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得有一次,有學生在課堂上問我:“老師,您覺得人生究竟應當有信仰還是無信仰?”我回答說:“我不喜歡‘信仰’這個詞,它總使人聯想到盲從、麻木和虔誠。如果一定要說,我就說,人生應當是藝術。”
藝術當然是一種追求,這種追求,人們也可以把它稱之為“美”“真理”“信仰”什麽的。但它最本質的特點是創造,是表演,是獨特的、不可重複的、一次性的天才表演。它永遠不會滿足,永遠留有遺憾和苦惱,因為它本來就由苦惱而來,由痛苦而生。但它永遠以新的姿態去創造,以解除這苦惱,沉醉於如癡若狂的瞬間,去體驗人生之莊嚴極境的大歡喜。
藝術是超認識、超道德的。許多人對大藝術家往往抱有一種居高臨下的寬容態度,在藝術家麵前收斂起他們針對凡人毫不留情地發出的嚴厲指責,甚至暗中對藝術家的私生活和風流韻事羨慕不已。他們嘴裏說藝術家是瘋子,心裏卻巴不得成為瘋子。然而,藝術家並不是瘋子。真正的藝術家是人,是純粹的、作為人的人。第一個藝術家是第一個人,第一個人也必定是個藝術家。認識和道德都是從藝術中派生出來的。實際上總是這樣:不是認識和道德規範著什麽是真正的、純正的藝術,相反,正是藝術開拓著新的認識,衝決著虛偽道德的羈絆而構成新型的道德意識。在藝術中,有著真正的人生。
另外有許多人對藝術家、特別是表演藝術家抱著一種鄙夷的態度,在他們眼裏,演員是“戲子”“倡優”,是賣唱的、賣笑的,隻差一步就是賣身的。為什麽“表演”在我們的日常語言中往往成了一個貶義詞(如“不要演戲了!”“醜表演”等等)?因為通常認為,正派人、正人君子是從不表演的,是內外一致的“實心人”或“透明的人”。凡要戴上麵具者,必定“心中有鬼”。這是多麽虛偽的成見啊!康德曾設想過這樣一些“實心人”和這樣一個“實心的”社會:
也許會有這種情況:在某個另外的行星上存在著一些有理性的生物,他們除了以公開的方式就不能用別的方式思想,也就是說,不論是在醒時還是在夢裏,也不論他們在與人相處還是獨處的時候,他們不同時把思想說出來就不能有任何思想。這會產生出怎樣一個與我們人類不同的相互關係呢?如果他們並非一切人都純潔如天使,那麽就無法預料他們將如何能相處,一個人如何能對別人有起碼的尊重,他們如何能互相容忍。因此,一個人性生物的原始構成及其類概念就已經包含著:雖然要了解別人的思想,但卻保守著自己的思想,那些純潔的特點最終也不能不逐漸逐漸地由偽裝進到有意的欺騙,終於進步到撒謊,於是這就會變成我們人類的一幅漫畫。[343]
人們傳說康德雖未到過中國,對中國的事情卻了如指掌,看來此說不確,否則他就不會到“另外的行星”上去尋找人類的這樣一幅漫畫了。一個試圖通過禁絕表演來根除偽裝,把人變成實心的“物”的社會,所能達到的最大進步、最高文化就是撒謊。
在一切藝術中,唯有表演藝術最鮮明、最直接地體現了藝術的最本質的特點,即“站出來生存”(Ekstase)。表演藝術是藝術之母,它是最原始、最古老的藝術,也是最顯示人的個體性、唯一性和不可重複性的藝術。表演藝術是唯一沒有藝術品、隻有藝術本身的藝術,是唯一完全擺脫“在者”而隻體現“此在”的藝術,也是唯一與藝術家本人直接同一、永遠必須從藝術家自身的角度對之加以評價的藝術。與此形成對照的是,文學家的作品一旦進入傳播,就成為脫離作家而獨立自存的作品,不一定要按作家的創作意圖來闡釋,而有了自己“客觀”的內容和意義。表演藝術則是最純粹的藝術、作為藝術的藝術,它滲透於其他一切藝術中,作為所有藝術種類中的真正藝術性因素,使它們放射出迷人的光輝。
藝術是真正的人生,這意味著,藝術是個人的直接體驗著的人生。人生總是個人的,沒有誰能代替別人生活,正如沒有誰能代替別人去死一樣。群體的人生是虛假的,正如“集體創作”的作品(“文革”期間許多“作品”就是這樣炮製出來的)是虛假的一樣。生而為個人,卻自以為消滅了個人,“胸懷世界”或簡直以為自己就是世界,就是他人;具有獨特的個性、氣質和才具卻相信每一個人都必須以某個別人為範本、向某個人“看齊”,這種人生已把人變成了一些被命運之線牽動著每一個動作的木偶。這些木偶把自己的生活寄托在群體身上,在這種虛假的寄生生活中才感到安然自在。然而,不要以為這些木偶就真的沒有個人的七情六欲了。其實他們也都是“人”,是做木偶狀的人。他們外部現出種種滑稽,內心卻藏著種種悲哀。為什麽我們一輩子都隻能準備將來的“幸福生活”,自己卻沒有權利為自己爭得生活的幸福?為什麽我們注定隻能是人的可能性,而不是現實人生的擁有者?一個自己從來沒有體驗過真正的、具體的個人幸福的人,怎麽懂得為別人創造何種的幸福生活?
每個人的幸福、每個人的生存都得自己親手去創造,別人賜予的,就不是幸福,不是生存。重要的不是為自己的生活向任何人感恩,也不是自以為對別人、對後代有恩,重要的是,人如何在自己麵前給自己的生活賦予意義,如何扮演好自己所設計的角色。
不要取悅於你的觀眾。這就是一個真正藝術家的秘訣,也是一個人生表演者的秘訣。
一九八八年十月三十一日初稿完,
一九九四年四月二十三日改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