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轟動全國的“段氏三兄弟”大案之後,“三利一偉”是又一起引起國人震驚的黑幫大案,三十餘家報刊對此相繼做了報道,稱這是在建國以來遼西地區罕見的黑幫集團,以佟相利、武春利、李宏偉、梁賀祥為首犯的幾十人參加作案,結夥立棍,稱霸一方的犯罪團夥,還配有先進的通信設備、運輸工具,還有槍械和防彈衣、警車牌、警燈等作案器具。
李宏偉個頭不高,顯得敦實,一看就是那種身體強健的人物,隻是臉有些蒼白,瞪著一雙血紅的眼睛。他還未等辯護律師坐下來,便用那雙隻有死囚和重刑犯人使用的鐐銬鎖起來的手,伸向對方,急切地問道:“律師,我還有活的希望嗎……”
伴著沉重的鐐鎖聲由遠而近,在空洞的走廊裏顯得尖銳而響亮。李宏偉的麵孔與這種鐵器發出來的聲音一起出現在接待室的門口。
李宏偉個頭不高,顯得很敦實,一眼望見是那種身體強健形的人物,隻是臉色有些蒼白,瞪著一雙血紅的眼睛,未等坐下來,他便用那雙隻有死囚和重刑犯人才使用的鐐銬鎖起來的手,伸向對方,急切地問道:“律師,我還有活的希望嗎……”
望著這張不失年輕的麵孔,律師趙勇的心情一下子沉重起來。他心裏清楚,他所麵對的是繼轟動全國的“段氏三兄弟”(《遼寧日報》李宏林的紀實文學有載)大案之後,又一起引起國人震驚的帶有黑社會性質的大案,三十餘家報刊對此相繼做了報道,稱這是在建國以來遼西地區罕見的黑勢力集團,是以“三利一偉”即:
佟相利、武春利、李宏偉、梁賀祥為首犯的幾十人參加作案,結夥立棍,稱霸一方的犯罪團夥,還配有先進的通訊設備,運輸工具,還有槍械和防彈衣、警車牌、警燈等作案器具。
如今坐在趙勇麵前這個隻有28歲的年輕人,就是“三利一偉”中被新聞宣傳定性為第三號人物的李宏偉。這個李宏偉在其工作的貨運公司對剛上班的人,不認識李宏偉也要挨他的耳光。昔日的魔鬼如今已失去那種囂張的氣焰,正用卑瑣膽怯的目光,期待著律師的回答。
“我作為你的辯護律師,隻能依法為你辯護,達到法庭合理量刑的目的。我不能允諾什麽,作為你的辯護律師,我和另一位律師同為你辯護,現已經對你的案卷進行了認真的研究,還要大量地取證,在法律允許的範疇為你辯護,用事實來盡量減輕對你的刑懲。”
這樣的話對於一個辯護律師絕對是具有嚴謹的不存漏洞的回答。這樣一個大案還是趙勇當律師以來接手的最大的案子。
做為中專學校講師的趙勇,在恢複律師考核製度以後,報考了法律專業的大學學習,畢業後調入東北某市中心律師事務所擔任副主任。要知道他的年齡也隻有三十幾歲,接這麽大個案子,無論是資曆,還是年齡,抑或經驗上對他都是一種考驗。隻要明白這個大案厲害關係的人,都不願接手這個案子,據傳聞這幾個首犯已內定死刑了,對李宏偉這個人物起死回生的希望幾近渺茫,誰也不肯輕易擔任這幾個首犯的辯護人。
這是對趙勇的一種挑戰。
趙勇於1993年4月8日與北京市江山律師事務所的馬國華兩人合簽了對李宏偉的訴訟委托書。因案情重大,幾名主犯均委托兩個辯護律師作為一審的訴訟代理人。隨後,所有的辯護律師赴義縣對這個團夥大案集體閱卷,涉及到這個團夥案的預審和現場勘查卷宗就有60多本,趙勇一行人在義縣整天閱卷就半個月。對李宏偉初步的印象是,李宏偉確實是個地道的混世魔王,從未成年時開始便存有案底,羅列出的罪名舉不勝舉。
律師們在6月底收到東北某市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
