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偉大的曆史理想——諸如正義、進步、未來子孫的幸福,或某一國家、種族、階級的神聖使命或解放,甚至自由本身(因為有一種自由,要求個人為社會的自由而犧牲)——的祭壇上,有許多人遭到了屠殺,這主要是肇因於某一種信仰。那就是:人們相信,從某個地方,一定可以找到一個最終的解決之道,這個解決之道,或許是在過去,或許是在未來,或許是在神的啟示之中,或許是在某個思想家的心靈之中,或許是在曆史或科學所揭示的道理之中,也或許在一個正直不苟的純真心靈之中。而這個古老的信仰,是建立在以下這個信念之上,亦即人類所信仰的所有積極價值,到最後一定可以相容甚或是彼此互相蘊涵在對方之中的。曆史上最傑出的人物之一,曾經說過:“自然用一條不可分離的鎖鏈,把真理、幸福、美德都係在一起”“而在論及自由、平等、正義時,人們大抵也有類似的看法”[26]。然而,這是正確的嗎?事實上,我們卻常常看見政治平等、有效組織、社會正義等,都和大多數的“個人自由”互相衝突,當然更不能和無所限製的“放任主義”相容;而正義、寬容、公眾的與個人的忠誠、天才的要求、社會的要求之間,也會產生嚴重的衝突。從這些情形之中,我們差不多也可以得到如下的結論,即,並不是所有的“善”,都可以相容融貫,人類的各種理想,當然更無法完全相容。可是,人們卻一定會告訴我們說:這些價值必然能在某處以某種方式,和平共存;因為,若非如此,宇宙就不成其為宇宙,也就不是一個和諧的狀態了;若非如此,價值的衝突,就要變成人類生活中與生俱來的、不可消除的一種因素了。承認我們的某些理想之實現,在原則上,可能會使其他的理想,無法獲得實現,也就等於是承認說:人類理想全部實現的觀念,本是一種形式上的矛盾,是一種形而上的妄想。對於所有理性主義的形上學家而言,從柏拉圖以降,直到黑格爾及馬克思的最後門徒為止,放棄這種“必定有一最終的和諧狀態存在,使所有的暗謎,均得到解答,使所有的矛盾,均得以化解”的觀念,乃是鄙俗的經驗主義(empiricism)作風,等於是向殘酷的事實投降,不啻是使理智在事實麵前破產。也就是一切解釋、論證以使任何事理都化約於一種體係的企圖宣告失敗,這是理智深為不滿而無法接受的事。然而,我們假如無法“先驗地”確知:我們在某處必能找到一切真正價值得以全然和諧的狀態,或許是在某種理想的領域內,但是因為我們所知有限,所以無法想象到這理想領域所具有的一些特征,於是我們就必須回過頭來,求諸經驗層麵的觀察結果,以及日常的人類知識。而這些觀察結果與日常知識,則必然無法向我們保證,我們假定“所有的善,最後都能彼此協調一致”,或基於同樣的理由,“所有的惡,最後也都能彼此協調一致”的說法是正確的。甚至,觀察結果與日常知識,無法保證我們理解以上的說法,究竟是什麽意思。我們日常所經驗到的世界,是一個使我必須在同樣“終極”的目的和同樣“絕對”的需求中,有所抉擇的世界,而在這些目的和需求中,某一部分的實現,也必然會使其他部分遭受犧牲。其實,人類所以要如此重視“選擇的自由”的價值,也正因為人類是處在這樣的情況中;人類如果能夠確知,他們在這世界上,必能找到一個使他們所追求的一切目標都得以和諧相處的完美狀態,那麽,人類就沒有必要去苦思焦慮,做出選擇,而“選擇的自由”之重要性,也將會隨之消失。因此,不論必須犧牲多少自由,人類為了使這個最終的完美狀態早一日出現,所使用的任何方法,便似乎都是有理由的。我堅信:曆史上某些最殘暴無情的暴君與迫害者,其所以會泰然堅信他們的一切所作所為,因為目的是合理的,所以行為也都是有道理的,其原因便是這種“獨斷式的確定感”。