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自主意誌裏分離出來的經驗意誌,在我們的道德學習之過程的動力學中起著一種顯著的作用。因為意誌的分裂隻有在下述情況裏才是意誌之弱點的一種症狀,即為意誌所抗擊的道德要求的的確確是合法的,且在現有條件下是應有的。然而出現偏差的意誌的這種叛亂,正如我們所知道的那樣,也時常使被僵化的道德原則排除在外的異己的聲音、人類尊嚴受到損傷的完整性、失效了的認可、被忽視了的利益和被否認了的差異暴露了出來。

由於一種已成為自決權的道德的基本原理提出了一個與認識相類似的要求,因而其有效性同其產生過程就像在實用商談中的情形那樣再一次分離開來了。在一個絕對有效性之外表的後麵,可以隱藏著一種純粹的有著實現之能力的興趣。這一外表很容易就形成了,更何況道德命令的正確性,並非像技術上或戰略上建議的真理性那樣,與接受者的意誌處於一種偶然的關係,而是應當與這種意誌合理地即內在地結合在一起。為了打碎那種有選擇地被領悟的、帶著關聯之敏感性得到應用的普遍化之原則的虛偽的、純粹妄稱出來的普遍性之枷鎖,就總是需要有——直到今天仍是這樣——社會運動和政治力量,以便從痛苦的經曆中,從受辱者、受傷者、被害者無法愈合的傷痛中,學到下述這一點,即絕不可以道德普遍主義的名義來排斥任何一個人——不論是無特權的階級,受剝削的國家,受指使的婦女,還是被遺棄在社會邊緣的少數民族。誰要是以普遍主義的名義來排斥擁有局外人之權利的異己,他也就背叛了普遍主義本身的理念。隻有對個體的生活曆史及特殊的生活形式采取一種完全開放的態度,普遍主義的對所有的人的同等的尊重、與擁有人之麵貌的所有的人的團結,才能得到證實。

這一思考已經超出了個體的意誌之形成的界限。至此,我們已經沿著“我應當做什麽”這一傳統問題的線索對實踐理性之實用的、倫理的和道德的應用進行了探討。如果現在問題之視角從第一人稱單數轉移到第一人稱複數,則出現變化的就不隻是這一思考的論壇了。到目前為止,個體的意誌依其理念是在一個公開的論辯之後形成的,從內心上看這論辯僅是為意誌的這一形成著想的。而在道德觸及道德性之邊界的地方,問題就並不在於視角的從獨白式思維的內在性向商談的公開性的轉換,而在於整個問題本身的一種變化:所變化的是其他主體扮演的角色。

道德—實踐的商談的確擺脫了通向自我成就及自我生活的視角,而這一視角與實用的和倫理的思索還是緊密相連的。然而即便是對規範進行檢驗的理性,也會在一種表演出來的、因為是假裝擴大和進行的論辯中,遇到異己仍是對手的情況。隻要異己作為一種現實的對立麵並帶著自己的不合理的意誌出現,便會產生新的問題。屬於集體性意誌之形成條件的,首先就是異己意誌的這種現實性。

從行為者的多樣性之狀況,從一種意誌的現實性與其他意誌的現實性同時發生這樣的雙重不確定性之條件中,產生了另外一個問題,即對集體目標的共同追求的問題。這樣一來,至此已經探討過的有關社會複雜性之壓力下共同生活的調節的問題,便以一種新的方式提了出來。隻要自己的利益與異己的利益必須得以協調,那麽實用商談所能引導的便是妥協的必然性。而在倫理—政治的商談中,涉及對一種集體同一性的闡明,這同一性必須為個體生活規劃的多樣性提供空間。有關道德命令的應有地位的問題,促使道德轉向法律。伴隨著目標與綱領的貫徹,最後又會產生政治權力的授予及中立的運用的問題。

現代的理性法律對這類問題做出了反應。當然它並沒有取得集體意誌之形成的那種主體間之性質,因為集體意誌之形成是不可以想象為一種放大了的個體意誌之形成的。我們必須放棄理性法律之主體哲學意義上的前提。從商談理論的角度來看,在意誌與利益上有著衝突的黨派之間的相互理解的問題,可移置到以現實可以進行的論辯和談判為目的的製度化了的程序和交往前提的層麵上去。

隻有在這樣一種有關法律和政治的商談理論的層麵上,我們才可以對那個我們分析到現在突然冒出的問題期待一個答案:在實踐理性從合目的性、善和正義的角度被分解為論辯的不同的形式之後,我們還能談論一個單一的實踐理性嗎?當然所有這些論辯都與可能的行為者的意誌相關,但我們也已看到,意誌的綱領也是隨著問題與答案的類型而變化的。實踐理性的統一性,不能像康德那樣依據道德論辯的統一性中的先驗意識的統一性來進行論證。也就是說,使我們可以後退一步從而對論辯的不同形式的選擇進行論證的那種純理論商談是不存在的。這樣的話,不就要任由一個人的願望,最好是任由他的那種前商談的判斷力來決斷:我們是否打算從合目的性、善、正義的視角來把握和處理一個給定的問題?向能夠看出問題究竟具有審美的還是生態的,是理論的還是實踐的,是倫理的還是道德的,是政治的還是法律的性質的那樣一種判斷力回歸這一點,肯定不會使任何一個人滿意,隻要他像康德那樣擁有好的理由,放棄亞裏士多德那含混不清的有關判斷力的綱要。無論如何,在亞氏這裏所涉及的不是一種將事例與規則聯係在一起的反思性的判斷力,而是一種對問題進行分類的鑒別能力。

正如皮爾士和實用主義正確強調的那樣,現實的問題總是具有某種客觀之物。我們將不得不麵對發生在我們身上的問題。這些問題本身就具有一種對情境進行解釋的力量,在某種程度上可以說是能按它們自己的邏輯來利用我們的精神。然而,如果它們每次總是遵循一種與其他問題的邏輯毫不相幹的它自己的邏輯,則問題的每一種新的類型便會把我們的精神引到另外一個方向。在這樣一種反應性的判斷力的盲點上找到其統一性的那一實踐理性,就不過是一種不透明的、隻有通過現象學的方式得以解釋的東西。

道德理論必須把這一問題擱置下來並交給法哲學來解決。因為實踐理性的統一性,隻有在公民的交往形式及實踐的網絡裏才會清晰明確地發揮效力,在這種交往形式及實踐中合理性的集體意誌之形成的條件已通過製度而贏得了穩固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