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厲行法治,幹部先行

黨的十八大報告中指出:“提高領導幹部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動發展、化解矛盾、維護穩定能力。”這是建設法治國家的題中應有之義,也是提高黨的執政能力的重要舉措。法治思維是以合法性為判斷起點,以公平正義為判斷重點的一種邏輯推理方式,它是將法律規定、法律知識、法治理念付諸實施的認識過程,直接關係到依法行政、依法辦事的效果。提高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解決問題的能力,領導幹部工作要做以下幾種思維方式的轉變,才能與法治思維的基本要求相一致、相吻合。

過去,用法治解決問題主要集中在個案問題上,為了急於解決問題,對首發個案問題的解決方式、適用法律、執法尺度上就會出現不符合法律規定的現象。而對個案問題的產生原因、過程、結果以及今後同類事項的影響缺乏分析與研究,往往是明明解決了一個問題還是要捂著蓋著,就是害怕同類問題出現時處理的尷尬。公民、法人、社會組織遇到問題需要政府解決時也往往是通過首發個案觀望政府如何處理,一旦結果被認可,大量的同類問題一起湧來,先例的處理方式不能再用,重新選擇執法的方式就會被認為是執法的不公,頭疼醫頭的治標結果往往是按下葫蘆起了瓢,疲於應付眼前的問題,而沒有一個確定性的解決問題的方式。這就需要轉變思維方式,在處理問題和解決問題時要係統思考,要從案件的本身出發,研究問題的本質屬性,從整體性、關聯性、層次性、統一性下功夫,分析研究問題的最終解決之路,有步驟分層次地解決問題。確定性是法治的重要價值。如城鄉一體化建設麵臨的問題,涉及土地征收與征用、產業發展、環境治理、戶籍、保障、就業、教育、醫療等方麵的問題,如果就事論事去解決的話就不可能實現這一個總體目標。如在征地補償中,沒有深刻地認識到補償標準的統一性和確定性在穩定被拆遷人的利益預期、打消被拆遷人的僥幸心理、明確政府不可突破的政策底線以及維護政府公信力等方麵的極端重要性,為實現征地目標而輕易放棄確定的標準,以特事特辦來對自己的行為作出解釋,那麽,將會為今後的工作埋下

隱患。再如在行政執法中常常是運動式執法、間歇式執法,原因就是在思維方式上缺乏係統性思維,也不符合法治的精神。係統解決問題還需要轉變對問題本身認識的方式。用法治思維對問題本身進行認識,就是用法治思維方式去發現、認識、定性,就是證據的運用,或者信息的運用,發現事實、確認事實都需要有明確的證據來確定,這個問題對我們公共決策具有重大的意義,對防止決策的失誤能夠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要提高法治思維和依法辦事能力,還需要領導幹部變權力思維為權利思維。法治的核心價值就是限製國家公權力的任意行使。毫無疑問,法治約束的主要對象是公權力,但現實中對公民用法講法的作法十分普遍,而對執法者自身的行為是否規範講得多做得少,執法嚴格性不強。法治的實質是人民高於政府,政府服從人民。因為法治的“法”所反映和體現的是人民的意誌和利益。法治不等於“用法來治”。“用法來治”是把“法”單純作為工具和手段,其實質是政府高於人民、人民服從政府,因為政府以治者自居,人民被視為消極的被治者。依法行政不僅僅要求政府對行政相對人依法管理,還要求政府自身守法,要求政府依法提供服務和依法接受監督。

當前社會存在關注權力、熱衷權力,對權力過分崇拜的現象,這種現象與當今尊重權利、重視民主的時代趨勢是不一致的,所以說正確處理政府權力與公民權利的關係顯得尤為關鍵。因此向尊重權利的思維變化就應該明確權利是本源、權利是目的、權力是手段、權力有邊界的思維。首先,要克服權力本位的思維。權利思維的核心就是要“保證公民在法律麵前一律平等,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證人民依法享有廣泛的權利和自由”。對公民權利的尊重,也是法治的實質。權利思維是將行動和思維建立在權利本位的基礎之上的思維方式。權利本位的基本含義是,對於公民而言,凡法律沒有禁止的,就是其權利可以自由行使的空間。樹立尊重權利思維就要克服權力本位思維,要限製國家權力的任意行使。其次,要樹立權力邊界的思維。“一切有權力的人都容易濫用權力,這是萬古不易的一條經驗,有權力的人們使用權力

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孟德斯鳩這句話是針對權力濫用而言的,不過他在這句話裏也明確指出了權力邊界的問題。何為權力邊界?對於國家機關及公務員來說,凡是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國家機關及公務員就不能做;凡是法律沒有明確授權的,就是其不得隨意涉足的領域。這與公民權利以法律禁止為限不同,國家權力的行使是以法律是否規定為限,法律規定就是權力邊界,法律沒有規定的,就不能做,否則就是違法。法治的核心要義就是限製各種權力的任意行使,使國家權力在法定職責範圍內行使,未經正當司法程序,國家權力不得侵犯公民權利。因此,樹立權力邊界的思維是規範權力的一種極其重要的思維方式。隻有樹立權力邊界思維,才能使權力行使者戒除權力思維,樹立權利思維。

提高法治思維和依法辦事能力,還要求領導幹部牢固樹立規則意識。有些領導幹部在執法工作中遇到難題往往會以法製不健全、法律操作性不強為由,按照自己的意願與想法去執法;還有的領導幹部認為法律或規則是束縛人的框框,如依法辦事任何事情也辦不成,總是以創新為借口破壞規則。加之現實中往往是不遵守規則的舉動連連獲得成功,很多不遵守規則的人也認為很有麵子,這就激勵了很多更不遵守規則的行為。我國的法律製度建設取得了重大成就,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係已經形成,我們目前遇到的最棘手的問題,並不在於是否存在良法,而在於是否遵守法律所設定的規則。從曆史上看,我們不是缺乏規則,缺乏的是認真對待規則的意識,規則具有太大的靈活性,一旦遇到人情關係,規則就失去剛性,而目前盛行的潛規則更是讓人不可抵禦、不可把握,不改變這一思維的缺陷,無論我們的法律體係多麽完善,法治都不可能實現。法治就是用規則和程序,來保障和實現社會的公平與秩序、安全及效率。規則思維具體表現為三大要點:凡事都要有規則;凡事都要先有規則;凡事都要遵守規則。遵守規則的思維要求領導幹部對規則有敬畏與尊重感,要體現規則的權威性,使遵守規則成為一種思維習慣。所以說從濫用規則思維方式向遵守規則思維方式的轉變是大勢所趨,勢在必行。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