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此盡力捍衛的規範倫理學體係是上麵所說的行動功利主義。現將行動功利主義和準則功利主義加以比較。行動功利主義根據行動自身所產生的好或壞的效果,來判定行動的正確或錯誤;準則功利主義則根據在相同的具體境遇裏,每個人的行動所應遵守準則的好或壞的效果,來判定行動的正確或錯誤。由於不同的學說對“準則”的理解發生歧義,就出現兩種亞類型的準則功利主義。即“現實(actual)準則”的功利主義和“可能(possible)準則”的功利主義。S.E.圖爾閔(Toulmin)的理論同前者相似;如果容許把康德的道德律“隻按照那個同時立意它成為普遍規律的準則行動吧”理解為“隻按照那仁慈的人希望能建成為普遍規律的準則行動吧”,那麽,康德的理論就同後者相似。康德自然反對這種訴諸人的感情的理論,但是,依據一種可能合理的方式來理解他的學說,似乎是必要的。例如,R.F.哈羅德(Harrod)的“修正功利主義”[14]就是康德式的準則功利主義的精致摹本。

我已在其他地方[15]提出了反對與行動功利主義相對立的準則功利主義的理由[16]。簡而言之,他們的理論可歸結為“準則崇拜”[17]。準則功利主義者常常為自己的原則辯護,總認為自己基本上對人類的幸福給了一定的關注。人們不禁要問,他明知道在目前的情況下,遵守某種準則並不是最有益的,為什麽還竭力推崇這種準則叫人去遵守呢?如果說在大多數情況下遵守這種準則最有益,這種回答似乎並不恰當;如果說每人遵守準則總比無一人遵守準則好,這樣的回答也不中肯。這種回答隻假定了以下兩種選擇,即“一切人按照A行動”或者“無一人按照A行動”。然而,我們也清楚地明白有如下的可能性,即“有的人按照A行動”和“有的人不按照A行動”。在某些情況下,遵守普遍有益的準則並不最有益,那麽拒絕打破普遍有益的準則這種做法就是不合理的,甚至可稱之為準則崇拜。

因此,我所擁護的功利主義是行動功利主義,而不是準則功利主義。

D.萊昂斯(Lyons)近來爭辯說,準則功利主義(我認為他指的是我所說的康德式的準則功利主義)消融於行動功利主義之中。[18]他的論證可簡述如下:假定一個在R準則規定之外的行動產生了最好的可能效果,這就證明應該修正R準則,使它能應付這種例外事件,由此便產生出一個新的準則公式,即“除C情況之外按照R行動”。換句話說,不管行動功利主義者打破什麽準則,康德式的準則功利主義也要相應地修改這一準則。因此,合理的準則功利主義同行動功利主義實際上是相同的。

萊昂斯特別熱中於他所謂“閾限效果”。對準則功利主義來說,使它經常陷入的困境是“不準在草地上行走”或“在選舉中必須投票”這類準則。因為,在這些具體的情況下,如果有些人(盡管不是很多人)不遵守這些準則似乎有益。萊昂斯指出要區分兩類行動,一類是頗多的幾個其他人已經如此行動之後而發生的行動(如在草地上行走);另一類是當很少有或沒有人如此行動時發生的行動。他認為,當一個準則包含了例外事件時,這個準則就能夠像行動功利主義的原則那樣來禁止類似的行動。然而,好像存在這麽一種有趣的、需要給予稍微不同對待的事例。其中,不太多的人必須作出X行動,但是,每個人在計劃他的行動時,不知道其他人會作出什麽行動。也就是說,他們的行動隻能相互決定,A的行動取決於B的行動,B的行動取決於A的行動。我將在後麵討論包含這種循環的境遇。

我傾向於認為,合理的準則功利主義不僅在實踐中等價於行動功利主義的原則(它們可以都讚成禁止同一類行動),事實上它們隻包含了一個準則,即行動功利主義的“最大可能的利益”。任何能形成公理的準則必須能夠解釋無窮的、未知的或然事件。任何準則,如果缺乏行動功利主義的基本原則,那麽,除非它本身就是那個原則之外,都不能被認為等價於行動功利主義的原則。因此,我建議把萊昂斯的理論進一步加以引申,這樣,康德式的準則功利主義就會以一種更強的方式,消融於行動功利主義之中。也就是說,具有“一個準則”的準則功利主義和行動功利主義是完全一樣的。總而言之,不管是正確或錯誤,本書所關注的是保衛行動功利主義,而不是保衛準則功利主義(假如存在同行動功利主義相區別的、可行的準則功利主義的話)。但是,萊昂斯自己拒斥功利主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