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這個詞的積極意義,是源自個人想要成為自己的主人的期望。我希望我的生活與選擇,能夠由我本身來決定,而不取決於任何外界的力量。我希望成為我自己的意誌而不是別人意誌的工具。我希望成為主體,而不是他人行為的對象;我希望我的行為出於我自己的理性、有意識之目的,而不是出於外來的原因。我希望能成為重要的角色,不要做無名小卒;我希望成為一個“行為者”(doer)——自己做決定,而不是由別人決定;我希望擁有自我導向,而不是受外在自然力影響,或者被人當作是一件物品、一隻動物、一個無法扮演人性角色的奴隸;我希望我的人性角色,是自己設定自己的目標和決策,並且去實現它們。當我說我是理性的,當我說理智使我成為一個人,而有別於世界其他事物時,我所指的,至少有一部分就是上述的意思。人,最重要的,我希望能夠意識到自己是一個有思想、有意誌而積極的人,是一個能夠為我自己的選擇負起責任,並且能用我自己的思想和目的,來解釋我為什麽做這些選擇的人。隻要我相信這一點是真理,我就覺得自己是自由的,而如果有人強迫我認為這一點不是真理,那麽,我就覺得在這種情形下,我已經受到奴役。

以做自己主人為要旨的自由,和不讓別人妨礙我的選擇為要旨的自由,表現上來看,似乎沒有什麽重大的邏輯差距,隻不過是同一件事的“消極”與“積極”描述方式而已。但是,在曆史上,“積極”與“消極”的自由觀,卻朝著不同的方向發展,而且不一定依照邏輯常理,終至演變成直接的衝突。

要弄清楚這個現象,其中一個方法,就是去了解自主(self-mastery)這個比喻,本身所造成的影響力。最初,這也許是並無害處的影響力。“我是自己的主人”“我不是任何人的奴隸”,這種想法並沒有害處可言。但是,如柏拉圖學派(Platonists)或黑格爾學派所想探討的:我會不會是自然的奴隸?我會不會是我自己那種“不受約束”的**的奴隸?這些,難道不也同樣是“奴隸”?進而言之,有些人是政治上的或法律上的奴隸,有些人則是道德或精神上的奴隸?人類不是曾經有從精神的奴役中得到解放,或者從自然的奴役中,得到解放的經驗嗎?同時,在這個解放過程中,人類不是曾經一麵知覺到那個在主宰事物的“自我”,另一麵,又知覺到在他們內心裏,有某些東西也被馴服了嗎?隨後,人類就把這個“自我”看成理智,看成“更高層次的本性”,看成那個計算並爭取終能使它滿足之物的自我,看成“真實的”“理想的”或“自主的”自我,或看成“表現得最好時候”的自我,接著,人們就把上麵這種自我,對比於非理性的衝動、不受控製的欲望、我之“較低層次的本性”、立即樂趣的追逐以及“經驗界的”、“被他人或別種律則支配的”自我,從而認為:這個自我被欲望與**所左右,如果要上達它“真實”本性的充分高度,就必須受到嚴格的紀律。目前,我們更可以認為這兩種自我,還被一條更大的鴻溝隔開:那個真實的自我,還可以被看成某種比個人(一般意義下的個人)更廣泛的東西,它可以看成個人隻是其中一個因素或一個層麵的社會整體,例如:一個部落、種族、教會、國家,以及由現在活著的人加上已逝者和未到人世者,所構成的“偉大社會”等。這個“整體”於是被看成“真正的”(true)自我,它將集體的、“有機的”、獨一無二的意誌,強加在頑抗的“成員”身上,從而獲得它自己的“更高層次”的自由。思想史上,有人強製他人,要將他們提升到“更高”的自由水平;而使用有機體的比喻,來辯護這種強製,也已經有人指出其中的危險。但是,這一類語言之所以能顯得有理,是因為我們承認:以某種目標的名義,例如正義或大眾健康的名義,來對人們施以強製,是可能的,而且有時是有理由的;因為群眾若是在民智已開的階段,他們自己也會去追求這些目標,如今他們沒有去追求,隻是因為他們盲目、無知或腐化。如此一來,我很容易認為,我是為了他們自己、為了他們的利益,而強製他們。於是,我就是在宣稱:我比他們自己,更明白他們真正需要的是什麽。其中隱含的意思,充其量隻是:如果他們和我一樣理性、睿智,並且也和我一樣,了解他們自己的利益,他們就不會抵製我。但是,我卻可以利用這一點去作更多的要求。我可以聲言,他們實際上是在追求他們於蒙昧狀態下有意抵製的目標,因為他們內心裏有某種奧妙的東西,某種潛在的理性意誌(rational will)或“真正的”目標,這種奧妙的東西,雖然被他們表麵上的感覺、行動或言語所掩飾,卻正是他們“真實的”自我。而處於現實時空中的、可憐的“經驗自我”,對這個“真實的”自我一無所知或所知極少。隻有這個內在精神的自我,才是唯一的自我,它的願望,才值得我們考慮。[11]一旦我采取這樣的觀點,我的立足點,就可能使我忽視人類或社會的實際願望,借人們的“真實”自我為名,並且代表那個自我,去欺淩、壓迫、折磨他們,同時心裏卻還堅持認為:隻要是人類的真正目標,諸如:幸福、責任之履行、智慧、公正的社會或自我完成等,便一定能和他們的自由相吻合,而這自由即是:自由地選擇他“真正的”但卻經常埋沒而未得表明的“自我”。

