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煙草製品生產者或者銷售者發布的遷址、更名、招聘等啟事中, 不得含有煙草製品名稱、商標、包裝、裝潢以及類似內容。遷址、更名、招聘等啟事本身不屬於推銷商品或者服務的商業廣告,煙草製品生產者或者銷售者發布啟事, 是其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需要, 應當允許。但是, 此類啟事中如出現煙草製品名稱、商標、包裝、裝潢以及類似內容, 屬於對煙草製品的宣傳, 構成變相發布煙草廣告, 應當予以製止。

第二十三條 酒類廣告不得含有下列內容:(一) 誘導、慫恿飲酒或者宣傳無節製飲酒;(二) 出現飲酒的動作;

(三) 表現駕駛車、船、飛機等活動;(四) 明示或者暗示飲酒有消除緊張和焦慮、增加體力等功效。

【釋義】本條是關於酒類廣告準則的規定。

所謂“酒類”, 是指含酒精飲料, 包括發酵酒、蒸餾酒、配製酒、食用酒精以及其他含有酒精成分的飲品。為了保障人民群眾身心健康、培養人民群眾良好生活習慣和社會良好道德風尚、保障社會安全, 本條對酒類廣告作了限製性規定。總體精神是, 可以對酒類品牌進行宣傳, 但是不得勸誘、鼓勵飲酒, 更不得鼓勵酒後從事危險活動。

根據本條規定, 酒類廣告不得含有下列內容:1?? 不得誘導、慫恿飲酒或者宣傳無節製飲酒。所謂誘導、慫恿飲酒, 一般表現為明示或者暗示飲酒是身份、地位、成熟、魅力的象征等, 以及將個人、商業、社會、體育、**或者其他方麵的成功歸因於飲酒等。法律雖不禁止酒類作廣告, 但是對廣告中含有的誘導、慫恿飲酒或者宣傳無節製飲酒的內容, 必須嚴格禁止。

2?? 不得出現飲酒的動作。廣告中直接出現飲酒動作, 對受眾的具有最直接的引導、示範作用, 自然應予禁止。

3?? 不得表現駕駛車、船、飛機等活動。酒後駕駛車、船、飛機等, 容易發生事故, 造成人身財產損失, 甚至危及公共安全, 也是法律嚴格禁止的行為。在酒類廣告中表現駕駛車、船、飛機等活動, 必須嚴格禁止。

4?? 不得明示或者暗示飲酒有消除緊張和焦慮、增加體力等功效。這種表述往往缺乏科學依據, 更不具有普遍適用性, 反而可能為飲酒提供借口, 自然應予禁止。

第二十四條 教育、培訓廣告不得含有下列內容:(一) 對升學、通過考試、獲得學位學曆或者合格證書, 或者對教育、培訓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證性承諾;(二) 明示或者暗示有相關考試機構或者其工作人員、考試命題人員參與教育、培訓;

(三) 利用科研單位、學術機構、教育機構、行業協會、專業人士、受益者的名義或者形象作推薦、證明。

【釋義】本條是關於教育、培訓廣告準則的規定。

所謂“教育” 是指根據一定社會的現實和未來的需要, 有目的、有計劃、有組織、係統地引導受教育者獲得知識技能, 陶冶思想品德、發展智力和體力的一種活動。教育既包括全日製的學校教育, 又包括半日製的、業餘的學校教育, 還包括函授教育、刊授教育, 廣播學校、電視學校、網絡學校的教育; 既包括學齡教育, 又包括成人教育(繼續教育、再教育); 既包括文化教育, 又包括職業教育; 等等。“培訓” 是指通過有計劃的、連續的係統學習, 使受訓人員獲得知識、技能、態度、行為的定向改進的行為過程, 以使其能夠按照預期的標準或水平完成所承擔或將要承擔的工作任務; 包括知識培訓、技能培訓、考試培訓等。

根據本條規定、教育、培訓廣告不得含有下列內容:1?? 不得對升學、通過考試、獲得學位學曆或者合格證書, 或者對教育、培訓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證性承諾。對教育、培訓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證性承諾, 典型的有對升學、通過考試、獲得學位學曆或者合格證書的承諾; 其他的還有很多, 例如, “一個月提高三十分” “就業率百分之百” 等。教育培訓的效果, 受到考核難度變化, 教育、培訓方的師資差異, 接受培訓方的基礎、學習態度差異等多方麵因素影響, 一般不可能都達到所承諾的效果, 在廣告中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證性承諾是不合適的。

2?? 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有相關考試機構或者其工作人員、考試命題人員參與教育、培訓。考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考試命題人員都有可能接觸到命題信息, 他們如參與教育、培訓, 有泄露考題的風險, 使考試失去公平, 違背通過考試選拔人才、考核知識技能的目的。因此, 很多主管機構都明確規定, 考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考試命題人員不得參與與該考試相關的教育、培訓活動。在廣告中也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有相關考試機構或者其工作人員、考試命題人員參與教育、培訓。

