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諸政治理論一致認為,社會必須在某些方麵平等對待其社會成員,但它們對究竟在哪些方麵且在諸方麵中何者優先等問題上卻意見不一。對於那些習慣於法律麵前人人平等(這在自由民主中占有首要地位)的人們來說,一個很自然的問題就是,如果要將平等的規則擴展到社會和經濟領域,究竟該做到什麽程度才是令人滿意的和可能的?
這一問題已經被人們廣泛討論過了,我想說的大部分內容都不過是老調重彈而已。我在這裏僅舉一例,希望能夠進一步擴展合法的政治體係中的平等限度,以突破有關現代福利國家的通常看法,然後反思這麽做在實踐上和道德上的巨大困難。我被一種強大的平等主義社會理想所吸引,而立場的二元性似乎又使這種理想的實現遇到了巨大的障礙。所以我還不清楚在一個道德上和心理上都切實可行的政治體係中如何具體實現這種理想。
羅爾斯在《正義論》的最後一章裏,對平等主義立場的動機可行性作了相當深入的討論,但我發現自己無法讚同他的這種心理學期待。從本質上來講,我的懷疑使我做出這樣的猜測:康德的全體認同在這個問題上可能派不上用場。我們也許可以通過政治製度來使我們更加接近平等主義理想,但差距依然存在,要彌補這一差距,隻有通過人類的轉變,到目前為止,人類的轉變似乎還隻是一種烏托邦;或者,通過進行製度的創新來超越所有現在所能想象的製度。
正是公正的動機使我們有理由要求比以前更多的平等。如果不承認公正在決定是否接受一個社會體係——如果每個這樣的體係隻是謀求私利政黨之間的一場交易——的時候是一個重要的動機,那麽,除了需要某種程度的平等以保證社會體係的穩定之外,人們就不會籲求平等。但我相信,公正是人類觀點中的一個本質方麵,它很自然要通過我們所生活於其中的政治製度來表達自己。
我們還可以通過其他一些方式來考慮倫理學和政治理論。如果人們僅僅按照在不同的人中間尋求在應該如何行動的觀點上的契合一致的可能性來確定他們的問題,那麽,就會發現他們利益的契合和互利的契約等重要結果。但即便不是所有人都依靠這些因素,也並不有損於它們的重要性;並且,對他人的直接關注也會對社會理想產生潛在而最具有轉變意義的影響。
我們已習慣於巨大的社會和經濟方麵的不平等,以至於很容易對這些不平等麻木不仁。但是,如果社會上的每一個人都很在意這些不平等,那麽,將會出現如下令人震驚的情形:在一個最有效的社會體係下,很多人生來就受到嚴酷的剝削,他們想要過體麵生活的理想已經完全破滅;而另一些人卻生來就能享受錦衣玉食的生活,擁有充足的資源,並且擁有遠遠超出體麵生活的優越條件。這些物質的不平等是更廣泛的社會地位、個人自由以及自尊心的不平等的一部分。那些擁有高收入的、接受高等教育的、繼承財產的、家庭具有背景的,或者在上流社會供職的人,都能獲得優越的待遇,並且在一些文明中,一無所有的人們會向他們表示敬意和順從。沒有人能夠忽視逃脫這種情形的困難,但我們也沒有理由厭惡這種情形。
我認為,公正態度是對平等主義及其含義都持強烈的平等主義信念。正如我所說過的那樣,我們需要具備一定的從“我們之所是”中抽象出自己觀點的能力,這一觀點必須充分提升和重視所有人的生活和福祉。我們應該設身處地為別人著想,也就是說,從他的立場來看,我們想要追求的價值將會對他造成什麽樣的影響。這就將每個人的幸福放在了最重要的地位;從非個人的立場來看待每個人原初的重要性——姑且排除他對別人福祉的影響——也是一樣。
這樣做的結果是,從個體生活中推導出十分龐大的一整套價值,當這些價值相互衝突時(這在現實生活中是不可避免的),沒有任何方法對它們進行整合或權衡。公正是不是平等主義本身?這個問題實際上等同於:不同價值的整合是不是反映了我們在追求平等的過程中存在著內在的偏見?由於每個人的生活都有一套原初的價值(不受他人價值觀的幹擾),而且都是同等重要的,當我們對這些原初價值進行整合時,這種整合是不是已經超越或淩駕於每個人生活重要性的平等之上了?
