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切合法:法治思維的核心

法治思維要求黨員幹部在行使公權力時,必須按照法律的規定和要求執行,在法治的軌道上解決社會矛盾、糾紛,進而推動發展、深化改革。法治思維的合法性包括行為目的的合法性、行為權限的合法性、行為內容的合法性、行為手段的合法性、行為程序的合法性等等。黨的十八大報告提出,要按製度辦事,用製度管事管人管權,就是法治思維的表現。

習近平在首都各界紀念現行憲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會上的講話中強調,“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是憲法的核心內容,憲法是每個公民享有權利、履行義務的根本保證。憲法的根基在於人民發自內心的擁護,憲法的偉力在於人民出自真誠的信仰。隻有保證公民在法律麵前一律平等,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證人民依法享有廣泛的權利和自由,憲法才能深入人心,走入人民群眾,憲法實施才能真正成為全體人民的自覺行動。”“我們要通過不懈努力,在全社會牢固樹立憲法和法律的權威,讓廣大人民群眾充分相信法律、自覺運用法律,使廣大人民群眾認識到憲法不僅是全體公民必須遵循的行為規範,而且是保障公民權利的法律武器。”這就涉及行為目的的合法性問題,即法治的目的在於保證人民享有廣泛的權利和自由。

黨員領導幹部作為社會的管理者,他們所作決策和所行措施,大多是以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為對象的,這些公民、法人、其他組織是不可以隨意侵犯的客體。社會的管理者

與被管理者之間,具有權利義務關係,都要尊重保護權利,履行義務,承擔法定職責。因此,法治思維就包含權利與義務思維的內容。黨員幹部對群眾權利的尊重和保護,就是樹立法治思維的表現;與此相反,如果黨員幹部漠視、蔑視群眾應有的權利,任意剝奪或侵犯其權利,就不是法治思維,而是典型的人治思維。

目前法律控製公權力的最重要的方式是程序製度。程序製度的核心是公眾參與和公開、公平、公正。重程序是現代行政管理的重要理念,也是依法行政的重要內容。程序合法性是保證目的合法性的重要手段。例如,領導幹部在重大決策時,公眾參與決策、決策的民主化,是對決策過程的實質性約束。讓公眾有序參與決策,決策才能反映和體現廣大群眾的利益和意見,這就是法治思維公平正義精神在決策領域的體現。相反,那種在決策工作中忽視公眾意見和利益,刻意袒護個別利益群體的做法,就是缺乏法治思維的公平正義思維的表現。一些黨員幹部至今仍存在諸如“程序隻是個手續問題”“實體錯了才是真錯,程序錯了還可以改過來,影響不大”之類的觀念。必須糾正這些錯誤認識,使其認識到程序錯誤同樣是違法行政。所有黨員幹部都要增強程序意識,行政機關的辦事程序應當做到規範、公開、合理,方便行政相對人,有利於保護行政相對人的權利,做到“以人為本”。

法治思維包括行為規則思維、判斷思維和行為思維,但法治思維又不僅僅是行為規則思維,也不僅

僅是判斷思維和行為思維,更為重要的還有責任後果思維。即領導幹部應當對非法行為承擔責任。值得注意的是,黨員幹部的違法與普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違法,在內容上有所不同。對於公民而言,凡是法律沒有禁止的,就是憲法所保障的基本權利與自由的範圍。對於黨員幹部則不同,由於權力有限或職權法定,凡是法律沒有規定的,黨員幹部就不能做。總之一句話,公民的權利以法律是否禁止為限,法律沒有禁止的,都可自由處置;國家機關的權力以法律是否規定為限,法律沒有規定的,就不能做,否則就是違法,這就是所謂的越權違法。

黨員幹部要對自己的行為後果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這是法治思維的應有之義。對於黨員領導幹部來講,必須對其權力行使和職責履行行為承擔責任後果,要做到黨員幹部的違法行為及時糾正,群眾被侵犯的權利要得到有效的救濟和保護,如果造成損害損失的要依法給予賠償,違法犯罪的要予以懲處。正所謂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失職必問責。公權力責任包括政治責任和法律責任。政治責任是向人大負責,向社會公眾負責。政府和政府工作人員濫用權力,人大可以罷免,社會公眾可以要求責任人辭職。法律責任包括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法律責任最終須由司法保障。要健全責任機製,使權力和責任統一起來。否則,公權力濫用不可能得到根本遏製,法治政府的目標難以完全實現。責任製度的核心是有權必有責,用權必負責,權責一致。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