3?? 不得利用科研單位、學術機構、教育機構、行業協會、專業人士、受益者的名義或者形象作推薦、證明。在廣告中利用科研單位、學術機構、教育機構、行業協會、專業人士、受益者的名義或者形象作推薦、證明, 容易使消費者產生盲目相信的心理, 並可能造成誤導。因此, 禁止利用上述機構和人員的名義或者形象作推薦、證明。

第二十五條 招商等有投資回報預期的商品或者服務廣告, 應當對可能存在的風險以及風險責任承擔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 並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一) 對未來效果、收益或者與其相關的情況作出保證性承諾,明示或者暗示保本、無風險或者保收益等, 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二) 利用學術機構、行業協會、專業人士、受益者的名義或者形象作推薦、證明。

【釋義】本條是關於招商等有投資回報預期的商品或者服務廣告準則的規定。

“有投資回報預期的商品或者服務”, 是指投資者向其投入一定資金、財物、權益、技術、勞動等, 以期在未來獲得收益、回報的特定商品或者服務。其中, 最典型的是特許經營、店鋪招租等招商活動。

招商等有投資回報預期的商品或者服務廣告, 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 對可能存在的風險以及風險責任承擔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

投資往往有風險, 在投資中可能無法獲得預期的收益, 甚至無法收回投資成本。對此, 應當使作為廣告受眾的投資者有清晰的認知,即廣告中應當對風險以及風險責任承擔作出合理的提示或者警示。

2?? 不得對未來效果、收益或者與其相關的情況作出保證性承諾, 明示或者暗示保本、無風險或者保收益等, 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一般情況下, 投資的未來效果、收益與其他相關情況都受到複雜的市場環境、管理人自身能力等諸多因素影響, 有時候還受到國家宏觀調控的影響, 具有不確定性。同理, 投資能否保本、無風險、保收益, 也具有不確定性。因此, 有投資回報預期的商品或者服務廣告不宜對未來效果、收益或者與其相關的情況作出保證性承諾, 明示或者暗示保本、無風險或者保收益等。同時, 一些特殊的有投資回報預期的商品或者服務, 如果國家對其未來效果、風險收益等作了明確規定的, 則可以宣傳國家規定的內容。

3?? 不得利用學術機構、行業協會、專業人士、受益者的名義或者形象作推薦、證明。這些機構和人員作推薦、證明, 容易使消費者產生盲目相信的心理。考慮到投資活動關係人民群眾財產安全,為防止誤導消費者, 禁止利用上述機構和人員的名義或者形象作推薦、證明是必要的。

第二十六條 房地產廣告, 房源信息應當真實, 麵積應當表明為建築麵積或者套內建築麵積, 並不得含有下列內容:(一) 升值或者投資回報的承諾;(二) 以項目到達某一具體參照物的所需時間表示項目位置;(三) 違反國家有關價格管理的規定;(四) 對規劃或者建設中的交通、商業、文化教育設施以及其他市政條件作誤導宣傳。

【釋義】本條是關於房地產廣告準則的規定。

所謂“房地產廣告”, 是指通過一定的媒介和形式, 直接或者間接地介紹自己所推銷的房地產的商業廣告活動; 包括關於房地產項目預售、預租、出售、出租、項目轉讓以及其他房地產項目的介紹等。

根據本條規定, 房地產廣告應當符合下列規定:1?? 房源信息應當真實。房源信息真實是對房地產廣告的最基本要求; 否則, 推銷的商品或者服務不存在, 屬於欺騙、誤導消費者, 構成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虛假廣告。實踐中, 有的房地產中介為了吸引消費者、搶占客戶資源, 在廣告中發布一些特別優惠的虛假房源信息, 待消費者與其聯係後, 再向消費者推薦其他房源,對此種行為應予嚴格禁止。

2?? 麵積應當表明為建築麵積或者套內建築麵積。房屋麵積關係到居住空間、價格稅費, 是消費者決定是否購買房屋的最重要的考慮因素之一。建築麵積和套內建築麵積都是房屋所有權證上的登記事項; 同一套房地產, 套內建築麵積比建築麵積小, 以建築麵積計算的單價比以套內建築麵積計算的單價低, 如果混淆了建築麵積和套內建築麵積, 就可能誤導消費者。因此, 本條明確規定, 房地產廣告如果對麵積作出表示的, 應當表明為建築麵積或者套內建築麵積。

3?? 不得含有升值或者投資回報的承諾。實踐中, 房地產價格隨市場供求關係的變化而變化, 承諾房地產一定升值、投資一定有高額回報不符合客觀規律, 容易誤導消費者, 應當予以禁止。