即使從這個意義上來講公正不是平等主義本身,我們也應該承認:因為公正能夠消除邊際效應,在其分配性的結果上看,公正還是平等主義。在五萬美元的基礎上增加一千美元與在五百美元的基礎上增加一千美元相比,前者購買力的變化顯得沒有後者那麽重要,因為我們總是會滿足於更加重要的需要。在某些基本的需求和渴望方麵,人們具有足夠的相似性,因此在一個人和另一個人之間存在著一些大致相當的東西,一些可傳遞的資源(例如貨幣)通常會更加有益於較少擁有這種資源的人,而對於那些已經擁有了巨大資源的人來說,再多給他們一些,往往沒有增加什麽好處。因此,如果從非個人的角度來看,每個人的獲益應該一樣多;如果假定讚成人們有更大的獲益,那麽我們就有理由在給定數量的資源中進行比平均主義更加平等的分配。盡管在現實生活中提供給我們的通常不是數量固定不變的資源,但是邊際效應的減少速度如此之快,以至於我們仍然能夠得出平等主義的結果——甚至在許多情況下,這種平等主義的結果往往會體現為境況好的人所失去的要比境況差的人所得到的更多。
但是我相信,公正亦是平等主義本身,這是一個更加有爭議的主張。這意味著,公正使境況差的人比境況好的人受益更多,也就是說,公正給予前者一種優先權。當然,公正也同時意味著關注每個人的善,因此,無論什麽人,公正都會給予他恰當的好處。但是,當我們必須做出選擇讓什麽人受益時,仍然存在著怎樣將人們獨特而又相互衝突的要求協調起來的問題,此時,純粹的關注每個人的善的理想根本無法解決這樣的現實問題。
對這個問題的解答取決於很多東西。我們可能會使更多的或更少的人受益,也可能會使他們獲益更多或更少。所有這些有效因素毫無疑問都是相關的,如果其他條件相同,公正通常會選擇前一種做法。但還有一點需要補充,有些時候適當的針對所有人的平等模式恰恰體現為使弱勢群體受益——盡管優勢群體掌握著更多資源。對不同的人給予不同程度的關注,這種分等級的關注方式內在於這樣一種態度,即,若我們能正確地理解——給予弱勢群體以優先權。[2]
這樣做的原因是,關注每個人必須是特殊化的,也就是說,對每個人的善的關注必須既是個別的,又是平等的。當我們站在非個人的立場上時,我們對一個人的關注與對另一個人的關注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不分高低貴賤,彼此也不可代替。因此,不應該將這些關注攪和在一起。即使在我們的想象中無法囊括所有這些相互分離的生活,它們的分離性也必須以某種方式保留在公正所建立的非個人的價值體係中。
這一觀點突出地體現在羅爾斯著名的批評中,他認為,功利主義並沒有認真對待人與人之間的差別。[3]在羅爾斯的闡述中,不僅認為人的正義感的基礎是其道德態度,它是在原初狀態中形成的,包括了個性化了的公正關注,後者是一種本質性的要素。由於我們是在不知道我們是誰的條件下選擇社會原則的,所以我們必須將自己完全放在社會中每個有代表性的人的立場上。盡管這種多重定義的結果不是很清晰,但它顯然是羅爾斯理論的平等主義品格形成的來源之一。
這與其受康德思想的影響有聯係,雖然康德本人並沒有提出過這種對每個個體區別對待的平等主義的結論。如果我們設法同時從每個人的立場來看待問題,那麽我們——正如康德所堅持認為的那樣——就會走向平等主義。我認為,在純粹的、不含個人偏見的善行中也會體現出這種平等主義的特征,不過,我們也應該注意到,康德的普遍平等主義能夠獲得廣泛的接受,必須有一個前提條件,即平等的程度越高,人們就越難反對這種平等。