我並沒有說“自我完美”的理想,不論是個人、國家、教會或階級的“自我完美”,本身該受到責難;我也不是說人類在為這種理想做辯解的時候,所使用的說辭,都是在混淆文字、耍弄文字或是歪曲道德與心智的觀念。事實上,我是想要向大家說明:國家或社會的“自我導向”的需求,推動了我們這個時代裏最具影響力、道德上企求也最公正的群眾運動,而這種“自我導向”的需求,其中心觀念,則是“積極”意義下的“自由”。若不認清這一點,就無法真正了解我們這個時代中,最重要的事實與觀念。然而,在我來看,我們卻也同樣可以證明:“在原則上,我們可以找到某種單一的公式,使人類的多樣目的,都在和諧的狀態下,獲得實現。”這種信仰,其實是虛謬的。我相信,如果人類的目的,不止一種,而這些目的並不都是可以相容的,那麽,我們就無法完全排除人類生活中,發生衝突與悲劇的可能性,無論其為個人的抑或社會的衝突與悲劇。因此,“在絕對的要求之間作選擇的必要”,仍是人類境遇中所無可避免地一項特征。這就使艾克頓爵士心目中的“自由”,具有了它的價值。艾克頓所主張的自由,本身即為一種“目的”,而不是從我們混淆的觀念及紊亂而非理性的生活中,隨意冒出來的暫時性需求,因此,並不期盼有朝一日,會有某種萬應靈丹,來解除自由的困境。
我的意思並不是說:即使在最開明的社會中,個人自由也是衡量社會行動唯一的甚至最主要的標準。我們強迫孩童受教育,同時我們也不準動用私刑。這些都是對自由的某種約束。我們之所以認為這些約束有道理,原因在於我們認為,無知的蒙昧、野蠻的教育、殘酷的享樂和刺激,比我們壓製它們之時所免不了的“約束”更為不好的緣故。這樣的判斷,取決於我們如何判定何者為善、何者為惡,也就是說,取決於我們的道德、宗教、理智、經濟、與美學的價值;而這些價值,則又和我們對人類的看法以及對人類天性中基本需求的看法,息息相關。換句話說,這類問題的解決之道,是奠基於我們對“什麽樣的人生才是完滿的人生”的看法,這種看法有意識或無意識地在指導我們的行動。相對於穆勒所謂“萎縮偏枯的”“狹隘扭曲的”人性而言,什麽樣的人生才是完滿的人生呢?這就端視我們的價值觀念而定。我們若反對有關檢查製度(censorship)或個人道德的法律,認為這些法律是對個人自由的一種不可忍受的侵犯,則我們必先相信,這類法律所禁止的活動,是一個善的社會中人類的基本需要,或徑直是任何社會中人類的基本需要。而維護這樣的法律,就是主張這些需求,不是基本的需求;或是認定,為了滿足這些需求,我們無法不犧牲某些比“個人自由”層次更高的、能滿足更深刻需求的價值,而這些價值,不僅是由某一主觀的標準所決定,而且另外一些具有經驗上或先驗上客觀地位的標準,也確定了這些價值要高於個人自由。
一個人或一個民族所能享有的“依自己希望去生活的自由程度”,在分量上,必須和其他某些價值比較衡量,最顯著的例子或許是平等、正義、幸福、安全或公共秩序等價值。基於這個緣故,這種自由就不能漫無限製。塗納(R.H.Tawney)曾經很正確地提醒我們:不論強者的力量,是身體上的或經濟上的力量,我們都必須對他們的自由,加以限製。這句格言,值得我們尊重,並不是因為這是某種“先驗的”規則,從而在這一規則下,對一個人的自由之尊重,在邏輯上即蘊涵了對和他一樣的別人的自由之尊重,而隻是因為,在人類的天性之中,對“正義原則”(principles of justice)的尊重或對顯著的不平等待遇的羞恥感,與對自由的渴望一樣,都是最基本的需求。“我們不能擁有所有的東西”,這是必然的真理,而不是偶然的真理。柏克呼籲我們要經常補償、協調與製衡;穆勒呼籲我們要做新的“生活實驗”(experiment in living),雖然這種實驗可能總是有差錯的地方。正是因為知道:即使在一個由全然善良而理性的人們與全然清晰而明朗的思想,所構成的理想世界中,我們也無法得到直截了當的、確定無疑的解答,這不僅在原則上是如此,在實際上也是如此。承認這一事實,可能會使那些尋找終極的解決之道以及尋求獨一無二、包羅一切、永久有效的體係的人士,為之瘋狂。然而,那些和康德一樣,認知了“人性本是扭曲的素材,不能從中產生直接的事物”這一真理的人,卻無法不獲致這樣的結論。
