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倫理學,真理與事實

(甲)語義學與事實

在第二章和第五章中,我已聲明使用“應該”和“善”或諸如此類的倫理陳述不是事實性的,但與說服有關,類似於祈使句。或者就它們關乎社會事實(部族長輩的意願,與一種習慣的道德法典相符)或事先涉及一種可能假設為神學事實(如上帝的意誌)而言,它們又是事實性的。或者,它們可能關涉說話者的態度或意欲等主觀性事實,就此而言,它們也可以說是事實性的陳述。但盡管如此,我已然否認不問條件地把這樣的倫理陳述統統直接轉換(與釋義相反)成社會學的、神學的或心理學的事實陳述,也反對把它們轉換為祈使語氣的命令,盡管命令有實際的功用(或者的確沒用)。我還認為,包含“應該”“善”或諸如此類的倫理陳述與塔爾斯基的真理範式極為相符。

我想說,科學、曆史等旨在探詢世界是什麽樣的,而在倫理學中,我們關心的是對世界做些什麽。因此,我們在判定墮胎的正當與否時,不是在尋找事實,而是在決定麵對這一事實做些什麽,或者怎樣促使他人對這一事實做出反應。(當然,生物學的——有人會說是神學的——事實對決定我們的行為有很大影響。)

問題是,這種關於事實的說法在形而上學層麵是可疑的。維特根斯坦在《邏輯哲學論》中說,世界由事實組成,而非事物。我的看法(與常識更吻合)恰好相反,世界由事物——物質粒子,可能的四維空間點,甚或抽象的實體如數和它們的類別標準——組成,而不是事實。

在《邏輯哲學論》中,維特根斯坦的理論是一種圖畫理論,一種真理符合論。語句描畫事實。從唐納德·戴維遜(Donald Davidson)那兒我知道,這種圖畫理論與替代性量化(Substitutional quantification)相配,而塔爾斯基的真理論與其斷言的是否實現這一觀念相合。在前一種理論中,語句相符於事實,而在後一種理論中,物體或其序列相符於斷言。

的確,在《邏輯哲學論》中,維特根斯坦關於量化的理論顯然是替代性的。他把“(x)Fx”釋作“Fa,Fb,Fc……”,這兒,a,b,c……是所有物體的名稱。既然我們不能把這樣的表述寫下來(尤其是如果世界上有無數多的物體時),那麽在為“x”替換任何所謂名稱時,我們必須假定維特根斯坦說的“(x)Fx”是真的,當且僅當“Fx”成為一個真的語句。這種量化理論曾遭到奎因有力的批評,我們恰恰不能為所有的物體命名,即使世界上的眾多物體可以盡數,我們也不能。舉個例子,從物體量度的角度看問題,我們能夠明了實際的數群並非不可窮數,盡管替代量化論的擁護者不能接受坎特(Cantor)的觀點,後者證實了存在有可以窮數的數群。因此,如奎因所承認的,既然坎特的論述假定了物體的量度,那麽來自可窮數方麵的論述將不敵替代量度的捍衛者:無論如何,如奎因所竭力主張的,我們不需要這種論述。反對替代量度的論述仰賴下述事實,即我們可以運用包含有“所有袋鼠”或“某些袋熊”字樣的句子,盡管我們並沒有每一個袋鼠或袋熊的名稱。

戴維遜的真理論是塔爾斯基型的。不是(如在圖畫理論中那樣)語句與事實相符,而是一個物體或物體序列的實現與斷言相符。此理論賦予語言與世界一種相符關係,因此它抓住了真理相符論的要義。(相反的,傳統的符合論,人們更為明智地將其釋作一種被保證斷言的理論。被保證的斷言不同於真理,因為一個被保證的斷定句可能不幸是錯誤的,而一個真的語句又不會是被保證的斷言,因為我們沒有足夠能力的證據來保證。)