起訴書認定李宏偉在與其他被告人交叉或單獨犯罪中,有流氓犯罪三十七起、輕傷四人、輕微傷四人,**婦女一人,強奸一人,並有綁架兒童勒索財物,還為了逃避罪責賂賄公安局幹部2000元等罪行。李宏偉已構成了流氓罪、強奸罪、搶劫罪、行賄罪,向法院提起公訴。
從案件的定性來看,作為這麽大的團夥曆時十餘年的結夥作案,作為團夥主犯是無法逃脫法律的嚴厲製裁的,李宏偉的絕望是有根據的。
七月的天氣**雨連綿,陰晦的空氣,也對律師趙勇產生一種無形的壓力。他麵對的不是一個簡單的案子。
過去他擔任過許多案件的辯護人,在東北某市的律師界,也是個名聲斐然的人物。能夠作為李宏偉辯護人,也是得益於趙勇勝訴案的人介紹,慕名而來的。然而,李宏偉的案子非同小可,不同於其它的訴訟代理,他關係到一個人的生命。雖然李宏偉是個魔鬼,十惡不赦,他從心底厭惡李宏偉這個罪犯,倘若在過去,他也會走到法院的公告欄,對那些判以死刑的罪犯,拍手稱快,還會說上死有餘辜的解氣話。然而現在的立場卻不同,他要站在罪犯一方,替罪犯辯護,而且還是個人人都深惡痛絕的罪犯,他的心情難免會經受一場心靈的折磨。
但他清楚地知道自己是律師,必須要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為被告辯護。
律師行業,是近幾年才突飛猛進地發展起來的,人們也是在近幾年的強調法製觀念中,才對律師的工作有所認識,而且還需要有個逐漸認識的過程。
律師很難當。新聞輿論已先於案件處理之前公之於眾,並還有許多與事實不符的說法,以聞代法。有些案件的偵破過程也早已作為經驗,受到表彰。領導的批示,權威性地為某個案件定性,無形中形成了蓋棺定論。對於這麽個大案,違背案件審理的保密工作的一些作法,實在令趙勇的心情無法平靜下來,他知道這會引起一係列錯綜複雜的社會問題。這對辯護人趙勇來說更是難上加難。
趙勇回到家裏看到一部電視專題片,介紹本溪平安裏公安分局的經驗。那個公安分局局長說要是綜合治理搞好了,分兵把守,各司其責,就不需要打什麽戰役,搞階段性的清理整頓。這些話引起了趙勇深深的思考,李宏偉從十七八歲便養成了打架鬥毆的惡習,如果從青少年犯罪的問題抓起,問題就不會積少成多,自絕死路。
他就帶著這種思索和顧慮開始辯護工作的。
從7月10日第一次見到李宏偉開始,趙勇與馬國華兩人開始緊張的調查取證。他們先後5次會見李宏偉,通過近40人曆時三個月的大量取證,得出個深刻的結論,李宏偉是個魔鬼一點也不假,但他是個什麽樣的魔鬼,是大還是小,還是中間的那種……趙勇最後堅信對起訴書上的四個罪行中的強奸罪和搶劫罪不能成立,部分的流氓犯罪指控的事實也不成立。最關鍵的是證明了他不是這個團夥的主犯。
起訴書中的大多數罪行都是在李宏偉的單位中發生犯罪行為。據稱在有284名職工的貨運公司,“其中被李宏偉打罵過的就占有70%以上,先後有7任經理,是看不慣也受不了李宏偉的欺壓行為而忍氣吞聲要求調走的。”
可笑的是這個靠打架,用黑社會的手段當別人的“槍手”,結夥稱霸鄉裏,還曾多次被公安機關多次收審拘留的混世魔王,卻堂而皇之地當上了義縣貨運公司的經理助理、生產股長、調度,被得以重用。
那位重用他的經理用意何在呢……雖然那位身為經理的人,在後來積極配合公安機關,對李宏偉這個社會的垃圾、擾亂單位正常生產秩序的魔王的舉報,但當時他的目的是否也是如此著想的呢……
趙勇不由得想到了電視台正在上演的《京都紀事》
中的柯寶年這個人物形象,也為經理助理一職,他在辭去職務時對他的老板的一番話意味深長,柯寶年說:
