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周圍不寬容的例子比比皆是。就舉發生在美國的幾個例子吧。在俄勒岡州和科羅拉多州有反對同性戀權利的公民投票,參議員耶西·赫爾姆斯和其他人試圖阻止國家藝術基金會和國家人文基金會給他們不讚成的項目提供支持。最近密西西比州州長發表言論說“美國是一個基督教國家”,基督教右派在美國1992年“共和黨全國大會”(Republican National Convention)的講話中也發表了類似的言論。

在我們的對手那裏看見不寬容是很容易的,可是要我們自己避免不寬容就比較困難了。在此我想起了比如在美國公立學校中發生的進化教學和“創造科學”之間的反複爭論,甚至有人建議,為了允許在公共學校中進行有組織的祈禱活動,如果有必要的話,可以修改憲法,我正在考慮我對這些爭論的反應。我堅定地認為“創造科學”是虛假的,並且科學分類不應該把科學理論和宗教教義作為具有相似和同樣之認同主張的替代品。因此我認為,反對這些創造論者本身並非不寬容。我承認,在這些例子中有某種黨派性的熱情,相對於提出這些主張的人,我們有優越感,希望不讓他們得分,即使這樣並不給任何人帶來多少損失。在科學教學的例子中,一如在公立學校祈禱一樣,都是有代價的。但我仍然傾向於支持把“我們相信上帝”從我們的新詞匯中清除出去,並支持停止在公共事務中舉行祈禱活動。

這些改變之所以吸引我,是因為它們會使我們國家的官方象征更徹底地世俗化,因而同我自己的觀點也就更為一致,我因此可以宣稱,這些改變代表了一種更為連貫的對宗教的“非政府確立的”憲法原則的忠誠。他人可能認為這兩個理由是不一致的。按照他們的觀點,我不僅僅是想從我們的官方象征中清除了宗派性的陳述,同時也想用另外一種陳述取代它;我並不是要使我們的公共實踐在世俗主義和篤信宗教之中保持中立,而是要找到正式的步驟,進一步推崇世俗主義,並使之(他們可能說,在其他許多方麵,它已經獲得了“官方的認同”)成為我們的國家觀點。我不得不承認,無論憲法問題的正確答案是什麽(它可能是不確定的),當它被認為是對我的動機的一種說明時,這種回應雖然有更多的真理性,但仍帶有強烈的宗派性。

為什麽這些答案不應該是宗派性的?在此,為了避免極端化,我似乎在帶有自由特征的這條路上走得太遠。為了把這個口號與金錢問題分開,我正在尋求非宗教信仰的官方認可,畢竟,我的證明最多還隻是間接的,並不真正具有很強的說服力。然而,這個口號本身的確就擁有一個具有強烈的包容性的,因此是潛在地唯我獨尊的“我們”:“我們信任上帝。”(你認為的“我們”是誰?)

這是否意味著在一個真正寬容的社會中,沒有這種宣言,沒有鼓吹,也沒有為任何特殊的教義規定所施加的強製呢?是否甚至沒有寬容本身?這似乎很荒謬。讓我們分階段來考慮這個問題。

首先,在行為上強製要求寬容和阻止不寬容者按照他們的信仰行動,這是不是不寬容的呢?當然不。被迫害者有權利要求保護,但我們不能要求任何事都得到寬容。

其次,把寬容作為一種官方教義提出來是否是不寬容的呢?我們可以借用下列句式:“我們信任寬容。”雖然這個口號並不壞,但是我認為,還是應該小心地宣傳。在公立學校講授寬容和在國家資助的廣告中支持寬容是否是不寬容的呢?當然不是,理由同上。人們可以在社會任何正當的地方擁護寬容。它保證任何個人和團體,他們付出了多少就能收獲多少。

最後,拒絕給予不寬容的人闡明他們自己觀點的機會是不是和寬容背道而馳呢?這似乎否認了他們同其他人一樣應有的地位。要求我們用這種方式寬容那些不寬容者似乎有點強人所難。假如某一個團體堅持認為,我和像我一樣的人在我們的社會中根本沒有地位,我們必須離開或者被排除出去,我怎樣才能認為其他人也具有這種觀點,這些人在非正式的政治中(甚至在正式的政治中)都平等地享有較高的地位?要求我們持這種態度似乎太過了。