關於這種個體化的因人而異的公正,有一個根本的觀點:相應於人們相互分離的生活,將會產生出眾多相互分離的價值,而我們必須對這些價值之間不可避免的相互衝突做出進一步的判斷。我們不能簡單地假定,這些價值可以像力學中的向量一樣進行整合——不同向量之間可以相互疊加,也可以相互抵消。那是功利主義的解決方式,實際上是錯誤的。正確的做法是,不同價值之間應該根據某種優先性標準進行——至少是部分地進行——相互比較。
不過,對每個人區別對待並不意味著要劃分出所有人的優先等級次序,而且公正總是會傾向於使更多的人(而不是使更少的人)受益。但是,不管人們受何種選擇或政策的影響,它並沒有為人們之間非侵略性的、成對比較的方式提供任何有意義的要素,那麽我們憑什麽要把一個人的境況和可能的受益分別與其他每個人的境況和可能的受益進行比較?不過我相信,當我們經過深思熟慮之後確實這樣進行比較時,劃分等級的迫切性自然就會凸顯出來。境況不好的人要求比境況好的人優先得到公正的關注和施與,換句話說,他們是排在隊列前頭的。這就意味著,他們有理由首先獲得滿足,盡管這會造成一定的效率損失,甚至淩駕於“消除資源的邊際效應”所對應的優先權。(無論如何,那些境況很不好的人會遭受比貧窮更加嚴重的惡,而且更容易在資源分配中成為無能為力的被剝削者。)
在某種程度上講,大量的、各種各樣的要求(或者眾多的利益)——尤其是那些新產生的要求總是與已有的要求相互關聯——會把我們拖進一種矛盾重重的尷尬局麵。我並不讚成公正給予弱勢群體以絕對的優先權。但是,作為公正的重要因素之一,還是應該包括一些絕對優先權在內。這是因為,正是由於絕對優先權的存在使得人們傾向於將最不可能被接受的選擇看成是最應該被接受的選擇。[4]
這樣做的一個直接後果就是,當我們站在非個人的立場上承認他人觀點的重要性時,我們會理所當然地在想象中將這些觀點看成是自己的觀點。與“將人們所有的經驗合並成一個無差別的整體”或者“我可以成為任何一個人,並且選擇成為什麽人的機會都是均等的”這些說法不同,我們必須設想自己分別是他們中的每一個——就好像他們中每個人的生活就是我們的生活。即使這是一個過分誇張的要求,並且在邏輯上是不可能的,但我還是相信,它在想象中和精神上意味著一種道德見解——全體一致性必須是合法性的一個條件。
純粹的公正在本質上是平等主義的,從使弱勢群體優先受益的意義上來講也是這樣。不過,那種不把有利條件給予那些境況好的人(他們並沒有使境況差的人受到損失)的做法不能稱之為平等主義,因為公正是指針對所有人的普遍公正。然而,出於不止一個原因,非個人的立場產生一種公正的態度,它強烈地吸引我們去追求這樣一種社會理想,在這理想的社會裏,巨大的資源分配的不平等有可能避免,其重要的目的就是增大消除各種不平等的可能性。而且,消除經濟的不平等隻是這一社會理想中的一部分。這有助於抑製社會分層、對公眾的鎮壓、不平等的政治權利,等等。相對於公正的做法——關注社會下層人民的疾苦,並且支持那些改善他們社會地位的政策——而言,上麵提到的各種不平等現象都是一種惡。所有這一切都源於每個人自己能站在他人的立場上考慮問題,而且即使我們不具體考慮平等主義因素的力量,隻是用這些標準來衡量這個世界,也可以明顯地看出,我們這個世界著實可怕。
