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技術轉讓合同和技術許可合同(一)《民法典》的相關規定
《民法典》第三編“合同”第二分編“典型合同”第二十章“技術合同”第三節“技術轉讓合同和技術許可合同”規定:第八百六十二條 技術轉讓合同是合法擁有技術的權利人,將現有特定的專利專利申請、技術秘密的相關權利讓與他人所訂立的合同。
技術許可合同是合法擁有技術的權利人,將現有特定的專利、技術秘密的相關權利許可他人實施、使用所訂立的合同。
技術轉讓合同和技術許可合同中關於提供實施技術的專用設備、原材料或者提供有關的技術谘詢、技術服務的約定,屬於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八百六十三條 技術轉讓合同包括專利權轉讓、專利申請權轉讓、技術秘密轉讓等合同。
技術許可合同包括專利實施許可、技術秘密使用許可等合同。
技術轉讓合同和技術許可合同應當采用書麵形式。
第八百六十四條 技術轉讓合同和技術許可合同可以約定實施專利或者使用技術秘密的範圍,但是不得限製技術競爭和技術發展。
第八百六十五條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僅在該專利權的存續期限內有效。專利權有效期限屆滿或者專利權被宣告無效的,專利權人不得就該專利與他人訂立專利實施許可合同。
第八百六十六條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許可人應當按照約定許可被許可人實施專利,交付實施專利有關的技術資料,提供必要的技術指導。
第八百六十七條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應當按照約定實施專利,不得許可約定以外的第三人實施該專利,並按照約定支付使用費。
第八百六十八條 技術秘密轉讓合同的讓與人和技術秘密使用許可合同的許可人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技術資料,進行技術指導,保證技術的實用性、可靠性,承擔保密義務。
前款規定的保密義務,不限製許可人申請專利,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八百六十九條 技術秘密轉讓合同的受讓人和技術秘密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應當按照約定使用技術,支付轉讓費、使用費,承擔保密義務。
第八百七十條 技術轉讓合同的讓與人和技術許可合同的許可人應當保證自己是所提供的技術的合法擁有者,並保證所提供的技術完整、無誤、有效,能夠達到約定的目標。
第八百七十一條 技術轉讓合同的受讓人和技術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應當按照約定的範圍和期限,對讓與人、許可人提供的技術中尚未公開的秘密部分,承擔保密義務。
第八百七十二條 許可人未按照約定許可技術的,應當返還部分或者全部使用費,並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實施專利或者使用技術秘密超越約定的範圍的,違反約定擅自許可第三人實施該項專利或者使用該項技術秘密的,應當停止違約行為,承擔違約責任;違反約定的保密義務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讓與人承擔違約責任,參照適用前款規定。
第八百七十三條 被許可人未按照約定支付使用費的,應當補交使用費並按照約定支付違約金;不補交使用費或者支付違約金的,應當停止實施專利或者使用技術秘密,交還技術資料,承擔違約責任;實施專利或者使用技術秘密超越約定的範圍的,未經許可人同意擅自許可第三人實施該專利或者使用該技術秘密的,應當停止違約行為,承擔違約責任;違反約定的保密義務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受讓人承擔違約責任,參照適用前款規定。
第八百七十四條 受讓人或者被許可人按照約定實施專利、使用技術秘密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由讓與人或者許可人承擔責任,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八百七十五條 當事人可以按照互利的原則,在合同中約定實施專利、使用技術秘密後續改進的技術成果的分享辦法;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一方後續改進的技術成果,其他各方無權分享。
第八百七十六條 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植物新品種權、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等其他知識產權的轉讓和許可,參照適用本節的有關規定。
第八百七十七條 法律、行政法規對技術進出口合同或者專利、專利申請合同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二)《合同法》的相關規定
《合同法》“分則”第十八章“技術合同”第三節“技術轉讓合同”規定:第三百四十二條 技術轉讓合同包括專利權轉讓、專利申請權轉讓、技術秘密轉讓、專利實施許可合同。
技術轉讓合同應當采用書麵形式。
第三百四十三條 技術轉讓合同可以約定讓與人和受讓人實施專利或者使用技術秘密的範圍,但不得限製技術競爭和技術發展。
第三百四十四條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隻在該專利權的存續期間內有效。專利權有效期限屆滿或者專利權被宣布無效的,專利權人不得就該專利與他人訂立專利實施許可合同。
第三百四十五條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讓與人應當按照約定許可受讓人實施專利,交付實施專利有關的技術資料,提供必要的技術指導。
第三百四十六條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受讓人應當按照約定實施專利,不得許可約定以外的第三人實施該專利;並按照約定支付使用費。
第三百四十七條 技術秘密轉讓合同的讓與人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技術資料,進行技術指導,保證技術的實用性、可靠性,承擔保密義務。
第三百四十八條 技術秘密轉讓合同的受讓人應當按照約定使用技術,支付使用費,承擔保密義務。
