決定論,或微觀層麵的決定論認為,人的心靈是一架被決定的機器,它還為我們提供了一個自由意誌的概念——這個概念至少區別了許多實際生活中重要的差異,普通人和法律通過談論它也做出了這種區別。如果這種決定論的觀念與普通人(甚至法律)也想說的某些內容不合,也沒有什麽大的關係。普通人的自由意誌概念也許是不一致的,這使它在同一時刻可能既是決定論的(因此行為源於性格)又是非決定性的。如若這樣,人們對下述一點也就沒什麽可吃驚了:關於這個問題的清晰的哲學說明並沒有準確地把握普通人區分“自由”與“不自由”的程度,並使之合法化。
因此,我們可以說,或者我們是不自由的,但這於道德或法律並不重要;或者我們是自由的,但這又與決定論合拍。怎麽說取決於我們往自由意誌概念中填塞多少內容(也即,在我們同意“僅當……一個人是自由的”這種句子形式的意義上)。的確,如果我們把這麽多東西都塞進這個概念裏,致使它矛盾重重,那麽隨著我們把所有東西都塞給它,我們也就玩完了,因為一個矛盾的主張可以使我們推出任何管他什麽的主張。
選譯自[澳]J.J.C.斯馬特:《倫理學、信念與真理》,第6、7章,洛特裏幾和基岡保羅出版社,1984。王今一譯,萬俊人校。
[1] 本文中提到的頁碼為《倫理學、信念與真理》一書的頁碼。——編者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