如果寬容是有意義的,那麽我們必須把兩種態度區分開來,一種是我們關於對手所擁護的主張的態度,另一種是關於對手本身的態度:問題不是他們有權利發表的觀點,而是他們(作為公民夥伴,而不是作為觀點的持有者)有權利傾聽。因此,我一直在為伏爾泰的一句響亮的至理名言作辯護。[7]但是在我們討論的語境下,我認為這不僅是一句至理名言,而且是一個難點的所在,或者說是幾個難點的所在。

伏爾泰的話提醒我們,寬容要求我們對其他人的態度,必須根據特殊的權利和保護來理解。他提到了言論的權利,但這隻是一個例子。他者有權平等地為非正式的政治貢獻力量,也有為正式的政治貢獻力量的權利,這種模糊認識可以通過列舉特殊的權利來使之明確化,例如言論權,通過人們的行為來舉例,通過特殊形式的官方支持使人們的生活方式得到承認。在這裏,我們必須對這種支持做出詳細說明,是沒有任何生活方式能夠要求得到這種支持,例如僅僅因為一個人不讚成就對其他人實施禁止。這些詳細說明賦予了寬容態度更為明確的內容,並使之更易於維持。人們應該承認(或者說我相信),其他人也有這些特殊權利,因此不必理會人們對他們的話是如何的反感。這一步驟減少了我早先所說的寬容態度的模糊性,但是把更為正式的權利的不確定性留給了我們。遺留下來的這種不確定性包含兩個問題。

第一個問題是概念上的。為了賦予寬容的理念以內容並使之易於維持,雖然某些對權利的詳細說明、對範例的限製和擁護都是必要的,但是寬容理念絕不能完全用任何特殊的權利和限製性製度來證明,例如自由言論和結社的權利、隱私權、自由進行宗教活動的權利(但都是非政府的),現在它們在美國都得到了認可。許多不同的權利製度也為人們所接受,但沒有一個是理想中的。因此,每一種製度都要時常應對挑戰,並進行修正。我所說的寬容精神是某種精神的一部分,它引導我們接受上麵的製度,並在修正過程中指導著我們。要確切地說清楚這種精神是什麽比較困難,但我認為它是調和精神的一部分,是一種尋找其他人(所有達到“公民夥伴”關係的人都包含在內)都應該接受的權利製度的欲望。我懷疑,在我自己對待公立學校中的祈禱和我們自己立場的態度中,所缺乏的正是這種精神。我需要問問自己調和的問題:嚴格地避免牽涉到宗教是我能接受的唯一可接受的政策嗎?或者,在世俗主義和許多不同的宗教信仰之間,是否存在著某種其他形式的妥協呢,我是否樂意思考這些問題呢?

第二個更為相關的難題是政治上的。在實際政策中去追問調和的問題,幾乎沒有什麽刺激性,通常有比這強烈得多的理由,既有好的也有壞的,要求我們不要那樣做。因為寬容的界線是不明確的,提出可以為人們接受的寬容界線可能被認為是授人以柄,不寬容的指控反而是一種有力的政治策略。

當我把任何人提出的一個主張看成是對我的團體身份的威脅時,我很可能有一種強烈的欲望,也許可以說是義務,不能讓它變得毫無反應。正如我所說過的,甚至在相對瑣碎的案例中,我也感受到那樣一種欲望。然而情況常常是,尤其在一些不平凡的案例中,一種特別有效的反應形式(對“反話語”的反應)會對非正式的政治製度的限製提出挑戰,它主張,不能要求人們去接受那樣一種製度,該製度允許其他人已經做過的事,從而要求改變這一製度,以便它禁止那些行為,而且是以寬容本身的名義。

