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傾向於認為,一個頭腦簡單的人的自由意誌概念是有矛盾的:它孕育於一種可疑的神學與形而上學意見的土壤中。無論如何,決定論能使我們經過努力給予這位頭腦簡單的人想從他的自由意誌概念那兒得到的東西,決定論能使我們判斷道德與法律之間的許多差異,當二者承擔(或不承擔)行為的全部(或部分)責任時。換言之,決定論者的確可能更容易分辨普通人或法律都想要分辨的許多細微差異。
此處的差異與兩個問題有關。一個是,我們的行為是否來自我們的選擇和性格,或我們是否受到某種方式的強迫和壓製。另一個是,我們是否應該為自己的行為負責,無論是表揚還是譴責。待會兒我要討論,這兩個問題在日常的思考中碰撞交織在一起,從而使我稱之為形上自由的問題與道德或法律的責任問題混合起來。
囚禁在監獄中的人被迫如此:他不能打開緊鎖的門或推翻石牆。他最想在青草之上、綠樹之下徜徉。不幸的是,他沒有。他不能,因為無論他決定做什麽,他不能離開牢房。與一個人在鄉間散步的例子比較一下。在後者中,他或她如此自由地做著這件事,因為他或她想這麽做,而且也這麽做了,否則就不是自由地做,這麽說也就是他或她這麽做與自己環境的背景假設是相吻合的,與自然律是一致的。(如果他或她不想去散步,就不會這麽做。)在鄉間散步的人的確是被自己的意欲和信念推動去這麽做的,但他不是被強迫的。
如果我們總是做自己最想做的事,那麽,盡管宇宙是決定論的,我們仍然可以自由行動,而不是被強迫。我們的行為源自我們的意欲。
一位女性可以自由地決定去做外科手術。她做了在當時的情形下自己最想做的。因為盡管她不喜歡手術,卻也更不喜歡不做手術的後果。她最想做的就是做那個由她身體條件所決定的一係列不同行為中她最想做的行為。
現在設想下述情形,一個人帶著某慈善團體的錢,但他遇到了搶劫者。搶劫者威脅這個人如果不交出錢,就打死他。這個人自然交出了錢。同樣可能的是,他不想交出錢,但事實是他的確交了,因為這是他惟一可以救命的方法。既然他的行為符合他的性格,既然他作了自己麵臨的種種可能行為中最想做的行為,難道我們不該說他在自由地行動嗎?從形而上學的角度,我認為就自由意誌與決定論相容而言,應該說他是在自由地行動。換言之,如果一個人做自己想做的,否則就不做,那麽他或她就是自由的。如果那個人寧願被殺也不交出錢,那他就會不交出錢。
然而,人們可能會說,那個人是受到搶劫者脅迫的,因此他不自由。如果一個人被囚禁在監獄裏,獄門大開,有荷槍實彈的警衛守衛,如果他想出去,他就可以那樣做,然後被射殺!畢竟,說這個沒什麽意義。因此,通常的觀念就可以很容易看出來,這個人是如何受到歹徒威脅而不自由。這裏有個矛盾。假設受到別人威脅的這個人不是帶著錢,而是一個秘密軍人,再假設揚言要殺死這個秘密軍人的人是秘密軍人的死敵,他想威脅這個軍人說出其同伴們的名字,從而消滅他們。我們可能仍然在想著第一個例子中那個人所受的脅迫,但是在這個例子中,我們可能很輕易地認為這個軍人可以自由選擇。我們的確會認為軍人應該選擇死而不是泄露秘密。這裏有個困難的選擇,這是第一個例子中不存在的。我們不會指責那個人把錢給了歹徒,盡管那不是他的錢,然而我們卻會指責(甚至懲罰)泄露了同伴名字的軍人(盡管人們可能會同情軍人的處境,也會詢問自己能否在同樣的情形中勇敢地做出正確抉擇)。不過,從形上的自由角度看,這兩個例子極為相似:不管是交出錢,還是泄露同伴的名字,兩個人都在做當時的情形下自己最想做的;如果他們想要做別的,就會去做別的。
