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太宗的“尚官”修譜原則,使崔民幹從第一等降到第三等,不少史著把這看成是抑製或打擊山東士族的措施。其實,從他禁止賣婚的思想動機來看,並非如此。

唐太宗將崔民幹貶等時,曾對高土廉作了自我表白: “我與山東崔、盧、李、鄭,舊既無嫌,為其婚姻之間,則多邀錢幣,才識凡下,而偃仰自高,販鬻鬆概,依托富貴。我不解人間何為重之?”這裏, “舊既無嫌”,表明自己過去並沒有與山東士族過不去的地方,言下之意,現在是不會抑製他們的。所謂“販鬻鬆概”,則透露了唐太宗的思想動機是禁其“販鬻”婚姻而已。因為山東士族之所以嫁女多索聘禮,就是恃其族望的緣故。唐太宗想通過降低其郡望的途徑,達到杜絕其“多邀錢幣”的目的。

為此,他把“賣婚”提高到悖亂禮經的思想高度予以譴責;自然把禁止賣婚視為崇尚禮學的舉動。吳兢深體太宗的這個用意,故他編撰《貞觀政要》時,把重修《氏族誌》列入《禮樂》篇。可見,此舉與崇禮樂、敦教化有關。

南北朝以來,士風日壞,弊端叢生, “賣婚”即其一例。唐初流風更甚,故“太宗惡之,以為甚傷教義”;他還指出:“貶鬻婚姻,是無禮也;依托富貴,是無恥也。”既然無禮無恥,那就非禁不可了。

貞觀六年,唐太宗與房玄齡商量刊正《氏族誌》時,就曾提到山東士族“每嫁女他族,必廣索聘禮,甚損風俗,有紊禮經”,表示了自己要修正氏族以整頓風紀的決心。

貞觀十二年,《氏族誌》修成頒行天下,他又下詔:氏族之美,實係於冠冕;婚姻之道,莫先於仁義。自有魏失禦,齊氏雲亡,市朝既遷,風俗陵替,燕、趙右姓,多失衣冠之緒,齊、韓舊族,或乖禮義之風,乃有新官之輩、豐財之家,慕其祖宗,競結婚媾,多納貨賄,有如販鬻。或貶其家門,受辱於姻婭;或矜其舊望,行無禮於舅姑。積習成俗,迄今未已,既紊人倫,實虧名教。朕夙夜兢惕,憂勤政道,往代蠹害,鹹已懲革,唯此弊風,未能盡變。自今以後,明加告示,使識嫁娶之序,務合典禮,知朕意焉。

所謂“氏族之美,實係於冠冕”,指出了修譜的“尚官”原則, “婚姻之道,莫先於仁義”,表示反對以郡望廣索聘禮。這個強調“務合禮典”的“嫁娶之序”的詔令,和重修《氏族誌》同年頒行是意味深長的。它把唐太宗刊正氏族基於禁止賣婚的目的,出於整肅“人倫”、維護“名教”的思想動機和盤托出了。

然而,唐太宗以禮製禁止“賣婚”,並沒有收到預期的效果。《氏族誌》頒行後,山東士族雖然因其世代衰微,全無冠蓋而降低了族望,但“新官之輩,豐財之家”則“慕其祖宗”與之聯姻的事件,仍然層出不窮。 “後房玄齡、魏徵、李劫複與婚,故望不減”。新貴為了攀附舊族,不惜多輸錢幣, “競結婚媾”;舊族為了使族望不減,也來者不拒。《氏族誌》的頒行,沒有起到抑製“賣婚”的作用。貞觀十六年,唐太宗隻得再次強調禮製,頒布“自今年六月禁賣婚”的新詔令。但是,由於舊族與新門出於各自的政治利益的需要,一紙詔令是禁止不了的。正如封建史家所說的,而代閥顯者,至賣婚求財,汩喪廉恥。

唐初流弊仍甚,天子屢抑不為衰。太宗晚年尚且如此,到高宗時就愈演愈烈了。一些“衰宗落譜”的舊士族,反而號稱“禁婚嫁,益自貴”,雖有明詔禁止,然而暗中“潛相聘娶,天子不能禁”。高宗朝宰相李敬玄出身庶族地主,先後三次婚娶皆聘山東土族之女,即是突出的例子。高宗以後更是積重難返,如德宗貞元中柳芳序四姓世族,山東士族仍然名列前茅。社會上聯姻照舊崇尚門閥。因此,唐文宗感歎道: “民間修婚姻,不計官品,而上閥閱,我家二百年天子,顧不及崔、盧。”

唐太宗重修《氏族誌》,企圖抑低山東士族族望,又定婚製貶之: “王妃、主婿皆取當世勳貴名臣家,未嚐尚山東舊族。”而且還阻止某些勳貴名臣的“新官之輩”與之聯姻。這些措施均未奏效,既不能達到禁止“賣婚”目的,也不能禁止山東土族代出高官與抑低其族望。以崔氏為例,終唐一代,崔氏十房共出二十三個宰相,數量之多居舊士族之冠。

而宰相、知政事都是位居三品以上的高官,按《姓氏錄》等第,可排入第一姓或第二姓之列。可見,武則天以降,崔氏家族隨著代出高官,已上升為第一等、第二等的族姓了。所謂抑製山東士族,從曆史發展角度或社會效果來看,也是沒有達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