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讓我們更加密切地關注這個觀點。我們應當把優先權給誰?這裏有三個回答:
(1)那些整個生活較差的人;
(2)那些某個時候生活較差的人;
(3)那些有需要的人,這些人的需要在道德上更為緊迫。
(1)和(2)經常背道而馳。兩群人中間有一群現在處境較差,盡管它以前曾經較好或以後將會比較好。
與此相反,(2)和(3)通常是重合的。兩群人中有一群具有更加緊迫的需要,他們像是在某個時候處境較差。但是,按照某些有關緊迫需要的觀點,這種情況並非總是真的。我們可以來比較一下,A是殘廢,運氣較差,B身體健全。A需要一把輪椅,我們可以把這一需要說成比B的任何需要都還要緊迫嗎,盡管A的其他利益使他總的說來處境較好。[33]
在(1)與(2)之間進行選擇是在內格爾所謂的單位(units)之間進行選擇,確定這些單位是為了貫徹分配原則,我們對這些單位運用分配原則。[34]內格爾把“個別的人,個別人的生活”當作單位。他寫道:“優先滿足那些在生活各方麵都位於底層的人們的要求,使一個體係成為平等主義的。”羅爾斯和其他許多人也采取同樣的觀點。
如果生活在相關的單位中,這樣做會使得把優先權給予那些處境較差的人和優先適應比較緊急的需要之間的差別加大。
內格爾有時候喜歡第二種優先。因此他主張這樣一種平等主義的觀點,“在各種需要中建立一個優先的秩序,優先考慮最緊急的需要”。他寫道:
必須接受一種安排,首先依據每個人最基本的權利的觀點,然後依據每個人次一級最基本的權利的觀點,等等。……這個原則賦予每個人同樣的權利,能使他最緊急的需要比其他人較不緊急的需要優先得到滿足。[35]
這裏蘊涵著我們應當把優先給予需要,而不是給予人的意思。某些總體上生活較好的人的比較緊急的需要可以比那些生活較差的人的不那麽緊急的需要更有優先權。
內格爾似乎忽略了這個含義。因此他還寫道:“把優先權給予某些個人,從總體上看待他們的生活,他們有著比較緊急的需要。”[36]這個說法與我得出的區別是吻合的。X現在的需要可以比Y的需要緊急,盡管在她的大部分生活中,X過去和將來都要比Y好。如果我們應當把優先權給予比較緊急的需要,那麽我們應當幫助X。如果我們應當把優先權給予那些整體生活較差的人,那麽我們應當幫助Y。
我們應當做出哪種回答呢?假定我們能夠支持兩個項目之一。第一個項目是為偶爾染上痛苦疾病的富人提供治療。第二個項目是通過削減運動場或海濱休假來有益於同等數量的窮人。這些項目中哪一個應當給予優先權?
與此案例相關的是,即使沒有治療,富人總的說來處境較好,這一點肯定是真的。我們的決定會對他們產生的差別較少,這一點也肯定是真的,這個決定會給他們帶來的福利比較少。因此我們可以假設,這裏提到的治療對這種疾苦不會帶來較多的解救。由於給兩個群體的福利都會是享樂主義的,所以它們可以用人們的愛好來進行大致的估算。讓我們假定每個有關的人都寧可要海濱度假或建一個新的運動場,而不會選擇解救這種病痛。
假定我們相信,即使在這樣一個案例中,解救病痛也應當優先。假定我們用相同的觀點看待其他緊迫的需要,比如那些由於殘疾而產生的需要。那麽我們就有了一個無論從哪方麵看都不是平等主義的觀點。我們認為,在相關的意義上,給予那些處境較好的人較少的福利更為重要。
我認為,這樣的觀點不是荒謬的。但是,由於它如此不同,在此我將予以忽視。我要假定,按照優先論的觀點,我們應當給予優先權,不是用來適應專門的需要,而是用來給那些處境較差的人增添福利。我將假定,在我的例子中,那些在某個時候處境較差的人和那些整個生活較差的人沒有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