如果人們不讚成我所提出的平等主義,也會不得不承認這個世界的可怕。“給予那些不僅僅是經濟狀況不好而且是赤貧的人——他們連基本的物質條件(例如食物、住所、健康和最起碼的自尊)都沒有——優先的權利”的原則,將會使我們確信地所有道德直覺都得到說明,這種說法顯然是成立的。也就是說,我們無法保證比最基本的優先權所對應的平等主義更加廣泛的平等主義能夠成立。然而,我想要維護的正是給予弱勢群體以更高的優先權,原因有兩點。
第一,直觀地來看,我認為這種更高的優先權是正當的。也許大家還記得,在某些時候,平等主義原則的主旨並不是個人報酬的分配,而是對人們生活質量的總體(正如羅爾斯所強調的,從生到死)預期。通過對人們生活期望(從出生開始的)的不同進行思考,我認為,滿足最基本的需要所對應的優先權並不能窮盡我們對優先權的認識。當然,它是首先應該滿足的優先權。但是,不熟練的工人階級與熟練的工人階級、下層中產階級與上層中產階級,以及中產階級與上流社會,這些概念之間的差別在直覺上為我們提供了一種關於重要程度的等級區分。
我認為,這種等級區分為我們提供了經濟分配的上限。在我的道德直覺中,相較於富有的人和豪富的人,我並沒有給予擁有小康生活的人以平等主義的優先權(是我缺乏想象力嗎)。我猜想這可能是因為在那些等級之間,財富的邊際效應減少得實在太快,以至於概念上的範疇無法與客觀上的富有程度的區分(這種區分是指根據道德的重要性或者公平對待的標準所做的區分)相對應。先拋開政治權力的分離問題不談,千萬富翁的孩子與中產階級家庭(經理或教授)的孩子相比,兩者的生活預期在道德上的差別並不明顯。相反,熟練工人與中產階級經理相比較,他們在生活上的差別卻是相當大的,盡管他們中的任何一個階層都不缺乏最基本的物質條件。
第二,最好的公正理論解釋有力地支持了普遍平等主義,因為它采取了因人而異的個體化處理方式。這種對應比較的方式,其最終結果都是將優先權賦予較弱的一方,而且這種通過比較來決定哪一方獲得優先權的方式並不隻限於滿足人們基本的需要。因此,我的結論是,如果將消除絕對貧困這一狹隘的原則當成是普遍平等主義,實際上違反了公正原則,或者是對公正概念的曲解。[5]
使平等主義價值在政治理想中具體化,是一件十分棘手的任務。首要的一點是,將適當的條件(這其中不包含任何應負的責任)引入到善與惡的規範當中,以使它們獲得同等的地位。普遍地來看,人們擁有不同的社會地位,有的人處於優勢,有的人處於劣勢,這種不平等的現實似乎不能稱之為惡。到底什麽樣的不平等才為惡?需要具體分析。如果一個人的社會地位並不是由其本人造成的(即他不負任何責任,也不是他的主觀選擇),那麽由此形成的社會地位的差異就是一種不平等。在這種情況下,我們需要給予那些處於劣勢地位的人以優先權。如果兩個人生於相同的環境條件,也就是說,他們麵對著同樣的生活機遇,但他們自己做出的自由選擇造成兩個人過著完全不同的生活。這樣的情形並不違反平等主義的原則。可我要說明的是,此種情形引發了很多有爭議的問題。
首先,當一個人對其所處的社會地位負有責任時,人們往往會對一些問題爭論不休。從爭論“普遍自由意誌之有無”,到爭論“人們需要具備什麽樣的知識條件和時機,才有足夠的能力對某個結果負責”,再到爭論“一個人利用自己所擁有的天賦或繼承的財產獲得了更好的社會地位,而他對此並不負有責任(也就是說,他沒有主動選擇這些東西),這時候,他是否必須對結果負責”。在這裏,我不打算將自己卷入道德哲學的問題當中,當然,道德哲學的問題也並不回避對平等問題的思考。我隻想簡單地說,顯而易見的是,不管人們是否承認應該對那些關係比較遠的有利條件負責,生活中有很多重要的東西——尤其是當一個人生來就處於優勢或劣勢,或者由於受到基本框架的限製,必須過某種形式的生活時——都不能被看成是人們必須對之負責的善或惡,這一點也屬於平等主義原則。