無論是從理智上或情感上來講,“一元論”(monism)及對唯一標準的信仰,都是使人獲得最深刻的滿足感的東西,對於這一事實,我們不必多加強調。這唯一判斷的標準,不論是來自對未來某種完美境地的憧憬,例如18世紀的“哲士”及他們在當今的繼承者——那些主張“專家技術政治”的人物心中所想象的境地;或是源於對“過去”的看法,即對所謂“大地與死者”的看法,例如德國的曆史定論主義者、法國的神權政治擁護者或英語國家中的新保守主義者(neo-conservatives)所主張的觀點,如果不具足夠的彈性,都必然會遭遇到某些不能預見也無法預見的人類曆史發展,並不合乎它的標準;然後,這種無法合乎標準的情形,又會被當作削足適履的野蠻行為之借口,就像古希臘強盜普羅克拉帝斯綁縛犯人加以切割,以符合他那具刑床的尺寸那樣,我們也根據對大多屬於想象的“過去”或全然屬於想象的“未來”所做的極易錯誤的理解,而將實際的人類社會活生生加以肢解,以使社會符合於某一固定的模式。於是,削足適履的野蠻行為,竟取得了“先驗的”理由。為了維持我們的絕對範疇或理想,而犧牲人類性命,是同時違反科學原則及曆史原則的;而在我們這時代,右派與左派的人士中,都同樣有不少人仍持上述這種削足適履的態度,這和尊重事實的人所持有的原則,是互不相容的。
在我看來,“多元主義”(pluralism),以及它所蘊涵的“消極”自由,是比較真確、比較合乎人性理想的主張,要比那些在大規模的、受控製的權威結構中,尋求階級、民族或全人類“積極”自我做主之理想的人士,所持有的目標,更為真確,也更合乎人性。多元主義比較真確,因為它至少承認:人類的目標不止一個,而這些目標,也未必都能用同一的標準,加以比較,其中有許多還不斷互相對立抗爭。認為所有的價值,都可標刻在同一個尺度上,我們隻要加以檢視,即可以決定何者為最高價值,這一類論調,在我看來,似乎違背了我們認為“人類是自由的行為者”的知識,而且將道德抉擇,誤視為原則上可以用計算尺衡量完成的一種工作。主張在某種終極的、調和萬物而又確可實現的“綜合”(synthesis)之中,“責任即是利益”“個人自由即是純粹的民主政治(或集權國家)”,隻是在“自欺”或“偽善”之上,蒙覆一層形上的遮掩物的行為而已。人類本來就具有不可預測的“自我轉化”(self-transforming)的潛能,人類已經發現他們的生活之中,有許多對人類的自我發展而言,係屬不可或缺的東西;多元主義不會假借某種遙遠而不能自圓其說的理想之名義,來剝奪他們這些東西,如某些“體係建構家”所做的那般,因此,多元主義比較合乎人性。[27]到了最後,人類總要在諸多終極的價值之間,加以選擇;他們之所以照他們的方式去選擇,是因為他們的生活與思想,取決於基本的道德範疇與概念,無論如何,這些範疇與概念,在長久的時間與廣袤的空間之中,已是他們的存有與思想,以及他們認同感的一部分,同時,也正是人之所以為人的一部分因素。
