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許,把“方法論的”相對主義者稱為“懷疑論者”而根本不是相對論者更好一些。[3]但是,這一術語已經是人們把各種學者,尤其是人類學家區分為“相對主義者”的確定用法,盡管在我們的意義上,這些人都是方法論的相對主義者。為了避免混亂,我們將遵從這種術語學的習慣。

為了評價這種理論的真理性,第一件事就是要決定是否存在對同一主題的互相衝突的意見。對此人們已經予以否認。卡爾·敦克爾曾在1939年的《心靈》雜誌上發表過一篇文章,在該文中,他懷疑是否有一些人類學證據能證明存在對同一件事的互相衝突的倫理觀點,並且認為人類學家忽略了一個事實,即不同社會所公開宣揚的不同的道德原則在其成員心中具有不同的含義。然而,對這一觀點的證據,我們已經作過評價(本書[1]99~103頁),並且得出結論說,即使說話者心中指的是同一情形時,也存在著互相衝突的倫理判斷。這樣,到目前為止,方法論的相對主義仍然站得住腳。

但是,如果這種理論強調倫理學中沒有惟一合理的方法,其評價是否正確?顯然,如果前一章的論證是充分的,這一理論就是不正確的。我們無需再重複一遍其理由,讀者現在已經能夠斷定事實是否如此。[4]

如果讀者認為前一章的論證令人信服,他可能會對社會科學家中存在方法論相對主義者這一事實感到困惑不解。原因很簡單,這種理論是最近才提出來的,社會科學家對它並不熟悉。[5](在絕大多數情況下,他們對自然主義的複雜形式也不熟悉)當他們說,倫理陳述並不能“客觀上”表明比另一倫理陳述更為有效時,他們的全部意思是,人們無法表明,人們對於倫理陳述,可以像對科學假設那樣,能夠通過觀察,以確切相同的方式來確證或反駁。他們正確地看到,“可欲求的”必須用一種不同於“被欲求”的方式來加以檢驗,他們的結論是,倫理陳述根本不可能被評價。他們忽視了這樣一個事實,適合於用來評價倫理判斷的檢驗標準可能多少有些不同,但卻同樣是可辯護的——假如它們的主題業已既定的話。

而且,許多社會科學家恰恰沒有意識到,演繹邏輯不能提供更有力的支持,在此意義上,他們接受歸納邏輯就不會比倫理思維的“標準”方法更為合理。而且,他們不加懷疑地使用歸納邏輯,但同時又把倫理陳述的評價判定為“主觀的”,盡管事實上,“標準”的方法也可以像那些用來支持科學中歸納推理方法一樣,得到充分正當的理由證明。假設隨著時間的推移(而且,科學家對有關歸納邏輯和倫理學的當代思考的結果日益熟悉),社會科學家將不再作這種不合理的區分。

順便提一下,讀者不必感到,他必須在我們所謂“標準”方法和方法論的相對主義之間進行選擇。關於何謂“標準”方法的問題,我們可能是錯誤的。情況極有可能是,有理智的(以及諸如此類的)人用一種或隻用一個方法來解決倫理問題,但這一方法和我們所描述的方法不太一樣。“方法論的相對主義者”(按照我們的定義)指的是一種強陳述:他認為,當有理智的(以及諸如此類的)人解決倫理問題所使用的方法隻能有一種這樣的意義時,任何方法都不能成其為“合理的”方法。但是,仍然可能有這樣一種方法,哪怕這種方法我們還不曾描述。

在我們前幾章考慮過的所有理論中,哪些是方法論的相對主義形式,哪些又不是呢?自然主義顯然不是,因為按照自然主義的解釋,倫理陳述與經驗科學中的陳述一樣,都能由觀察來確證。有一種評價倫理陳述的“惟一合理的方法”,它就是歸納邏輯的方法。另一方麵,一些自然主義者又是非方法論的相對主義者,例如韋斯特馬克。[6]

與之相對,情感論就其通常表現而言,乃屬於方法論的相對主義。它否認在倫理學中存在有效性的概念,這種理論不承認任何惟一合理的倫理考量方法;相反,凡是有效的東西,凡是能使人與人之間、人的身心之間和諧的東西,都是可以合理存在的。的確,按照這一理論,無效的推理也是好的,因為它僅僅是無效而已;這樣一來,人們就無法“客觀地”批評倫理確信,認為它是有缺陷的、不正確的或錯誤的。

另一方麵,情感論不必定就屬於方法論的相對主義。例如,如果人們堅持認為,倫理陳述隻是表達囊括一切的、非個人的態度,那麽,一旦說話人並沒有他意指的那種囊括一切的、非個人的態度,倫理陳述可能就是“錯誤的”。同樣,如果倫理語言有某種“語境隱義”,或作了某種“斷言”,倫理陳述也可能是“錯誤的”,因為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可以說,倫理陳述如果不是“不正確的”,至少也是“誤導人們的”——如果說“語境隱義”或“斷言”倫理語言與眾不同並不令人滿意的話。[7]

我們已經說過,如果前章的論證是正確的,則方法論的相對主義者就是錯誤的,因為在倫理學中存在這種惟一合理的方法。更糟的情況可能是,如果他既認同方法論的相對主義,又作倫理陳述(假設相對主義者像其他人一樣經常這樣做),他就是自相矛盾的。他是否自相矛盾取決於他的倫理陳述意指什麽。如果他意指自然主義(作為絕對主義的一種形式)那種理想觀察者所說的倫理陳述的意思,他肯定是自相矛盾的(173頁)。

然而,這種相對主義者不必放棄進行倫理爭論,也不必認為這樣的爭論產生不出什麽結果。的確,他或許認為,規範倫理學的主要問題不可能是尋找一個“正確”答案的意義上答案,而是要尋找可以達成一致的意義上答案。像許多社會科學家那樣,他可能堅持認為,人們對諸多倫理觀點能找到一個普遍一致的共同基礎,在這個基礎上,可以富有成效地進行討論和裁判。他或許認為,存在著一個廣泛的達成一致的基礎,這個基礎要進一步擴展的話,可以通過參考已知科學事實,指出已達成承諾的含義這一方法。比如,人們要對一項經濟改革的計劃達成一致,就可以首先一致同意痛苦是一種應該免除的壞事,然後再表明這些經濟改革是避免痛苦的必要方法。的確,方法論的相對主義者大體上能支持這種“語境主義”所允許的倫理推理形式;但也僅此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