因此,很容易看出關於自由(我把它解釋為在特定情境中做最想做的能力)的形而上學考慮如何同表揚與譴責、責任與獎勵的問題攪在了一起。我們會認為泄露同伴名字的人是有責任的,因為泄密將導致比他自己被殺更壞的後果。在譴責或懲罰這個泄密的軍人時,有一種功利的意圖:這將促使其他軍人保持堅定。而譴責一個人把慈善團體的錢給了歹徒以保全性命,就沒有這種意圖。即使丟掉性命的結果不是歹徒搶到了錢,也依然如此。除非這些錢價值連城,那人們倒是有可能說丟錢強似丟命。
人們沒有必要去期待使人們負責任的那種壞結果。一個人也許忽略了,也許粗心,也許僅僅是不走運。設想鬧市中的某個人,忽然看見不遠處的一位朋友,他朝朋友跑過去,想在他消失之前抓住他,與他共飲一杯。就在這麽做的時候,這個人跌倒了,並傷到了一個小孩。我們認為他負有責任,不是因為他有意弄傷小孩,而是因為他在做極可能會導致那種後果的事。如果這個人知道這個後果的可能性,我們說是他粗心,如果他沒考慮到這些,但他應該考慮,我們便說他忽略了這種可能。在這兩種情形中,我們認為他都有責任,而且這麽做顯然有一種社會的功利考慮在裏頭。要人們為忽略了的或粗心的行為負責會減少忽略的或粗心的行為:它促使人們更多地考慮可能發生的意外後果,如果他們知道這些後果的話,而且它還會促使人們未雨綢繆。
弗蘭克·傑克遜根據他稱之為“被期待的道德功用”的理論來闡釋關於責任或應受指責的歸因。對一個深信不疑的功利主義者來說,被期待的道德功用正是被期待的功用。設想所有可能的事件狀態,每一種狀態都向未來無限延展。把每一種狀態的功用品格(或者,功利主義者選擇這種狀態的努力)和狀態的主觀可能性相加,我們就得到了被期待的功用。然而,不是所有的哲學家都是功利主義者,常識中的道德也不是功利主義的道德。常識道德也依賴於選擇那些與道德準則相協調的事件狀態。所以,傑克遜把被期待功用的觀念一般化為被期待的道德功用的觀念。然後,他宣稱,當一個人沒有使被期待的道德功用最大化時,我們認為這個人是應受指責的。如果疾跑過街的人是要去抓一個恐怖主義分子,那麽,其行為被期待的道德功用就會增升,盡管結果他沒有抓住恐怖主義分子,卻傷到了小孩。事情結果變糟了,但討論還是可能的,而且我們會鼓勵其他人在相似的情況中做同樣的事。(盡管我假定這個人沒有抓住恐怖主義分子,但他實際上抓住的可能性確是相當高的。)如傑克遜所指出的那樣,在忽略的例子中,沒有行為——一個人為此受到譴責——便是沒有考慮被期待的道德功用。當然,考慮被期待的道德功用——這一行為本身也期待著道德功用。
讓我們回到把捐來的錢交給歹徒的那個人的例子上。我們認為,這個人丟了錢卻不必負什麽責任,因為交錢被期待的道德功用少於被殺的道德功用。這個人作了個自由選擇,我們為之鼓掌。無需否認那個人是自由的,我們就能清楚地解釋他無需負責。如果我們當真認為那個人不自由,倒可能使自己陷入困境。我曾說過,這個人是自由的,因為他在做他最想做的事(避免被殺)。但我們得承認,他更想既保住錢又保住命,但這不可能。如果我們說,這個人交錢以保命是在做他不想做的事,為什麽我們不能這麽去說一個交錢給貧困家庭的人呢?如果前者是不自由的,為什麽後者就是自由的呢?為什麽通常都認為受歹徒威脅的人是被迫的、不自由的,而一個充滿愛心的人卻是自由的?人們也許會說,仁慈的人受到貧困家庭存在的壓力,因此有仁愛之舉,正如看見歹徒的槍,會有害怕之舉。通常我們不細想這些。部分原因在於好人不是被有意施壓的。(但是,監獄也不是有意限製。也許鎖門的監獄長官是有意的,但請想想礦工因塌方被困的情形。)當然,應該表揚而不是批評仁慈的舉動。然而,在仁慈和恐懼之間有一種有趣的對稱。隨之而來的差異可能是仁慈不是一種一般的好人感到有必要去抗爭的感情。如果仁慈之舉的人想要與仁慈之情鬥爭,那麽他或她就不是一個好人,就不可能去幫助窮人。而恐懼是我們日常經曆太多的東西,即使它幫了受歹徒威脅的那個人的忙。