不管怎麽說,事實的概念都存在某種困難,戴維遜曾經論述過,如果真的句子對應了事實,那麽可能隻有一個事實。他的推定似乎合理:邏輯上對等的真句子對應同一事實。在這種情況下,事實p(為一句子)與事實(τx)(x=t.p)=(τx)(x=t)(另一句子)是相同的,因為後者在邏輯上與前者對等(這裏的t是某種物體)。但是,如果q是真的,則它對應了與(τx)(x= t.q)和(τx)(x=t.p)=(τx)(x=t.q)相同的事實。因此,如果p和q都是真的,那麽它們對應了同一事實。因此,隻能有一個事實。

柏瑞·泰勒(Barry Taylor)以隻有嚴密的邏輯對等句才表述相同事實來回避上述論述。他認為,當且僅當一個邏輯上的對等句是從第一級的邏輯律而不是從關涉說話者身份與表述的公理中推演出來時,這個句子才是嚴密的。然而,泰勒自己關於事實(或境況)的理論依賴於一種可能世界的理論,其必要性可由下述考慮得出:在真實世界中,人們普遍認為,使用不同然而互有延伸之斷言的真語句,反映了不同的事實。這樣,下述情形看來便是真實的,即“奎因是一種有腎髒的陸地生物”和“奎因是一種有骨架的陸地生物”反映了不同的事實,盡管“有腎髒的陸地生物”和“有骨架的陸地生物”是互有延伸的斷言,因此,我們需要考慮可能世界,而非真實世界,在後者中,這些斷言是不能互有延伸的。因此,泰勒必須把通常的塔爾斯基式的命令修正為克裏普克式的,後者的理念不是簡單的實現而是在W世界中的實現。對此,戴維遜有反對意見,如真理不再是不可預期的。我已承認,倫理學和實際的決策理論(盡管它們可能是代用品)普遍需要某種可能世界的觀念。但一個普遍的事實理論是形而上學的,而非倫理學的,雖然人們更傾向於認為它不是形而上學的。

無論如何,即使我們承認泰勒關於“事件狀態”(或真語句中的“事實”)的語義學闡述,我們仍然難以確鑿地說,倫理學不是事實性的。假設照泰勒的意思,真句子的確反映了事實。但這無助於此一章節的中心內容,即捍衛下述觀念——在某種意義上,科學、曆史等表述了關於世界的事實,而倫理學不是(其限製如前所述)事實性的。既然倫理學因為建議性的語句而富於表現力,既然“應該”是個斷言,而不是一個意向性的操作員,那麽真的“應該”句就反映了泰勒所說的那種事實,正如科學語句反映了氫氧的事實等一樣。要否定“應該”句是真的並不那麽容易:“史密斯應該善待其祖母”是真的,當且僅當史密斯應該善待其祖母時,正如“雪是白的”是真的,當且僅當雪是白的時。因此,對我們中的某些人來說,即便接受泰勒關於事件狀態的語義學,也仍然無甚裨益,因為這些人傾向於認為,科學關乎世界的事實,而倫理學卻不是關乎事實(限製前已說明),而是關於如何應對世界的事實。

因此,我認為我們必須堅持下述一點:即,倫理學是否關乎事實這一問題並不能由技術性的語義學來解答,它必須由關於倫理語言在我們生活中之功能的最合理理論——借助於全部科學,包括社會學——來解答。當然,如我在第三章與第五章中所述,勸說並不需要特殊的倫理語言。“應該”“善”的使用及二者間的同源與意欲相關,而科學語言則與信念相關(除了在某種意義上,應該與善關乎社會學的或心理學的事實)。最有力的倫理學理論試圖在語義學意義上抓住這種倫理學理論,但是在倫理學的示意性句子中運用塔爾斯基的範式阻礙了這一意圖。請記住:在本書第17頁[1]我說過,變量的引入產生了一種符合條件的理論,其依附於真理條件的一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