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紀檢領導閻海潮陷入了一場他根本不知道的貪汙案件中。起因是他曾經擔當過書記單位的行政領導,夥同幾個下屬私下將單位的十車煤變賣,從中貪汙了所有的煤款。而並不知情的閻海潮卻背上了“黑鍋”,開始了他人生旅程中最艱難的262天漫漫的鐵窗生涯。
在家人和社會的共同努力下,法庭審判長最終宣布了裁定結果:被告人閻海潮無罪!
閻海潮情不自禁地說:“我相信法律是公正的,我要感謝法律為我討回了公道!”
閻海潮無辜遭拘捕
月20日兩個陌生人找到盤山縣城建局紀委書記閻海潮,來人表情嚴肅地做了自我介紹,閻海潮才知道他們是東北某市鐵路運輸檢察院的,找他來了解一些情況,並讓閻海潮如實交待問題。他們問起了閻海潮在1990年任盤錦機務折返段書記時,變賣單位的十車煤的經過。閻海潮並沒有感到突然,因為在幾天前他聽人說起過東北某市鐵路運輸檢察院反貪局正在調查折返段段長李立挪用公款一案,他以為這是找他來調查取證,配合調查工作。
閻海潮原在大虎山機務段盤錦機務折返段任黨支部書記,1992年中旬才調到盤山縣地方工作的。閻海潮記得在他調轉前的1992年7月,折返段從鐵路局統一劃撥調配來的十車機車用煤,當時段內儲煤場超儲卸不下來,李立段長找到閻海潮等人研究,說要聯係一下盤山縣燃料公司,將煤卸到他們那裏保管一段時間。而這樣便出現了保管費用和短途運輸費用,研究時有人提議將這十車煤處理掉,彌補以往其它費用開銷造成的欠賬。
檢察院來的那位負責人靜靜地聽完賣煤的經過後,神情極度複雜地說閻海潮與段長李立,當時副段長、現在的書記寧發誌和值班員楊文春四個人分款兩次,每人私分了13000元,共分得52000元錢。閻海潮聽到後,感到十分的驚訝,他說:“這不是天方夜譚嗎……我上哪兒得到過這筆錢,簡直莫名其妙!”
檢察官和藹地勸說道:“你也不要生氣,你從鐵路調到地方也很不容易,還做了領導工作,如果分過錢就如實說明。這件事時間很長了,是不是忘了,你好好想一想,如果得到了錢,把錢退回便可以了。”
閻海潮覺得也有道理,便也冷靜下來,仔細回憶了一下,閻海潮說起了老婆跟楊文春借錢的經過。閻海潮從折返段調出幾年後的一天,他的舅舅建冷庫來借錢,當時隻有閻海潮的妻子陳桂菊在家,而手中又沒有現錢。因為閻海潮先是調到石化係統工作,當時單位號召集資搞多種經營,他就拿出了自己的所有積蓄。陳桂菊是個熱心腸的人,她不忍心看著老人白跑一趟,要是沒有難處的話,哪能輕易跟小輩人張口。她知道同學楊文春家裏比較有錢,就去了他家,說明了原委。楊文春二話沒說,進屋裏就給拿了5000元錢的現金。陳桂菊拿回來送給舅舅以解他的燃眉之急。後來,閻海潮又是購買商品房,又因為那筆集資的款額被人騙走未還,楊文春又多次說不著急,所以欠款一直也沒有還楊文春。
檢察院辦案人員將他帶到盤山縣招待所,宣布了對他拘傳的決定,雖然他拒不在拘傳單上簽字,但幹警還是給他戴上了手銬,讓他上了警車,一路疾馳,送往東北某市鐵路運輸檢察院。
此後的幾天,閻海潮接受了連續的提審,就是關於那次私賣機車用煤分贓款的事。麵對著審查人員各種各樣的疑問,閻海潮實事求是地說明了當時事情的經過,並一再申訴自己並沒有分到機車用煤的一分錢,他再三表示自己要用人格黨性來保證。而檢察官們認為他的這種態度是消極對抗,拒不承認犯罪的表現。7月9日經東北,某市鐵路運輸檢察院的批準,由東北某市鐵路公安處對閻海潮執行逮捕,羈押在東北某市鐵路公安處看守所,從那一天起,閻海潮這個具有22年黨齡,走上幹部崗位14年的紀委書記,開始了人生旅程最艱難的262天漫漫的鐵窗生涯。