其次,在原則的實施過程中,還必須保持始終一貫,前後一致。如果A獲得了有利條件(他對有利條件的獲得負有責任),從而過得比B好(B並不對這種變化負責),那麽,這樣的不平等應該得到承認。原因是,平等主義原則並不反對雙方當事人都不負有責任的不平等,而隻反對當事人在獲得善或惡的結果方麵的不平等,即,他們沒有理由獲得這種善或惡的結果,但是卻得到了。我想在這裏聲明的是,隻是擁有的比別人少,並不能算作一種惡。因此,如果A與B分別對自己獲得多少好處負有責任,那麽我們必須將他們的責任考慮在內,而且這種情形將不可避免地造成不平等的結果。還有一種情形通常不會引起什麽爭議:A擁有比B更多的利益,但是由於B對二者之間的差異不負任何責任,所以A擁有多少利益與B完全無關係。
但是,假設A獲得了某種利益(他對此負有責任),此種利益又進一步增加了他的收益,並且他的收益確實對B造成了傷害(B對這種傷害的產生沒有任何責任),例如,搶走了B的所有客戶,或者讓B變得一貧如洗。如果B所無端承受的損失總是多於A所刻意獲得的收獲,並且這種不平等的局麵無法得到改善,那麽B還能剩下什麽呢?然而還有一些情況,比方說,孩子們從他們的父母那裏獲得有利條件(這些有利條件是由他們的父母創造的),不可否認,父母的損失成就了孩子們的收獲,這樣的不平等是可以接受的。
由此我們就會得到一種初步的認識:任何平等主義的社會理論都必須是複雜的——即使我們已經十分肯定“社會的非個人資源必須進行平等分配”是社會理想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我在後麵還會繼續討論這些複雜性,因為正是由於這些複雜性的存在使得對平等的追求遇到了極大的障礙。但是,我在這裏想先談談另一個問題。
除了非個人的立場之外,現實生活中的每個人都擁有自己的立場,那麽我們肯定會提出這樣的要求:任何具體的社會理想都必須首先描述清楚平等具有什麽樣的價值,這樣人們才願意接受這種平等,並在它的指導下生活。由平等主義衍生出來的非個人的立場和公正的態度隻是整個社會構成中的一部分。因此,如果僅有公正的動機,整個社會體係就根本無法運作;如果假設人們的動機是個人態度和非個人態度的混合,其中公正的觀念總是在人們的思想中占支配地位,這樣的社會體係也同樣無法運作。畢竟人類社會不是聖人的團體。不管人們在自己的生活之外還會做什麽,他們首先要過“自己的”生活,而要想使每個人接受平等主義的理想,必須創造出一個比單個人更公正、更平等的,能夠為所有人接受的社會體係。這樣的社會體係將會維護所有人的公正,但是它的運作必須與其他同樣真實的因素協調一致。
這一論題還可以分為兩個部分。第一,人與人之間存在著複雜的差異性,但他們都會忠於公正的社會體係,他們這樣做的根據是什麽?第二,怎樣促使人們承擔起公正的社會體係分配給他們的社會角色?第二個問題涉及兩個方麵:政治方麵和個人方麵。
