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倫理—實存的商談中,理性與意誌是互為規定的。這樣一來意誌便被編織在已被談論到的生活曆史的關聯之中。參與者在自我理解的過程中,是不可以從他們所實際存在於其中的生活曆史或生活形式裏逃脫出來的。而道德—實踐的商談則要求與所有已成習俗的具體德行的自我理解性實行決裂,要求與自己的同一性密不可分地交織於其中的那些生活關聯保持距離。隻有在一種普遍擴大了的商談的交往前提下——這商談是為所有可能的當事人所參與,並且在商談中他們能夠基於一種設定的立場通過論證對規範及行為方式的總是可以引起質疑的有效性之要求表達態度,才能建構起每個人的視角與所有人的視角重疊在一起的那樣一種較高層次的主體間性。這種不偏不倚的基點超越了每個參與者自身視角的主觀性,而又並沒失去與參與者表述行為之立場的聯係。一種所謂理想的觀察者的客觀性,或許會封閉導向有關生活世界的直覺性知識的通道。道德—實踐的商談意味著我們的交往集體在內在視角上的一種理想化的拓展。在這樣一種論壇上,隻有那些使所有當事人的共同利益得以表達的關於規範的建議,才能贏得經過論證的讚同。就此而言,在商談中得到論證的規範能使下述兩者同時都發揮效力:對往往是存在於所有人的共同利益之中的那種事物的洞察,和對將所有人的意誌不加壓抑地收納於自身的那種普遍意誌的洞察。就此意義而言,由道德的理由所規定的意誌並非外在於論辯性的理性,這一自主的意誌已完全內在於理性之中了。
因此,康德相信實踐理性隻有作為這樣一種對規範進行檢驗的主管者才能完全得以複蘇,並與道德性恰好相合。我們對絕對命令給予的商談理論意義上的闡釋,卻揭示了那種僅僅專注於論證之問題的理論的片麵性。隻要道德論證是建立在一種普遍化之原則的基礎上——而這一原則迫使商談的參與者在不考慮具體的情境以及現有的動機或機製的前提下對有爭議的規範進行審查,看它們能否獲得所有當事人深思熟慮的讚同,則按此方式得以論證的規範究竟如何能夠得到應用的問題便尖銳了起來。有效的規範之抽象的普遍性歸功於下述情況:它們隻有以非關聯化之形態才能經得住普遍化的檢驗。然而在以抽象的形態的條件下,規範隻能是在那樣一種標準的情況中才能不顧具體環境地得到應用,這種標準情況的特征從一開始便通過規則的如果—成分作為應用之條件得到考慮了。而現在每一規範的論證都必須是在一種有限的,也就是說,處於曆史之中的並且相對於未來而言是目光狹窄的精神之正常的局限性之內進行的。因此它無法肯定明確地將可以使事先無法看到的個別情況在未來得以標識的所有特征均考慮進來。基於這一理由,規範的應用便要求有一種對自身權利的論辯意義上的闡釋。這樣一來,判斷的不偏不倚性便無法再一次通過一條普遍化的原理得到保障;在有著關聯之敏感性的應用問題上,更應依靠實踐理性本著一種適宜性之原則來發揮效力。即在這裏必須指出被認定是有效規範中的哪一種規範,在所有重大的盡最大可能完整地把握到的情狀特征均明了的情況下,對於某一給定的事例而言是合宜的。
應用方麵的商談自然與論證方麵的商談一樣隻是一種純粹認識論意義上的活動,因而並不能為道德判斷同行為動機的分離提供一種補償。道德命令之有效性,與該命令的接受者是否也竭盡力量去做被認為是正確的事情這一點無關。他的意誌的自決權無疑含有對他能否根據道德洞察來行動的考量,然而道德洞察還不能引發自主的行為。被我們用規範性詞句聯係在一起的有效性之要求具有某種承擔義務的力量。義務,借用康德的用語,是意誌的一種出於道德命令之有效性要求的善意。使這樣一種有效性之要求得以支撐的理由並非全然無效這一點,表現在一種內疚上,這種內疚在我們違心地做事之時便折磨我們。內疚之感對於違背義務之行為而言,是一種清晰的指示器。但這種感受隻有在我們知道我們沒有什麽好的理由去選擇其他行為之時,才會出現。內疚之感顯示了意誌的一種分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