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巡視組及職責

巡視組是在我國改革開放,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經濟全球化、世界多極化,國際交往日益增多,腐敗現象易發多發的背景下創立的。1996年黨的十四屆中央紀委六次全會提出:“選派部級幹部到地方和部門巡視”,2002年黨的十六大通過的新黨章規定“加強對黨的領導機關和黨員領導幹部的監督,不斷完善黨內監督機製”,2003年8月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正式成立巡視組。

巡視組是常設機構,有專門的編製和經費,背負著黨的信任和權威,使命崇高,是黨的“千裏眼”“順風耳”。為規範巡視組及其工作,2009年《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試行)》對其作出了第一次明確規定:“黨的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員會設立巡視組,承擔巡視任務,向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負責並報告工作。”“巡視組設組長、副組長、巡視專員和其他工作職位。”“巡視組實行組長負責製,副組長協助組長工作。”經過6年的實踐,在總結經驗教訓的基礎上,新修訂的《巡視工作條例》將其規定為:“黨的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員會設立巡視組,承擔巡視任務。巡視組向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負責並報告工作。”“巡視組設組長、副組長、巡視專員和其他職位。巡視組實行組長負責製,副組長協助組長開展工作。”“巡視組組長根據每次巡視任務確定並授權。”這就明確了以下幾個問題:

巡視組的職責

承擔巡視任務。巡視組向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負責並報告工作。

巡視工作組長負責製

巡視組組長是落實每輪巡視監督責任的第一責任人。要能夠發現問題、分析問題、歸納問題、作出判斷;必須按照“三轉”要求,聚焦主線主業,提高監督能力,擺脫人情幹擾,切實發現問題。

第一,誰設立?巡視組是黨的中央和省、自

治區、直轄市委員會設立的,是黨的派出組織,受黨的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員會的領導,完成的是黨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員會交辦的重大任務,代表的是黨的和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抓的是大事、不同於幹部任命考察組、工作組、辦案組,更不同於古代朝廷派的“欽差大臣”,監督者與被監督者在黨內是平等的,都有監督和被監督的權力和義務,都有批評與自我批評的權利,都有維護黨的形象和人民群眾利益的義務。

第二,怎樣組成?巡視組由組長、副組長、巡視專員和其他職位組成。如2014年進駐北京市開展巡視工作中央第二巡視組,徐光春任中央第二巡視組組長,李五四任中央第二巡視組副組長,還有其他巡視組成員。由於中央巡視的對象主要是省部級領導幹部,工作難度大,問題比較複雜,巡視組組長多為從省部級崗位退下來、閱曆經驗較為豐富的領導幹部。如徐光春,1944年11月生於浙江紹興,畢業於中國人民大學新聞係,擔任過中央宣傳部副部長,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局長黨組書記、中共河南省委書記,省人大常委會主任、黨組書記,省軍區黨委第一書記,十一屆全國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等省部級領導職務。這是巡視組組長的一個特點。巡視組組長還有一個重要特點,即《巡視工作條例》規定的:“巡視組組長根據每次巡視任務確定並授權。”這體現了黨的十八大以來我國巡視工作的一條重要規律——“無規律”,即:巡視組組長不固定、巡視對象不固定、巡視組與巡視對象的關係不固定。十八大前,中央巡視組組長一般任期5年。十八大後,建立了組長庫,中央巡視組組長不再是“鐵帽子”,實行一次一授權、一次一任命。如仍以李五四為例,2014年是中央第二巡視組的副組長,2015年3月任中央第二巡視組組長,與副組長趙小平、趙樹林等一起,巡視了中國石油天然氣集

團公司。據中央第八巡視組組長寧延令的介紹,黨的十八大以來他參加了中央的7輪巡視,4次擔任副組長,3次擔任組長,每一次巡視開展時,巡視哪裏?擔任什麽職務?開始前並不知道。2015年第二輪巡視,6月23日的巡視動員部署會上他才知道要去國家鐵路局和中國鐵路總公司巡視,與被巡視單位幾乎同時得知巡視授權情況。這種不固定性增強了巡視組的獨立性和靈活性,有助於避免巡視對象把握巡視工作的行動規律,避免巡視工作事先走漏消息,減少人情、關係等人為因素的幹擾,取得客觀公正的巡視效果。

“一次一授權”

巡視組組長不再是“鐵帽子”,而是每一輪巡視前根據具體任務確定組長人選,一次一授權。

第三,實行什麽工作製度?巡視組實行組長負責製。組長是巡視組的班長,對巡視工作負總責,副組長主要是協助組長開展巡視工作。組長負有發現巡視問題的責任,有領好巡視班子、帶好隊伍的責任。在巡視過程中,組長必須帶領整個巡視組全麵聽、認真看、深刻思、多商量、勤幫助、促整改、呈實情,否則,應該發現的巡視問題沒發現,該報告的問題沒有報告,都將被追究責任。

第四,向誰負責?巡視組是黨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員會派出的組織,向黨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員會負責,直接向其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負責,也就是說,中央巡視組向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省、自治區、直轄市巡視組分別向其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負責的一種重要形式是報告巡視工作,這就是巡視工作結束後,必須及時報告巡視工作情況。

第五,承擔什麽任務?承擔巡視任務,具體來說,也就是《巡視工作條例》第三章規定的巡視範圍和內容,如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違反廉潔紀律,違反組織紀律,違反群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等問題。

(本章完)