“我除了跑腿打架,什麽也不會。”這句話說明了經理啟用柯寶年的實際用途,就是為了要他充當打手。貨運公司是從過去的推小腳車而發展起來的,人員比較複雜。
“為了整頓二運的秩序,把二運過去的混亂局麵扭轉過來,把生產抓上去,×××(經理)啟用了李宏偉。李宏偉也確實幫了×××許多忙,這時的×××也成了李宏偉家酒桌上的常客,李宏偉為了穩定二運的秩序確實起了一定的作用。”(趙勇一審《辯護詞》第6頁)李宏偉1982年從黑龍江鄉下返回義縣時,是一個地地道道的窮光蛋,而僅僅幾年的時間裏,他便“鳥槍換炮”
了,他不僅有兩幢住宅,而且其中一幢是花4萬多元購置的。家中地毯、高檔家電、仿古家俱一應俱全。靠的就是這種霸道!這個經理助長了李宏偉在貨運公司的囂張氣焰,後來因為李宏偉感受到了×××是在利用他心毒手黑這一麵,“李宏偉名為經理助理,主管生產,而不讓其參與有關生產問題的決策,隻是讓其盡義務,而不讓其行使權力,(此處略15字)從而,魯莽行事,”
趙勇一審《辯護詞》第6頁)以至於與×××反目為仇,1990年底,義縣公安局將李宏偉呈請勞動教養,貨運公司同意公安機關的決定,兩人之間本來就緊張的關係便愈演愈烈,為這,李宏偉毆打了×××,造成輕微傷害,×××自食了引狼入室的苦果。
趙勇還記起了一個經理曾說過的話,說利用這種人物是“用反革命的一手對付反革命。”這一點上不能不引起社會的注意,不能讓這種帶有黑社會性質的辦法危害我們的社會。
在8月5日的密庭庭審中,李宏偉對其惟一的一件強奸案例進行了否認,在與該女人的6次性關係中,5次是該女人主動的。趙勇在對該女人取證中也證實了這一有力證據。在幾輪的庭審辯論中趙勇堅持強奸的罪名不成立。
趙勇在庭審辯論和一審的最後辯護中,對起訴書上第81條在認定事實有不實之外,還存在著適用(起訴為搶劫罪)法律不當的問題。在1987年2月25日,李宏偉被義縣公安局收容審查,同年3月20日脫逃,李為逃避打擊,幾次竄至貨運公司副經理劉少任家威脅劉將其保出。4月下旬的一天夜晚,李夥同羅維波持鐵棒等物又竄至劉家,用(略去)語言相威脅,同時令劉給他2000元現金,劉和其妻郭豔賢說沒錢,李當即揮拳打劉,並打郭兩個耳光,接著又將劉家正在熟睡的8歲男孩劉新從被窩拽出做為人質,逼迫劉連夜為其借款…………
摘東北某市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錦檢刑字(1993)第26號)該案為綁架人質勒索財物,檢查院起訴已構成搶劫罪。而趙勇認為李宏偉的行為構不上綁架人質勒索財物,綁架是指強行將人質劫走、架走的行為,而且在1987年時的法律、法令、政策對此行為沒有規定因此不構成搶劫罪,也不適用綁架勒索罪。
趙勇帶著這些有力的證據對當事人李宏偉進行了一審的最後辯護,提出了幾點辯護意見。提出對其一些犯罪事實的核對,李宏偉不是主犯的依據,適用搶劫罪不當的問題,對一例強奸罪的起訴確認不構成犯罪。懇請法庭對其提出的辯護意見進行認定,予與核查量刑。
一審結束後,在司法局召集律師的會議上,大家對趙勇的辯護給予了較高的評價,認為證據證詞十分有力度,對東北某市中級人民法院的一審合議庭最後的判決中對李宏偉的量刑程度會有新的考慮的。
