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一個難以回答的問題,之所以如此,一部分原因在於有多個同樣好的答案,另一部分原因則在於任何一個好的答案在一些重要方麵又都含混不清。在某種程度上說,任何答案都與法律和政治相關。寬容提醒人們,對於那些我所提到的,與我們不同並且有“錯誤”的人,我們不應該為此而剝奪他們的法律權利和政治權利,例如選舉權,擔任公職的權利,以及從公共物品中受益的權利,如教育,公共安全,受法律製度的保護,衛生保健,有權使用公共設施。除此以外,它要求國家在基本公民權利和利益的分配中不應該厚此薄彼。

在我看來,這一部分的答案有多種版本。例如,在美國,每一宗教團體對國家提供的保護和利益都享有平等的權利,這一要求被解釋為:國家不從財經或者其他方麵支持任何宗教組織。一個主要的且頗具意義的例外是任何宗教組織都享有免稅資格。所以,即使我們的“非政府確立”的理念代表了一種混合的策略:某些形式的支持任何宗教都不能享有;而另一些形式的支持則為任何宗教所享有——假如這些支持適合於任何宗教的話。我更願意把這種混合策略看作是一種特殊的政治妥協,而不是為宗教寬容的觀念所要求的獨特的解決方法。一個社會如果對公民擔任公職有宗教限製的話,那麽它不可能是一個寬容的社會或者正義的社會。但我不會說任何形式的對宗教實踐的國家支持都是一樣的。例如在英國,就有國家確立的教會,國家既支持宗派學校,也支持非宗派學校。依我所見,這些學校的範圍太過狹窄而不能反映當代英國宗教的多樣性,但我的確不明白為何人們錯誤地認為這種體製缺乏寬容。即使給予某一宗教以某種特殊的支持是不寬容的,也還有許多不同的可以接受的混合形式,它們不是所有宗教的混合而是適合於所有宗教的混合形式。在美國,現在被接受的那種特殊的混合形式並非唯一正義的解決方法。

這種不確定性甚至延伸到了言論自由領域,在以下的論證中,這一點將會顯得特別重要。任何正義而寬容的社會必須保護言論自由。這不僅僅意味著審查製度要被取消,也要求個人和團體以有效的方式讓公眾了解他們的意見。然而還有許多其他的方式可以做到這一點。[2]例如,有許多定義和規範“公共論壇”的方式,它們並非都是特別重要的。可允許的言論與受到保護的言論模式不必處處相同。

現在讓我從寬容之明顯具有製度化特性的方麵轉向其較少製度化的方麵,從而從不確定性轉向模糊性。我已經說過,寬容包含著“平等接受”那些與我們不同的人。到目前為止,我說的意思是,這種平等意味著平等擁有基本的法律權利和政治權利,但是寬容所包含的平等理想遠遠超過這些特殊的權利。它可以這樣來表述:在考慮我們的社會界定時,所有社會成員都給予平等考慮的資格,所有成員都有平等參與決定我們社會之未來的資格。這一觀點難以避免其模糊性且難以為人們所接受。之所以難以接受是因為它要運用到那些與我們不同或與我們有分歧的人中去,那些人可能想使我們的社會成為另外一個不同的社會;其所以模糊是因為要確切地弄清“平等資格”包含著什麽是很困難的。通過正式的選舉政治、公職競選,盡力為我們所擁護的法律和製度募集選票的方式參與社會活動當然是種參與方式。但我現在要強調的是另外一個方麵,即寬容的要求已經遠遠超出了正式的政治領域,而進入了社會生活的非正式的政治領域。

宗教團體之間的互競是這種非正式的政治的一個明顯例子,但它僅僅是一個例子。其他的團體和個體也始終參與了相同的政治鬥爭:我們樹立榜樣並追隨著他們,尋求在文化生活和通俗生活的每一個方麵得到人們的承認,或者讓我們的領袖人物得到承認。我想說,一個寬容的社會乃是在非正式的政治生活方麵民主的社會。這種民主確實是一個法律和製度的問題(如言論自由規則),但更重要的它也是態度的問題。這種寬容難以為人們輕易接受,因為它危險且令人恐懼;也難以輕易實現,甚至在人們的態度上實現寬容都很難,更不用說在整個社會實現寬容了。

解釋一下我的想法,從考察人們頗為熟悉的言論自由和“道德強製”的爭論開始乃是最容易的方式。阻止那些持不同政見者影響我們社會的欲望,一直是限製言論自由的主要動機,例如,限製宗教信仰的自由,限製銷售有關性的出版物,即使其他人是被迫看這些出版物,也不得售賣和使用。這種動機不僅支持審查製度,也支持那種引起“道德強製”問題的私人行為規則。成年人在私人臥室中發生彼此默契的性關係不是“自由表現”,但是把規導這種行為表現和控製表達看作是緊密相關的也沒有什麽錯誤。在這兩個案例中,強製者都想阻止某種行為和態度模式的擴散,其使用的方法一種是嚇阻,另一種至少同樣重要的方式是,通過使用刑法來樹立社會反對的權威聲明。

自由回應的一種形式一直是否認任何“使社會免予”某種改變的興趣的合法性。(與之類似的是,宣稱宗教純粹是個人的私事。)在我看來,這種反應是錯誤的。[3]我們都對如何促進風俗和實踐的進化懷有濃厚興趣。當然,我自己也有這種興趣,而且我並不認為這是不合法的。就我個人而言,我並不在意別人是否裸泳,但我不希望我們的社會成為這樣一個社會:在這個社會中,**遊泳成為一項規範,不穿衣服也絲毫不覺得尷尬,甚至隻是為了引人注目才穿衣服。我並不想窺測其他個人、夫婦和團體私底下的行為,但是,我很希望生活在一個不論是什麽樣的性方麵的事情和性吸引力,都不會受到今天這般重視的社會中。我並不在意別人讀什麽、聽什麽,但我的確希望生活在這樣的一個社會中:在這個社會裏,至少有很大一部分人了解和讚美同我的愛好相同的音樂和文化,以至於這種音樂能夠普遍流行,他人能同我一起分享其價值。

這樣看來,宗教寬容對我來說具有比我在本文之初所認為的大得多的危險性:假如他人讓我自得其樂,我會滿足於讓他們自己去選擇他們的宗教實踐。但是,如果這很快又導致了社會成為一個幾乎人人都極為宗教化的社會,不論是用什麽方式,甚至宗教在所有公共話語中都擔當中心角色,我又會很不開心。而且,我會感受到這種不開心,即使我會繼續享有《憲法》第一修正案的堅定保護。我恐懼的不僅是法律對宗教的強製,還有它對社會的宰製。

因此,我沒有看出某些關切有什麽錯誤或者不合法,這些關切激勵著人們去倡導合法的道德強製,或者為了阻止社會的墮落而試圖限製言論。本質上我不同意他們的觀點,但是我不會說,這種關切是任何人都應該有或能夠避免有的關切。人們對“合法的道德強製”的反駁是,它試圖限製個體的個人生活,以此作為控製風俗進化的方式。例如,法律道德主義用刑法來阻止同性戀者參與非正式的社會政治就是不寬容的例子。

我並不想就如何規導這種非正式的政治發表意見。相反,我的目的始終是:想通過非正式的政治,指出它對我們大家都很重要,並提示大家,由於以上原因,寬容對我們所有的人都是一個很危險的問題,是一個帶有高風險的實踐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