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念轉變:提高依法辦事能力的前提

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解決治國理政及現實社會的各種問題,是黨的十八大對領導幹部提出的新要求。黨的十八大報告明確指出,法治是治國理政的基本方式。提高領導幹部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動發展、化解矛盾、維護穩定能力。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也提出提高領導幹部法治思維和依法辦事能力。

領導幹部運用法治思維維護穩定、推動發展,必須把握以下兩大原則:首先是必須堅持法律麵前人人平等。法律麵前人人平等是近代法治所確立的基本原則,也是我國憲法中確立的基本原則,也就是憲法性原則。其含義是指所有的人被法律賦予的權利和被法律規定的義務都是同等的。不因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地位、出身、宗教信仰、受教育程度、智力、年齡、居住期限、財產狀況、政治態度和政治麵貌的不同而有所差別。法治思維要求領導幹部要堅持不歧視、無特權、不放縱。對不同地域、不同地位的人,都要平等對待,要防止自由裁量權的濫用,不倚輕或倚重。其次,法治思維要求領導幹部做到程序正當。注重程序正當,就是注重對公權力的控製,防止公權力的濫用與膨脹。“以人民看得見的方式、令人無可置疑地實現公正”。隻有加大信息

公開力度,讓老百姓知道領導幹部都在做什麽,為什麽這麽做,才能將領導幹部的行為置於公眾監督之下。此外,還要在製度上減少徇私枉法的可能。例如:回避製度、集體決策製度、職權法定製度、層級監督製度、外部督察製度、反貪腐製度,等等。如果沒有這些製度保障,領導幹部手中的公權力就有可能不再是國家的公器,而成為其徇私、尋租的私器,法治價值也就無法實現。隻有建立起相應的製度保障,才能確保領導幹部的公權力行使始終保持中立與公正。隻有通過不斷完善製度體係,來及時彌補執法過程中的漏洞,把權力關進製度的籠子裏,使人治的因素影響降低到最低限度,才能真正地實現法治思維運用的常態化。

為了讓法治建設成為硬指標,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麵推進依法治國若幹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把法治建設成效作為衡量各級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工作實績重要內容、納入政績考核指標體係,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辦事作為考察幹部重要內容。在相同條件下,優先提拔使用法治素養好、依法辦事能力強的幹部。對特權思想嚴重、法治觀念淡薄的幹部要批評教育,不改正的要調離領導崗位。

十八屆四中全會把法治建設成效作為衡量各級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工作實

績重要內容,納入政績考核指標體係,這樣就徹底改變了以前地方政府一味地追求GDP增長而忽視其他方麵建設的弊端。過去,一些地方政府單純追求GDP指標,片麵強調引進外資可以迅速地增加本地的GDP總量,對由此產生的負麵作用卻視而不見。更有一些地方政府為了引進外資,違規競爭,以低價轉讓土地使用權,造成土地資源長期損失,使一些農民失地又失業,影響社會穩定。單純追求GDP指標,使一些地方引進外資時不注意引進關鍵技術和核心技術,相互之間惡性競爭,低水平重複引進,結果外資隻帶來了過時的技術或產品生產鏈中低附加值的環節,加大了環境和資源壓力。在一些領域內,外資企業在國內市場所占份額增加而民族企業日益萎縮,最終導致民族經濟發展緩慢,內需不足,失業增加。民族企業受到擠壓也越來越大,經濟增長越依賴外資和出口,在一定程度上會削弱民族經濟基礎。由於外資在出口中占主導地位,經濟結構調整受到製約,使我國一段時間內難以改變引進外資和出口導向型經濟發展模式,而這種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經濟發展的自主性。由此可見,將法治建設成效納入政績考核指標體係,無論對提高領導幹部的法治辦事能力,還是對改變過去唯GDP至上的政績觀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