4?? 不得含有以項目到達某一具體參照物的所需時間表示項目位置。房地產項目到某一具體參照物的物理距離是確定的, 但是項目到達某一具體參照物的所需時間因所選道路條件、交通工具、交通狀況、個人狀況等的不同而可能有較大差異。例如, 同樣一段距離, 交通順暢時可能隻需要十分鍾, 交通堵塞時可能一個小時也未必能到。統一用一個時間表示項目到某一具體參照物所需的時間,進而表示項目位置, 是不客觀的, 容易誤導消費者, 應當予以禁止。

5?? 不得含有違反國家有關價格管理規定的內容。價格法以及相關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對與房地產有關的價格行為作了規定, 例如, 房產交易價格實行明碼標價製度; 不得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哄抬價格, 推動商品價格過高上漲; 不得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 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等。房地產廣告不得違反這些規定。

6?? 不得含有對規劃或者建設中的交通、商業、文化教育設施以及其他市政條件作誤導宣傳的內容。交通、商業、文化教育設施以及其他市政條件有利於改善居住條件, 提高房地產的吸引力和價格。實踐中, 有的房地產廣告將尚在規劃中的市政條件宣傳為已經在建或者已經建成使用, 或者將建設中的市政條件宣傳為已經建成使用, 或者對規劃情況、建設情況進行誤導性的宣傳等, 這些都構成欺騙、誤導消費者, 應當予以禁止。

第二十七條 農作物種子、林木種子、草種子、種畜禽、水產苗種和種養殖廣告關於品種名稱、生產性能、生長量或者產量、品質、抗性、特殊使用價值、經濟價值、適宜種植或者養殖的範圍和條件等方麵的表述應當真實、清楚、明白, 並不得含有下列內容:(一) 作科學上無法驗證的斷言;(二) 表示功效的斷言或者保證;(三) 對經濟效益進行分析、預測或者作保證性承諾;(四) 利用科研單位、學術機構、技術推廣機構、行業協會或者專業人士、用戶的名義或者形象作推薦、證明。

【釋義】本條是關於農作物種子、林木種子、草種子、種畜禽、水產苗種和種養殖廣告準則的規定。

所謂“農作物種子、林木種子、草種子” 是指農作物、林木和用於動物飼養、生態建設、綠化美化等用途的草本植物的種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 包括籽粒、果實和根、莖、苗、芽、葉等。“種畜禽” 是指經過選育、具有種用價值、適於繁殖後代的畜禽及其卵子(蛋)、胚胎、精液等。“水產苗種” 是指包括用於繁育、增養殖(栽培) 生產和科研試驗、觀賞的水產動植物的親本、稚體、幼體、受精卵、孢子及其遺傳育種材料。“種養殖” 是指一切與種植、養殖有關的商品或者服務。

根據本條規定, 農作物種子、林木種子、草種子、種畜禽、水產苗種和種養殖廣告, 應當符合下列要求:1?? 關於品種名稱、生產性能、生長量或者產量、品質、抗性、特殊使用價值、經濟價值、適宜種植或者養殖的範圍和條件等方麵的表述應當真實、清楚、明白。上述信息是農、林、牧、副、漁等產業生產過程中使用種子的最重要的信息, 是影響消費者決定是否購買農作物種子、林木種子、草種子、種畜禽、水產苗種和種養殖商品或者服務的最重要因素。本條要求其表述應當真實、清楚、明白。

2?? 不得作科學上無法驗證的斷言。農作物種子、林木種子、草種子、種畜禽、水產苗種和種養殖商品或者服務廣告所宣稱的內容應當有科學依據, 經過實踐檢驗, 能夠被反複驗證。廣告中不得含有科學上無法驗證的斷言。

3?? 不得含有表示功效的斷言或者保證。農作物種子、林木種子、草種子、種畜禽、水產苗種和種養殖商品或者服務的功效, 一方麵依賴於上述商品或者服務本身的質量, 另一方麵也受到生態環境、生產管理水平等的影響, 必然有一定的差異性、不確定性。如果在廣告中對功效作出斷言或者保證, 例如成活率100%、絕無病蟲害等, 都是違反科學規律的, 可能對消費者造成誤導, 應當予以禁止。

4?? 不得含有對經濟效益進行分析、預測或者作保證性承諾。種養殖受到種子等本身質量、種養殖人員管理水平、市場供求關係等諸多因素影響, 其經濟效益可能有較大波動, 對經濟效益進行分析、預測可能失準, 作出保證性承諾也可能無法兌現。如果農民因為相信廣告宣傳的經濟效益而進行種養殖, 結果與預期存在較大差異, 則可能嚴重損害農民利益, 甚至引發社會問題, 因此本條予以明確禁止。

