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我所說,我想檢驗剛剛概括的這種理論,看它能否令人信服地解釋人們深信不疑的看法,即認為,在日常討論中,我們容易自以為是。這個看法也引起了理論關注,所以我來介紹一下哲學史上有關它的論述。

1705年薩繆爾·克拉克提出了“對等規則”——一個使人想起黃金規則的規則。他說:“凡是我將他人施與我者判斷為合乎理性的或不合乎理性的,亦必將我在類似情形中施與他者判斷為合乎理性的或不合乎理性的。”

克拉克認為,他的規則確實是優先的,不管我們是否認可其優先地位,我相信,我們都不會否認其似真性。

在克拉克的公正規則與數代之後的康德所提出的絕對律令之間的確存在各種各樣的差異,但是,說克拉克的觀點在某一方麵啟發了康德也不為過。然而,與其步入康德的浩繁工程,不如來看一下更後一些的亨利·西季威克——其《倫理學方法》一書首版於1874年——的觀點。

西季威克在讚許式地評論了克拉克的公正規則後,陳述了一個與之相近的原則:“如果我判斷一行為對我是正當的,我也暗含著這樣的意思,即:對其他其天性、環境在一些重要方麵與我相同的人來說,該判斷也是正當的。”

“在一些重要方麵”這幾個語詞引出一個問題:是誰在估價這些方麵的重要性?西季威克沒有明確告訴我們。但是我可以假設這樣來解釋他的原則,仿佛這段話就是加給它的——“也就是說,我自己會宣布或承認的對於判斷行為正當與否很重要的那些方麵”。當然,“我自己”這個詞指任何運用這個原則進行判斷的說話者。

如此解釋的原則與我們日常深信不疑的看法如此一致,以至於我將把它作為討論的起點。為了清楚地說明它,我打算舉一個與它相反的判斷——自然,這個判斷是荒謬的,但也是有趣的,因為這個原則宣判它是荒謬的。請考慮下述這個判斷。

“我偷東西是正當的,別人偷東西是不當的——不管別人的天性和環境與我的何其相似,永遠如此。”

這樣的判斷可稱之為“絕對的自我例外”。任何說話者,如果他要作判斷,都會出現下述情形:偷竊不當適用於任何人,但隻有一個人例外,那就是說話者本人;他僅僅通過使用指稱代詞(“我”和“我的”),就把自己單個別開,接著,他認識到他的被描述的屬性——主要是他的天性和環境——不能為他自己所宣稱的特殊地位提供任何非個人性的理由。這個例子,盡管不是西季威克的,將其用來一般地說明許多相似的判斷,它們都是絕對的自我例外,根據西季威克的原則,也都是站不住腳的。

我們必須小心不要混淆兩種判斷:絕對的自我例外和另一種截然不同的判斷,在後者中,說話者宣稱某事在他的情形中是正當的,同時他也承認在大多數情形中它是不當的。例如,一個靠偷竊養活孩子的人會說:“盡管偷竊在多數情況下是如何不當,但對我來說卻是正當的,對任何為喂飽孩子而偷竊的人來說也是正當的。”這樣的判斷,尤其是其最後部分,並沒有要求惟我獨是的特權,其他與其境況類似的人都可以這樣要求。所以,盡管它是一個有利於自我的判斷,卻不是一個絕對的自我例外的判斷,當然也就不違背西季威克的原則。

我的意思不是說,西季威克因此會同意這個人關於偷竊的判斷。我隻是想說,西季威克會經由深刻的思慮——它們超出了他的原則——來決定是同意還是反對這一判斷。他自己說,原則“沒有明確給出完整的指南”,這就意味著,如果一個判斷違背原則,人們就必定會拋棄它;但是,這個判斷也可能因為別的原因而被拋棄,即使它符合原則。

正是因為西季威克對他的原則的中肯說明,我才訴諸說話者自己對重要性的申言,來解釋其“在某些重要的方麵”這個詞。因此,當一個人說:“對我來說,偷竊是正當的,對任何其孩子正在挨餓的人來說,也是正當的。”他就是在把他所申言的環境的重要性(絕對地)普遍化。任何其他人,包含西季威克,有權不同意他的申言,但是必須承認說話的人遵守了原則。分歧存在於原則之外。

介紹了西季威克的原則,我想接著來探討情感理論能否說明它為什麽給我們一種像公理般真實的強烈(至少是)印象。我發現,主要從違反原則的判斷——我在上麵提到的那種絕對的自我例外的判斷——著手,是方便快捷的。試著解釋它們被普遍拒絕的原因,也就是在試著(通過暗示)解釋原則被普遍接受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