這種吊詭,經常被人揭露出來。主張說:“我知道什麽對X君有好處,而他本人並不知道”,甚或說;“我為了X本人好,才忽視他的願望”——這是一回事;但是,這和以下的說法,是完全不同的事,此即:他自己選擇了那些事情,雖不是有意識地,不是日常生活裏的他所做的選擇,而是那個“經驗自我”所不知道的“理性自我”做出的選擇,也就是那個能體察何者為善,且當善一經揭露,就經不住要選擇“善”的“真實”自我,所做的選擇。把X實際上追求並選擇的東西,和假如X是另一種人或X還未發展成的那一種人,可能會去選擇的東西之間,畫上等號,是一種可怕的作為,是一切主張“自我實現”(self-realization)的政治理論的核心。主張說:基於某些我自己無法看到的“好處”的緣故,別人可以對我施以強製力,認為這樣做有時會對我自己有好處,實際上,它還可能會擴大我的自由範圍,這是一回事;主張說“如果對我有好處,那我就不算是被人強加壓力,因為不論我自己是否知道,這是我的‘意誌’本身要求我這麽做的,而且,不論我這可憐的臭皮囊、我這愚蠢的腦袋,如何強烈地反對它,不論我如何絕望地反對那些由於仁心善意,而努力把它強加在我身上的人士,我仍是自由的或仍是‘真正’自由的”,卻完全是另一回事。

對“消極的”自由概念,人們無疑也可以輕易施展這種魔術般的轉化或“戲法”,威廉·詹姆士曾很公正地以此來嘲弄黑格爾學派的人物。在轉化後的情況下,“不準別人幹涉的自我”,已經不是一般人心目中,擁有一些實際希望與需求的個人,而是內在的“真”人:這個內在的“真”人,在追求某些“經驗自我”所無法想象到的理想目的。同時,就像“積極”自由的自我一樣,這個東西還可以膨脹成某種“超個人的”(super personal)的東西,如國家、階級、民族,曆史的邁進等。這些東西都被認為是比“經驗自我”更能代表某些特征的、更“真實”的主體。但是,事實上,“積極的”自由觀念,認為自由即是“自主”(self-mastery),實已暗示了自我分裂交戰之意,在曆史上、學理上以及實踐上,已經輕易地助成了人格的剖分為二:其一是先驗的、支配的控製者,其二是需要加以紀律、加以約束的一堆經驗界的欲望與**。具有廣泛影響力的,就是這一曆史事實。如果這麽明顯的真理,也需要舉證的話,那麽,這個事實證明:自由的概念,直接導源於自我、個人、人類,係由何物構成的看法。對人的定義施以足夠的操縱,則自由是什麽意思,便唯操縱者的意願是從。近代曆史已經昭然顯示,這個問題不隻是個學術問題而已。

將自我一分為二的後果如何,隻要考慮要求自我導向的欲望、要求以一個人“真正的”自我為導向的欲望,在曆史上采取的兩種形式,就更加清楚。這兩種形式:其一是為了獲得獨立,而采取自製(self-abnegation)的態度;其二是根據某一特定的原則或理想,來“實現自我”,或將自我完全認同於某一特定的原則或理想,以求取自我獨立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