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此,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04 年9 月2 日判決:一、被告康美公司於判決生效之日起10 日內,歸還原告新區工行借款本金632.84 萬元,同時支付至判決之日止的利息13.33 萬元。二、原告新區工行在上述債務未受清償時,有權以被告康美公司的出口退稅款優先受償。三、被告康盛公司對被告康美公司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案件受理費45193 元,財產保全費35520 元,均由被告康美公司負擔。宣判後,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