年10月25日,趙勇等律師抱著希望等來了一審的刑事判決書。判決並不像大家預料的那樣,能對李宏偉減刑。判決書將起訴書中失實之處改寫得嚴謹了,庭審認定不構成犯罪的部分拿掉了,在檢察院起訴的四個刑事罪中撤下了搶劫罪的一款。法庭認定被告人李宏偉共作案三十三起,其中流氓作案三十一起,起主要作用的五起,持械作案五起(持槍二起),挑起事端二十二起,直接造成輕傷三人,輕微傷四人,直接毆打無辜群眾二十七人,**婦女二人;強奸作案一起,強奸婦女一人;行賄作案一起,行賄數額2000元。查被告團夥(含李宏偉)無視國法,長期在義縣城鄉等地交叉結夥或單獨大肆進行聚眾持械鬥毆、尋釁滋事、毆打傷害無辜群眾;橫行鄉裏、欺壓百姓;強拿硬要、搜刮民財;侮辱、玩弄、**婦女等活動,嚴重破壞了社會治安秩序,情節十分惡劣,危害特別嚴重。認定李宏偉在內的五人在流氓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均係本案主犯。最後判處作為第三號人物的李宏偉犯有流氓罪、強奸罪、行賄罪,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三利一偉”均判處了死刑,可以說是得到了應有的下場。義縣城沸騰了,人們奔走相告,控訴著這些犯罪分子昔日犯的種種罪行。
然而,做為李宏偉的辯護人趙勇卻在沸騰的人流中沉默了。他本應與之一起同賀這樣的場麵的,這裏並非因為他擔當了李宏偉的辯護律師,就要對李宏偉的罪行表示出漠然的態度,就不再痛恨李宏偉的所作所為,雖然李宏偉的犯罪中有著許多的社會因素,但感情代替不了法律。法律是至高無尚的,在法律麵前人人平等。
在召開的公審大會的人群中,有人認出了趙勇就是李宏偉的辯護律師,在他的背後許多人在指指點點,說他替罪犯說話,有人竟然罵出聲來,似乎他是李宏偉的同夥那樣遭人痛恨。他完全可以理解這些人的情緒,幾十年來的老觀念,加上“文革”期間對法律的粗暴的賤踏,已明顯地暴露出人們對法製觀念的淡漠和無知,趙勇深刻地認識到加強法製教育的重要性,當然普及法製還要有一個長期的宣傳過程。
趙勇在人群中沉默的原因,還在於他對這個判決的認識。群眾把這種宣判當做最終的判決了,宣傳輿論誤導成槍斃了義縣帶有黑社會性質的犯罪集團的四名主犯。
李宏偉還能有活的希望嗎……連李宏偉本人都絕望了,他更相信對他的判決已是內定的,是無法再更改的事實了。他知道在庭審過程中,省市領導一直坐鎮義縣,對該案表示出了極大的關注,省高級人民法院刑事庭的法官們參加了庭審的全過程,如果對東北某市市中級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有異議,也會有些溝通的。
上訴是否還會有意義,誰也沒有這樣的把握。同為主犯判處無期徒刑的楊旭光,都沒有了上訴的打算。而李宏偉的家屬們,卻抱著一絲希望找到趙勇,李宏偉畢竟是有妻室老小的人,他們又一次委托趙勇作為李宏偉上訴的二審辯護人。
出於律師的職責,和對委托人的負責態度,趙勇在對大量取證進行研究後,他感到李宏偉最重大的問題是在這個犯罪團夥起到了主要的作用,就是主犯的事實。
他很快發現李宏偉有別於其他的主犯,他大多數的犯罪事實都是在單位中尋釁滋事,而其他的主犯卻是有著互相聯絡,互相利用,還有著完整配備的作案用的工具。
作為李宏偉與其他主犯共同作案的微乎其微,在起訴書上能夠反映出來的也隻與本案21個被告人中的2人曾有過兩次的共同犯罪,而且是既沒傷人,又不是聚眾鬥毆,也沒有攜帶凶器。如果說李宏偉是這個團夥的共犯都顯得牽強,那麽為什麽還成了這個團夥的主犯了呢……
