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倫理學》(1973)(節選)
《倫理學》(1973)(節選)
功利主義、公正和愛
(甲)我提出的義務理論
我曾試圖說明,功利原則作為我們在道德上的是非的惟一基本標準,不論是按照行為功利主義,普遍功利主義或是規則功利主義的形式來應用它,都不能令人感到滿意。我曾堅持,我們應該以一條公正原則來指導我們分配善(或利)與惡(或害)[1]。而這一原則將不依賴於任何最大限度地增進世界上善超過惡的餘額的原則的。當然,也許我們還應該承認其他獨立的原則,如像羅斯那樣的義務論者所認為的遵守諾言的原則。下麵,我將提出我認為從道德觀點來看最滿意的義務論。
前麵所述是主張,我們也許應該承認兩條基本的義務原則,即功利原則的某種公正原則。這樣所形成的理論將是一種道義論,但它比大多數道義論更接近功利主義;我們也許可以把它叫做混合的義務論。這種理論認為,我們的一切更具體的義務規則,如遵守諾言的規則,以及關於我們在特殊情況中應該怎麽辦的一切判斷,都可以直接或間接地從這兩條原則中引申出來。這種理論甚至堅持說,我們至少在通常情況下要參考我們通常將其和道德相聯係的那種規則,來決定在特殊情況中什麽是正當的或錯誤的,但又說,如何斷定應采取哪種規則,要看哪些規則能最好地達到效用和公正兩方麵的要求(並非像規則功利主義那樣,僅僅根據效用的要求)。這種觀點仍麵臨如何衡量善與惡的數量的問題。而由於它承認了兩條基本原則,因而也必然會麵臨兩者之間可能發生衝突的問題。這就是說,按照這種觀點,必須把這兩條原則看作自明原則,而不是實際義務原則,而如果我們的上述論證是正確的話,它還必須承認公正原則可以優先於功利原則——至少在某種場合,雖然也許不是永遠如此。然而它也許還不能提出任何一種公式,說明什麽時候公正居於優先,什麽時候不居於優先。
我們應該采納這種義務論嗎?在我看來,它已經接近真理,但還不是完全正確的。讓我們首先提出究竟是否應該承認功利原則的問題。在我看來,我們至少必須把類似功利原則的東西看作我們的基本前提之一。我們是否具有哪怕是一種自明義務去最大限度地增進善超過惡的餘額,在某種程度上這取決於用數量來表示善(或利)與惡(或害)的說法是否有意義。假定這具有至少很粗淺的意義的話,那就不容易像純粹義務論者那樣否認這一點;在其他方麵相同時,我們應該做的一件事,就是實現盡可能大的、善超過惡的餘額。就是羅斯、卡裏特,也許還有巴特勒也承認這一點。我不大相信,如果任何行為或規則沒有善惡或利害與之發生直接的或是間接的聯係,它會是在道德意義上正當的、錯誤的或應遵循的。當然,這並不是說,沒有其他影響行為或規則的正當性或錯誤性的因素,也不是說,像功利主義所認為的那樣,我們的惟一義務乃是要積累盡可能多的善的東西,但其含義的確是指,我們確實具有至少作為我們的自明義務之一,對世界上善與惡的東西采取積極措施的義務。
事實上,我要辨明的是,我們沒有任何自明的或實際的道德義務去做對影響某人的生活好壞方麵,沒有直接或間接聯係的事情,至少我們的規則,如果不是我們的特殊行為的話,必須和增加善或減少惡,或者和善惡的分配有某種關係。道德的建立是為了人,但不能說人的生存是為了體現道德。就是公正也和善惡的分配有聯係。換句話說,我們的一切義務,即使是公正的義務,也和預先假定善惡的存在以及跟善惡的存在與影響有某種聯係,在這個意義上,也隻有在這個意義上,關於愛是形成道德律的基礎和統一的東西這一古老的名言才是正確的。正是因為不認識這一點的重要性,所以才會有那麽多不能令人滿意的道義論體係。
這樣的說法不僅是說,除了涉及改善或損害某一個人的生活的問題外,我們就沒有義務,而且是說,無論什麽時候牽涉這個問題,我們都有自明義務。下麵摘引威廉·詹姆士的無以比擬的說法:
“接受任何需要吧,不論它是多麽微不足道,也不論提出需要的創造物是多麽軟弱,難道不應該單單因需要本身的緣故予以滿足嗎?如果不應該,證明為什麽不應該。”[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