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普羅泰戈拉的立場多少有些模糊,如果我們想評價該立場,就必須使之明確化。為方便起見,我們也可以對他的觀點的兩個部分分別處理。即,先複述其理論的第一部分,接著加以詳細評價,然後再考慮其理論的第二部分。在這個過程中,我們將發現,第一部分在理論上要比第二部分更為有趣,更為重要。正緣於此,我們將把“倫理相對主義”這一術語應用於任何理論,隻要該理論與被我們明確化後的普羅泰戈拉的第一部分觀點相一致,至於該理論對第二部分觀點持什麽態度則無關緊要。

為了說得更清晰一些,讓我們用我的最初陳述來取代普羅泰戈拉的觀點,並采用以下說法來作為倫理相對主義的簡潔的表達形式:“存在著同等有效的互相衝突的倫理意見”。但是,為了說得更明白一些,需對這一公式化表述作進一步討論。

首先要注意的是——盡管在我們解釋“同樣有效”這一短語之前,無法把事實講清楚——這一陳述是關於倫理意見或倫理陳述的陳述,而不是一個倫理陳述本身。這不同於我們說:“沒有任何事情是對的或錯的”,也不同於我們說:“有些事情既是對的又是錯的”,它是一種元倫理學的理論。

其次,這一陳述是很謹慎的。它並不是說不存在任何對所有人都有效的倫理意見,而隻是說,某些倫理觀點並不比其他與之衝突的倫理意見更為有效。

第三,我們的相對主義論題並非隻是宣稱不同的個體有時持有相互衝突的倫理意見。的確,它斷定了這一點,但它講得要更深一步。它認為,互相衝突的倫理意見都同樣有效。我們並不是僅僅通過表明人們各執千秋來確定這一結論的,也不是靠表明個體的倫理意見至少在一定程度上依賴他們所處其間的文化源流來確定這一結論的。大家都一定同意這一點——盡管大家也一定會承認社會經常產生出一些它自己的道德批判者。我們亦不是靠表明某個既定社會的標準有其諸種理由來確定這一結論的。當然,這些方麵都起一定作用,所以,在某一既定的社會中,科學意見亦複如此,盡管我們很難認為這必然會削弱這些意見和標準的普遍有效性。

第四,我們說的“互相衝突的倫理意見”是什麽意思?當然,我們所說的“意見”意味著人們準備作一個誠懇的陳述。從而,當人們問某件事情的是非曲直時,如果某人能真誠無欺地作出一個倫理陳述,他便有了一種“倫理意見”。(在第一章中,我們解釋了怎樣確認一個“倫理的”陳述)現在,假設A先生作出一個倫理陳述,B先生作出另一個倫理陳述,我們如何辨別這兩個陳述是否“衝突”?所謂衝突必須具備如下充分條件:即,兩個陳述都事關同一主題(稍後我們再解釋這一點),一方把一個倫理謂詞P用於這一主題,而另一方則把一個帶有前綴“不”的倫理謂詞或者把一個帶有包含和引起同樣意思的前綴的倫理謂詞用於這一主題。例如,關於同一主題本身,一方可能說它“在道德上是對的”,而另一方可能說它“在道德上是不對的”。但是,什麽時候兩個倫理陳述才針對同一主題呢?這是一個更棘手的問題。我們無法僅僅靠觀察其動詞形式來檢驗這一點。例如,托馬斯·傑弗遜說:“每隔幾年就進行一次革命是一件好事。”但假定卡爾·馬克思也說:“每隔幾年就進行一次革命是一件好事。”我們能夠假定,這兩個人必定是在說同一件事情嗎?當然不能。再比如,假設居住在南太平洋的A先生說,不管他的父親健康狀況如何,在他60歲生日時將他活埋都是正確的;而假設我說這是不正確的。我們都在討論同一件事情嗎?不一定。A先生心裏想的那種情形可能完全不同於我心裏想的那種情形。也許他是在假定,一個人在來世的軀體與他活著時的軀體幾無兩樣(因而他可能認為,趁人還沒有衰老不堪而離開現世是完全可取的);而我認為人死之後根本不會繼續存在。他說的活埋父親是認為父親的軀體在來世繼續存在;而我說的活埋並非是這個意義上的。在此情形下,說我們的倫理意見“互相衝突”隻會令人迷惑不解。隻有在下列情形中,我們才說兩個人正在談論同一件主題。讓我們假設,A和B對表麵上相同的某事或某類事作出互相衝突的倫理陳述,但進一步假設A或多或少相信某事或某類事具有屬性P,而B卻不相信這一點;進而,讓我們再假設,如果A不再相信這一點,他就會不再持有相同的倫理意見,而是同意B的意見;而且讓我們假設,如果B開始相信這一點(其他情況相同),他可能會開始改變他的倫理意見而同意A,這時候,我們說A和B不是在評價同一主題。但是,如果沒有以上所描述的這種或多或少的意識,我們就會說,他們是正在談論同一主題,而他們的倫理意見是互相衝突的。

