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德曾嚐試將價值詞——善和惡的意義——還原成應當的內容(即,理想的應當:“它應當是”,或祈使語氣的應當:“你應該”),也曾嚐試表明:沒有應當就不可能有善或惡。不僅如此,他還嚐試將這些價值還原成行動(或意願)的合法性,或者更確切地說,還原成行動與律令(或者是“正確的”東西)的符合。[14]關於康德的上述三種嚐試的謬誤,我們將在後文進行討論。我們在這裏所關心的是,確定價值善和惡對於其他價值的特殊本質,以及確定他們之間在本質上的相關性。

康德正確地將善與惡和所有其他的價值相分離,尤其是將它們和善物與不幸相分離。他說:

非常幸運,德語有合適的表達方式能夠使我們避免忽略這種差異,單詞bonum(善)的拉丁語名稱包含了兩個非常不同的概念和兩個非常不同的表達。因為,德語單詞bonum(善)同時使用了善(das Gute)與福寧(das Who=“weal”);德語單詞malum同時使用了惡(das B?se)與不幸(das übel=“woe”)。隻要意願是由推理律令(使一些東西成為其對象)所決定的,那麽,善與惡總是會表示出一種與意願之間的聯係。[15]

但是,康德的嚐試並沒有徹底否認善與惡的價值本質(他的目的是,用符合律令和背叛律令來取代善與惡)。而且,康德的主張——在這些價值和所有其他價值之間,完全不存在任何聯係——也沒有任何合理性。

當然,如果價值僅僅是作用於我們可察覺的情感狀態上的物的影響結果,那麽,善與惡就不會有價值;同樣,之所以稱某種東西為善或惡的理由無法以其自身與其他價值之間的關係作為立論的條件。並且,對於一個理性存在或上帝來說,根本沒有“價值”存在,這是因為他們完全依靠可感知的情感本質的存在,自然也就無所謂價值的“較高”和“較低”。進一步說,除非一個人想要斷言,對於可察覺的快樂的價值來說,善與惡隻是技術價值,否則,他將不得不堅持任何非形式價值的意願(無論是積極的還是消極的)。非形式的價值是指,這種價值永遠都不可能使意願成為道德善或道德惡。因為,在這種情形下,是善或是惡將完全獨立於非形式的價值實在。而且,這的確是康德的主張。對於他來說,關於是善或是惡,是完全不同的另一回事,無論我們想要實現高貴或庸俗,福寧或不幸,有用或有害。這是因為語詞善和惡的意義在符合律令的或不符合律令的形式中被徹底掏空了。並且,依照這個形式,我們被告知根據一個價值內容與其他價值內容之間的聯係來設置該價值內容。

這種主張的謬誤是不容置疑的,它忽略了一個事實——魔鬼的目的並不比上帝的目的更缺乏係統性。這即是康德在否認善與惡是非形式價值時所犯的第一個錯誤。但是,無須多加解釋,它們自身顯然是可感的非形式價值。當然,在這裏也無須定義,因為所有的價值現象都已經具備了。隻需要知道一件事:一個人想精確地看見在感受善或惡時直接經驗到的東西。我們還可以問,這些主要的價值形式出現的條件,價值等級與必要的價值載體,以及當它們被給定後的特殊反應。

讓我們仔細考察一下這個問題。

康德聲稱,某一非形式價值的實現本身無所謂善,也無所謂惡。這一主張肯定是正確的。如果等級秩序不存在於非形式的價值中,也不存在於這個價值的本質中,甚至不存在於偶然承擔這些價值的物之中,那麽,一個人最有可能堅持康德的觀點。但是,確實有這樣的價值等級秩序存在。如果有,善與惡和別的價值的聯係就十分清楚了。

