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確定義工作任務之後,接下來就要決定各項工作任務的負責人。
雖然這也是讓人覺得理所當然的事情,但實際上不願明確決定負責人的企業和組織也不在少數。
為什麽呢?因為明確了負責人,就相當於明確了責任的所在。
我曾經以顧問的身份參與過許多企業的項目,發現越是大企業越難以決定負責人。
即便製作了項目的工程管理表,各工作任務負責人一欄也往往是空白的。
即便不是空白的,欄目裏填寫的也往往不是個人的姓名,而是部門名稱。大家都不願意承擔責任。
我建議他們在資料上寫明負責人的名字,卻遭到強烈的反對。而且這種事不是隻發生了一兩次,幾乎所有的企業和組織都會出現這種情況。
我也通過這種情況深刻地認識到了日本企業在組織體製上存在的問題——沒有人願意以個人的身份承擔責任。
但要想讓項目能夠順利地進展,必須明確“各項工作任務都由誰負責”,必須決定各項工作任務的負責人。之後將姓名寫在管理表等書麵材料上。尤其需要注意的是,負責人一欄內不能寫部門名,必須寫“個人姓名”。
在明確自己承擔責任的前提下,任何人都能遵守約定。
項目在某種意義上就是“約定的集合體”。讓所有成員都遵守約定,是項目經理最主要的職責。
而明確各個項目的負責人,就是為了履行這一職責的必要條件。
決定負責人之後,需要和負責人討論完成各項工作任務所需的時間,製定相應的時間表。
因為項目經理對自己沒有經曆過的作業很難估算出所需的時間,所以必須與負責人進行確認。
如果負責人提出“需要一周時間”,那就以這個時間來製定時間表。接下來項目經理隻需要督促對方遵守約定即可。
當然,有的負責人可能比較樂觀,提出的期限比較短,結果實際上沒能按期完成。而有的負責人比較謹慎,明明隻需要一周就能完成的工作,也會要求兩周的期限。
項目經理在與各個負責人打交道的過程中,就會逐漸摸清對方屬於哪種類型,然後適當地對時間表做出調整。
此外,關於如何讓負責人準時完成工作任務,我將在後文中做更加詳細的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