為申冤妻子奔走呼號
閻海潮從盤山縣被抓走時,他的家屬並不知曉。閻海潮的妻子陳桂菊恰巧那天去招待所,聽人說有個姓閻的從招待所被抓走了,她覺得蹊蹺,便打電話給閻海潮的單位才知道說他去了招待所。陳桂菊斷定這個被抓走的人就是自己的丈夫。
陳桂菊在盤山縣人大做會計工作,原來也是從大虎山機務段盤錦機務折返段調出來的。那天,閻海潮接受檢察院的調查後回到家中,將這件事告訴了陳桂菊。閻海潮感到非常委屈,還責備陳桂菊不該去楊文春那裏借錢,惹上了一身的“髒水”。
陳桂菊坐車趕到東北某市,她以為丈夫是因為自己借的5000元而遭此官司的,她找到檢察院主辦人員說明情況,並說要是因為她借錢造成了閻海潮的問題,她會主動繳款。接待她的檢察幹部態度惡劣地說:“閻海潮並不是這5000元的事,他貪汙公款3萬元,你在人大工作,應該協助我們做他的工作,讓他認罪服法。”
陳桂菊怎麽也不會相信這樣的事實,一連幾天去檢察院,而檢察院人員拒絕接待她,無論她如何解釋說明,人家就是不理不睬。事與願違,意外的是在第13天,檢察院宣布了對閻海潮的逮捕決定。陳桂菊在東北某市苦苦等待了13天,她的希望最終化成了泡影,她再也無法麵對這樣一個現實,她絕望了。單位聽到這個消息,對她十分關心,專門派車來東北某市接她回到盤錦,還派專人陪伴著她。
閻海潮的老搭檔,也是這個案件主要嫌疑人的折返段段長李立,感到對不起閻海潮一家,特意來探望陳桂菊。
陳桂菊問起這個案件的由來,李立也感到十分的委屈,他說:“檢察院本來是調查我的問題,後來就查到了賣機煤的事,因為時間久遠,自己也記不太清楚。檢察院的人說,其他人都承認了,還說也有閻海潮一分,而我的印象中好像沒有閻海潮,但聽說另外兩個人都認證了閻海潮。
我也出於私心,為了爭取好態度,便稀裏糊塗的認證了閻海潮分到錢的事實。後來回憶起來就連我自己也沒分到檢察院說的13000元,我隻得到了6000元。”李立說著還為陳桂菊算了一筆賬,按照那種算法支出要比人賬還多。
陳桂菊又氣又惱。而李立的一席話卻燃起了她的希望,她更加堅定了閻海潮是冤枉的事實。她清楚能夠解救閻海潮、說明閻海潮無罪的關鍵是能夠拿出有力的證據,她下定決心,就是傾家**產也要洗清閻海潮的不白之冤。
閻海潮長期做黨務工作,養成了做筆記的習慣,他還將這些資料精心的保管起來。陳桂菊想到這一點,心中萬分高興,她馬上翻箱倒櫃,逐本逐頁地查閱,最後終於在一個標明1991年工作筆記本中,找到了其中的兩頁涉及該案的記載:新年前10000元(個人款5000),29/元7700元,合計12700元,以上此款交給李立(李立因孟凡瑞借1000),30/5從楊文春手借5000元。
檢察院認定私賣機車用煤的時間卻是在1990年,整整相差了一年的時間。如果是這樣的話閻海潮就不可能分到這筆錢,因為分錢的時間也就是回款時間,肯定是在閻海潮調離折返段以後。這一重大發現為陳桂菊增添了信心,她分別找到兩個當事人李立和寧發誌,兩人均謹慎地表示,若時間準確,閻海潮就沒有參與分款。
另一個疑點就是按照賣出的十車煤款與他們分款額差距太大,分款額要大於十車煤款,回款不會輕易就到位的。帶著這個疑點,陳桂菊專程跑到高升的賣煤市場去調查,最重要的就是要搞清進煤的時間。這樣可以從另一個方麵證明閻海潮筆記本記述的準確性。機車煤到貨後,便批發到各家去分散經營,陳桂菊不辭辛苦,逐門逐戶地打聽,這一去就是個把星期。詢問知情人又十分地艱難,因為很多人都為檢察院出過證,他們都不願意出現紕漏。陳桂菊磨破了嘴皮子,讓他們仔細地回想當時的時間,核對他們的進貨時間。她的堅韌不拔精神感動了很多人,有些人便為她提供了可靠的證實材料。