趙勇又一次陷入了沉思。在李宏偉提出的這方麵情況上看,他是在1992年6月因毆打公司領導被義縣公安局收審的。在此期間“三利”的佟相利、武春利、梁賀祥(又名梁二利)是因流氓罪被義縣公安局追捕,而將他們聯係在一起的。在東北某市電視台播報的關於“三利一偉”案的新聞中也能看出其中的端倪來,說這個團夥以親緣、血緣為紐帶,進行長期的犯罪活動。這裏指的血緣親緣是什麽呢……李宏偉與其主犯的關係隻是武春利現在相好的女人,是李宏偉老婆的妹妹。佟相利和武春利兩人原是連襟關係,也就是21人同案犯中高祟的兩個姐姐,高氏姐妹又恰雙雙與兩利離了婚。在某報刊雜誌上發表的關於此案偵破過程的一篇文章中有這麽一段“據說,義縣縣委一位領導曾將義縣公安局的一位領導找到辦公室,一進屋這位縣委領導就很嚴肅,厲聲問道:李宏偉的問題,你們公安局為什麽解決不了……”
趙勇在認真調查研究的基礎上,二審再次表明了趙勇的辯護意見。第一點提出李宏偉不是本案的主犯。他指出如果把李宏偉定為本案的主犯,必然導致對李宏偉量刑偏重的後果,不能作到“罪刑適應,罰當其罪”。第二點是關於李宏偉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問題。他認為李宏偉的名氣純屬是“三利一偉”案宣傳輿論導向的結果。第三點是對判決書中部分罪與非罪問題的探討。這裏他提到了關於那起一審認定強奸案尚不能構成犯罪,隻能是男女關係問題。
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並沒有像他們猜測的那樣,在他們上訴後,對所提出的辯護意見認真對待,用了前後一個多月的調查取證,於1993年12月26日宣布了終審判決。
文本認定:上訴人李宏偉參與或單獨流氓案
起,其中聚眾毆打他人4起,尋釁滋事23起,以玩弄婦女為目的**婦女1人。在流氓犯罪中,持械6起(其中持槍1起),直接毆打23人,直接造成輕傷4人,輕微傷4人;行賄作案1起,行賄額人民幣2000元。(終審判決書42頁)佟相利、武春利、梁賀祥、楊旭光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係本案主犯,…………
李宏偉在流氓犯罪中,社會危害特別嚴重,應從重處罰。(終審判決書45頁)…………經查,李宏偉流氓犯罪危害特別嚴重,但其在犯罪中,基本沒有與本案其他上訴人及被告人共同犯罪的事實,尚不屬本案共犯中之主犯。原審認定其強奸一節,根據具體事實和證據情況,可不予認定。李否認是本案主犯和強奸犯罪以及所提判刑重的上訴理由,應予考慮。(終審判決書46頁)…………撤消東北某市市中級人民法院1993年10月25日(1993)錦刑字第40號刑事判決書中…………對李宏偉流氓罪的刑罰部分,強奸定罪和刑罰及決定執行刑罰部分(終審判決書48頁)…………李宏偉犯流氓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終審判決書49頁)。
同事們紛紛向趙勇表示祝賀,認為他的辯護很漂亮,然而沒有一個人像其它官司打贏了後的那種祝賀表示。但這一點也足以使他滿足了。
當趙勇走出懸掛著國徽的法院大門時,他的心情並沒有絲毫的輕鬆,法律又一次給了他更新的內容,那句依法辦事,以法律為準繩的話也許為更多的人所理解。最讓他沉重的是他最後一次見到罪犯李宏偉時,李宏偉對他說過的話:“隻要我不掉腦袋的話,麵包會有的…………”這些沉重的話語依舊回**在他的耳畔,時時作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