在我們這個已趨沒落的資本主義文明中,這種“能自由選擇”的,但不主張這些目的“永遠正確”的理想,以及與此有關的“價值多元主義”(the pluralism of values),或許隻是一種晚出的成果;或許是遠古時代及原始社會從未體認到,而後世子孫也將投之以好奇甚至同情的眼光,但卻仍不太了解的一種理想。這或許會是事實,但是在我看來,我們卻不必因此而推出懷疑主義的結論。“原則”並不會因為我們無法保證其有效持續,就變得比較不夠神聖。坦率說來,想要保證我們的價值,在某種客觀的境界中,可以取得永恒與穩固,這種欲望,或許根本隻是對“童稚性的確定感”(the certainties of childhood)或對我們原始時代想象中的“絕對價值”之渴望而已。我們這個時代裏,一位可佩的作家曾經說過:“文明人之所以不同於野蠻人,在於文明人既了解他的信念的‘真確性’(validity)是相對的,而又能夠果敢地維護那些信念。”我們內心或許都有一股欲望,想要追求較此更進一步的東西,這欲望本是一種深刻的、不可救藥的形上需求,然而,讓這種欲望左右我們的實際行為,也正是道德與政治上一種同樣深刻而卻更危險的不成熟的表征。
節選自[英]以賽亞·伯林:《自由四論》,台北,聯經出版公司,1986。陳曉林譯。
[1] 這篇就職演說是1958年10月31日在牛津大學發表的;同年由克萊倫頓出版社(the Clarendon Press)出版。
[2] 當然我並沒有暗示,反過來說就是正確的。
[3] 哈維修斯曾經清楚說明這一點,他說:“自由的人是不被枷鎖束縛、不被囚禁的人,同時,也不是像奴隸那樣,被懲罰所恐嚇的人……不能像老鷹那樣飛翔,或者像鯨魚那樣遊泳,並不就是缺乏自由。”
[4] 此一理論的最佳典型,當然是馬克思的“社會定律”(social laws)概念;但是此一理論也是某些基督教的、功利主義的以及所有社會主義學說的一個重要成分。
[5] 霍布斯說:“自由的人即是能夠做他想做的事,而不受到阻礙的人”;法律總是一種“鎖鏈”,即使它使你免予其他更重要的枷鎖,如某種更具壓抑性的法則、習俗或專斷的專製製度、混亂狀況的束縛等,也是一樣。邊沁所說的內容,大抵和此相同。
[6] 除了極少數的人以外,大多數的思想家都相信:所有他們認為“善”的事,都互相密切地連接在一起或至少是可以相容的——穆勒的這種想法,不過是這一種傾向的另一個例證而已。前後不一致、至少是乖離的要素,會被人為方法束縛在一個專製的體係之下,或因為麵臨了共同的敵對觀念,而維係在一起,這種例子,在思想史中和民族史中都屢見不鮮。等到危險時期一過,本來被此互相支持的觀念,就會產生衝突,而這種現象,往往破壞了本來的體係,但是卻為人類帶來了重大的好處。
[7] 請參見維利(Michel Villey)對此所做的有價值的討論——《權利哲學史》(lecond’histoire de la philosophe du droit )一書。維氏認為“主體權利”(subjective right)的觀念雛形,是奧坎所構想出來的。
[8] 基督教(以及猶太教、回教)認為:神聖、自然的法則,具有絕對的權威,並且認為上帝之前,人人平等——此一信仰,和“個人有權過自己所喜歡的生活”這種信仰,是很不相同的。
[9] 富有想象力、原創性的人,創造的天才以及各式各樣的“少數集團”,所受到的迫害,所感受到的壓力,包括來自製度與習俗的壓力,和前此以及其後的君主政體比較而言,到底是在腓特烈大帝時代的普魯士中比較輕微呢?或者是在約瑟夫二世(Josef Ⅱ)時代的奧地利,比較輕微呢?——這的確是個值得爭論的問題。