但最後要注意的是,短語“同樣有效”是什麽意思?為了說清這一點,我們借助評價科學理論時所使用的語言來作一個類比。假設有兩種互相衝突的自然科學理論,每個理論都能解釋已知的大部分事實,但都不能單獨解釋全部事實,至少不能很好地解釋之。那麽,我們可以說:“根據目前已知的事實,這兩種理論同樣可取。”另一方麵,我們可以作一個更加重要的假設。當我們考慮這兩種理論時,對未來的證據大膽地預見到以下情況,即:當科學調查已經無限地延長,所有的試驗數據已經包含其中時,兩種理論都將解釋所有的事實;盡管這兩種理論還有一些部分互相矛盾,但我們沒有任何理由偏愛其中一種理論。在這種情況下,雖然聽起來令人驚異,但我們可以說:“盡管這兩種理論在一些方麵互相矛盾,但兩者都有效。”當某人作出這樣的陳述時,他可能是說,立足於一套完備的試驗數據之上的精確的歸納邏輯,將強有力地支持這兩種互相衝突的理論。我們無需論證這一事例是否曾經發生或可能發生,但是我們可以理解這一可能性,而且重要的是將之與倫理學作類比。現在,當倫理相對主義者說兩個互相衝突的倫理陳述都同樣有效,他並不僅僅是在毫無趣味地指出,根據目前已知的事實來看,這兩種陳述都同樣真實可信,而是在說一些更徹底的事情,即有關假如人們通過可能最佳的倫理學方法論並按照完備的事實或非倫理的知識係統來檢驗這兩種陳述時,將會發生什麽。易言之,他是在說,一個運用於倫理學中的“合理的”方法將同樣支持兩個互相衝突的倫理陳述,即使人們可以獲得一個完備的事實知識的係統——或者是說,在倫理學中就不存在任何“合理的”能與經驗科學的理想歸納方法相比較的方法。

通過“倫理學中合理的方法”這一短語,我要指明倫理學中某種與經驗科學中的歸納邏輯大致平行可比的東西,這一理念從前一章開始就為我們所熟悉了,在前一章中,我們曾論證,合格態度的方法具有這種特性。現在,我們能夠確切地解釋,說兩個互相衝突的倫理陳述“同樣有效”意味著什麽。它的意思是說,要麽在倫理學中沒有任何惟一合理或正當的方法,要麽在倫理學中、在一種理想的事實性知識的完備係統中,使用這種惟一合理的方法仍然不能使我們在所考慮的諸倫理陳述之間作出明確區分。

倫理相對主義者斷言,在這一意義上,至少有某些相互衝突的倫理意見同樣有效的例子。

相對主義者可分為較激進和較溫和兩種。激進相對主義者斷言,在倫理學中,隻有互相衝突的倫理意見,不存在任何惟一合理的倫理學方法。為了標舉這一點,讓我們將其稱為“方法論的相對主義者”或“倫理懷疑論者”。溫和相對主義者不說沒有惟一的合理方法,而隻是說,有一些關於同樣有效的互相衝突的倫理意見的例子。我們稱其為“非方法論的相對主義者”。我們必須分別考察這兩種相對主義的邏輯及其理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