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此,我希望已經說明,作為一種規範倫理學理論的行動功利主義不像它的批評者所認為的那樣,是一種頭腦簡單的學說,而且,行動功利主義有力反駁了常常被用來詰難它的觀點。我現在想分析一種境遇,這種境遇在過去一直是行動功利主義難以解決的問題。然而,遊戲理論中的某些非常簡單的技術似乎提供了解決該難題的方法。
R.B.布蘭特考慮了英國戰爭時期一位功利主義者的事例。[29]假如政府為了節省電和氣,規定房間裏的最高溫度隻能是華氏50°。有一位法國人住在英國,由於他是一個行動功利主義者,便可能作如下推理:“絕大多數英國人不遵守政府的規定是不可能的,因此,有的人例如我的房間裏保持華氏70°的溫度一點也不會產生壞效果,而且,這麽做會給某些人帶來舒適的快樂。基於這種考慮,我用更多的電和氣,既給我帶來了舒適,又增進了普遍幸福。”因此,這位法國人便決定用更多的電和氣。實際上,這樣的決定當然不會使法國人更幸福。如果他是一個正直的人,受到日常教育的培養,他的良心會感到十分內疚。但是,如果他是一個十足的頭腦簡單的功利主義者,情況又會怎樣呢?
行動功利主義者認為,如果法國人的行動無人知曉,在這種情況下,他應當多用電和氣。然而,他也應同意,如果他的行動被發現,他應受到譴責和懲罰。誠如布蘭特所說,如果內閣官員知道大多數人會自願作出犧牲,遵守政府的規定,電和氣的供應因此十分充足;如果他不顧自己的規定,多用電和氣,那麽一旦他的行動被發現後,確實會引起憤怒的抗議。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我們假定內閣官員的行為會被發現,功利主義的計算就有所不同。此外,功利主義者認為,在這樣的情況下,也有充足的功利主義理由去譴責內閣官員(特別在普遍由非功利主義者組成的社會裏)。我們必須回想一下行動的效用與稱讚和責備行動的效用之間的區別。不過,我們也許同意布蘭特提出的與上個問題無關的事例,在這種事例中,行動功利主義極有可能與常識倫理學發生衝突。始終如一的行動功利主義者樂於這樣說,“常識倫理學是多麽不盡如人意啊!”
布蘭特提出了其他反對理由。他認為,如果每個人都像法國人那樣推論,將會產生災難性的後果。但法國人在他的推論中有一個經驗前提,即很少有人會像他那樣推論。布蘭特提出反對理由時,顯然沒有考慮這一點。實際上,大多數人情願自己是一個傳統的非功利主義的道德信徒。
如果法國人生活於一個完全由像他那樣的理性的功利主義者組成的社會裏,他又怎樣推理呢?如果他事先不知道其他人將采取什麽行動,他便會處於不知道如何計劃他的行動的境遇中;如果每個人都不知道其他人(包括這位法國人)將采取什麽行動,他們也會處於不知道如何計劃各自行動的境遇中。這是一個循環的困境,迫切需要遊戲理論的幫助。
存在著3種可能性:(a)他決定服從政府的規定;(b)他決定不服從政府的規定;(c)他決定給自己某種不服從政府規定的可能性,即擲骰子來決定不服從政府的規定,當且僅當連續擲了6點後。
決定選擇(c)便是接受遊戲理論中被稱為“混合策略(mix edstrategy)”的理論。根據講得通的假定,如果由行動功利主義者組成的社會裏的每一個人都給自己不服從政府規定的可能性P,便會產生最好的效果。在實踐中,P很難計算。如果P 是非常小的可能性,行動功利主義者在實踐中就會決定可選擇的(a)。實際上,如果我們考慮到,計算P的困難大於采取混合策略所帶來的可能利益,我們會完全讚成采取可選擇的(a)。
讓我們看看怎樣計算這種可能性P。即使這一問題幾乎沒有一點實踐價值,但是,為了在理論上理解倫理學,計算P也是有用的。
命m是共同體的成員;命f(n)是由於正好n個人不服從政府規定給國家造成的損害,它是一個不斷遞增的n的函數。既然共同體的每個人都給了自己某種不遵守命令的可能性P,我們就容易確定作為P的函數的可能性P 1,P 2,…,P m,而這些可能性正好是1,2,…,m個人不服從政府命令的可能性。命a是每個人不遵守命令所帶來的個人利益。自然,我虛構的假設便是能給出f(n)和a的各種值。如果V是給共同體帶來的整個可能利益,便有公式
V=P 1(a- f(1))+P 2(2a- f(2))+ P 3(3a-f(3))+…+P m(ma-f(m))。
如前所述,這個問題是一個理論問題,而不具有實踐的重要性。在某些情況下,如果發覺P值接近0,行動功利主義者就不會為計算大傷腦筋,而隻服從政府的規定罷了。不可否認,我們可以假定某些道德選擇的特殊事例,在這些情況下,P值不會太小。這種推理相對於其指導實踐的可能性來說,似乎對由它產生的理論思考更為重要。[30]
有人認為,這種用混合策略來解決問題的調和方法包含某種準則功利主義。[31]難道一群行動功利主義者都假定自己采取的解決問題的調和方法有經驗的依據嗎?當然,如果大衛·萊昂斯說準則功利主義和行動功利主義可以相互融合是正確的,這個問題便消失了。然而,正如我在前麵指出的那樣,我無法理解怎樣把萊昂斯的論點運用於這樣的境遇:一個人采取的行動取決於另一個人采取的行動,而另一個人采取的行動又要取決於這個人采取的行動。這種境遇亟須作特殊的探討。
解決這一問題的關鍵在於契約這一概念。大衛·K.劉易斯(Lewis)在一本重要的著作中對此作了詳細的說明。[32]反過來,劉易斯也運用了T.C.謝林(Schelling)對“協調遊戲(Co-ordination games)”[33]的研究成果。協調遊戲認為,兩個行動者在無準則的指導的情況下也能相互協調他們的行動。例如,兩個傘兵被空投到敵占區,他們必須到指定的地點集合。由於地圖上惟一具有特殊標誌的是一座橋,他們便分別向橋走去。行動功利主義認為,這種互助的行動是經驗的事實,每個人在設計自己的策略時,都要真誠地考慮這種經驗事實。劉易斯指出,契約的概念先於準則的概念。我認為,雖然行動功利主義者要依賴契約,但他不會由此而變成準則功利主義者,甚至變成康德主義者。劉易斯在其《功利主義與誠實》[34]一文中,運用他的契約理論,對荒謬地駁斥行動功利主義的觀點作了精辟的分析。
即使解決目前問題的方法是準則功利主義的,它卻是一種與那些通常提出的準則功利主義完全不同的準則功利主義(或康德主義)。因為這種方法隻在全部由功利主義者構成的境遇裏才適用。我的行動功利主義通常認為,當行動功利主義者處於一個由非功利主義者占統治地位的社會裏時,他應當以某種方式行動;當他處於一個由功利主義者組成的社會裏時,他應當以另一種方式行動。這兩種方式是完全不同的。其次,即使在一個由心靈相同的功利主義者構成的境遇中,混合策略的解決辦法也與準則功利主義的解決辦法有實質性的區別,因為準則功利主義隻允許出現“全部這樣行動”和“無人這樣行動”兩種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