[10] 在一個特定的情況中,我們很難估量其中所包含的“消極的自由”,究竟有多少。乍看之下,這似乎隻取決於至少在兩個機會中,做選擇的能力有多大。然而,“選擇”卻並不都是同樣自由的選擇,或根本就不是自由的選擇。如果我在一個極權國家中,因為受到酷刑的威脅而出賣了我的朋友,或者,我根本是因為懼怕失去工作而如此做,無論是哪一種情況,我都可以很合理地說:我的行為不是自由的。然而,我卻確實曾經作了選擇,至少在理論上說,我也可以作另一個選擇,而讓別人來殺死我、折磨我或囚禁我。因此,就“自由”一詞的正常意義而言,僅隻是“機會選擇”的存在,並不會使我的行為,就此變得自由,雖然這行為可能是自願的。我所享有的自由程度如何,似乎要決定於下述幾個條件:(a)我所擁有的“可能機會”有多少。雖然行動的機會,並不是像蘋果那樣的實體,可以一一去數,於是,我們對此隻能有個印象式的約略估計而已;(b)這些機會實現的難易程度;(c)就我本身所擁有的個性與現實的情況而言,這些機會互相比較起來,在我的生活計劃中的重要程度如何;(d)人們的故意以人為力量來開放或關閉這些機會的程度有多大;(e)行為者本身,以及他所存在的那個社會裏,一般人對不同的機會,所作的評價如何。我們必須把這些層麵的問題“整合起來”,然後獲得一個不一定精確或不一定無可爭辯的結論。很可能,這世界根本就存在著許多不可互相比較、不同程度的自由,我們無法把它們放在一個唯一的尺度上,來衡量它們的輕重。此外,以不同的社會為例,我們還會麵臨下述這種在邏輯上說來,是荒謬的問題,例如:“和B、C女士以及她們之間的D女士,一起比較起來,X項的安排是否能給A先生更多的自由呢?”當我們想要應用“功利性的標準”時,也會出現同樣的困難。不過,如果我們不苛求精確的度量的話,我們可以很合理地說:“一般而言,瑞典國王所統治下的平民,要比西班牙或阿爾巴尼亞的平民,享有更多的自由。”生活的“全盤模式”(total patterns),必須要以整體來作比較——雖然我們的比較方法、結論的正確性等,都很難或竟無法加以闡明。但是,概念的模糊性以及標準之多重性,乃是“主題”(subject matter)本身的特征,而不是我們度量的方法不完美或我們無法作精確思考,所造成的。
[11] 1881年,格林曾經說過:“真正的自由理想,乃是使全體人類社會的成員,能將最佳的自我發揮到最大限製的力量。”這說法除了會和“平等的自由”相混以外,它還隱含著這樣的意思,即,假如某一個人選擇了某種即刻的享樂,那麽,將不會做最佳的自我發揮——然而,從誰的觀點來看?什麽是最佳的自我?格林並未說明。他隻認為,在這種情況下,此人所使用的,並不是“真正的”自由,因此,如果此人失去了這種自由,也並不會失去什麽重要的東西。格林是一位真正的自由主義者,但是,他這一個公式,卻很可能為許多暴君利用,當作最壞的壓迫行為的借口。
[12] 聖安布洛斯(St.Ambrose)說過:“一個聰明人即使是身為奴隸,也是自由的;據此而論,一個傻子雖然統有天下,但也仍然是個奴隸。”伊比克底特斯(Epictetus)或康德,也很可能會說這樣的話。
[13] 布爾什維克黨人的領袖布哈林,在一篇發表於1920年的作品中說:“任何形式的無產階級強製行為,從處刑到勞動改造,聽起來似乎都是詭異離奇的,但它們卻都是把資本主義時期的人類素材,改造成共產主義人類的方法。”——這一番話,尤其是“人類素材”這個名詞,很生動地表達了這種態度。
[14] 康德、斯多葛學派和基督教徒的心理學,大抵是這樣的:認為人類身上,具有某種成分,即“心靈之內在堅定性”(inner fastness of mind),可以不受“製約行為”(conditioning)的影響而動搖。然而,催眠、“洗腦”、升華性之暗示等技術的發展,已經使這一個先驗性的假定——至少就作為一種經驗性的假說而言——變得較難令人信服了。