第三百四十九條 技術轉讓合同的讓與人應當保證自己是所提供的技術的合法擁有者,並保證所提供的技術完整、無誤、有效,能夠達到約定的目標。
第三百五十條 技術轉讓合同的受讓人應當按照約定的範圍和期限,對讓與人提供的技術中尚未公開的秘密部分,承擔保密義務。
第三百五十一條 讓與人未按照約定轉讓技術的,應當返還部分或者全部使用費,並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實施專利或者使用技術秘密超越約定的範圍的,違反約定擅自許可第三人實施該項專利或者使用該項技術秘密的,應當停止違約行為,承擔違約責任;違反約定的保密義務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百五十二條 受讓人未按照約定支付使用費的,應當補交使用費並按照約定支付違約金;不補交使用費或者支付違約金的,應當停止實施專利或者使用技術秘密,交還技術資料,承擔違約責任;實施專利或者使用技術秘密超越約定的範圍的,未經讓與人同意擅自許可第三人實施該專利或者使用該技術秘密的,應當停止違約行為,承擔違約責任;違反約定的保密義務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百五十三條 受讓人按照約定實施專利、使用技術秘密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由讓與人承擔責任,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百五十四條 當事人可以按照互利的原則,在技術轉讓合同中約定實施專利、使用技術秘密後續改進的技術成果的分享辦法。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一方後續改進的技術成果,其他各方無權分享。
第三百五十五條 法律、行政法規對技術進出口合同或者專利、專利申請合同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三)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技術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法釋〔2004〕20 號)規定:
第二十二條 合同法第三百四十二條規定的“技術轉讓合同”,是指合法擁有技術的權利人,包括其他有權對外轉讓技術的人,將現有特定的專利、專利申請、技術秘密的相關權利讓與他人,或者許可他人實施、使用所訂立的合同。但就尚待研究開發的技術成果或者不涉及專利、專利申請或者技術秘密的知識、技術、經驗和信息所訂立的合同除外。
技術轉讓合同中關於讓與人向受讓人提供實施技術的專用設備、原材料或者提供有關的技術谘詢、技術服務的約定,屬於技術轉讓合同的組成部分。因此發生的糾紛,按照技術轉讓合同處理。
當事人以技術入股方式訂立聯營合同,但技術入股人不參與聯營體的經營管理,並且以保底條款形式約定聯營體或者聯營對方支付其技術價款或者使用費的,視為技術轉讓合同。
第二十三條 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當事人以專利申請被駁回或者被視為撤回為由請求解除合同,該事實發生在依照專利法第十條第三款的規定辦理專利申請權轉讓登記之前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發生在轉讓登記之後的,不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專利申請因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成立時即存在尚未公開的同樣發明創造的在先專利申請被駁回,當事人依據合同法第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請求予以變更或者撤銷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第二十四條 訂立專利權轉讓合同或者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前,讓與人自己已經實施發明創造,在合同生效後,受讓人要求讓與人停止實施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讓與人與受讓人訂立的專利權、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不影響在合同成立前讓與人與他人訂立的相關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或者技術秘密轉讓合同的效力。
第二十五條 專利實施許可包括以下方式:(一)獨占實施許可,是指讓與人在約定許可實施專利的範圍內,將該專利僅許可一個受讓人實施,讓與人依約定不得實施該專利;(二)排他實施許可,是指讓與人在約定許可實施專利的範圍內,將該專利僅許可一個受讓人實施,但讓與人依約定可以自行實施該專利;(三)普通實施許可,是指讓與人在約定許可實施專利的範圍內許可他人實施該專利,並且可以自行實施該專利。
當事人對專利實施許可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認定為普通實施許可。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約定受讓人可以再許可他人實施專利的,認定該再許可為普通實施許可,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技術秘密的許可使用方式,參照本條第一、二款的規定確定。
第二十六條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讓與人負有在合同有效期內維持專利權有效的義務,包括依法繳納專利年費和積極應對他人提出宣告專利權無效的請求,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條 排他實施許可合同讓與人不具備獨立實施其專利的條件,以一個普通許可的方式許可他人實施專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為讓與人自己實施專利,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條 合同法第三百四十三條所稱“實施專利或者使用技術秘密的範圍”,包括實施專利或者使用技術秘密的期限、地域、方式以及接觸技術秘密的人員等。
