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為的人》(1947)(節選)
《自為的人》(1947)(節選)
良心:人對自身的回憶
無論誰談到和反思他所做的惡事,都會想到他所犯下的可恥,而他想到的事就會揪住他整個靈魂,他也就完全被他所想的事揪住;所以,他依舊困於這些可恥之中。而且,他肯定難以從這種狀況中解脫出來,因為他的精神會因之顫抖,他的心也將因而憔悴不堪;除此之外,一種悲愴的心境也會縈繞心頭。你咋哪?啊!汙穢在心頭攪動,無法平靜。無論是有沒有這種罪惡——它又能在天堂給我們什麽好處?此時此刻,我憂湣地沉思著這一切,我會成為一串珍珠而享受天堂的快樂。這就是人們為什麽寫下:“離開罪惡,積德行善”的理由所在——徹底擺脫罪惡罷,不再這樣憂悶,積德行善。你所做的錯嗎?那麽,就請用正當的行動來使它平衡吧。
——德國:艾薩克·邁耶[1]
人所能作出的最感自豪的申述莫過於說:“我將憑我的良心行動。”通觀曆史,人們已建立了公正、愛和與一切形式的壓迫相反對的真理原則,這些壓迫使人們甘於忍受,以使他們放棄他們所認識和相信的東西。當先知們放棄他們的國家並預言它將由於墮落和不公正而沒落的時候,他們是按照他們的良心來行動的。蘇格拉底寧願死也不選擇損害真理背叛良心的道路。倘若沒有良心存在,人類在艱險的征途上早已陷入泥淖之中了。
與這些人不同的另一些人也宣稱他們是由良心驅動的:這些該受到審判的人用火刑焚燒有良心的人,卻宣稱是以他們的良心的名義這樣做的;當那些掠奪成性的戰爭製造者們不顧一切地去實現他們對力量欲壑無底的野心時,他們也宣稱這是憑他們的良心而行。事實上,幾乎所有殘忍的行動,或者對他人或自己的冷漠行動都被合理化為良心的吩咐,因而為了獲得安撫的需要便表現出良心的力量。
良心在其各種不同的經驗表現形式上確實是混亂不清的。這些各種各樣的良心在形式上相同,區別僅在於它們的內容嗎?它們是與僅有一般“良心”名稱的東西不同的現象嗎?或者說,當我們從經驗上研究作為一種人的動機問題的現象時,關於良心存在的假設被證明是站不住腳的嗎?
關於這些問題,有關良心的哲學文獻給我們提供了豐富的線索。西塞羅和塞涅卡把良心說成是內在的聲音,就其倫理性質而言,它控告或捍衛著我們的行為。斯多亞派的哲學把它與自我保存聯係起來(對人自身的關心);克利西卜斯把它描繪為人自身內部的和諧意識。在經院哲學中,良心被看作由上帝灌輸到人身上的理性的法則。良心不同於“synderesis”,後者是一種判斷的習慣(或能力),和意誌權利的習慣(或能力),而前者卻是把一般的原則應用於特殊的行動。盡管“synderesis”這個術語已經被現代作家所廢棄,但“良心”卻常常用來表示經院哲學用“synderesis”所表示的意思,即對道德原則的內在意識。英國作家強調這種意識中的情感因素。例如,沙甫慈伯利就假定人身上存在一種“道德感”,即一種正當與錯誤的感覺,一種情感的反應,它建立在這樣一種事實的基礎上,即人的心靈本身與宇宙的秩序是相和諧的。拔特勒提出,道德原則是人的構成的一部分,它尤其與對仁慈行為的固有欲望同一。根據亞當·斯密的觀點,我們對他人的感情和我們對他們的讚同或反對的反應是良心的核心。康德把良心從所有特殊的內容中抽象出來,並使它與義務感之類的東西同一化。作為一位宗教“壞的良心”的激烈批判者,尼采看到了真正的良心根植於自我肯定,根植於“對人的自我說是”的能力之中。馬克斯·舍勒堅信,良心是理性判斷的表達,但判斷是依據於感情而不是依據於思想的。
但是,他們仍然沒有回答和觸及最重要的問題:動機問題,而對此,精神分析研究的材料可能提供了某些更好的說明。在下麵的討論中,我們將區分“權力主義的”良心與“人道主義的”良心,這種區別仍遵循著權力主義倫理學與人道主義倫理學之間的區別那條一般的路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