絕對地來講,價值善是在實現價值的行動中以根本而必要的方式得以表現出來的最高價值(相對於實現價值的那個存在的認識尺度,這一價值是最高的)。[16]絕對地來講,價值惡則是在實現價值的行動中表現出來的最低價值。在以實現較高價值和較低價值為目的的行動上體現出來的價值——從每一種情形下原初的價值經驗的角度來看——是相對的善或惡。相對於既定的其他價值,一個價值的較高體現在先置的行為中[17],一個價值的較低體現在後置的行為中。上麵這句話的意義如下:首先,根據價值內容的意圖,我們可以得出以下兩個判斷:道德的善是與先置價值相一致,與後置價值不相一致的價值實現行為;道德的惡是與“先置”價值不相一致,與後置價值相一致的價值實現行為。盡管善與惡中並不包含這種一致與不一致,但是從本質上來看,這種一致與不一致都是判斷善、惡存在與否的必要標準。

其次,在較高(或最高)的價值等級水平內,價值善是與實現積極價值而不是消極價值的行為緊密相關的價值。價值惡是與實現消極價值行為相關的價值。[18]

因此,盡管康德否認了這一點,但是確實存在一種善與惡和其他價值之間的連接。也有可能存在一種非形式倫理學,這種倫理學在規則的等級和其他價值的基礎上決定哪種價值實現是善,那種價值實現是惡。

對於每一個能夠認識的非形式的價值領域來說,都存在一種意義明確的非形式倫理學。在該倫理學中,根據各自的價值內容建立了價值最優規律:

非形式倫理學基於下述公理:

A.a.積極價值的存在本身即是積極價值。

b.積極價值的不存在本身即是消極價值。

c.消極價值的存在本身即是消極價值。

d.消極價值的不存在本身即是積極價值。

B.a.善是在意願範圍內與積極價值的實現相連的價值。

b.惡是在意願範圍內與消極價值的實現相連的價值。

c.善是在意願的範圍內與較高(或最高)的價值的實現相連的價值。

d.惡是在意願的範圍內與較低(或最低)的價值的實現相連的價值。

C.a.在這個範圍裏的善(或惡)的標準包括:價值與先置價值實現之間的一致性(或不一致性),以及與後置價值的一致性(或不一致性)。

康德在這一點上是對的。善與惡的價值內容本身是實現行為(或意願)的內容,這在本質上是可能的。舉例來說,一個人沒有打算對同伴行善——他更關心怎樣實現同伴的福寧——但是,他實現他人福寧的行為正好抓住了成為善或為善的機會,而不是說他的行為本身是善的,也不是說他的行為本身就行了善。這個人誠然是個偽君子的例子,他隻希望對自己表現得善。當我們實現一個較高的預先給定的積極價值時,價值善才出現。價值體現在意願行為上,正是由於這個原因,價值永遠都不會是意願行為的內容。也就是說,價值被定位在行為的背後,這樣的方式有其本質的必要性,價值因此也參與到行為當中。那麽,康德否認存在一種非形式的善也能成為意願之內容的說法就是正確的。因為這樣的內容總是且必然是一種非形式的價值。然而,康德試圖用義務內容以及與符合義務的東西來確定善。並且,他宣稱,一個人必須去做為了實現善而使其本身成為善的事,他必須在自己的義務範圍以外完成自己的義務。這樣,康德就成為形式主義的受害者。

作為對他的主張——善與惡的非形式價值——的充分證明,康德宣稱,這些價值與福寧和不幸完全不同。如果一個人從福寧與不幸中辨別出價值屬性——就像我們曾經做過的那樣,那麽這種證明就是無效的,善和惡是非形式的價值。但是,正如康德正確指出的,它們本質上是不同於所有價值物的。隻有帶有或通過非形式的價值,善與惡仍然同福寧與不幸相關聯。在這些價值內部,它們還是與事實相關聯的。所有是善或惡的東西必須與在(可能的)預置行為的前提下發生的實現行為相連。但是,我們不能根據“沒有選擇,意願就不可能是善的或惡的”以及“如果沒有取向價值內容(這樣的價值內容不隻一個,而且是多樣的,是在情感中既定的)的行為,意願也不可能是善的或惡的”這樣兩種說法,而認定善與惡有必要與選擇行為相關聯,實際完全沒有必要。相反,最純粹的和最直接的善(惡)在意願(即,直接發生的,沒有一個關於預置先在的選擇的意願)的行為中被給定。而且,在選擇發生的情況下,“有能力產生不同意願”的現象也會發生,不管預先的選擇是什麽。毫無疑問,想要避免已有選擇的意願行為僅僅是一種衝動,這種衝動隻在沒有前提預置的情況下才能實現。然而,一個實現價值的行為——無論執行行為的本質是什麽——永遠都不是價值物。因此,善與惡和價值物之間是相互排斥的。