回到家中,陳桂菊還使用了小“伎倆”,懷裏揣上了錄音機,分別找到了幾個當事人,偷偷地給他們做了錄音,他們證實閻海潮沒有參加分煤款。隻是匆忙膽怯,錄音的效果極差,但還是為打贏這場官司起到了一定的參考作用。
這一切當然也沒有“逃”過檢察院的眼睛,為此,檢察院的負責人把陳桂菊叫到檢察院談話,警告陳桂菊說:
“你已經觸犯了法律,如果再繼續幹擾我們辦案,我們將采取措施,對你進行必要的處理。”言語之中已經暗示了對她要采取拘捕的意思。陳桂菊卻沒有放棄自己的行動,她到處奔走呼號,去省人大和上級檢察院等主管部門申訴。
這時有好心人勸她,讓她找一個律師,要用法律的手段來保護自己,讓律師早介入,才會有可能翻案。經過一番周折,她找到了東北某市中心律師事務所的主任、高級律師趙勇。
這位剛過而立之年的高級律師,雖然年紀不大,卻是在律師界享有盛名,在全國聞名的“三利一偉”黑幫大案中,他擔當了“三利一偉”中的李宏偉的辯護人,這個早已被幾十家新聞單位宣稱的“死案”,卻在趙勇的辯護下,李宏偉終審判決從一審的死刑改判為無期徒刑。
當趙勇聽完陳桂菊的敘述,他胸有成竹地說:“如果你說的都是事實,這個辯護人我當定了,我會盡力打好這場官司。”
法庭辯護一波三折
趙勇律師接受辯護委托後,首先去了看守所會見閻海潮。閻海潮已經在看守所裏生活兩個多月了,但說出話來卻是朗朗有聲,還不乏樂觀,對整個賣機煤過程敘述得條理清晰,事實明白。具有豐富經驗的趙勇從直覺上感到閻海潮不像說謊,趙勇見識過很多當事人,如果作偽證時從精神狀態上就能分辨得出。回來後的趙勇從閱讀案卷到取證做了大量的工作,基本形成了一個有力的辯護意見。
出乎意料的是11月上旬的第一次開庭,閻海潮竟然是第一被告出現在檢察院的起訴書上。實際上李立為本案的主犯,卻赫然標明為另案處理,並且李立做為證人出現在法庭上。這種拋開頭來審尾,又讓頭來證明尾的畸形起訴,趙勇還是頭一次接觸到。
在法庭上,閻海潮否認自己參與分煤款,並陳述了妻子陳桂菊向楊文春借錢的經過。楊文春的辯護律師向楊文春核實,而楊文春不知是出於什麽考慮,莫名其妙的矢口否認陳桂菊曾向他借過錢。另一個案犯寧發誌卻在法庭上翻供,對以前所說的閻海潮也分到煤款的事實予以否認。
針對法庭上出現的新情況,趙勇律師闡明了自己的辯護觀點,明確提出該案證據不足,對閻海潮犯罪指控不成立。他隻從兩個方麵進行了辯護。
一個是基本事實有爭議。這主要反映在細節問題的不清楚。趙勇認為雖然在材料裏形成了三證一的局麵,證實了閻海潮獲得贓款13000元,而從三個人的自首敘述、案卷中的筆錄及庭審陳述,他們無論是在時間、地點、次數,還是過程都是相互矛盾,說法不一,差距極大。閻海潮的口供卻是始終一致。趙勇認為:“這些問題的原因是辦案過程中造成的,那麽上述事實又如何認定……依據是什麽……證據采信哪一個……結論隻能是證據不足,事實不清!”
二是當事人之間利害關係明顯。趙勇主要對已經另案處理的該案主犯李立提出了質疑,因為李立涉嫌其它經濟犯罪,僅對本案而言,別人得錢問題越大,自己的問題就會越小,這與他的表現有利弊關係。趙勇把這一現象歸結為辦案人員的一種手段,並舉出寧發誌在法庭上說辦案人員如何威脅他供述的事實,“抓了一個所謂認罪態度不好的,放出三個取保候審的,以此便可牽製每個人的證詞。”
趙勇堅持他提交法庭的閻海潮筆記本的可信性,“因為這個筆記本是原始證據,閻海潮一直在押,他沒有可能改動,懇請法庭對這一證據給予重視!”