這是人們所熟悉的一種模式。例如,20世紀70年代初,美國的大學為要求演說的抗議者所困擾,這種要求是由那些智商研究者例如理查德·赫恩斯坦(Richard Herrnstein)和威廉·斯科克利(William Schockley)所提出的,但被取消。他們的理由是,允許大學生演講會促進他們的理念的傳播,因而會促進采用那些對少數民族的孩子們有害的教育政策。表麵看來,這一要求似乎是不理性的,因為這些抗議本身給演講者帶來了比他們可能預期的更多的聽眾。但由抗議者所引發的爭論也為其對手帶來了更廣泛的聽眾。因為“言論自由”正在受到挑戰,市民中的自由至上主義者,不論是與抗議者比較友好的,還是不那麽友好的,都加入到了辯論中。許多學校都折騰了一番,結果極具戲劇化和情緒化,也提升了新聞媒體覆蓋率,他們在許多報刊上發表了讓人深感苦惱甚至令人憤慨的社論。對流行的寬容規則的挑戰無論是否具有任何理論意義,但它作為一種政治策略,的確意義重大。

在我看來,對更近的爭論也可作相同的分析,例如,由校園“憎惡言語”(“hate-speech”)規則所引發的爭論,由印第安納波利斯和明尼阿波利斯的反色情文學條例所引發的爭論。我發現,人們很難相信,采納這些規範會對處於爭議中的團體起到更大的保護作用。但是,之所以提出這些規範,僅僅是因為它挑戰著人們業已接受和珍重的言論自由原則,而提出這些規範已經成為把種族主義和男性至上主義爭議引入更大的共同體討論的有效方式(即使會付出代價,即:用抱怨“政治正確”的形式,把武器給了其對手)。

在受影響的團體中,挑戰那些已被接受的寬容規則也是一種動員支持者的一種有效方式。正如我已經說過的那樣,我們不能期望種族主義的犧牲者和反猶太攻擊的受害者把這些看成是表達了“僅僅另外一種觀點”,它應該受到公共輿論的檢討。甚至在更為瑣碎的案例中,人們也絕不應該受到威脅,人們(正如我說我自己一樣)常常無法在反對一個教訓和一個信仰之間做出區分,這種信仰認為,在涉及國家的時候,允許它發表的僅僅是一種宗派性偏見。因此,對那些憎恨言語的受害者而言,把是否願意取締那樣一種言語作為他們是否受到尊重的試劑是很自然的。[8]即使這是一個不合理的要求(我也常常認為它是不合理的),寬容標準的不確定性和政治敏銳性使其在政治上不可抵禦。

由於這類標準的不確定性——因為在某種程度上說,我們的寬容製度應該是怎麽樣的總是一個開放性的問題——就算是對許多寬容的支持者來說,為了保護一個受害團體,要求禁止一種特殊形式的行為也並非就是毫無疑問的。甚至當提出的修正實際上難以實施時,情況也是如此,因為一種切實可用的寬容製度不可能為每一個團體提供這種形式的支持。另外,由於同樣的不確定性,一套寬容的製度要想發揮作用,它必須受到高度重視,並且要留心不要受到侵蝕。這意味著提出的任何修正必定具有政治敏銳性,會引發強烈的反對,因此,對處於爭議中的團體來說,那是一個頗有價值的公共宣傳。

而且,一旦那些為團體講話的人要求保護——也就是說,一旦它被當成測量尊重的指示劑——對這個團體中的個體成員來說,不支持這一要求就難了。[9]結果就是政治僵局的產生,在這一僵局中,寬容理念對兩方麵都產生了強有力的激發力量,一方麵,以試圖保護潛在地被排除的團體欲望形式出現;另一方麵,以試圖保護有效的寬容製度的欲望出現。對於這些問題,我尚無解決的辦法。的確,我的部分觀點就是,寬容的本性使這些問題不可避免。我提出的策略就是努力盡可能地防止讓那些對寬容製度有害的措施成為檢驗尊重的“試紙”。有一些像我一樣的民間自由至上主義者,急切地捍衛著這種製度,但我們不應該隻是大喊大叫“不能那樣做”,也應該追問一下如何調和的問題:“是否存在著其他的方式,既不會破壞寬容製度,又能對受威脅團體的尊重能夠得到證明?”[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