我們強烈反對康德的“善與惡最初隻與意願行為相關”的主張。可以被稱為原初的善或惡的東西(例如,具備非形式的價值——善與惡先在並獨立於所有個體的行為——的東西)是人,是人自己的本質。因此,我們能夠依照信息——善與惡是人的價值——給出如下說明:第一,顯而易見,任何將善與惡還原成對應然律令的履行的嚐試,將會使這一洞見立刻變得不可能。因為,下麵三種說法都是毫無意義的:一個人的本質等同於對律令的履行;或者等同於符合某種規範;或者等同於正確或錯誤。康德並不把善與惡看作非形式的價值;並且嚐試將它們還原成行為的合律令性或不合律令性。這兩點導致了康德做出如下結論:他把意願的行為看作善與惡的原初載體。對於康德而言,一個存在X隻有通過進行非個人的理性活動(最重要的是,實踐的理性行為)才能是一個人。這樣,人的價值是由意願的價值最終決定,而不是意願的價值由人的價值來決定。[19]

第二,特殊的道德價值的載體絕對不是人的有形行為,而是他能夠去做(其前提是,一個人能夠實現理想的應然領域,應然與基本的價值屬性相區分)的道德取向。從道德價值的角度來分析,這個領域是美德和邪惡。[20](能夠去做與“既定的傾向”完全不相幹,盡管根據傾向的不同取向,有所謂既定的傾向或針對傾向的既定。)能夠去做先在於所有的義務觀念,它是義務的可能性條件。因為,在存在的能夠去做的範圍之外的東西仍不得不根據理想的應然服從於存在,它永遠也無法形成一個對存在和所謂義務的律令。[21]

第三,善與惡的載體是人的行為,包括意願行為和契約行為。我們將在其他地方進一步討論作為特殊道德價值載體的契約行為。在此,我們隻是指出,排除其他行為的意願行為僅僅是康德理論結構中無根據的片麵性產物。毫無疑問,有大量行為是意願行為,但是,它們仍然是道德價值的載體——諸如原諒、命令、服從和許諾等行為,則很少提及。

經過上麵的陳述,我們已經清楚地從本質上將善與惡與所有非形式的價值(這些價值存在於福寧與不幸之中)區分開來。由於人不是物,人也不擁有物自體的本性,這對所有價值物的場合都很必要。作為一個有形的具備所有可能性的行為整體,人是存在於所有可能的客體領域(包括感知範圍以內的和以外的客體,例如,精神的或物質的客體)之外的。人首先要在整個物自體領域(這個領域是客體領域中的一部分)之外,他單單存在於對他的行為的履行之中。[22]

由此可以看出,康德想要提出的關於語詞善與惡的意義的辦法是完全沒有根據的。他說:

如果善的概念不是源自於實踐律令,而僅僅是作為後者的根據,那麽,善的概念隻能是一些東西的概念——這些東西的存在保證了快樂,並因之決定了主體的因果關係,其結果是,決定了意願的能力。在此,既然不可能發現一個先驗存在(觀念與快樂或不快樂相伴隨),那麽直接辨別出善或惡將是一件非常簡單的經驗問題。[23]

隻有通過無須任何根據的預設——所有非形式的價值是可以還原成物與我們的感覺狀態(康德錯誤地認為,這些感覺狀態本身隻具有意義明確的本質,後麵會論述到這一點)之間的因果關係,康德的辦法才是可能的。這些預設正好將康德引向了“自相矛盾的方法”:“也就是說,善與惡的概念不能被定義成先在於道德律令(概念顯然是服務於道德律令的,甚至是它的基礎)。更進一步說,概念的定義必須在道德律令之後,或通過道德律令來定義概念(就像我們在這裏所做的)。”[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