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所述是我的一篇題為《一種功利主義倫理學體係概述》的專論的修訂稿。本文初稿得到阿德萊德大學的經濟資助,於1961年由墨爾本大學出版社出版。我在原書的序言中曾表達過我的感謝之情。在這裏,我樂於再次表達我的感激之情。感謝阿德萊德大學和墨爾本大學出版社。同時,我也感謝A.G.N.弗盧(Flew)教授,R.M.黑爾教授,B.H.梅德林教授,D.H.門羅教授,A.K.斯托特教授。他們評價了本文的初稿。

劍橋大學出版社的帕特裏夏·斯金納(Patricia Skinner)建議這篇修訂稿與伯納德·威廉斯寫的一篇短文合並發表。我對她表示誠摯的謝意。

在寫完初稿的數年裏,我一直沒有在倫理學領域裏作更多的研究,因此,我沒對初稿作更多的改動。然而,我已盡了某種努力,試圖回答某些近幾年出現的通常被用來反對功利主義,尤其有時是反對我的觀點的意見。同時,我也作了不少刪減和添加工作。不過,這些工作遠遠不是對問題的更深入的思考。本文最後一章在一定程度上是根據我的論文《科學的方法和倫理學的方法》(《哲學雜誌》,1965(62),344~349頁)改寫而成的。

自初稿發表以來,我經常與我的朋友們討論和通信。他們是(包括我已提到的某些人):R.B.布蘭特教授,D.K.劉易斯教授,H.J.麥克洛斯基教授,R.H.托馬森(Thomason)教授,J.W.N.沃特金斯(Watkins)教授,H.韋斯特(West)教授和B.威廉斯(Williams)教授。我從他們提的建議中獲益匪淺,盡管他們也許感到我並沒有得到足夠的教益,對於他們的幫助,我致以謝意。

我也非常感謝R.M.黑爾教授,是他邀請我參加了他於1970年的米迦勒節學期在牛津大學為研究生開設的關於功利主義的課程。

我附了一個書目提要,希望它尤其對學生(包括研究生)有所幫助。有關功利主義的文獻資料增長得如此之多,以致我也不安地感到,我一定遺漏了某些應當列在本書目中的參考書,但我已盡了努力,試圖使這一書目更為詳盡。

注釋

[1]C.L.斯蒂文森:《倫理學與語言》,紐黑文,耶魯大學出版社,1944。

[2]R.M.黑爾:《道德語言》,倫敦,牛津大學出版社,1952。

[3]參見R.B.布蘭特:《倫理學理論》,新澤西,普雷泰斯—霍爾出版社,1959,380頁。布蘭特區分了“行動”功利主義和“準則”功利主義。

[4]H.西季威克:《倫理學方法》,倫敦,麥克米倫出版社,1962。

[5]D.H.門羅:《經驗主義與倫理學》,倫敦,劍橋大學出版社,1967。

[6]參見我對門羅一書的評論。載《哲學評論》,1969(78),259~261頁。

[7]B.H.梅德林:《基本的原則與倫理利己主義》,載《澳大利亞哲學雜誌》,1957(35),111~118頁。

[8]參見《功利主義與正義》一章。

[9]大衛·羅斯爵士:《倫理學基礎》,倫敦,牛津大學出版社,1936。

[10]參見《功利主義與正義》一章。

[11]查爾斯·蘭德斯曼:《對行動功利主義的評論》,載《哲學評論》,1964(73),243~247頁。

[12]R.M.黑爾:《道德語言》。

[13]參見R.蒙塔吉(Montague):《邏輯必然性、物理必然性、倫理學和限量詞》,載《探索》,1960(3),259~269頁。

[14]見《心靈》,1936(45),137~156頁。

[15]見我的一篇題為《極端的和有限製的功利主義》的文章,載《哲學季刊》,1956(6),344~354頁。這篇文章有許多印刷錯誤。較好的版本收錄在菲利帕·福特(Philippa Foot)編輯的《倫理學理論》(倫敦,牛津大學出版社,1967)一書中,或邁克爾·D.貝爾斯(Michael D.Bayles)編輯的《當代功利主義》(紐約,杜博萊德出版社,1968)一書中。在這篇文章裏,我用“極端”和“有限製”來指代布蘭特使用的“行動”和“準則”。現在,我更喜歡布蘭特這種恰到好處的提法。

[16]參見A.K.斯托特(Stout)的一篇非常精彩的文章:《假如每個人都采取相同的行動》,載《澳大利亞哲學》,1954(32),1~29頁。這篇文章實際上討論了與此相同的問題。