[15] 若我們說東方聖者的“寂靜主義”(quietism)和這種行為類似,都是對獨裁專製政治的一種反應;它們特別盛行的時期,正是當個人特別容易被那些擁有實質壓製性工具的君主侮辱,至少是忽視甚或殘酷統治的時期,這個假定,可能也並不至於太過牽強。
[16] 有一點特別值得一提,此即:在這段日耳曼“寂靜主義”盛行的時期中,那些在法國追求個人或國家的自由,並不惜為其而戰的人士,並沒有采取這種態度。其中的原因,是不是正因為在法國,盡管君主所行的是專製政治,一些特權階級的行為也很倨傲與專橫,然而,由於法國當時是一個既驕傲又強大的國家,而實際的政治權力,也不是才具特殊的人士所不能掌握的,所以從戰場上退隱,而遁入某個淩駕於其上的安靜天堂,使那些自負的哲學家,可以從這裏俯視下界的政治鬥爭,並不是唯一的逃避方法。同樣的道理,也適用於19世紀及其後的英國,當然,也適用於今日的美國。
[17] 或者,如某些近代理論家所主張的,這是因為我自己發明了或有能力發明它們;因為“規則”(rules)本是人類所訂立的。
[18] 這一點,在實踐行為中,比在理論中表現得更清楚。
[19] 關於這一點,我認為邊沁所說的是最具決定性的話,他說:“自由不是做壞事的自由,又是什麽?我們不是說‘我們必須剝奪癡人與壞人的自由,因為他們濫用自由’嗎?”請把這段話拿來,和同一時代的一項雅各賓黨人的典型宣言互相比較,後者說:“當一個人在做壞事的時候,他就不是自由的。防止他去做壞事,就是使他獲得自由。” 19世紀末的英國唯心論者,幾乎異口同聲地回應了同樣的論調。
[20] 強迫人類采取正確的政府形態,用強製力使他們接受自己的權利,這不僅是每一個具有真知灼見而有能力如此做的人應有的權利,而且是他們的一項神聖的責任。
[21] 康德在他的一篇政治論文中曾說:“人類最大的問題,是建立一個普遍依循法律而運用權利的文明社會。人類的本性,迫使人類必須解決此一問題。唯有在一個擁有最大自由的社會中,唯有以嚴格的決心與界限之保證,來限製個人自由,使它能夠和別人的自由共存共榮,大自然的最高目的,即大自然全部能力之發展,才能在人類社會中實現。”——這一段話所勾勒出來的理想,與“消極自由”的理想,最為相近。除了“目的論”上的含義以外,此一說法,乍看之下,和正統的自由主義並無多大差別。其關鍵是在於:我們如何才能為個人自由的“嚴格的決心與界限之保證”,訂立一個標準?近代大多數自由主義者,在他們的思想最為一貫的時候,所要求的,即是一個“最大多數的人,能夠實現他們的最大多數目的,而除非這些目的妨害了別人的目的,否則我們對此類目的本身,不妄作評價”的狀態。他們希望僅從“避免人類諸多目的互相衝突”的觀點,來為個人自由與群體自由劃定界限,因為那些目的,常被認為是具有同樣的“終極性”、是同樣“不可加以批判的”雲雲。康德及屬於他那一類型的理性主義者,並不認為所有的目的,都具有同等的價值。在他們看來,自由的界限本是運用“理智”(reason)的規則來訂定的,而理智並不隻是此類規則的一種通性而已,它還能夠創造或揭露人類本身所具有的、適合於全人類的目的。借這一理智之名,任何非理性的事物,都可被加以譴責,也因此,我們對諸多個人的想象與癖好,所驅使人類去追求的目標。例如美學上的或其他非理性的自我表現的行為,便都可以假理智之名,而加以壓製,至少,在理論上而言是可以壓製的。而假如唯有理性的目的,才是一個“自由人”的“真正”本性所追求的“真正”目的,那麽,理智的權威及理智所加諸人類身上的責任,與個人自由原是同一回事。我必須承認:我從來就不了解上述這一段話中,“理智”的意義何在?我隻想要指出:此一哲學心理學的“先驗”假定,是和“經驗主義”不能相容的——這就是說,它和任何以我們對人類經驗之了解為基礎所建立的學說,都是不能相容的。
