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章並沒有回答這一問題:倘若人們讚成對於一個人或一個社會來說,有一種道德法典,或支持一種道德原則的解釋:道德原則是否以及如何可能被批評或者證明是正當的。現在這個解釋就擺在我們麵前:我一直爭論說,對於有道德法典或讚成道德原則的個人,重要的是動機的正確和犯罪感傾向。因而我假定,如果一個讀者有這種意義上的道德法典,那他就不會產生傷害他人的想法,更不用說謀殺了,除非有最充分的理由證明這樣做是正確的;他對自己行為的犯罪感經常發生變化;當其他人無情地踐踏有感覺的生物時,他會感覺到不安,並行動起來去譴責和斥責他們;他偶爾也表達出自己對這種意動情感的整體上的根據,作出類似於這樣的陳述,“殺人是不正當的,除非是為了避免某些更大的邪惡”(或者這類事情)。
我們現在能夠回到最初感興趣的問題,提出是否以及在什麽意義上,像我們目前理解的道德法典或原則能夠被批評或被證明是正當的。我上麵強調這樣一種觀點,一個人有道德法典的原因一方麵在於,他相信自己相關的意動情感傾向在一種或另一種意義上能夠證明是正當的。在現有認識的基礎上,我們必須探討是什麽東西構成了這種正當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