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將冒昧地通過下述五個陳述來概括(當然隻是部分地概括)一種情感理論。

(1)一個關於X的價值判斷典型地表達了說話者對於X的態度(喜歡或厭惡,讚同或反對等)。它表達而不是描述這個態度,所以,它必須與一種內省性的評論——此種評論僅僅表達了說話者對其態度的信念——區分開來。

(2)一價值判斷也能使說話者邀請任何一位或多位聽眾分享他的態度——盡管邀請一詞的詞意太弱,須以“敦促”一詞代替之。正是這種邀請或敦促因素使說話者能夠潛在地影響到——盡管非常微小——社會習俗(或者如薩姆勒所說的“風俗”)的保存或更改。

(3)上述兩種功能——使我們把價值判斷說成是表揚的或責難的,使這種判斷適用於命令、表揚、貶抑、訓誡,等等——是可能的,因為價值術語具有一種情感意義,它類似於J.L.奧斯汀所說的特殊的“非慣用語力量”。這種意義或力量的功能遠遠超過了該術語所包含或傳達的任何事實信息的功能。

(4)但價值判斷能夠獲得事實理由的支持。有關判斷的本性與結果的理由,也是讚成與反對的理由。比如,假設A先生讚成X,斷言X是正當的,而B先生最初反對X,斷言它是不當的。然後A可能會給B讚成X的理由——它們揭示了B原先不知道,但可能會讚成的結果。這些理由可能會改變B對X的態度,使他讚成X,並和A一樣說X是正當的。這種一致是“態度上的”。

(5)讚成或反對的理由,如果被充分運用的話,在多大程度上能使人們一致同意(在態度上)被評價的事物?這樣提問,也就是問:根據所有的事實信息,個體態度上的差異會在多大程度上消除。答案是不確切的,因為它須涵蓋所有的情形;但是在許多情形中,人們至少可以期望對評價分歧的合理解決是可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