在法庭上趙勇等辯護律師與公訴人激烈辯論一直持續到晚上九點多鍾,審判長宣布暫時休庭。令人不解的是那個在第一次庭審中翻供的取保候審嫌疑人寧發誌,就在庭審的第二天由東北某市鐵路運輸檢察院批捕,羈押在東北某市第二看守所。
趙勇律師在這次休庭後就感到了“山雨欲來風滿樓”
的緊迫形勢。
東北某市鐵路運輸檢察院向司法局發出了一份檢察意見書,建議司法局使用行政手段更換閻海潮的辯護律師。
誰都知道請不請律師是當事人的事,行政機關無權幹預,這是一般的法律常識。這樣一個不符合法律規則、滑天下之大稽的檢察意見書,令人啼笑皆非,不可思議。
年1月5日在鐵路工程處招待所的小會議室,第二次開庭審理變賣機車用煤貪汙一案。由於先前檢察院掀起的“波浪”,引起了各方麵的足夠重視,近二百人坐滿了這個工程處招待所臨時設立的法庭。
檢察院撤回了第一次庭審漏洞百出的起訴書,將那個取保候審的實質性的主犯李立作為這起貪汙案的第一被告提起公訴,閻海潮在第二位。整個的起訴事實卻是換湯沒換藥,並沒有改變原來的起訴內容,仍認為閻海潮分得贓款13000元。
在檢察院為法庭提供的訊問犯罪嫌疑人的筆錄中,對整個分錢的過程說明得更加仔細,更加準確。在法庭上,楊文春與李立的口供竟然一模一樣,不僅是時間地點一致,而且就連騎著什麽樣的自行車,什麽時間在什麽地方吃的飯,用什麽樣的報紙包裝都易乎尋常的一致。這樣一次分贓款的過程,在經過了七八年後竟然記憶得如此清晰,如此細致更說明了其中的問題,公訴人還增加了對閻海潮之妻陳桂菊的調查,提取了陳桂菊“串供”證據.列舉了陳桂菊找到幾個當事人和證人希望他們能改變口供,以此說明上次寧發誌當庭翻供是陳桂菊勸導的結果。辦案人員不從案件的本身進行深入調查,而是另辟蹊徑,這種作法純屬別有用心。
而第一次開庭提交最重要的原始證據,那個能夠說明閻海潮無罪的筆記本,在檢察院拿去作鑒定後,本應在這次法庭上公布鑒定結論,而公訴人隻說是沒有必要出示,便不予出示。很明顯這個鑒定結果是對他們極為不利的,他們才會如此心有餘悸。寧發誌仍堅持了第一次庭審時翻供提出的分贓款時沒有閻海潮的意見,要知道這是在他被關押近兩個月後的口供。
趙勇更加堅定了第一次辯護的基本論點,並且針對辦案人員的問題進行了補充辯護:“辦案人員雖然做了補充偵查,但補充偵查前後的差異僅僅表現在對部分被告人,有重點的供述多訊問了幾遍後,增加了所謂的’供述一致性’和‘供述一致的多次性’。雖然經過辦案人員如此一番工作,這樣的證據隻能顯得越來越粗糙,越來越拙劣,隻能反映出本案更多的疑點。”
趙勇提請審判長注意這些顯而易見的問題同時,他也義正辭嚴地闡明自己的觀點:“關於口供能否定案的問題,我認為一個案子的證據是否充分確鑿,關鍵要看案子是否能夠辦成有十足把握的鐵案,因為本案口供的分歧性很大,存有多種可能性,當多種可能性沒能排除之前萬萬不能妄下定論.因為這是涉及人身權利的大問題!”