關於平等主義優先選擇的確切效力,我暫不贅述。羅爾斯的差異原則——給予弱勢群體以絕對的優先權——可以作為一種解釋,並且,根據羅爾斯本人的建議以及斯坎倫的修正,這種差異原則可以被一般化為詞典式的差異原則。[6]不過,我還是傾向於給予弱勢群體以較弱程度的優先權(不是絕對的優先權,而是相對的優先權),這種優先權使境況不好的人比境況好的人優先受益。[7]另外,我還想改變個人動機的特征以及人與人之間相互作用的特征,這樣做的原因是,為了使弱勢群體受益,我們很有必要接受一些大的不平等。總之,為了實現我所描述的平等主義理想,需要建立起一個新的社會體係,它將會比大多數民主國家已有的那些體係要平等得多。
選譯自[美]托馬斯·內格爾:《平等與偏袒》,第三、第七章,牛津,牛津大學出版社,1991。牛冬梅譯,萬俊人校。
[1] 參見羅爾斯的《正義論》,453~462頁。
[2] 德裏克·帕菲特在《給弱勢群體以優先權》一文中呼籲,這種形式的平等是一種純粹的“優先性觀點”,它有別於“純粹的平等主義”——對不平等的簡單化排斥(即使這種不平等指的是使弱勢群體優先受益)。因此,他把它稱之為“相對平等主義”。我將在後麵討論一個更深層的問題——公正的形式,它將會在一些條件下為“相對平等主義”這一更加有說服力的概念提供支持。
[3] 參見羅爾斯的《正義論》,27頁。
[4] 對這一觀念的討論請參見題為“平等”一章中“道德問題”一節,122~125頁。我在那裏揭示了平等主義與全體一致的要求之間的關聯。
[5] 這種狹隘的平等主義原則可能隻是像斯坎倫(Thomas M.Scanlon)所支持的純粹契約主義原則——盡管這種原則將自己標榜為平等主義原則。我個人認為,要想實現斯坎倫的純粹契約主義原則所要求的全體一致性,必須有公正的平等主義——假定它是人類的合理動機之一——作為其補充,這是因為,對個人來講,在他決定與別人達成契約之前,必須首先根據平等主義原則來判斷什麽是應該拒絕的,什麽是應該接受的。斯坎倫自己也曾提出,如果想實現全體一致,必須為人們提供一種消除嚴重不平等的動機——這樣一來,勢力弱小的人就有拒絕的權力,勢力強大的人也沒有理由強行要求別人服從自己。但是,這仍然是一種十分有限的平等主義——隻限於消除“嚴重的不平等”,並不是我所追求的普遍平等主義。
[6] 參見羅爾斯的《正義論》,83頁。以及斯坎倫的“羅爾斯的正義理論”一文,他的表述(而斯坎倫卻認為這是布魯斯·艾克曼(Bruce Ackerman)的說法)如下:
首先,選擇弱勢群體中具有代表性的一個人,增加他的收入、財富等等,從而使這個人脫離他所屬的階層;然後,通過這種激勵人向上的方式,逐步使與這個人具有同樣社會地位的人們提高他們的社會地位,從而減少這一社會階層的人數。接下來,再找下一個社會地位高一些的典型人物,用同樣的方法來減少這個社會階層的人數。以此類推,直到社會的最頂層。當然,根據平等主義的原則,我們也同樣要增加這些處在社會上層的人的利益,但前提是不能影響別人的利益。(參見丹尼爾·貝爾:《今日資本主義》,197頁。)
[7] 有些人甚至會被更加強硬的平等主義原則所吸引,該原則——也許是為團結一致的理想服務——硬性地規定要消除所有的不平等,這甚至會在某種程度上使弱勢群體的境況變得更加糟糕。參見勞倫斯·克羅克的“平等、團結,以及羅爾斯的收益最大化理論”一文。我在後文也會談到這個問題,即,到底有多大可能造成弱勢群體境況的惡化。在我看來,這種硬性的平等主義原則並不屬於公正的理想,而隻是單純地反對某種特殊的不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