5?? 不得含有利用科研單位、學術機構、技術推廣機構、行業協會或者專業人士、用戶的名義或者形象作推薦、證明。這些機構和人員作推薦、證明, 容易使消費者產生盲目相信的心理。考慮到農業生產活動關係農民生產安全, 為防止誤導消費者, 禁止利用上述機構和人員的名義或者形象作推薦、證明是必要的。

第二十八條 廣告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 構成虛假廣告。

廣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為虛假廣告:(一) 商品或者服務不存在的;

(二) 商品的性能、功能、產地、用途、質量、規格、成分、價格、生產者、有效期限、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 或者服務的內容、提供者、形式、質量、價格、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 以及與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允諾等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 對購買行為有實質性影響的;

(三) 使用虛構、偽造或者無法驗證的科研成果、統計資料、調查結果、文摘、引用語等信息作證明材料的;(四) 虛構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效果的;(五) 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其他情形。

【釋義】本條是關於虛假廣告的規定。

一、虛假廣告的含義

虛假廣告應當同時包含兩個特征:1?? 形式上, 廣告的內容虛假或者引人誤解。廣告內容虛假, 即廣告內容不真實, 與實際情況不符。例如, 將國內小作坊產品宣傳為國外知名企業產品, 宣傳藥品包治百病, 等等。廣告內容引人誤解, 一般是指廣告中使用含糊不清, 或者有多重語義的表述, 或者表述雖然真實, 但是僅陳述了部分事實, 讓人引發錯誤聯想。例如, “瑞士進口全機械機芯手表” 既可以理解成機芯是瑞士進口的,又可以理解成手表是瑞士進口的。

2?? 效果上, 造成了欺騙、誤導消費者的客觀後果, 或者有欺騙、誤導消費者的可能性。此處的“消費者”, 既包括購買了廣告商品或者服務的消費者, 又包括可能購買廣告商品或者服務的潛在消費者。

應當注意的是, “欺騙、誤導” 應當與廣告的藝術表達相區分。

廣告需要通過一定的藝術手法來表達, 有的內容雖然虛假或者引人誤解, 但正常的消費者能夠正確理解其含義, 不足以欺騙、誤導消費者的, 不構成虛假廣告。例如, 某化妝品宣傳“今年二十, 明年十八”, 雖然現實中不可能實現, 但是消費者都知道這是誇張的表現方法, 不會被欺騙或者誤導。

二、虛假廣告的情形

為了便於識別和判斷虛假廣告, 本條第二款對構成虛假廣告的常見情形作了列舉。分別是:

1?? 商品或者服務不存在的, 為虛假廣告。例如, 沒有貨物、虛構產品發布郵購廣告, 打算收到匯款就跑的; 不具備從事特定服務的資質、能力, 就發布提供服務的廣告; 等等。

2?? 商品的性能、功能、產地、用途、質量、規格、成分、價格、生產者、有效期限、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 或者服務的內容、提供者、形式、質量、價格、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以及與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允諾等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 對購買行為有實質性影響的, 為虛假廣告。此項規定包括兩個條件: 一是,商品、服務及其允諾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例如, 將國產商品宣傳為進口商品; 將工業化製成品宣傳為純手工製品; 將提供服務的普通工人宣傳為國家高級技師; 將“三無” 產品宣傳為拿過若幹國際國內大獎; 宣傳無條件包退包換, 結果拒不履行; 等等。二是“對購買行為有實質性影響”, 即宣傳的虛假信息影響或者可能影響消費者的購買決策。如果信息雖然不真實, 但對購買決策沒有實質性影響的, 不構成本項規定的虛假廣告。例如, 某商場宣稱“十周年店慶, 三折特惠”, 實際上該店營業僅九年, 該信息雖然不真實,但對消費者購買決策有實質性影響的是優惠力度, 不是營業年限,即不構成本項規定的虛假廣告。

3?? 使用虛構、偽造或者無法驗證的科研成果、統計資料、調查結果、文摘、引用語等信息作證明材料的, 為虛假廣告。廣告中使用科研成果、統計資料、調查結果、文摘、引用語等信息作證明材料, 能夠大大增加廣告的可信度以及商品或者服務的吸引力, 從而影響消費者的購買決策。因此, 證明材料本身應當真實、準確。如果證明材料本身是虛構、偽造或者無法驗證的, 則必然會欺騙、誤導消費者, 構成虛假廣告。

4?? 虛構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效果的, 為虛假廣告。廣告中關於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效果的描述, 是吸引消費者購買的重要因素, 其描述既不能無中生有, 也不能肆意誇大, 否則必然構成欺騙、誤導消費者。例如, 招商廣告虛構收益, 藥品廣告宣傳“包治百病”, 牙膏廣告宣稱一刷就白, 在減肥產品廣告中用演員假扮消費者介紹減肥成功經驗等。

5?? 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其他情形。

虛假廣告情形千變萬化, 在本法中無法逐一列舉, 為防止掛一漏萬, 本項規定了兜底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