東北某市鐵路運輸法院一審合議庭,沒有聽取趙勇律師的忠告,並認為他“提出的起訴指控閻海潮犯貪汙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難以結論的辯護理由不充分,不予采納。”仍認定閻海潮“參與共同貪汙兩次,貪汙數額人民幣13000元,獲贓款13000元。”這樣,閻海潮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
有意思的是這份在1998年3月10日宣布的判決書的當日,閻海潮已被刑事拘留、逮捕八個多月了,是有法可依呢……還是巧合……還是有意為之……隻有天知道。就在宣布判決的當日,閻海潮離開了八個多月囚犯生活的錦鐵看守所。
閻海潮這一天終於又回到了親人們的中間來,不明真相的人還在勸他還是見好就收吧,別再上訴了,免得自找麻煩。閻海潮憤憤不平,堅定地說:“為了我的人格,為了我這個家庭,我還要上訴,直到水落石出,真相大白為止。”閻海潮不服一審判決,向沈陽鐵路運輸中級法院提出上訴。
一審判決,法院雖然支持了檢察院提出的李立具有自首情節意見,但仍對李立判處了五年的有期徒刑。另外分別對楊文春處以拘役六個月緩刑六個月,寧發誌拘役四個月的處罰。宣判後,除楊文春服從判決,李立和寧發誌也提出上訴。與此同時,東北某市鐵路運輸檢察院也以“對李立適用法律錯誤,對閻海潮、寧發誌適用減輕處罰不當”為由提出抗訴。抗訴的一個重要觀點是對李立的量刑過重,這種抗訴實在令人費解,也難免讓人發笑,因為這應該是李立辯護律師的職責範圍!
重新審判柳暗花明
沈陽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做出了積極的反應,依法組成了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正在審理期間,遼寧省人民檢察院沈陽鐵路運輸分院發來撤回抗訴的決定。他們認為“抗訴不當”,“決定撤回對該案的抗訴”。
月28日,沈陽鐵路運輸中級法院一行人等趕赴東北某市,在東北某市鐵路運輸法院大法庭開庭審理閻海潮等人的上訴案。
在上訴期間控辯雙方都作了大量的調查取證工作。律師趙勇主要對分款的時間進行了確認,他從販煤售煤經營戶中找到了足夠的證據,表明回款時間與檢察院提供的李立等人私分煤款的時間相差近三年的時間。也就是說,即使整個事件發生的時間往前提了一年,閻海潮也不可能分到這筆贓款。在調查取證過程中還對辦案人員非法使用的辦案手段進行了認真細致的調查。
正式的庭審一開始,所有的證言證供都發生了逆轉,最令公訴人窘迫頭痛的是李立也當庭翻供,他說自己的口供與事實不符:“賣煤的時間差了一年,應該是1991年的事。並且隻分了一次款,不是兩次。當時根本就沒有閻海潮。過去我冤枉了閻海潮。”李立還對自己做偽證假證的原因作了解釋。事情已經非常明白,很大程度是與辦案人員非法使用的辦案手段有關。
一直在押的寧發誌還是堅持了過去說明閻海潮沒有分到贓款的供述。
整個法庭的情形急轉直下,從一審開始的三證一,變成了楊文春孤立的一證三的局麵,令公訴人尷尬之極。鑒於這種情況,趙勇再次對閻海潮作出無罪的辯護,他認為楊文春的供述顯然是假的,閻海潮、李立、寧發誌三人陳述和證據相互認證,形成了可信賴的證據鏈,應該為法庭所采信。接著他又對造成閻海潮錯案的原因進行了分析。
趙勇還對本案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他說:“李立、寧發誌在庭審過程中更正過去的錯誤,能夠實事求是地正視現實,這是為我國的法律原則及黨的思想原則所歡迎的。
不應對其求全責備。再就是閻海潮供述其妻借款5000元的問題。其一,筆記本明確反映的是借款;其二,是其妻陳桂菊借款,不是閻海潮借款;其三,被借方楊文春矢口否認此事,雙方證據無法認證;其四,該款如果出自楊文春之手,也無法判斷究竟是機煤款,還是楊文春的個人款。此案在這上麵沒有必要更多的糾纏,因為既缺乏事實的清楚性,又不是犯罪範疇。”
如此一來,雙方對取證適用的手段你來我往進行了多次交鋒,雙方各執一辭爭得麵紅耳赤,法庭辯論搞得火藥味兒極濃。最後審判長宣布暫時休庭,等待合議庭作出裁定再重新開庭。
月5日沈陽鐵路運輸中級法院作出裁定認為由於上訴人李立否認了原審的供述,提出了新的證據,本案部分事實和證據發生了重大變化,經庭審後認為此案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依照有關法律進行裁定:一是撤消上一次的刑事判決;二是發回東北某市鐵路運輸法院重新審判。
嚴肅執法有錯必究
東北某市鐵路運輸法院再次依法組成了合議庭,於7月17日、8月27日、9月14日公開審理該案,而在法庭審理過程中,公訴人都提出了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延期審理的建議,合議庭研究後,同意了公訴人的建議。直到10月20日才在東北某市鐵路運輸法院第二審判庭恢複審理李立等人貪汙一案。公訴人並沒有拿出新的可靠的證言證供,在庭審過程中,公訴人詢問李立分錢有無閻海潮時,李立飽含熱淚地環顧了一下旁聽的所有人,聲淚俱下地說:“我要說真話,不能再冤枉人了。此案有出入,閻海潮是冤枉的!”
