章政事、左右丞和參知政事。他們在名義上屬於中央官,但對於地方所有政務都可以管理。行省一級,還設有幾個平行機關,有行禦史台、宣慰使司、肅政廉訪使司(管刑獄和監察)、儒學提舉司(管學校和祭祀)、都轉運鹽使司(專管鹽課)。其中,宣慰使司也是省一級大行政區的行政機構,職權幾乎跟行省一樣,卻受行省管轄。自從行省成為一級地方區劃以後,“省”這個概念就由原來的中央屬性,變為具有地方意義的單位。這個無論如何都過於龐大的地方建製單位,後來被明清兩代繼承下來,延續至今,使中國擁有世界上最大的地方行政單位。行省的劃分,當初隻是一種跑馬圈地的感覺,簡單地將地方分成大塊,並沒有考慮區域內經濟文化的關聯性,比如將經濟文化聯係密切的長江三角洲一分為二,江南為江浙行省,江北為河南江北行省。將長江中遊聯係密切的兩湖(洞庭湖、鄱陽湖)流域分屬兩省,湖廣與江西,而將珠江三角洲歸屬江西。這為後世經濟文化的發展,留下了巨大的隱患。

行省之下基本上沿襲金製,設置路、府州和縣三級行政區劃。路設總管,府設府尹,州設州尹,縣設縣尹。不過,三級政府在最高長官之上均設達魯花赤,蒙古語“鎮守者”的音譯,一般由蒙古人擔任,具有最後的裁決權。實際上,達魯花赤是作為地方官的監視者出現的,什麽事情都不做,但什麽都可以管。元代有直轄於省的府州、直屬於路的縣,也有不設路的府,還有屬於府、州的縣,有的府、州隻有一縣,也有不設縣的州,有的縣在此處卻屬於其他州管轄。總之,元代不僅行政區劃的層級混亂,而且統轄不一,是厲代最混亂的地方行政體製。

這種混亂部分來源於草原帝國的領主式地方管理形式。在成吉思汗統一蒙古草原之後,實行各個層次的那顏(貴族)類2似分封形式的管理方式,每個那顏都有自己的領地,負責領地的全部事務,對於所管轄的百姓有生殺予奪之權。在進行廣泛的征服以後,對於新占領的土地,隻要滿足蒙古統治者“六事”,即“人覲、納質、獻戶口、助軍、納貢賦、置達魯花赤”,往往聽任地方上有力者割據。就是說,如果有能力控製一方的人,隻要能親自到大汗所在地朝覲,以子弟為人質,上報所轄地的人口數,為蒙古軍出兵助戰,交納賦稅和接受蒙古人派的監視自己的達魯花赤,就可以獲得類似於西周時期諸侯一樣的地位和權力。無論這些有力者是原來的地方官、守軍將領,還是土匪惡棍。這些“諸侯”所控製的地方往往大小不一,犬牙交錯,甚至據守此地者,在彼處有塊飛地。這種情況雖然在忽必烈稱帝後,經過整頓有了改觀,但並沒有徹底解決。因為在整個漢人區域,除了原有的割據痕跡外,還充斥了蒙古貴族的封地,這些貴族以“投下主”的形式占據領地,實際上將地方官視為他們的辦事人員,無論怎樣整頓地方,都必須遷就他們的利益。所以,元朝的地方區劃,就形成了這樣混亂的局麵。 小說.中國政治製度史導論(第2版) 最新章節第51章 元朝的地方行政係統 網址:http://www.xoyo100.com/html/5/5157/253553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