如果一個人沒有正確的品性,那麽他或她的被期待功用就不會是被期待的道德功用。如果一個人受他或她所有品性的左右,把自己的功用最大化,他或她就不可能把被期待的道德功用最大化。因此,根據傑克遜的理論,他或她將受到指責。但是,如果一個人因為身體的原因,如大腦受傷,不能選擇道德行為怎麽辦?在這種情況下,常識的道德傾向於寬諒此人,而傑克遜的理論(如他自己所意識到的)卻並不適用。人們並不絕對清楚為什麽或是否應該如此。沒有盜竊傾向卻因腦疾免受社會製裁的盜賊絕不少於那些盜竊傾向可部分歸因於父母基因遺傳的盜賊。如果一個人因被催眠後受暗示而成了盜賊,倒可以說是同樣的情形,不過這兒的問題也許是被催眠者更容易比病人免除製裁。
還有一種傾向認為,患有精神疾病的人不負有責任,或至少我們應試著減少他們的責任。例如,人們可能會認為,有盜竊癖的人、曠野恐懼症者和性癲狂者都是不自由的,因為他們或不能克製自己不去偷東西,或不能享受鄉間散步,或不能避免騷擾女性。最初這種想法可能是這樣的:一個非決定論的意誌或靈魂存在受到了一個有缺陷的動物本性的阻撓,但最終(正如它可能是的)決定論者以自己的方式經過努力證實了律法和常識之間存在的細微差異。決定論者認為,懲罰一個有盜竊癖的人沒有任何實際功用,因為懲罰的威脅不能阻止這個盜竊狂停止盜竊行為,這個盜竊狂的例子也不能對其他盜竊狂有震懾作用。事實上,威脅或入情入理的議論對一個無能力的人來說不起任何作用,就像我們剛剛所說的,這本身就是應減少無能力的人所負責任的證據。然而,我不是想說,如此區分普通人或法律是完全合理的。對精神病患者的寬大處理是否產生了延緩減少此類行為的效果,這一點尚不十分明顯:它依賴於神誌正常的人是否能騙得精神病醫師相信,他神誌異常,因此應被寬大處理。而且,即使一個性癲狂者被仁慈對待,仍然有正當理由把他監禁起來,以防止他外出傷人。
我曾特別提及,責任歸結的合理性(或功用)這一問題如何在一般人的想法中同我稱之為形上自由的問題混在了一起。現在我想舉一個異想天開的例子,現實生活中不存在,但它能夠說明普通人所有的自由意誌概念的本性。
在這篇未來的傳奇中,有一個瘋狂的科學家,他能夠重新安排大腦的結構。通過改變蛋白質的聯係和記憶溝回,科學家把一個成功而幸福的詩人變成了一個同樣成功而幸福的工程師。這個變成工程師的人決定設計一座橋梁。這個人這麽做難道不自由嗎?根據自由意誌的決定論理論,這個人是自由的,因為他的行為源自他的意欲和性格。假設這個人在設計時一時疏忽,後來導致橋梁坍塌,造成人員傷亡。輿論對這個人應負多少責任,意見紛紛。如果是他不負責任,那麽原因何在?但是,如我所說,輿論把形而上學的自由問題與責任歸結問題攪在了一起。讓我們分開考慮,先說形而上學的自由問題。決定論者一定要說,這個工程師的行為是自由的,因為,如果他不想這麽做的話,他就不會去做。這種說法使我認識到,與它對責任歸因問題的看法迥異,決定論關於自由意誌的理論除了接近於常識在這方麵的說法外,別無新見。換言之,它能給出與常識在許多實際應用中給出的相同答案,但它又永不與常識重疊,因為常識關於自由意誌的說法不是一貫統一的。
上述情況表明,即便是形上自由的理論,決定論也沒有提供完全符合常識要求的解釋,更甭提證明責任歸結了。現在讓我們來考慮一下自由意誌需要非決定論的理論的情形,這使我們回到前麵提出的兩難問題的第二點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