當事人對實施專利或者使用技術秘密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受讓人實施專利或者使用技術秘密不受期限限製。
第二十九條 合同法第三百四十七條規定技術秘密轉讓合同讓與人承擔的“保密義務”,不限製其申請專利,但當事人約定讓與人不得申請專利的除外。
當事人之間就申請專利的技術成果所訂立的許可使用合同,專利申請公開以前適用技術秘密轉讓合同的有關規定;發明專利申請公開以後、授權以前,參照適用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有關規定;授權以後,原合同即為專利實施許可合同,適用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有關規定。
人民法院不以當事人就已經申請專利但尚未授權的技術訂立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為由,認定合同無效。
四、技術谘詢合同和技術服務合同(一)《民法典》的相關規定
《民法典》第三編“合同”第二分編“典型合同”第二十章“技術合同”第四節“技術谘詢合同和技術服務合同”規定:第八百七十八條 技術谘詢合同是當事人一方以技術知識為對方就特定技術項目提供可行性論證、技術預測、專題技術調查、分析評價報告等所訂立的合同。
技術服務合同是當事人一方以技術知識為對方解決特定技術問題所訂立的合同,不包括承攬合同和建設工程合同。
第八百七十九條 技術谘詢合同的委托人應當按照約定闡明谘詢的問題,提供技術背景材料及有關技術資料,接受受托人的工作成果,支付報酬。
第八百八十條 技術谘詢合同的受托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完成谘詢報告或者解答問題,提出的谘詢報告應當達到約定的要求。
第八百八十一條 技術谘詢合同的委托人未按照約定提供必要的資料,影響工作進度和質量,不接受或者逾期接受工作成果的,支付的報酬不得追回,未支付的報酬應當支付。
技術谘詢合同的受托人未按期提出谘詢報告或者提出的谘詢報告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減收或者免收報酬等違約責任。
技術谘詢合同的委托人按照受托人符合約定要求的谘詢報告和意見作出決策所造成的損失,由委托人承擔,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八百八十二條 技術服務合同的委托人應當按照約定提供工作條件,完成配合事項,接受工作成果並支付報酬。
第八百八十三條 技術服務合同的受托人應當按照約定完成服務項目,解決技術問題,保證工作質量,並傳授解決技術問題的知識。
第八百八十四條 技術服務合同的委托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影響工作進度和質量,不接受或者逾期接受工作成果的,支付的報酬不得追回,未支付的報酬應當支付。
技術服務合同的受托人未按照約定完成服務工作的,應當承擔免收報酬等違約責任。
第八百八十五條 技術谘詢合同、技術服務合同履行過程中,受托人利用委托人提供的技術資料和工作條件完成的新的技術成果,屬於受托人。委托人利用受托人的工作成果完成的新的技術成果,屬於委托人。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第八百八十六條 技術谘詢合同和技術服務合同對受托人正常開展工作所需費用的負擔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受托人負擔。
第八百八十七條 法律、行政法規對技術中介合同、技術培訓合同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二)《合同法》的相關規定
《合同法》“分則”第十八章“技術合同”第四節“技術谘詢合同和技術服務合同”規定:
第三百五十六條 技術谘詢合同包括就特定技術項目提供可行性論證、技術預測、專題技術調查、分析評價報告等合同。
技術服務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以技術知識為另一方解決特定技術問題所訂立的合同,不包括建設工程合同和承攬合同。
第三百五十七條 技術谘詢合同的委托人應當按照約定闡明谘詢的問題,提供技術背景材料及有關技術資料、數據;接受受托人的工作成果,支付報酬。
第三百五十八條 技術谘詢合同的受托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完成谘詢報告或者解答問題;提出的谘詢報告應當達到約定的要求。
第三百五十九條 技術谘詢合同的委托人未按照約定提供必要的資料和數據,影響工作進度和質量,不接受或者逾期接受工作成果的,支付的報酬不得追回,未支付的報酬應當支付。
技術谘詢合同的受托人未按期提出谘詢報告或者提出的谘詢報告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減收或者免收報酬等違約責任。
技術谘詢合同的委托人按照受托人符合約定要求的谘詢報告和意見作出決策所造成的損失,由委托人承擔,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百六十條 技術服務合同的委托人應當按照約定提供工作條件,完成配合事項;接受工作成果並支付報酬。
第三百六十一條 技術服務合同的受托人應當按照約定完成服務項目,解決技術問題,保證工作質量,並傳授解決技術問題的知識。
第三百六十二條 技術服務合同的委托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影響工作進度和質量,不接受或者逾期接受工作成果的,支付的報酬不得追回,未支付的報酬應當支付。
技術服務合同的受托人未按照合同約定完成服務工作的,應當承擔免收報酬等違約責任。
第三百六十三條 在技術谘詢合同、技術服務合同履行過程中,受托人利用委托人提供的技術資料和工作條件完成的新的技術成果,屬於受托人。委托人利用受托人的工作成果完成的新的技術成果,屬於委托人。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第三百六十四條 法律、行政法規對技術中介合同、技術培訓合同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三)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技術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法釋〔2004〕20 號)規定:
第三十條 合同法第三百五十六條第一款所稱“特定技術項目”,包括有關科學技術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的軟科學研究項目,促進科技進步和管理現代化、提高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等運用科學知識和技術手段進行調查、分析、論證、評價、預測的專業性技術項目。
第三十一條 當事人對技術谘詢合同受托人進行調查研究、分析論證、試驗測定等所需費用的負擔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受托人承擔。
當事人對技術谘詢合同委托人提供的技術資料和數據或者受托人提出的谘詢報告和意見未約定保密義務,當事人一方引用、發表或者向第三人提供的,不認定為違約行為,但侵害對方當事人對此享有的合法權益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技術谘詢合同受托人發現委托人提供的資料、數據等有明顯錯誤或者缺陷,未在合理期限內通知委托人的,視為其對委托人提供的技術資料、數據等予以認可。委托人在接到受托人的補正通知後未在合理期限內答複並予補正的,發生的損失由委托人承擔。
第三十三條 合同法第三百五十六條第二款所稱“特定技術問題”,包括需要運用專業技術知識、經驗和信息解決的有關改進產品結構、改良工藝流程、提高產品質量、降低產品成本、節約資源能耗、保護資源環境、實現安全操作、提高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等專業技術問題。
第三十四條 當事人一方以技術轉讓的名義提供已進入公有領域的技術,或者在技術轉讓合同履行過程中合同標的技術進入公有領域,但是技術提供方進行技術指導、傳授技術知識,為對方解決特定技術問題符合約定條件的,按照技術服務合同處理,約定的技術轉讓費可以視為提供技術服務的報酬和費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依照前款規定,技術轉讓費視為提供技術服務的報酬和費用明顯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合理確定。
第三十五條 當事人對技術服務合同受托人提供服務所需費用的負擔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受托人承擔。
技術服務合同受托人發現委托人提供的資料、數據、樣品、材料、場地等工作條件不符合約定,未在合理期限內通知委托人的,視為其對委托人提供的工作條件予以認可。委托人在接到受托人的補正通知後未在合理期限內答複並予補正的,發生的損失由委托人承擔。
第三十六條 合同法第三百六十四條規定的“技術培訓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對指定的學員進行特定項目的專業技術訓練和技術指導所訂立的合同,不包括職業培訓、文化學習和按照行業、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計劃進行的職工業餘教育。
第三十七條 當事人對技術培訓必需的場地、設施和試驗條件等工作條件的提供和管理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委托人負責提供和管理。
技術培訓合同委托人派出的學員不符合約定條件,影響培訓質量的,由委托人按照約定支付報酬。
受托人配備的教員不符合約定條件,影響培訓質量,或者受托人未按照計劃和項目進行培訓,導致不能實現約定培訓目標的,應當減收或者免收報酬。
受托人發現學員不符合約定條件或者委托人發現教員不符合約定條件,未在合理期限內通知對方,或者接到通知的一方未在合理期限內按約定改派的,應當由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合同法第三百六十四條規定的“技術中介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以知識、技術、經驗和信息為另一方與第三人訂立技術合同進行聯係、介紹以及對履行合同提供專門服務所訂立的合同。
第三十九條 中介人從事中介活動的費用,是指中介人在委托人和第三人訂立技術合同前,進行聯係、介紹活動所支出的通信、交通和必要的調查研究等費用。
中介人的報酬,是指中介人為委托人與第三人訂立技術合同以及對履行該合同提供服務應當得到的收益。
當事人對中介人從事中介活動的費用負擔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中介人承擔。當事人約定該費用由委托人承擔但未約定具體數額或者計算方法的,由委托人支付中介人從事中介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
當事人對中介人的報酬數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應當根據中介人所進行的勞務合理確定,並由委托人承擔。僅在委托人與第三人訂立的技術合同中約定中介條款,但未約定給付中介人報酬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應當支付的報酬由委托人和第三人平均承擔。
第四十條 中介人未促成委托人與第三人之間的技術合同成立的,其要求支付報酬的請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其要求委托人支付其從事中介活動必要費用的請求,應當予以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中介人隱瞞與訂立技術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侵害委托人利益的,應當根據情況免收報酬並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一條 中介人對造成委托人與第三人之間的技術合同的無效或者被撤銷沒有過錯,並且該技術合同的無效或者被撤銷不影響有關中介條款或者技術中介合同繼續有效,中介人要求按照約定或者本解釋的有關規定給付從事中介活動的費用和報酬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中介人收取從事中介活動的費用和報酬不應當被視為委托人與第三人之間的技術合同糾紛中一方當事人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