趙勇的再次辯護先是理順了整個事件的經過,簡潔明了地重述了上次對閻海潮沒有參與分贓款的辯護意見,他把辯護的重點放在了辦案人員心態的分析上,他把辦案人員的逼供、誘供、信供歸結為辦案人員的疑心、偏心和虛榮心才會出現的這種辦案結果。
“先講疑心,今天庭審中公訴人舉出一個楊文春與閻海潮談話的旁證,是想證明什麽呢……再就是指責閻海潮的妻子可能作了妨礙偵查的活動,而至今還沒有拿出任何證據。這隻能說明其疑心之深。再講偏心,立案伊始,閻海潮根本不知道分煤款的事,就被硬性送進了看守所,另外三人迎合了辦案人員出了假證便認為是自首,李立雖是主犯,還來了個另案處理;當寧發誌和李立講明真相後,惹火了檢察官,一個投進了看守所不再認定為自首,另一個從三產財務到招待費等問題被查了個底兒朝天;檢察機關一直認為李立變得令他們仇視,於是建議楊文春認定自首,又建議對其免予刑事處罰;如此顛倒黑白的偏心,公正、公平的原則到底哪裏去了!最後講虛榮心,幾次開庭,事實越發明了,知錯就改,大度一些就完了,而檢察人員卻是越陷越深,甚至達到由辦案人員一一出庭作證,來證明自己沒有錯;在上級機關認定為抗訴不當的情況下,幾個公訴人還作了狡辯的發言。作為辯護人真為其虛榮心感到悲哀。”
在庭審中經手購煤賣煤的當事人和大虎山機務段財務科出具的證據證實,十車機煤收入的時間是1991年8月,並且說明了返款和分款時間都是在閻海潮調離折返段以後,還證實了閻海潮不在場的情況,隻分過一次每人7000元的贓款。很明顯檢察機關對閻海潮的指控根本不成立。
人們翹首以盼,等待著法院最後公正的判決。
法庭審判長宣布了判決結果,宣判被告人閻海潮無罪!
聽到這一意料之中的結果,還是令在場的人歡呼雀躍。多少的辛酸痛苦,多少個噩夢纏繞的不眠之夜,多少人的辛勤努力,多少親人的期望與祈盼,才換來了今天的冤情得以徹底昭雪。為丈夫付出心血的陳桂菊流下了歡喜的眼淚,哽咽著說不出話來。閻海潮情不自禁地說:“我相信法律是公正的,我要感謝法律為我討回了公道!”
宣判後,始終顧及自己臉麵的東北某市鐵路運輸檢察院以“十車機煤款認定事實錯誤,認定閻海潮無罪事實錯誤並適用法律不當,認定寧發誌自首屬實錯誤並適用法律不當,對李立適用緩刑不當”為由再次提出抗訴。遼寧省人民檢察院沈陽鐵路運輸分院再次以“抗訴不當”撤回抗訴。沈陽鐵路運輸中級法院於1998年12月8日作出終審裁定認為:“原審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適用法律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準予撤回抗訴。”
東北某市鐵路運輸檢察院控告申訴部門的兩名工作人員代表檢察院再次出現在盤山縣招待所與閻海潮見麵時,再無那種嚴厲的表情,顯得平和親近。他們頗為愧疚地宣布了刑事賠償決定書,支付給閻海潮262天人身自由受侵犯的賠償金6490元,並誠心做了賠禮道歉。而對於其他的賠償要求,給予的答複是“無法律根據,無法賠償。”
他們還不無安慰地說:“這也隻是近幾年才適用的刑事賠償,過去這種情況隻是賠禮道歉,沒有什麽比討個公道更高的代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