[22] 此一殿堂為高僧薩拉斯特羅,為使《魔笛》一劇中的公主、王子獲得幸福,而安排的“試煉之廟”。
[23] 這種看法,很明顯地和康德有關人類自由的學說,有相似之處,但它卻是康德那一套看法的“社會性”及“經驗性”的翻版,正因如此,幾乎和康德的學說背道而馳。康德的“自由人”,不必群眾來對他的“內在自由”(inner freedom)表示認可。假如“自由人”被用來作為達成某種外在目的之工具的話,那是他的剝削者所犯的錯誤,但是,他本身的“本體”(noumenal)地位,卻絲毫不受影響;不論受到怎樣的待遇,他是完全自由的、全然完整的一個人。而此處所論及的需要,完全是係於“我和他人的關係”;假如我得不到別人的認可,則我就沒有價值或意義可言。我不能像拜倫那樣,對我的價值與使命,具有充分的自覺。從而以輕蔑的眼光去忽視別人的態度,我也不能遁隱到我的“內在生活”之中,因為在我眼中的我自己,就是別人眼裏所看到的那個我。我和我的環境,在觀點上合而為一:我覺得我是個要人,或是無足輕重的人物,完全要取決於我在社會整體中,所具有的地位與功能。這應是我們所能想象到的最“他律”(heteronomous)的情況。
[24] 此一辯論方法,必須和柏克或黑格爾某些門徒的傳統論述,分別開來。他們說:“既然我之成其為我,是由社會或曆史所造成的,則想要逃避此一情況,當然是不可能的;企圖要逃避也是非理性的。”無疑,我當然不能擺脫我這臭皮囊,或在身體外麵做呼吸;然而,由此而聲稱:我就是我,我不可能從我的基本特征中獲得解放,而其中有些特征是社會性的特征。這隻是同義反複。但是,這卻不是說,我的所有特征都是真實的、不可讓渡的,因此我無法在“社會架構”或“宇宙網絡”中,企求變更我的地位,因為這二者決定了我的本性。假如情況是如此的話,則“選擇”“決定”“活動”等字眼,也就沒有意義了。假如我們要使這些字眼具有意義的話,則“保護我自己,不受權威威脅”的企圖,或“從我的崗位與責任上逃走”的企圖,就並不能被斥為非理性的或自尋死路的,而全盤排除於討論之外。
[25] 在英國,這樣的法律權力,當然是由憲法授予絕對的君主,即議會中的國王。英國之所以能變得比較自由的原因,是在此一理論上具有全能的實體,受到習俗與理論的約束,不能以絕對權力擁有者的姿態出現。很明顯地,重要的並不是這種約束力屬於何種形式,例如法律的、道德的抑或憲法的,而是在於它的有效性如何。
[26] 這些話引自孔多塞的《人類精神進步史略說》。孔多塞宣稱:社會科學的任務,即是要闡明:“大自然是怎麽把啟蒙運動之發展和自由、美德以及對天賦人權的尊重,互相結合起來的;這些理想,單獨看來,都是真正的‘善’——它們原本是互相分離,以致被人認為是不可相容的。為什麽當啟蒙運動在多數國家中,同時達到某一階段的時候,它們反而會變成不可分離的呢?”接著他又說:“人們依然保留了他們的孩童時代、他們的國家、他們的時代的錯誤——雖然他們早已明了,要消除這些錯誤的真理何在。”很諷刺的是,他認為這種必需且有可能把各種“善”結合起來的信仰,很可能正是他自己描述得極為清楚的那種錯誤之一。
[27] 關於這一點,我認為邊沁說得很好,他說:“個人的利益即是唯一真正的利益……難道有人會那麽荒謬……以至於寧可企望那些他看起來不像他本人的人?難道有人願意假借促進那些未生下來,或永遠不會生下來的人之幸福的名義,而對現在活著的人,加以折磨?”這是頗少見到的、柏克和邊沁兩人觀點一致的情況;因為這段話是經驗論的政治觀之核心理念,與政治上的形上觀念背道而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