[17]關於準則崇拜,參見I.M.克龍比(Crombie):《社會的鍾表結構與功利主義道德》,載D.M.麥金龍(Mackinnon)編輯的《基督教的信仰和共產主義的信仰》,倫敦,麥克米倫出版社,1953,109頁。

[18]大衛·萊昂斯:《功利主義的形式和局限》,倫敦,牛津大學出版社,1956。與其相似的觀點也可以在以下書中發現:R.M.黑爾:《自由與理性》,倫敦,牛津大學出版社,1963,131~136頁;R.B.布蘭特:《一種可信的功利主義形式》,載H.N.卡斯托內塔(Castaneda)和G.納克尼基安(Nakhnikian)編輯的《道德與行為言語》,底特律,韋恩州立大學出版社,1963,特別參見119~123頁。

[19]在本文的第一版中,我說:“這一行動可能在現在和未來,產生某種對整個人類,或者更確切地說,對整個有知覺的存在者的幸福和福利來說是最好的總體境遇。”這種表述是不準確的,因為可能最大限度地增進福利不等於最大限度地增進可能的福利。大衛·布雷布魯克(Braybrooke)已經指出了這一點。參見他的文章《在功利主義之間的選擇》,載《美國哲學季刊》,1967(4),28~35頁。

[20]摩爾:《倫理學原理》,162頁。

[21]M.A.卡普蘭:《極端功利主義觀點的某些問題》,載《倫理學》,1959—1960,總第70期,228~232頁。這篇文章批判了我的《極端的和有限製的功利主義》,本文載《哲學季刊》,1956(6),344~354頁。卡普蘭也提出了一種反對我的遊戲理論的觀點,但該觀點似乎隻對利己主義的功利主義來說是令人信服的。卡普蘭在一篇有趣的《有限製的功利主義》(載《倫理學》,1960—1961,總第71期,301~302頁)的論文中,繼續討論了該問題。

[22]《德拉姆大學雜誌》,1963(55),86~87頁。

[23]西季威克:《倫理學方法》,413頁。

[24]同上書,469頁。

[25]同上書,428頁。

[26]A.N.普賴爾:《行動的效果》,載《亞裏士多德學說增刊》,1956(30),91~99頁。

[27]K.E.M.拜爾: 《道德觀點》,紐約,康乃爾大學出版社,1958,203~204頁。

[28]《英國的功利主義》,牛津,布萊克韋爾出版社,1966,145頁。

[29]布蘭特:《倫理學理論》,389頁。

[30]運用混合策略將在理論上為A.K.斯托特論文中澆花園的例子提供解決辦法。見斯托特的論文《假如每個人都采取相同的行動》,載《澳大利亞哲學》,1954(32),1~29頁。

[31]參見M.A.卡普蘭《有限製的功利主義》和大衛·布雷布魯克《功利主義之間的選擇》中所作的敏銳評論。

[32]D.K.劉易斯:《契約》,劍橋,哈佛大學出版社,1969。

[33]T.C.謝林:《衝突的策略》,劍橋,哈佛大學出版社,1960。

[34]參見《澳大利亞哲學》,1972(50),17~19頁。這篇論文主要是為了回答D.H.霍奇森(Hodgson)的一個觀點。參見霍奇森:《功利主義的效果》,倫敦,牛津大學出版社,1967,38~46頁。

[35]我說“與真理相距不遠”,這是因為觀察陳述在某種程度上是理論的載體,如果它們負載的是不好的理論,我們必定會反對這些觀察陳述。

[36]參見P.A.希爾普(Schilpp)編:《G.E.摩爾的哲學》,伊利諾伊,西北大學出版社,1942,554頁。

[37]H.J.麥克洛斯基:《對功利主義懲罰的評論》,載《心靈》,1963(72),599頁。

[38]J.W.N.沃特金斯(Watkins)在他的《否定的功利主義》[載《亞裏士多德學說——增刊》,1963(67),95~114頁]中討論了這個問題。現在,似乎對我來說,我的文章《倫理學的方法與科學的方法》在這方麵給了沃特金斯錯誤的印象。我的這篇文章載《哲學雜誌》,1965(62),344~349頁。本文的最後一章便是根據這篇文章寫成的。

節選自:[澳]斯馬特等:《功利主義:讚成與反對》,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2。牟斌譯。

[1] 應譯為黑人史密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